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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凯刘杰刘艳等人呼吁黑龙江农垦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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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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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1:35: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986年至1996年,黑龙江农垦当局向职工、地方人员招商引资开发“五荒地”,实行头三年免税等优惠政策,我们积极响应号召,独立投资,自负赢亏,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设的办事处,农场是企业、没有土地管理行政机关),我们历经千辛万苦,起早贪黑,睡在荒地,自带干粮,依靠高利贷,开发了大量的荒地,购买了大型农机,建设了水利设施,每年向国家交任务粮及农业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向我们这些开发业主颁发了土地证书。
正当开发性农场熬过困苦、取得收益之时,1996年,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告知换发土地使用证,旧证换新证,谁知是当地政府的骗局!开发业主大部分交了旧证,但新证一直不给换发,甚至把土地使用证发给了农场。


关于农垦改革的建议
一、五荒开发问题。
80、90年代我们农工响应国家号召,自费开发国家未利用地,但从2005年开始农场不再执行国家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强行收回土地,纳入高收费管理。我们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回报,进京提出诉求,这时农垦利用公安警力打压、拘留、判刑、送黑监狱,剥夺我们的权利。我们纳闷:农民自费开发的土地应当执行国家政策,农垦为什么不执行呢?
二、种地户现状。
从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以来,30年时间各个阶段情况不一,第一个10年由于粮食市场化,倒闭了一批家庭农场。第二个10年,农场实现两自(生活费、种地费自理),农业比较稳定,效益可观。第三个10年,农场土地一年一发包,一年一涨价,上打租金,种地靠贷款,租金靠贷款,大部分农户背着高利贷,农工负担过重,一切风险都是我们负担。农场成为地主,统一化肥、种子等,价格比市场高,航化是强行的,收费过高。农场还大搞形象工程,庞大机关增加了农工的负责,农工几乎全部处于破产现状,阳光保险受灾户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我们认为,只有土地长期承包,才会利国利民。
三、撤销黑龙江农垦条例。
建议取消黑龙江农垦条例,因为条例所规定的内容违背了国家宪法和法律、损害了农工权益,成为黑龙江农垦的保护伞、贪污腐败的根基。

黑龙江农垦违法问题综述
   黑龙江农垦的主要问题是:
一、违法抢夺农工的土地使用权,骗走土地使用证。
1984年以后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各农场将农业机械等生产工具全部转让给个人及职工,国营农场的土地全部承包给职工及个人。此后,国家对农场再无投资,农场没有农业机械,也没有能力开垦荒原。1986年—1996年之间,各农场向个体、职工及地方人员(下称“开发业主”)招商引资开荒,开垦剩下的大量荒原(比较次的荒原,好的荒地早已开垦完毕),采取头三年免税等优惠政策。
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土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设的办事处,农场是企业,自己没有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开发业主响应国家政策,独立投资、自负赢亏、依靠高利贷、历经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开发了大量的国有储备荒地。他们每年通过农场向国家交任务粮及农业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向开发业主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
正当个体开发性农场熬过困苦、取得收益之时即1996年,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告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旧证换新证),谁知是骗局!开发业主大部分交了旧证,但新证一直不给换发。此后开发性业主之间转让土地也不给办理转让手续。
农工开荒开发属于自负赢亏、自筹资金,未花农场一分钱,而且是经过了农场同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后开发的,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农工开发的土地是国有未利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应属于开发利用者,农场只负责管理。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开发者对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土地具有长期使用权,不能随意终止。《土地证书》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为30年—50年。
二、违法收费,违法行政。
2006年以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见国办发[2006]25号文件),国家免去农业税、乡村道路维修费和计划生育费等五项统筹。具体实施办法见黑垦局发[2007]7号。
对于开发性农场,根据国土籍字[1995]26号文第6条,国有土地开发者拥有土地使用权。既然国务院2006年开始已经免去农业税及五项统筹,那么开发性业主应该从此不向国家上交税费,但是农场违背国办发[2006]25号文件,仍然将个体开发性土地与其他国家投资开发的土地等同收费,并且收费标准大大高于国办法[2006]25号、黑垦局发[2007]7号、黑垦发[2005]18号文件的规定。[2007]7号文件明确规定,收费标准不能高于税费改革前(2005年)的标准,也就是120元/亩,但农场2006年以来的收费远高于此(见各农场2009、2010、2011、2012年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今年大概在400元左右、亩。
农场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并且一年一签合同,每年收费标准都借机大幅度提高,如果开发性业主不交费,农场就采取威胁、恐吓、抓人等手段,利用自养的打手公检法强制执行。一年一发包,就意味着开发业主的巨额投入白扔了,农田基本建设不能搞了,就意味着承包费可以年年涨,同时给某些基层干部带来许多黑箱操作的空间!
三、农垦部分干部腐败严重,农垦拥有千万亩黑地,平均每年几十亿元税费不明去向。
据农工估算,整个黑龙江农垦拥有上千万亩未向国家上报的黑地,平均每年数十亿元多收的税费使用不公开,其中许多不开收据或者多收少开。据农工杨志国披露,仅他所在的农场有黑地30万亩。
四、对于举报腐败、上访维权的农工,农场采取拘留判刑、非法拘禁、暴力殴打、劳教、动用黑社会砍杀等手段残酷镇压。
农垦自养公检法机构,使得作为社会公器的公检法沦为农场领导个人的打手与工具,“领导”可以随意打压、拘禁不服从的农工,使得农垦人人自危。
农垦因为举报腐败、上访维权而被非法拘禁、殴打、拘留、判刑、劳教者不计其数。
另外,农垦截留侵占国家巨额种粮直补、退耕还林补贴;强制农工购买指定的高价种子、化肥,低价收购农产品;违法抢夺农工粮食,大面积药死农工农田的禾苗;新盖的楼房、全额缴款的住宅、门面、车库都不给办房产证。
国有农场机构臃肿,干部腐败,加重农工负担;现在农场、生产队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大大超过“生产建设兵团时期”。
关于将农垦林垦企业所属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剥离出来
划归地方国家机关的建议
全国人大、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农垦林垦系统的经济效益不断好转,国有农垦林垦系统内部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纠纷也在增加。最近十几年来,国有农垦林垦系统内部普遍存在某些公检法人员沦为企业领导打手、公器沦为私人保护伞、干部沦为特权享有者、职工沦为现代“农奴”、“胶奴”问题(参见中国作家协会创作部原主任蒋巍的纪实作品“泣血的‘草根声音’——北大荒垦区上访问题调查”《中国大纪实》,2011年8月: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农工和林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有企业系统内部设立公检法这些国家公权力机构,本身就违反了中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司法独立、公平正义的原则,我们建议:
一、农垦林垦企业的公检法划转地方管理,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
二、从财政上、组织上、制度上保障公检法的独立性,即公检法不再听命于企业领导,而是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
三、农场林场的学校、医院等后勤服务产业同时交予地方政府管理(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进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免去农业税、乡村道路维修费和计划生育费等五项统筹,但由于公检法没有剥离、学校医院没有社会化,农场承担着政府职能,致使国务院文件无法执行,大大有损于国务院的权威)。
四、在国有农场林场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活动,废除干部特权,调查非正常收入,清查贪污腐败,严惩执法犯法,平反冤假错案,公平对待上访,实现司法正义,改善垦区民生。
以上建议如蒙采纳,则是农垦林垦万众之大幸,也必将推动国家的司法改革与公平正义,我们对此抱有强烈期待。
此致,
敬礼!
倡议人: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博士)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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