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于1994年12月3日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当前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条款和事项已不适应马边当前的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继承和发展彝族传统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彝语文在我县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县民宗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凉山彝族自治州彝语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按照县委副书记、县长沙万强同志批示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将《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公示于后。请于2018年12月10日18:00前将相关建议反馈县民宗局。
联系人:欧罗牛牛;联系电话:4514329
通讯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516室)。
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12月6日
附: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草案)
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条例)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族语言文字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和主要交际工具,是自治县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一切社会活动中享有使用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权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公民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当地其它少数民族语言。
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族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应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和使用。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宗教事务、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第五条 自治县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对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当尊重彝族语言文字的规律、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彝文翻译和彝文古籍整理等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彝族语言文字专业队伍的素质。
第九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五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
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印发文件和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汉文。
自治县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应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举行各种会议,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和乡、镇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汉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判和检察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三条 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考试等时,应当提供彝、汉语文两种考题,允许应考者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职务考核时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彝、汉两种文字中的一种进行考核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