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尔翻了一下广西日报的网站,看到一个人(原来以为是汉人,其实是一个壮人,在大家的建议下把相关的字眼改过来了)写的文章,简直是在睁眼说瞎话,特别是讲到壮语壮文的时候,我觉得很生气,大家也来看看,有能力的也反映一下这种假大空的问题:
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广西日报 2008-09-16 ■ 赵明龙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的历程和成就充分证明,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的紧密结合,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
马克思主义一贯认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国家实行民主制度的普遍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最早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民族自治思想,进一步把地方自治看作是民主国家的前提,并把民族的区域自治作为无产阶级在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问题上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的普遍原则。我国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列主义民族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成果,是合乎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经过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得出的必然结论。从土地革命时期开始,我们党就提出了民族“自治”的思想,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通过实践,党的民族自治思想从幼稚走向成熟。1947年5月1日,我们党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一个成功范例。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先后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可以说,我们党探索这条道路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多民族基本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论同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不断结合的过程,就是一个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运用于民族工作的过程。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推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繁荣发展的强大动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自治地方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同时又是经济建设的实体。因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既要有利于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又要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有力地推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
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立在保证民族地方自治权的依法行使、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基础上,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广大少数民族翻身解放,成为共和国和自己土地的真正主人。1952年12月10日,广西在壮族聚居区建立了桂西壮族自治区,1956年桂西壮族自治区改称桂西壮族自治州。后来,根据中央的倡议,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1958年3月15日正式建立以原广西省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乡也分别建立了自治县和民族乡。至今,全区已建立12个民族自治县,58个民族乡。同时,党和政府还采取多项措施,大量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自治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才保障。50年来,自治区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解决了民族间的融合和发展问题。自治区还大力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5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在广西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极大地激发了各族干部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他们为建设民族自治地方作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以自治民族为主、各民族共同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政治局面。
实现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民族政策的本质区别。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我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初步奠定了民族地区现代工业的基础,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等重大战略,使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跨越式发展。同时,教育、卫生事业迅猛发展。实践证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相结合,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发展方式,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促进了民族地区文化繁荣发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我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我区各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推进文化建设,促进了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自治区成立50年来,我区实施了壮汉双语教学,广播、电视台专门开设有壮语频道,使壮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各级政府成立有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先后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了一大批壮、瑶等民族古籍精品。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修缮和保护了大批文物,修复开放了一批名胜古迹。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壮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一些体现现代文明、健康生活的新的习俗。一些传统节庆活动如壮族三月三、瑶族盘王节、侗族冬节、苗族跳坡节、京族哈节等节庆活动得以保留和继承,同时吸收了各种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新兴节庆活动。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全区先后有24项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0年来,全区文化事业也得到繁荣发展。事实证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广西各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文化的自由,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发展,推进了民族地区的进步。
坚持、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一项重大使命
在新的历史起点,坚持、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广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前进的航标,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正成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国家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进程,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改善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机关的结构性布局,使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配备的结构比例逐步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提高他们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凸显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局面。
立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成果,应由全区各族人民共同享有。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要求。要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新形势下得到充分展现。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继续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实施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努力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的丰厚资源,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群众“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饮水难”等问题;认真实施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少数民族事业等国家专项规划,等等,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注入强大活力。
(作者系广西社科院壮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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