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电力公司50岁及50岁以上的职工,再过2、3个月就得离开他们热爱的工作岗位了,每个月的薪水也会因此降至可怜兮兮的3、4百块钱。公司领导称,他们是沿用“南供方面的政策”(田东县电力公司由南宁供电局代管)。按照公司内外众人的说法,“内退”是他们遭遇的高度概括。
果然是“南供方面的政策”吗?当然不是,那是一种托辞。“南供”在这些不可救药的老头当中是至高无上、权威不可侵犯、合乎法理的形象,谁又敢质疑呢?还不乖乖束手就擒?借“南供”之托,不愧是一种巧妙的做法。而内退之后3、4百的待遇简直就是打发农民工的费用。
说到这里大概都明白了其中的奥妙。田东电力事业近几年发展较快,但与同处于百色右江河谷的兄弟县比较,那就显得拙劣多了。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老职工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吗?我不敢否定,但谁又敢肯定呢?这些应该从领导、竞争体制等方面找原因,而不是拍拍脑袋就裁减老员工。公司冗员过多,该裁。但为什么一定是老职工呢?老职工有他们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有自己的一套。他们并不是一定不行。裁的应该是无所事事、纪律松散、工作能力差的那些人,以及一些部门的冗余人员。冗余人员过多是怎么造成的?这些年来某些领导热衷或屈服或降服于有关系的人,一批批有能无能的人都挤了进来,到现在才发现人员以及庸人太多了。于是在老职工身上打起了主意。现在好了,退掉一批老头子,实现了“减员”;同时少付给这些老头子的银子又会添到在职职工的帐上,实现了“增效”。真可谓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田东县电力公司要退掉的这批老员工,他们曾经为单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怎么说退掉就退掉呢?俗话说:家穷不卖儿。精明的企业家从不把裁员看作是企业的转机。五十年代末,日本的松下公司出现了严重困难,很多人劝总裁松下幸之助裁减员工。可他宁肯节衣缩食,也不愿意裁减员工。他对职工的关心深深的打动了员工,他们个个视企业如家,敬业奉献,很快使企业脱离了困境。要退掉的这些老职工退后的待遇也简直令人心寒。他们做到了善待职工了吗?我们固然不能要求每位经营者都有松下先生那样的眼光和精明以及善心,但也不能让企业侵害员工的权益。
我想说的是,真的要退掉这些老头子吗?真的吗?真的吗?如果是真的,那么请给一个理由先~
法律上有“内退”这种说法吗?由于时间紧迫,我未曾研究。在此请各位指点指点。
但愚知道,一批50多岁的人集体遭遇“内退”越不过一座山。
什么山?法。什么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方式。它是平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而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二:首先,合同因期满或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而终止;其次,双方平等协商解除。当然,法律也规定,当一定的法定情形出现时,双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在基本属于私法的领域中做出这样极具干涉性的规定,一般是为了着意保护处于弱视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现在让我们看看《劳动法》都规定了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可以单方面解除而不用负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还有几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可以单反面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本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也本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此种情形还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这批50多岁的人他们都符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了吗?不是。是田东电力公司要破产了?还是经营十分困难了?不是。还是是这批老糊涂集体要求不干回家清闲吗(即是不是双方平等协商解除)?更不是。
显然,“年龄大所以退掉”是强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伪装,或者说是只是履行部分劳动合同的伪装。还有待遇问题,也许有人说,不上班了还可以得到3、4百块的薪酬还不好吗?但请别忘了——不上班是他们自己很乐意的选择吗?
然而,法律是严谨的。“年龄大遭淘汰”只是可能合法。若是全部劳动者都表现称职甚至优秀,即使是年龄大,凭什么退掉他呢?若是不管老的小的职工都表现不称职呢?凭什么只退掉老职工?若是老职工表现称职而年轻职工表现不称职,那更离奇了—凭什么不淘汰掉年轻职工而淘汰掉老职工?
所以,田东电力公司的这种做法,在法律面前是经不起推敲的,是站不住脚的。若硬是要这么做,那就不可避免会招致行政处理(《劳动法》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惹上官司。
建议田东电力公司在设计人力管理模式时,一定要进行认真的法律参考,不违法才好。如果怕麻烦,也有简单的办法;时刻不忘劳动者权益,尊重劳动者权益。有了这个意识,相信即将违法时也会悬崖勒马,迷途知返。
宗上所诉,胡乱退掉一批老员工,然后胡乱只给一点点生活费打发他们,并不是减员增效、拯救企业的灵丹妙药。
田东电力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振兴田东的电力事业:
1. 增强职工的责任心意识,提高职工和领导的办事效率,拒绝人浮于事。
2. 根据劳动法,淘汰掉一批无用之人。
3. 有比较才有进步:多和发展得好的兄弟县份做比较,甚至可以和区内发展得好的县份做比较。
4. 在人事制度方面:顶住压力,不招收有关系而平庸之人;多招收有文化有水平有潜能的新人;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
5. 多些长远目光,企业规定、计划要长远而周全。
6. 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事,在办事过程中尽量减少不良人为干扰因素。
7. 从领导做起,丢开官气,放下架子,不要媚上欺下、官场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