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2007年5月31日,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在对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遇到了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170余名执法人员被群众围攻,7人在冲突中受伤。
该执行案件的争议权属土地是罗城县小长安镇下梧村的“鸠扒坟岭”,争议发生于1996年,争议双方分别是罗城县小长安镇下梧村罗笛屯和该村的木偶屯(下分别称罗笛屯和木偶屯)。同年,罗城县人民政府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1997年,原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对当事人的该权属争议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争议的“鸠扒坟岭”为国家所有,并确定由罗笛屯管理使用。木偶屯于是不服而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城县法院审理后,于1997年11月17日作出(1997)罗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
2006年3月,木偶屯组织群众侵占“鸠扒坟岭”,并强行将罗笛屯群众种植在“鸠扒坟岭”的60亩甘蔗和120亩玉米进行了翻犁,种上自己的农作物,给罗笛屯群众造成了惨重的损失。2006年5月15日,罗笛屯向罗城县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将木偶屯诉上法庭。罗城县法院就这一侵权诉讼进行了判决,判令木偶屯将“鸠扒坟岭”返还给罗笛屯管理使用并赔偿因侵权给罗笛屯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多元。判决送达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但是,木偶屯没有自动执行生效判决,罗笛屯向罗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
罗城县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由于意识到当事人两屯间的矛盾对立相当尖锐,且当地民风也异常的强悍,认为该案的执行将会非常棘手,执行难度将非常大。因此,罗城县法院向该县政法委请示汇报。接汇报请示后,罗城县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商讨执行对策,由法院先行协调。但是在随后的法院协调中,法院无法说服木偶屯履行生效判决。
经过再请示罗城县政法委后,政法委决定协调组织人员对“鸠扒坟岭”权属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由公、检、法、司、民兵等170人组成强制执行队伍,强行翻犁木偶屯种在“鸠扒坟岭”土地上的农作物,将土地交还给罗笛屯。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木偶屯纠集本屯群众多人冲破了执行人员设置的警戒线,围攻执行人员。暴力抗法人员毁坏了用于翻犁的拖拉机,扔石头打伤了7名执行人员,其中有2名执行人员的伤势非常严重。
事件发生后,强制执行工作不得不暂时停止。但是,直到31日夜晚,木偶屯情绪激动的群众依然将在现场的100余名执行人员团团围困,使之未能从现场撤离。
为了营救被围困的执行人员,河池市政法委、河池市中级法院、罗城县县委政法委、罗城县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协调,31日晚8时30分,被围困的100余名执行人员才得以从执行现场安全撤离。
此事发生后,河池市中级法院已将遇到暴力抗法的情况向广西区高级法院和其他有权部门进行了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