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j 发表于 2013-6-7 12:33
对外事务中,根据自治法规定,除外交、军事之外的,壮族自治区可以和外国直接商讨、交流。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33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29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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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没有提到外交、国防,仅提到对外经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