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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国家级”公祭黄帝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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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9 10:5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南方周末   2004-04-08 11:36:58


  ■法眼

  □葛剑雄(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

  去年7月,我根据媒体有关从2004年起黄帝陵公祭礼仪将正式升格为国家级的报道,在《南风窗》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质疑。如今清明已过,2004年陕西的公祭仪式已经举行。应该说,原来报道中提到的一些内容没有进行,如国家领导人没有参加,当然更不会穿上汉代祭服当主祭人。但今年媒体的报道还是宣称这次公祭是“国家级”,其他活动也与去年报道中提到过的一样。既然如此,我有必要再次重申我的反对意见。

  首先我不明白,“国家级”得由国家哪个部门批准?地方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门有没有权力批准?或许我寡闻陋见,但多数人与我一样不了解,所以国家应该正式发布公告,不能由媒体说了算。

  到目前为止,中外历史学界和考古学界还没有证明黄帝确有其人,更大的可能是后人根据对先民的传说和崇拜塑造出来的。前几年由国家组织实施的“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目标只是断到夏代,实际只肯定了夏代的存在。既然如此,祭黄帝是祭人还是祭神?如果是祭神,并且是“国家级”祭神,那与宗教信仰有什么不同?《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如果将祭黄帝升格为“国家级”,就是由政府肯定这种信仰,实际上起了强制公民信仰的作用,显然是违反《宪法》的。此例一开,炎帝、伏羲、女娲、尧、舜、禹等等,还有大批地方神、民族神、行业神,岂非都可以由各级政府来祭祀了吗?国家如何保证公民不信仰宗教、包括不信仰这些神的自由?如何保证国库和纳税人的钱不用于这类活动?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不顾历史事实,片面宣扬黄帝的事迹,本身就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违背科学精神,用国家的方式推行更属违反宪法。由祭祀黄帝引发的对各种神的祭祀,不利于中国信史的普及,不利于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和科学教育,也不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只会导致沉渣泛起,伪学流行。

  如果将黄帝定位于一个人,也应该用新的纪念方式,使之符合当今国情,体现21世纪的时代精神。历史上黄帝的墓不止一处,祭祀的方式因时而异,也是与时俱进的。祭祀仪式,从本质上讲是对神的崇拜,是相信灵魂不死。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作为民间信仰,当然可以继续存在,也应该允许公民或民间社团举办。政府行为则不仅不能违法,还应该考虑对社会的主导作用,所以政府不应该再办祭祀。

  有人经常拿抗战期间毛泽东祭黄帝陵或国共两党共同公祭黄帝陵为例,但谁都明白,这是民族危亡时期的特殊做法。至于说到历代帝王都祭黄帝陵,那么他们还祭天,还祭很多神,莫非今天都得恢复?

  即使黄帝真有其人,也只能是一部分汉族人和某些少数民族人的祖先。我在《中国移民史》、《中国人口史》等论著中已经证明,即使汉族,也是多民族融合的结果。将黄帝作为“华夏始祖”的概念,是在汉族长期处于统治和主导地位的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并不是历史事实,更不符合中国56个兄弟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无论如何辩解,也绝对无法证明,黄帝可能是今天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共同祖先。

  据报道,拟订这些礼仪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增强海内外华人、华裔的凝聚力,进而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挥更大作用。我一直以为,这方面的作用不宜夸大。有关部门不妨作些实事求是的调查,自从恢复祭黄帝陵以来,究竟在海外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例如,海外华人、华裔中来过哪些人,他们回去后起了什么作用?有影响的华人、华裔对此有什么看法?我们当然应该加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但用什么方法,通过什么途径,是需要研究的。要讲究实效,而不是一贴上这个标签,就可以不惜工本。这些年,各地修陵的规模越来越大,祭祀活动已搞了不少,究竟对增加民族凝聚力、促进祖国统一作了多少贡献?

  十几年前我就说过,我并不反对个人称“炎黄子孙”,也不反对别人去祭黄帝陵。但根据《宪法》,根据历史事实,根据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特点,并且作为汉族的一员,我再次郑重提议:

  祭祀黄帝陵应该由民间社团或个人进行,各级政府都不应参与。所需费用应通过自愿捐款募集,不得动用国库。政府官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不能作为政务活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6 16:16: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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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08:49:00 |只看该作者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人文始祖,各祭各有始祖,但不能以官办的方式进行,而应当是以民间的方式进行。

登上僚人网站,认识僚人历史, 弘扬僚人文化,增强民族意识, 推动对外开放,促进僚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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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22:06:00 |只看该作者

满人皇帝也祭天地 拜炎黄 因为黄帝是人文始祖

记住 是人文 不是血统

在人类进化中 有蚩尤那样的 有炎黄那样的 如果真是却有其人

那么当然是值得去拜的 毕竟能把人类从野蛮混沌带进新时代 确实是"神"一般

而作为中国的主体 有责任去铭记他的


此用户于2008-12-22达到违规上限,依照本论坛管理规定被取消发言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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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17:42: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marsuncle在2004-5-11 11:43:00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南粤孤客在2004-4-13 11:24:14的发言:

清明时节,祭祖敬宗,人之常情,我们僚人也如此。因此,出于人伦情感,或者政治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对于汉族同胞想把每年清明祭祀黄帝的活动搞得更盛大更有声势,我是理解并赞成的。但是,假如把这样的活动上升到国家级并要求国家领导人以官方身份出席,那就要考虑如下问题了:

一是凡上升到国家级的这样涉及面很广的政治常规活动,至少应该经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最好是经过全国人大的表决通过,不是哪个地方政府随便就可以说他主持的活动是国家级的,这在政治上不但是越位,而且更严重的是违背法治精神。

二是您以国家级名义祭祀汉族的人文始祖黄帝,那么其他50多个民族的文人始祖怎么摆平?您祭了黄帝,还祭不祭我们僚人的布洛陀?还有苗族的蚩尤,蒙古族的成吉思汗呢?……。单汉族而言,也还有个炎帝啊,就汉族本身而言您也要摆平啊,否则您所说的为了团结海内外同胞的理想怎么实现啊?这样一来,政治上容易操作吗?

三是再进一步思考,在祖先崇拜及其宗教信仰这类问题上,政府是保持中立的好还是参与其中的好啊,您参与进去是明智的吗?……。

总之,作为中国的一个公民,不管您属于哪个族群,如真要维护祖国的统一繁荣,凡涉及到国家的政治问题,我们都应该从国家政治的整体利益来考虑政治的选择,单纯从某个民族或族群或者某个地方的利益来做政治决策是没有前途的,只能带来更大的政治混乱和民族矛盾!








同意,在报纸上看到公祭黄帝的文章,心里不是滋味,因为我不承认我是炎黄子孙,我是中国人,壮人.

你的文化,你的语言,你的礼仪从哪来的?虽然你顽固的坚持自己是少数民族。

但在我看来,从文化的角度,你就是跟我们一样没有差别的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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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17:39:00 |只看该作者
要想别人不干涉你的部落驮,你也别去干涉别人的黄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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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03:54:00 |只看该作者

我要操葛剑雄的妈!

古罗马人被狼救,就以狼为祖先!

黄帝是中华民族的祖先敢怀疑!是中华民族团结在一起的核心精神,敢歪曲!败家杂种尽出蠢人!

谁告诉我这个败家杂种住那里!我要炸他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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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6 16:59:00 |只看该作者

哇,一下子变这么长了,没空看完呀,本人意见和楼上的近似:可以大祭黄帝,但应该是民间行为,不能是国家行为。

葛剑雄先生说得好:“国家级”公祭黄帝于法无据 。

《宪法》可不是乱制定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9-26 17:00:38编辑过]

★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 正在起步的黎族峒 [url]http://www.chinalizu.com/bbs/[/url] [IMG]http://www.rauz.net/bbs/UploadFile/2004-12/20041229113259775.gif[/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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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6 14:13:00 |只看该作者

我是比较同意公祭黄帝的.首先因为我是汉族,有点民族感情在里边.

如果各位朋友一定要说"于法无据".那也有一定道理,毕竟不是每个民族的精神祖先都是"黄帝".我觉得,可以变个方法,对于黄帝的祭奠,可以让国家干部以个人名义参加.虽然不是国家的地位,但是也能体现国家的重视,而且对于一些敏感问题也可以解释.大家觉得如何呢?


黄浦江畔 十里洋场 古之封妻荫子 今有香车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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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6 13:38:00 |只看该作者
  近些年来,中华文明作为一个学术主题得到广泛关注,以构成中华文明的各个文化学科为基本研究单位的专门史研究方兴未艾。作为中华文明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华法律文明在法制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在民族史、民族学界,已有方家提出了“各民族共创中华”的理论,并以区域和族别为线索进行了系统论述①。然而在法制史的研究中,几乎所有的著述都侧重于汉族及其先民在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启和发展中的作用,而忽视了其他民族同样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缔造者和建设者这样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元一体②的民族大家庭,在汉族政权时期,少数民族的从属地位是毋容置疑的。既或在少数民族政权时期,其“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融入,为儒家思想一统天下的华夏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③。甚至有学者断言“尽管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少数民族王朝的统治,但法律的发展很少受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④。显然,本文在论述“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这一历史主题时,无法回避与上述结论的悖立。

  一、从习惯与习惯法的起源考察

  关于法律的起源,对于法学家和史学家都是一道难题。法学家力图通过一套合乎逻辑的理论概括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却常常由于一些“例外”而前功尽弃。严谨的史学家总是在为史料的罕缺而伤神,以致于“恢复历史原貌”的任何努力都是徒劳。鉴于“上古之世,若存若亡”(王国维语),传说之史,似非似是,试图从传说时代的云雾之中理出一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的轨迹来,实在是一件十分困难和“冒险”的事。⑤前人和学长的研究为后学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提出了警示,指明了方向。那么,能否根据现有的史料和法学理论勾画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大致轮廓,概括出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的一般理论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国家一道产生的。⑥其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的产并非在短期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同时,它的产生并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必要。早在国家产生之前,已有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轫,并呈现出多元性特点。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①这一点已是定论。然而在夏之前的远古社会,确实出现了法律的萌芽,而且,它是由古代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的起源,由于西方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与中国的截然不同,因此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也决不相同。遗憾的是学界一直有人试图用西方的法理解释并覆盖中国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由此产生的一些理论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诚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存在其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但这种共同规律是建立在个性差异基础上的,无异何来同?所以笔者在考察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历史实然性时,对其特殊性予以相当程度的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经历了氏族- 部落(部落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相应地经过了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样三个阶段。在晚出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氏族和部落习惯的记载,如《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反映的是母系氏族时期内婚制局限性或弊端。甚至到了现代民族这里,黎族的“放寮”、侗族的“行歌坐月”、壮族的“歌圩”、傣族的“泼水节”、仫佬族的“走坡”、布依族的“赶表”等等,都保存了远古社会群婚制和外婚制的习惯,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礼记。表记》所载:“母,亲而不尊”,反映的是父系氏族社会母亲的从属地位。到了“远古社会末期,黄河、长江流域出现了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②,这三大集团实际上就是三个较大的部落联盟。总体来说,这些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分别直接、间接地构成现代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前身。

  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注云“蚩尤作乱,当是作重刑以乱民,以峻法酷刑民”。《周书。吕刑》载:“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说明苗族是法律文明起源最早的民族共同体,它不仅以大刑攻于外,而且以中刑,薄刑施于内。③《墨子。尚同中》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制天下。则此其刑不善?用刑则不喜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惟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王杀。”据载苗民的肉刑共分四类:劓、刵、椓、黥,说明苗民当时处于中华法律文明的前列。中华法律文明的最早开创者。④

  从法的语源和词义上分析,“法”的古体为“ ”,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 行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⑤ 据说 是一种独角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一说像鹿,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⑥ 在甲骨文中写为“ ”,读为志(zhi)。它不是别的,正是“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⑦ 可见法最早起源于苗民是由其历史根据的。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反映了远古社会各民族共同体为本族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的争斗。“三苗经过与黄带族的长期战争,最后为华夏族的联合力量所战败。这一方面由于‘苗君久行虐刑’,使其内部矛盾尖锐,削弱了抵抗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对黄帝、炎帝、尧、舜、禹诸帝的连续战争,极大地挫伤了元气,最后遭到失败。战胜者虽然将部分苗民驱于边远地区,部分苗民降为奴隶,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制度强加于苗民。”⑧ 而是“袭用了苗族原有的肉刑,所谓‘诋其意而用其法’,并在苗民肉刑的基础上发展了夏朝的刑法。”①

  除了苗民的法律,黄帝部落的法律也在一些文献中有所反映。“上古结绳而治”② 反映的是上古时代通过结绳记事的习惯方式进行治理的情形,这应当是习惯法的雏形。到了“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③ 时期,可以设想,长期贯行的习惯已经随着规范性的加强而逐渐演化成习惯法了。

  黄帝之后的尧舜时代,典籍中也有许多原始习惯的记载。据《竹书纪年》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尚书。尧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其中的“五流”之刑值得我们注意。在远古时代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如果一个人被流放出其部落或氏族,那无异于走上绝路。但是到了《尚书。尧典》所载“流共于幽州,放欢都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时,流放已经成为确认氏族部落首领权力地位,调整古老民族关系的一种规范了。诚然,这种以武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远古社会民族关系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到了以后的封建时代,“流刑”的适用对象也曾转移到有罪官吏、士兵等个人身上,逐步成为另外一种刑罚制度。

  《新语。道基》载:“皋陶乃立狱制罪,悬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民知畏法。”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的原始习惯已经逐渐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和调整功能,它向习惯法的过渡已经成为必然。而《尚书。尧典》中有关“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 怙终贼刑”的记载显然表明原始的习惯法已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保障,已经具有向奴隶制习惯法升华的倾向。 显然,不论是苗民部落创制的法还是黄帝部落借鉴传承和制定的法,并非国家制定意义上的法,而是停留在习惯与习惯法并存的阶段,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特点。

  二、从国家制定法的起源考察

  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具有孪生关系。从其起源看,夏、商、周时代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定法的肇始。夏商周三个古民族从制定法的角度对中华法律文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夏、商、周民族的刑法

  夏王朝是姒姓为主体的多部族国家,笔者将它统称为夏族。而且它与“九夷”④有密切关系。在夏代近500年的时间里,夏族与九夷共存,虽以夏族为主导,但在“少康中兴前”,也有夷人把持夏朝的历史,这反映出古代社会民族关系的复杂态势,既有融合与协调的一面,也有对立与斗争的一面。而且,由于史料的缺罕,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当时民族社会生活的生动景象。所以,有夏一代的法律文明,也是许多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晶。

  根据《史记。夏本纪》:“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晚出文献与传说虽不甚可靠,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夏族与黄帝部落的族源关系比较密切。从夏代开始的整个中国奴隶制时代,都有“五刑”的记载,即:墨、劓、剕、宫、辟,只是在夏代被称为“禹刑”。那么,禹刑从何而来呢?它是夏族的独创吗?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刑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显然,它吸收了前文所述苗民的“五虐之刑”并加以发展,将“椓”改为“宫”,将“刵”改为“髌”和“剕”。改“椓”为“宫”即由苗民的“割去生殖器”之刑到夏族的“阉割”之刑,刑罚的严酷程度有所降低,相对来讲其刑法的文明程度略有不同。但是,改“刵”为“髌”和“剕”,却加强了刑罚的严酷性。结合当时夏族与苗民的战争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夏族刑法中的刑罚继承和发展了苗民的“五虐之刑”。这说明,从国家制定法的最早起源考察,创制法律的民族主体是多元的。

  商汤灭夏,一方面反映了商族对夏族的军事征服,另一方面反映了朝代的更替,而不是一个古代民族消灭另一个古代民族。目前中国史关于朝代的述论排列,事实上是史学家们追求“正统”和“大一统”的主观意志。从民族学的角度看,客观地讲,历史上存在许许多多的古代民族,它们为了各自的生存发展而与他族进行竞争与合作,而许多朝代只是这种民族竞争与合作的产物和标志。商族灭夏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夏族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创造了本民族的法律文明。据《左传》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

  另外,商族也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明。在商朝,已经有了关于货币、税赋以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产生了法律文明的结晶-《尚书。洪范》①,由于商朝法制已初具规模,并处于继往开来的历史地位,因此,周族在取代商族以后,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训诫诸弟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一再提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②。战国时荀况在谈到法律的发展沿革时,特别指出:“刑名从商”。汉时董仲舒也有“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罚”的论断③。

  周民族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周初的《九刑》和系统反映周朝法制状况的《吕刑》。

  如果说礼制是调整周代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周王朝与其他民族关系的主要手段的话,那么刑法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保障,其主要适用对象为广大的庶民百姓。与夏商制刑的出发点一样,“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④可以说,周民族《九刑》是以夏族的《禹刑》和商族的《汤刑》为基础并吸收了其若干内容而创制的,《九刑》的主要内容可以从古文献中找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⑤这段文字反映了周民族通过建立“毁”、“掩”、“藏”、“窃”、“贿”、“盗”、“奸”等若干法律范畴,产生了朴素的简单的犯罪构成观念,说明周民族在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九刑》在周代也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多次修订基本形成了一个刑罚体系,即由墨、劓、宫、刖、辟、流、赎、鞭、扑等九种刑罚组成。

  《吕刑》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它系统反映了周代的法律思想,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成熟形态。根据《尚书正义》记载,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成《吕刑》。《吕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理论上论证了刑法的起源问题。《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⑥。其二,它继承了周初期“明德慎刑”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史例,论证了敬德以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⑦,其三,发展并完善了中国古代刑名制度。据晚出文献记载,《吕刑》中规定了违反王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破坏婚姻家庭罪、官吏违法罪、妨害社会秩序罪等方面罪犯,并形成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刑罚制度。①

  2、夏、商、周民族的礼制

  研究古代民族法制史,不能回避礼。“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② 可见它起源于宗教活动,也许夏族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有信奉天命等原始习惯性宗教活动了,只是在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将这些原始习惯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了而已。根据传说,早在黄帝时代已经开始制礼,“皇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③。当然,此时的礼,是以习惯为基础制定,当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外在强制力为后盾时,它已经由原始的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了。而夏礼正是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期的礼而自成一制的。当然,夏族崇尚“天命”,信奉神权是有历史根据的,《尚书。召诺》就有“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的记载。就连夏启征伐有扈氏时也要找个“受命于天”的借口:“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灭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④ 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一场战争理解为一个宏大的礼仪场景。至于夏代礼制的内容,我们只能从历史文献的片言只语中获得一点信息,如《礼记。礼运》有“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的记载,结合《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的记载,我们认为,夏礼的功能有二,其一是政治功能,“鼎”作为礼的物质载体,是奴隶制时代王权的象征和标志。而夏礼的首要功能就是维护王权,也就是前文所引“以正君臣,以设制度”。其二是社会功能。夏族是一个重视宗族的民族,在那个方国林立的时代,宗族关系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纽带,所以夏礼中出现调整宗法关系的规范“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王权与宗法权力相互支撑建构了夏族的国家大厦。

  商族对礼制的继承和发展也做出了贡献。虽然有关商代礼制的文献资料极少,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从商汤至纣亡历时近500年间,如果夏族开创的礼制不被继承和发展,能有以后的“周公制礼”和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礼治体系吗?应当说明的是商礼甚至后文将要论述的周礼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但下文将在制定法的意义上进行探讨。

  一些文献也反映了商礼的存在。据《周书。君奭》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⑤ 说明夏族礼制、商族礼制和周族礼制之间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由于礼与天命、神鬼崇拜等密不可分,所以商族统治者经常用活人来祭祀神鬼,仅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13000余人,其中尚未包括1000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⑥。可以说,商人最大的礼就是把人献给神鬼。而其中的牺牲者,主要是外服的古代少数民族,如羌人,鬼方,亡方,吉方。“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⑦。由此可知,有商一代的礼制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它已成为调整王权与其他民族之间关系的工具,同时也是商民族宗教信仰的价值所在。

  从整个商代民族关系来看,东有东夷,西有狄、戎、羌、昆夷等民族,南有楚、古越等民族,北有土方、鬼方、御方等民族。《竹书纪年》、《后汉书。东夷列传》、《左传》、《周易。未济》等历史文献中都有商伐诸族的记载,⑧ 因此,把征伐所得的俘虏用来祭祀是合乎历史实际的。而王朝与四方民族的关系,一般为“外服”关系,主要表现为诸侯对王朝纳贡,以示臣服,在军事活动中,“以殷为统帅,相互配合,相互救援。”① 从调整民族关系的角度看,商礼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对于广大的商族臣民而言,他们同样受到商礼的规制。史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② 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礼仪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祖先崇拜的必然导致对父、兄的尊重,即对现行宗法关系的维护,而对宗法关系的维护必然会推及到父兄亡后对其亡灵的崇拜,所以,礼与宗法关系密不可分的。而且,由于商代的刑罚已经相当完备,对礼和宗法关系的破坏也必然会招致刑法的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民族所继承和开创的礼,就是礼法之治,这一制度在西周社会最终成为体系。

  历史上所称的“周公制礼”③是周族统治者周公旦在辅政成王时,以周族的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夏商以来的礼文化传统,经过系统化的加工整理,厘订成一系列礼仪和典章制度。 由于它内容庞杂广博,数量繁多,有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在周民族那里,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它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调整规范了,所以,后人称之为“礼法”,恰好反映出中国法律与礼之间的渊源关系。实际上,在周民族那里,礼与刑相结合,相当于后世的“法”,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正如《礼记。王制》所载:“山川神祗,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黜)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之;革制度衣服者为畔(叛),畔者,君讨”。在这里,礼被赋予了严格的规范性,并有国家(王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所以,周民族所创之礼,实际上是古代法治的化身。这一点从《周礼》中可以反映出来。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以来聚讼纷纭。然而从其内容来看,它系统论述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和秋官司寇等王卿的职责,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行政法④。甚至在现在的法学家看来,“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⑤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法律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力量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影响,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藏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了加强对藏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管理西藏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收纳贡物,调查户口,管理驿站等。在对藏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互市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开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平等的先河。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虽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绝,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智慧的产物。

  总之,从中华法律文明起源看,无论是其习惯、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都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共同创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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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神最近的回复可是越来越中肯了.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Z2dFoL〗 其实所谓的汉族或者汉族文化, 在历史上也是由众多民族和文化融合而成的. 如果少数民族民族愿意我想应该也可以穿上自己的民族服装去参加的(如果你确实认为中华民族源头的象征可以用炎黄来代表的话). 其实在历史上, 彝族和仰韶文化是一家几乎可以说是肯定的(很可能还是仰韶核心的一支呢), 而所有源于古羌的少数民族和中华民族的源头的亲缘关系可以说也是非常近的.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4zrt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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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子孙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csZKF2〗 在我国古代,有很多流传很广的神话和传说,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祖先早期的社会生活的情景。在这些传说中,有不少是发生于古代的河北,或与古代河北有着密切的关系。 传说在大约四千年以前,在我国的北部和东部一些地区有许多部落。其中最著名的是黄帝部落、炎帝部落以及蚩尤部落。 黄帝部落和炎帝部落最早都居住在现今的陕西省。黄帝部落的发祥地大约在今陕西的北部,后来向东迁徙,沿着北洛水南下,到现今陕西的大荔、朝邑一带,再东渡黄河,顺着中条山和太行山边,又向东北走,最后定居在河北涿鹿附近,炎帝部落的后裔大多是姬姓部落,所以沿着黄帝部落东迁路线的一带,在历史上曾有过少姬姓方国和部落。在河北,鲜虞(在今正定)就是姬姓。蓟(今北京市)也是黄帝部落的后裔,《礼记••·乐记》记载:“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于蓟。”古燕国也是姬姓。这些史实说明了黄帝部落及其后裔的确曾经活动和定居于河北地区。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AaLNCM〗 炎帝部落的发祥地约在今陕西的渭水上游一带。其东迁路线是沿着渭水东下,顺着黄河南岸向东,到达今山东一带。 蚩尤部落,史书上又称为九黎族,是原来居住在我国东部的夷人部落。他们的活动范围大致是北自山东南部,西至河南东部,西南至河南南部,南至安徽中部,东达海边。 炎帝部落东迁的结果,在山东、河南一带与原大住达一地区的蚩尤部落相遇,发生了冲突。经过长期的斗争,炎帝部落被打败,逃往河北涿鹿投靠黄帝部落。这两个部落联合起来与蚩尤部落在涿鹿地区进行了剧烈的战争,蚩尤被打败后逃到冀州一带,被黄帝部落杀死。这就是史书上有名的“涿鹿之战”。黄帝对蚩尤部落成员采取安抚政策,这样,留在北方的蚩尤部落成员就加入了炎、黄部落。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CH1MFz〗 不久,炎、黄部落又发生大冲突。原因是炎帝部落要争做霸主,与黄帝部落大战于阪泉(今河北怀为一带)。炎帝被打败,这就是有名的“阪泉之战”。 战后炎帝部落归服了黄帝部落,加上蚩尤部落留在北方扰员他们进一步结合起来。以后,他们的后裔就从河北一带向南发展,打败了其他一些部落,一直进到黄河流域一带定居下来。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繁衍,互相融合,共同组成了我国中原地区的远古居民,这就奠定了后来华夏族的历史基础。 此后,便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活动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河北在历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汉书》记载:“冀州,尧所都,故禹治水自冀州始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黄帝部落的力量比较强大,文化也较高,流传焉的关于黄帝的传说也经较多,原始社会时期劳动人民的一些发明创造,例如衣服、车辆、文字、历法等,都算在黄帝名下。黄帝就成为中原文化的代表。所以,居住在中原地区的那些原来不同祖先的居民,不管是黄、炎部落、蚩尤部落的后裔,还是夷人、羌人部落的后裔,都自认为是黄帝的子孙。春秋以来,这些居民自称为“华夏族”。西周初年,周公营建洛邑,称之为“中土”,而居住在中原地区的又是华夏族,所以古代人称为“中华”。后来,由于华夏族和其他各言辞的不断融合,“中华”逐渐成为代表整个中国的名称,中华民族成为我国各民族的总称。“炎黄子孙”随之带有更广泛的含义,成为中华民族各族人民的共同称谓。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8I82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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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帝和黄帝都是三皇里面的人物。所谓的三皇就是伏羲、神龙、黄帝。炎帝就是神龙氏的尊号。中国古代部落的名字很麻烦,有时候首领的姓氏就是部落名,有时候又是以某个首领的名字来命名的,有时候名字是可以继承的。这一点我们在后来一些比较原始的游牧民族的社会组成中可以看。总之,神龙氏部落就是炎帝部落。就像黄帝部落又叫轩辕部族一样。 另外要说明的是,司马迁是把黄帝作为五帝第一来做本纪的。但看看后代学者的集解和索隐什么的就知道三皇和五帝的区别与传承了。 对了,伏羲氏是谁不用多说了吧 还是看看史记里怎么说的吧。 黄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孙,名曰轩辕。生而神灵,弱而能言,幼而徇齐,长而敦敏,成而聪明。轩辕之时,神龙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龙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于戈,以征不享。 诸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凌诸侯,诸侯咸归轩辕。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QApJq9〗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黄帝应该是当时的一个部落首领家族的继承人,当然后来就成了首领了。而所谓的炎帝,其实应该是当时各个部落组成联盟的共主神龙氏家族首领的尊号。尝百草的应该就是该家族某位前辈族长的功绩。但当黄帝轩辕氏势力强大起来的时候,神龙氏对于当时的部落联盟的控制能力已经减弱了。通过讨伐不肯服从的蚩尤,公孙轩辕(也就是黄帝)在部落联盟里建立了自己的威望。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部落联盟的首领当然就要转为公孙轩辕先生担当了。但前任首领家族不服气,于是就又有了所谓的黄帝与炎帝同时代的争斗了。 我记得网上流传很广的一部小说就是叫《搜神》的,讲的就是这一时期的故事,关于炎黄二皇的故事基本还是有根据的。搜神先生莫不是在和我们开玩笑?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RcbC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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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祖先,这话并没有错。除去从西方来的胡人(维吾尔、塔吉克等),苗、黎、蒙古等族都尊黄帝为先祖。有些确实是同源的,比如苗、黎,有些则是为了入主中原往脸上贴金。不过不管怎么说,祭黄陵有足够的理由成为国家活动。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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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四千多年以前,我国黄河、长江流域一带住着许多氏族和部落。黄帝是传说中最有名的一个部落首领。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xFf2wl〗 以黄帝为首领的部落,最早住在我国西北方的姬水附近,后来搬到涿鹿(今河北省涿鹿、怀来一带),开始发展畜牧业和农业,定居下来。 跟黄帝同时的另一个部落首领叫做炎帝,最早住在我国西北方姜水附近。据说跟黄帝族是近亲。炎帝族渐渐衰落,而黄帝族正在兴盛起来。 这时候,有一个九黎族的首领名叫蚩尤(音chīyōu),十分强悍,氏族成员全是猛兽的身体,铜头铁额,吃的是沙石,凶猛无比。他们还制造刀戟弓弩各种各样的兵器。有一次,蚩尤侵占了炎帝的地方,炎帝起兵抵抗,但他不是蚩尤的对手,被蚩尤杀得一败涂地。炎帝没法子,逃到涿鹿请求黄帝帮助。黄帝早就想除去这个各部落的祸害,就联合各部落,准备人马,在涿鹿的田野上和蚩尤展开一场大决战。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eyD7vh〗 关于这次大战,有许多神话式的传说。据说黄帝平时驯养了熊、罴(音pí)、貔(音pí)、貅(音xiū)、貙(音chū)、虎六种野兽,在打仗的时候,就把这些猛兽放出来助战(有人认为,传说中的六种野兽实际上是以野兽命名的六个氏族)。蚩尤的兵士虽然凶猛,但是遇到黄帝的军队,加上这一群猛虎凶兽,也抵挡不住,纷纷败逃。 黄帝带领兵士乘胜追杀,忽然天昏地黑,浓雾迷漫,狂风大作,雷电交加,使黄帝的兵士无法追赶。原来蚩尤请来了“风伯雨师”助战。黄帝也不甘示弱,请天女帮助,驱散了风雨。一刹那之间,风止雨停,晴空万里,终于把蚩尤打败了。也有一种传说,说是蚩尤用妖术制造了一场大雾,使黄帝的兵士迷失了方向。黄帝用“指南车”来指引,带领兵士,依着蚩尤逃跑的方向追击,结果把蚩尤捉住杀了。这些神话反映这场战争是非常激烈的。 各部落看到黄帝打败了蚩尤,都挺高兴。黄帝受到了许多部落的拥护。后来,炎帝族与黄帝族也发生了冲突,双方在阪泉(今河北涿鹿县东南)地方打了一仗,炎帝失败,黄帝成了中原地区的部落联盟首领。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xLC9DQ〗 传说中的黄帝时代,有许多发明创造,像造宫室、造车、造船、制作五色衣裳,等等,这些当然不会是一个人发明的,但是后来的人都把它记在黄帝帐上了。 传说黄帝有个妻子名叫缧(音léi)祖,亲自参加劳动,当时,人们还不知道蚕的用处,缧祖教妇女养蚕、缫丝、织帛。黄帝还有一个史官仓颉(音cāngjié),创制过古代文字。我们没有见到过那个时期的文字,也没法查考了。 中国古代的传说都十分推崇黄帝,后代的人都认为黄帝是华夏族的始祖,自己是黄帝的子孙。因为炎帝族和黄帝族原来是近亲,后来又融合在一起,所以我们也称自己为炎黄子孙。为了纪念这位传说中的共同祖先,后代的人还在现在陕西黄陵县北面的桥山上造了一座“黄帝陵”。 〖文章来源 http://www.cqzg.cn 版权所有 春秋战国全球中文网 9qdY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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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1年2月23日下午3时, 中国黄帝陵基金会会长孙天义教授做 客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强国论坛 (www.qglt.com),与网友交流,主题 是“纪念黄帝的现实意义”。现将访 谈实录整理如下,供网友参考阅读。

孙天义简介及文章

  【孙天义】:很高兴能有机会在人 民网与大家见面,我感到很荣幸,也很 愿意就黄帝陵和黄帝与网友们交换意见 ,回答大家的问题。

  6.★网友不想说得太多:据我所知,纪念黄帝是否跟现在提倡的“以 德治国”结合在一起(炎黄是以德获国而治国的),不知对否?   【孙天义】:首先我想说明,纪念黄帝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历代 的炎黄子孙都有祭祀黄帝陵的传统。毛泽东在1936年还专门写过祭文。建 国以来,祭祀活动除文化革命时期外,从未间断过。当然,我认为,纪念 黄帝和现在提倡的“以德治国”是一致的。

  7.★网友海瑞两千:请问孙教授:我们都是炎黄子孙。为什么只纪念 黄帝,不纪念炎帝。是不是因为炎帝过于有造反精神?   【孙天义】:我刚才讲过,黄帝是我们的一位伟大先祖,同时也有炎 帝。炎帝陵在湖南炎陵县,当地人民也进行很多的纪念活动,因此,我们 才有“炎黄子孙”的说法。当然,我们还有其它一些当时的部落领袖,各 地人民都以不同方式来纪念和缅怀这些先祖们。

    10.★网友读书狼:纪念黄帝,与我们平时祭祖,与迷信的最大区别在 什么地方?   【孙天义】:我们纪念先祖、拜谒黄帝陵的活动和宗教信仰完全是两 回事。我们把黄帝作为一位伟大的历史人物,而不是作为神来崇敬的。

   14.★网友高山俊:假设黄帝是我们的祖先,那么黄帝的祖先是谁,我们 到底该拜谒谁?请孙老师回答。   【孙天义】:黄帝是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华民族最早的祖先。

  15.★网友感慨万千:请问孙教授:海外炎黄子孙参拜黄帝陵的有多少 ?近年来人数增加吗?   【孙天义】:近年来,海外炎黄子孙拜谒黄帝陵的人数不断增加,尤 其是从港澳地区来的人数最多。他们祭祀先祖的崇敬之心使我们深受感染 ,许多人走的时候都带走黄帝陵的一捧土,放在自己的家里;有的人说, 这样他们感到和故土永远在一起。

  16.★网友SYSOP:记得以前教科书上讲黄帝是华夏族祖先,汉族的前身 !怎样解释才能广义的包括所有中华民族,我们毕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我们可以随便将汉人的祖先强加到其他少数民族吗?我们应不应该尊重少 数民族的信仰?   【孙天义】:我想借用回族著名学者黑伯理先生的话来回答这个问题 。他说,黄帝是全中华民族的共同祖先。这不等于我们否定我们民族大家 庭中的各民族领袖和祖先。

  17.★网友来强国真难:嘉宾先生:我想纪念黄帝的最大意义莫过于倡 导华人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希望对于某些数典忘祖的地球村民来说有所感悟 ,对么?   【孙天义】:我完全同意这个观点。

  8.★网友比大头鬼的头大:难道汉、满、蒙、回、藏。。。。。。都 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吗?   【孙天义】:黄帝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是我们的共同祖先。中华民族中 的各个民族,从汉代以后才开始划分的(比如汉族),考古发掘证实了这 一点。在陕西省凤翔县秦公一号大墓考古发掘,出土了一件石磬,上边留 了16个篆字,其中有8个字是“高阳有灵,四方以mi(为古字)”,意思是 说我们在高阳(黄帝的五代孙)的在天之灵的保佑下,四方得以平安。秦 公一号大墓的主人,他的祖先是秦人,秦人是从甘肃以西的少数民族迁移 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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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6 12:10:00 |只看该作者

祭祀黄帝的话,我同意,因为我是汉族人

祭祀黄帝的话还可以团结海外华人,因为海外华人基本上都是炎黄子孙,活动慢慢搞起来后,就会有团结的作用了

而且黄帝不是汉族一族的祖先,也是很多其他民族的‘人文’祖先,说人文你懂吗,假如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的话,相信通过不是问题,满族,蒙古,彝族等等祖先都是黄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9-26 12:15: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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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5 20:56:00 |只看该作者

★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 正在起步的黎族峒 [url]http://www.chinalizu.com/bbs/[/url] [IMG]http://www.rauz.net/bbs/UploadFile/2004-12/20041229113259775.gif[/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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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1 11:43: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南粤孤客在2004-4-13 11:24:14的发言:

清明时节,祭祖敬宗,人之常情,我们僚人也如此。因此,出于人伦情感,或者政治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对于汉族同胞想把每年清明祭祀黄帝的活动搞得更盛大更有声势,我是理解并赞成的。但是,假如把这样的活动上升到国家级并要求国家领导人以官方身份出席,那就要考虑如下问题了:

一是凡上升到国家级的这样涉及面很广的政治常规活动,至少应该经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最好是经过全国人大的表决通过,不是哪个地方政府随便就可以说他主持的活动是国家级的,这在政治上不但是越位,而且更严重的是违背法治精神。

二是您以国家级名义祭祀汉族的人文始祖黄帝,那么其他50多个民族的文人始祖怎么摆平?您祭了黄帝,还祭不祭我们僚人的布洛陀?还有苗族的蚩尤,蒙古族的成吉思汗呢?……。单汉族而言,也还有个炎帝啊,就汉族本身而言您也要摆平啊,否则您所说的为了团结海内外同胞的理想怎么实现啊?这样一来,政治上容易操作吗?

三是再进一步思考,在祖先崇拜及其宗教信仰这类问题上,政府是保持中立的好还是参与其中的好啊,您参与进去是明智的吗?……。

总之,作为中国的一个公民,不管您属于哪个族群,如真要维护祖国的统一繁荣,凡涉及到国家的政治问题,我们都应该从国家政治的整体利益来考虑政治的选择,单纯从某个民族或族群或者某个地方的利益来做政治决策是没有前途的,只能带来更大的政治混乱和民族矛盾!

同意,在报纸上看到公祭黄帝的文章,心里不是滋味,因为我不承认我是炎黄子孙,我是中国人,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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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3 11:24:00 |只看该作者

清明时节,祭祖敬宗,人之常情,我们僚人也如此。因此,出于人伦情感,或者政治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对于汉族同胞想把每年清明祭祀黄帝的活动搞得更盛大更有声势,我是理解并赞成的。但是,假如把这样的活动上升到国家级并要求国家领导人以官方身份出席,那就要考虑如下问题了:

一是凡上升到国家级的这样涉及面很广的政治常规活动,至少应该经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最好是经过全国人大的表决通过,不是哪个地方政府随便就可以说他主持的活动是国家级的,这在政治上不但是越位,而且更严重的是违背法治精神。

二是您以国家级名义祭祀汉族的人文始祖黄帝,那么其他50多个民族的文人始祖怎么摆平?您祭了黄帝,还祭不祭我们僚人的布洛陀?还有苗族的蚩尤,蒙古族的成吉思汗呢?……。单汉族而言,也还有个炎帝啊,就汉族本身而言您也要摆平啊,否则您所说的为了团结海内外同胞的理想怎么实现啊?这样一来,政治上容易操作吗?

三是再进一步思考,在祖先崇拜及其宗教信仰这类问题上,政府是保持中立的好还是参与其中的好啊,您参与进去是明智的吗?……。

总之,作为中国的一个公民,不管您属于哪个族群,如真要维护祖国的统一繁荣,凡涉及到国家的政治问题,我们都应该从国家政治的整体利益来考虑政治的选择,单纯从某个民族或族群或者某个地方的利益来做政治决策是没有前途的,只能带来更大的政治混乱和民族矛盾!fficeffice"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13 11:26: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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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3 02:55:00 |只看该作者
大家灌灌水消遣一下也无妨,如果是想找知音,恐怕就要失望了,化外蛮夷对那些之乎者也的圣人之言兴趣不大.


中国传统的夏夷之别,确实是以文化来分,凡是主动归附中央归附汉文化,不管种族,一律认为是中国人,凡是汉文化影响未及的地方,尽管那里居住的主要是汉人,也认为是"非我中国",也就是说,要得到我的承认,就要同化于我,否则就是化外之民,,是非我族类,那些知识分子和统治者对其他民族从来都是俯视,对西方文明也是如此,汉文化的传统里面是没有平等观念的,

Mengz gaangc Xuangh,gul gaangc Qyaix,Haausxuangh Haausqyaix doc deg Haausra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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