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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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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1 17:5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摘录 资料来源:http://www.bzedu.edu.cn/jyfg/jyfg001/jygldffg/dbdq/1049.htm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01日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教育

第三章 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章 高等教育

第五章 成人教育

第六章 少数民族教育

第七章 师范教育和教师

第八章 社会参与和支持

第九章 教育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十章 教育行政管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区的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促进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自治区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以及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

第五条 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重点加强农村教育,特别是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

第七条 自治区的教育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八条 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

【章名】 第六章 少数民族教育

第四十条 少数民族教育的任务是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和民族观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培养各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

第四十一条 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布局、办学形式、师生编制比例和班级人数,应当因地制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县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重点办好一所民族中学(班)、一批民族小学和民族女童班。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当举办民族高级中学(班)和民族师范学校。

自治区应当办好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高等院校和民族干部学校。

第四十三条 民族中学(班)、民族小学、民族女童班应当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大专院校应当举办预科班,中等专业学校应当举办民族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高、初中应届毕业生以及优秀干部、优秀青年。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与普通班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录取以及定向招生、推荐与保送相结合等特殊政策,使在校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与本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对特别贫困的县,应当将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名额分配到乡,优先录取。

自治区自筹经费派出的留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应当占适当的名额。

第四十六条 壮族聚居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有计划地试行壮文进校的实验工作,壮文试点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方针。

民族院校应当对壮族学生开设壮文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培养壮文研究、翻译、师资等各类专业人才。

学生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与使用汉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

【章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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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1 18:06:00 |只看该作者

资料来源:http://www.hhmz.net/zcfg/MZSWGL/DFXFG/1014.htm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桂政发 1992 81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22日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就关于加强我区的民族语文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

在我区,壮族是自治区的自治民族,推行使用壮文是关系到一千多万壮族人民的大事。根据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证本地方各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1】32号文件提出的关于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在具体做法上,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积极稳步,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壮族地区学校学校、农村、机关逐步推行使用壮文的指导思想和搞好重点,逐步铺开的原则。当前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宣传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我区壮文工作的法制建设,搞好壮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壮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事业,推进我区壮语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抓好壮文进学校、用壮文在农村进行扫盲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壮文培训工作,并抓紧做好《瑶文方案》的试验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文种的试行与研究工作。

二、提高对民族语文工作的认识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民族语文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要进一步在全区干部群众中进行一次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区法,学习国发(1991)32号文件。根据目前少数民族的大多数仍以本民族语言为交际工具的实际,充分地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并在开发少数民族的智力,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我区壮族人口全区总人口的33.5%,壮族的大多数仍以壮语交际工具,因此,要根据壮族分布比较广,居住条件不同的特点,确定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壮族聚居地区现行的壮文试点小学要进行一步巩固提高,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原则;在使用壮语的农村,要用壮文扫盲。农村扫盲要和壮文进校、科技扶贫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先做好试点,后逐步铺开。在我区的民族院校要积极培养壮文研究、翻译、师资等各类人才。

四、要给壮文推行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在使用壮文作为交际工具的壮族聚居地方,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配备必要的壮文翻译,逐步做到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执行职务。使用壮文参加考试与汉文具有同等效力。职称评定时,通晓壮、苗、侗文等其中一门民族语文者可以免考一门外语。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壮族聚居地区要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应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凡能够熟练地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者,应予以鼓励。继续办好广西壮文学校

五、加强壮语文的新闻宣传和壮文教材、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的新闻出版工作,不断提高边远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的发展。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壮语广播节目,各壮族聚居地方的广播站要积极转播,并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可能,努力办好壮语节目。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要在应用壮语的地区创造条件,安排用壮语播出并逐步做到屏幕显示壮文。要加强电影、电视录像的壮文配音工作。广西古籍办公室要深入挖掘、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弘扬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

要进一步办好《广西民族报》、《三月三》报刊。广西民族出版社要把民族图书的出版工作摆在首位,在出版好壮文图书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抓好壮文教材、课外读物、科技读物的出版工作,因出版民族图书报刊而亏损的,应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在价格、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尽快健全壮文进校的管理体制

我区目前已有二十三个县(市)办有壮文试点小学,二十二个县办有民族中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壮文教学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发挥教育部门的职能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壮文进学校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给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好机构、核定增加人员编制。自治区教委要认真抓好壮文教材、教参、教学研究以及培训壮文师资的工作。自治区语委要协助教育部门按有关文件抓好壮文进校工作。

七、加强领导 健全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使我区的民族语文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各级民委和民语委作为党和政府管理民族语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地、市、县(市)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理顺关系,使之能担负起我区管理民族语文工作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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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1 18:24:00 |只看该作者

壮族在线 http://www.pouchoong.com/list.asp?id=1228 『双语教学硕果累累·关注民族教育特别报道(广西篇)』

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2572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专家论案 http://www.law999.net/law/doc/d021/1992/10/22/00059722.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民族语文 http://mzyw.vip.sina.com/zc.htm 《加强双语教学 切实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国家民委语文室)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http://www.edu.cn/20011203/3012669.shtml 《壮族教育的回顾和展望》(梁庭望)

壮侗语言文化网 http://www.kam-tai.org/culture/zhuang/education/jianlundingwei.htm 《简论壮文教育定位提高壮汉双语教学质量》(覃国生)

壮侗语言文化网 http://www.kam-tai.org/culture/zhuang/education/shuangyutigaozhiliang.htm 《强化双语素质 提高教学质量 --论壮汉双语及初中语文教学模式的改革》(卢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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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壮文教育定位提高壮汉双语教学质量 (壮侗语言文化网 2003-07-03 23:35 ) 作者:广西民族学院教授 覃国生

  广西传统的学校教育,都是汉语文的单一教育。壮族聚居区也不例外,因为旧社会壮族没有统一的全民族使用的文字。壮族地区采用汉语文单一的教育模式,严重脱离壮族学童的语言实际和思维实际,所这效果极差。这是壮族地区、特别是其中的边远山区,文化教育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壮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不仅逐年加大教育投入,而且建国初期就根据壮族人民意愿,派语言学家帮助壮族人民创制了拼音壮文。从此壮族人民结束了没有统一民族文字的历史,使发展民族文华教育 事业有了重要的前提和保证。

壮文推行初期主要用于群众扫盲,没有正规的学校教育中广泛使用。1957年11月29日政务院批准《壮文方案》以后,广西壮族聚居的50多个县(市)都建立了壮文学校,每个县由一名副县长兼管壮文学校的工作或兼任壮文学校的校长。由于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群众的壮推广工作在广西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到1958年“大跃进”前夕,有290多万壮族群众通过农村夜校和壮文学校学习过壮文。有约70万人脱了壮文盲,其中约有4万人成为教师或能写壮文宣传稿的骨干。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被后来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政治狂澜吞没了。壮文停止了推广,撤销了机构,解散了专业队伍。

壮文事业如此容易夭折,主要原因之一是正规教育中没有地位。群众扫盲很有必要,也是初创文字试推行的重要场所。但是仅此是不够的,群众扫盲属于群众性文化普及工作,没制度保障,学与不学随意性较大。加上壮文当时社会上没有什么使用,政府文告、邮电通讯等都不使用壮文。所以脱了壮文盲的群众也很容易复盲。

壮文推行初期如果同时在正规教育中适当定位,情况就会与单独用于群众扫盲大不相同。正规教育有制度保证,国家还处在非常时期(如战争时期)这种制度保证就长久起作用。这样就能保证推行工作的连续性。教育定位以后,学生要升学要考试,必然自觉地积极地学习壮文。他们在继续学习中也巩固了从前学到的成果。

壮文没有教育定位,损害了它的法定地位。我们知道,壮文是经过政务院(国务院前身)批准推行的正式文字,在联合国的科教文卫组织也备了案。二十多年前就有一位相当负责的干部在回答外国代表团询问壮文为什么不推行时,就说它只是“一套拼音符号”。直到现在,社会上不严肃对待壮文的事例屡见不鲜。书写和用词的随意性到处可见。如果壮文有教育定位,它作为正式文字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被更多的人认识和实际认可,它在书写和用词等方面就及时得到规范。壮文没有教育定位就没教育吸引力,使它对壮族学童具有易学、易懂、易记的优势,有利于早期开发壮族儿童智力的优势,都无法发挥出来。

[该文章共分四个部分,以上摘录的是第一部分,其余内容请参阅 壮侗语言文化网 http://www.kam-tai.org/culture/zhuang/education/jianlundingwei.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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