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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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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1:08: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于1994年12月3日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当前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条款和事项已不适应马边当前的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继承和发展彝族传统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彝语文在我县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县民宗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凉山彝族自治州彝语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按照县委副书记、县长沙万强同志批示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将《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公示于后。请于2018年12月10日18:00前将相关建议反馈县民宗局。

联系人:欧罗牛牛;联系电话:4514329

通讯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516室)。

                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12月6日

附: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草案)


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条例)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族语言文字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和主要交际工具,是自治县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一切社会活动中享有使用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权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公民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当地其它少数民族语言。

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族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应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和使用。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宗教事务、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第五条 自治县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对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当尊重彝族语言文字的规律、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彝文翻译和彝文古籍整理等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彝族语言文字专业队伍的素质。

第九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五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

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印发文件和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汉文。

自治县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应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举行各种会议,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和乡、镇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汉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判和检察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三条 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考试等时,应当提供彝、汉语文两种考题,允许应考者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职务考核时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彝、汉两种文字中的一种进行考核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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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3 11:09:04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重视彝族聚居学校开展彝族语言文字教学。以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普遍实行彝、汉双语言文字教学。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彝汉双语教学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彝族学生自愿进入用汉语文授课的学校(班)学习,或者其他民族学生自愿进入用彝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班)学习。

第十九条  彝族职工进行成人教育时,应当开设彝族语言文字课;在农村彝族公民中,可以用彝文扫除文盲,逐步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彝族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彝族语言文字,提高自己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二十条 自治县应重视彝族语言文字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和鼓励彝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彝族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文艺创作、撰写科研论文,推广科学技术。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广播、电视、新闻书刊发行、邮电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社会需求努力做到同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社会服务。

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搜集、整理、编译、出版彝文古籍和彝族民间文化作品。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内公共场所的标记,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桥名、地界、地名、公益性长久广告、店招店牌等,应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铜(木)牌、会标、文件头、证照、奖状、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生产的主要工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彝文社会用字使用标准:

(一)以国务院1980年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

(二)彝文用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三)彝文翻译准确;

(四)彝汉文字大小相当,字体协调美观;

(五)横写彝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写彝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写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内的广告、美工、装璜制作商制作面向社会的彝汉文对照的各类招牌、证照等,应当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汉族语言文字、彝族语言文字和其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推广规范彝文工作;

(三)负责彝文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编译和出版工作;

(四)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的翻译工作,组织实用科普读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五)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

(六)管理彝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七)履行其它语言文字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用语用字,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分别由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局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彝、汉双语教学的规划与发展,加强双语教学工作力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县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辖区内使用彝族语言文字由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翻译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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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1:09:22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彝族语言文字及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三、做好彝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指导和检查自治县内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工作;

五、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重视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彝族聚居乡镇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彝族语言文字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翻译机构,承担自治县内重要公文、会议的翻译,负责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章、牌匾等的翻译和审核。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应重视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培训在职人员,不断提高彝族语言文字专业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整改和改正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彝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内容,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于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应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视其情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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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7 11:25:52 |只看该作者
一个自治县,法律居能秒杀我们几十条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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