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IhPei在2005-6-2 18:16:01的发言:
如果一個人要求以壯語打官司或要求以壯文書寫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不知有關政府單位能否拒絕呢?
事實是,即使寄一封信信封面只用壯語寫,恐怕即使是於武鳴廂橋鎮內投寄,都不能投寄成功。
不能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是这样。法庭会专门请翻译到场负责翻译。
关于粤语年初似乎有一个在广州的案例,由于法官在庭审时曾有使用粤语和被告谈话,而被律师指出违法,庭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但法官辨称是因为当时被告很激动,不得不使用来使之安静。
假如一个人用壮语写信封外的地址在国内邮寄,和一个人用法语写地址,于邮递员和邮局而言,性质上似乎是一样的。有些东西,于流通上是要求统一的,而这个统一往往只能照顾一部分人。比如,外贸中常常使用英语的,计量单位常常使用国际通用而不是国内通用。你有权使用壮语写信封地址,但不能强求别人都会,邮递员就未必会,而你的目的是寄信而不是让邮递员看懂你写的字,这时候就要迁就邮递员。正如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国际通用的计量标准一样。文化传播是客观存在的,人群会受到传播的影响。而流通性越大,接受的外来东西也就越多。到现在不会有人还觉得壮语表达:飞机,坦克这些词语是借来的而感到不满。
一般的在壮汉语的翻译上,较少出现难以翻译准确的意思,所以用壮语口语打官司而用汉字记录,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