僚人家园

标题: [已删文章]浅析壮族独立 [打印本页]

作者: duzdinz    时间: 2003-8-29 14:54
标题: [已删文章]浅析壮族独立
[这个贴子最后由红棉树在 2003/08/31 03:19am 编辑] 本站声明:鉴于本文已经触及本论坛的高压线,给本论坛造成生存威胁,经过两天的讨论,给予删除处理—— 按本论坛规定执行·坛主宣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3-8-29 15:45
对于作者有关壮族历史与现状的分析,大部分都是基于事实的陈述,所以我认为无可非议。

但是,对于“壮族独立”的观点,壮族在线建立之初,已经是明确表态坚决反对的。这点可以参照“壮族在线·关于本站”

在此简单明了地强调反对壮族独立的理由:

1.和平与发展对于所有的民族来说,都是十分珍贵的,任何一个非主体民族企图在一个国家之内独立出去,除了极少数可以依据宪法去投票决定的高度民主国家,大部分现代国家内部都是不允许的,壮族独立运动势必会引起国家与民族的灾难。

2.壮族地区纳入中国的版图已达2200多年,历史上虽然不乏民族矛盾与反抗斗争,但是壮汉之间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在现代已经成为了一个主流。在中国的框架下,还是可以与中国各民族谋求共同的利益的,目前缺乏的自治权力,应该可以遵照中国的宪法与法律去争取,目前缺乏的就是去争取的努力和魄力。

3.壮族的社会现状也决定了“壮独”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在上文作者的文章里也自己分析到了。与其付出血的代价去争取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壮独”,不如脚踏实地去争取实在的民族文化传承、民族自治权益工作。

4.壮族的长远发展,应该可以依靠中国的强大去维护。在真正的民族平等的前提下,壮族人作为一个中国人也是值得十分自豪和骄傲的。

事实上,中国政府也为壮族地区的发展做了不少实在的工作,尽管有些东西还不尽人意,但是这也需要壮族人团结起来去努力争取改善,而这些不尽人意不应该成为独立的理由。况且,面对这个普遍缺乏民族意识和民族自豪感的族群,去谈论他们的独立,这无异于赶鸭子上架,妄图一步登天。本站的一些目标,也就是针对这个不尽人意的现实去提出的。我认为,以下的工作需要我们扎扎实实地去争取:

▲促进僚人文化与传统的传承与发展 ▲促进僚人现代语文的规范与统一 ▲促进僚人聚居地区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促进僚人聚居地区僚语文教育部门和媒体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促进中越边境僚人(壮族-岱侬族)和平跨居模式的稳定发展

作为壮族在线与中国布依民族网的共同论坛,僚人家园的立场与壮族在线的立场是一致的: …… ●本站希望全中国各个民族相互理解并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衷心希望祖国统一与民族平等。 ●本站反对任何以民族问题为借口而进行分裂祖国的阴谋与行为。

这也决定了本论坛反对上文里有关壮独的观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21 18:32:06编辑过]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3-8-29 16:52
从一些句子来看,原文对“壮族独立”也是持一定反对态度的(或者赞同其思想,反对其行动)。
举例:
“(壮族独立)这种想法,万一真正地组织行动起来,将会给我们壮族乃至整个中国带来多大的灾难啊!”
“所以,在现阶段提出壮族独立并付诸行动,是不切实际的,于国于族都是大大的危害。”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8-29 17:46
在国家需要稳定,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环境之下,坚决反对“独立”的言论。

这个帖子不管其立意如何,允许其在论坛里存在本身就足以威胁论坛的存在。建议删除。


作者: 小童撞家苍龙    时间: 2003-8-29 22:26
写得不错。不过还是纸上谈兵罢了。还没跑出那个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希望在接在历。
交个朋友吧。QQ67720495邮箱3051026@163.COM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3-8-29 22:46
[这个贴子最后由沙南曼森在 2003/08/29 10:56pm 编辑] 建议坛主考虑删除。因为思想上有“独立”倾向的壮族人远非壮族知识分子(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的主流——更别说行动上了;这个帖子容易引起误会,甚至造成汉人敌视壮人、政府防范壮族的不良后果。

我同意红棉树的看法,也认为壮族的权益可以在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通过族人的争取和国人的支持实现。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8-29 23:54
我强烈建议坛主保留这个文章。

本论坛的坛主已经表明了僚人家园坚决反对壮族独立观点的立场,如要斩草除根,无异于搞文字狱和思想独裁。我浏览过蒙古族和满族的网站,其话题敏感度要比僚人家园高得多,但是他们的论坛一直相安无事。这个文章相对于那些“蒙独”“内外蒙合并”的讨论要理性得多,况且文章作者只是提出分析而已,顶多也和季人贝侬一语道破一样——(作者)赞同其思想,反对其行动。

我个人也反对壮族独立,要让目前处于和平环境的世人理解和平与发展的可贵之处很重要。我支持文章作者有关壮族应该争取自治权利的立场,壮族人一出生,被赋予中国人国籍身份的基础,在于其本身是壮族人,而不是因为其是中国人所以才是壮族人,既然民族身份无可改变,那就应该去正视自己的民族身份和民族处境,看到本民族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果不去思考争取改变,那作为一个壮族人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当然,争取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双赢局面和流血灾难只在于一念之差,我相信新一代的壮人会逐渐变得成熟,可以胜任去和平争取自治权益。我希望,壮族人在未来,会以自己的壮族人与中国人的双重身份而感到自豪。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8-30 01:05
作為香港人,我對國內的網上法規認識不太透徹,因此我只以香港的思維來討論這問題:

一. 網上可否談獨立? 在香港公開鼓吹香港獨立是沒有法律問題的,但一直以來都沒有人談這個問題。背後的原因十分簡單,因為香港獨立的觀點根本經不起論証的考驗,因此這觀點一點市場都沒有,你提出來,可以,但註定會被所有人笑到無地自容。只要各方意見百花齊放,不合理、偏激的觀點自然會被淘汰。正如法x功在香港可以自由活動,但在絕對信仰自由的香港,法x功的異端邪說根本沒地立足,人們甚至懶得和他們進行論証,由得他們的怪論自行滅絕就可以了。

當然,香港和內地法律不一樣、社會歷史也不一樣,因此以香港的情況套進國內,是不合理的。然而,不管在甚麼社會,如果一個行為是犯法的,就應該不做。這是公民的規範。不尊重法治的禍害比沒有言論自由更可怕。

二. 壯族應獨立嗎? 壯族要搞獨立,情況就如一些女性為了令自己看起來瘦點而把肋骨鋸掉一樣,為了一個虛名,而把自己推向絕望的境地。

首先,壯族獨立所指為何?是廣西?是桂西四地區?是包括布依?還是只限南壯或北壯?單一民族是不可能獨立的,這是語病,獨立是一個地區。

假使壯族地區可以獨立,或是壯族地區獨立理論上是站得住腳,哪麼請問支持的人,你們又是否認為壯族地區中的漢族聚居城鎮可以又獨壯區的立?多少壯族人口百分比的城鎮才算是壯區?靖西算嗎?哪百色呢?南寧又如何?你要人家尊重民族自決(假設自決是要獨),哪又是否要同樣尊重各大城鎮非壯人的意見?甚至一些不願離開中國的壯區的意見?即使要獨立,真正具備條件獨的,只是一大片空心的農村和小鎮。

現實的民族混居、雜居,特別是多數城市都以漢人為主,已斷定了「壯族獨立」不可行。

在九十年代初,世界的確興起過一陣獨立潮,但結果幾乎無一倖免的出現了戰爭、衰退和長期內亂。隨著新科技的產生,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現在的世界主流,是合作、聯合,而非分化。歐洲聯盟、東盟,都是最好的例子。南斯拉夫分為六國之後,現在又一個一個回去歐盟了。東盟也邀請中、日、韓共同合作,謀求地區發展、互惠互利。搞分裂結果只變成了恐怖主義的溫床,絕非人民之福。

再說,壯漢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對立意識很弱,和很多鬧獨立的地區,如巴勒斯坦,絕對是兩回事。即使有一天在合法的環境下提壯獨,也註定沒人和議。

說到底,我個人認為壯獨可以談,但我堅決反對。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8-30 01:13
另一個我有所非議的論點,是說壯族先民在二千前秦朝就被漢族征服至今。古代華南的越人是壯族、布依、臨高人、南方漢人的共同祖先,不可以和單一的,現今的壯族劃上等號。古代越人的文化保存在壯族,也保存在今日南方的漢人中。

在秦軍征服嶺南地區時,現今意義上的漢族還未出現,現今意義上的壯族也未出現。壯族繼承古越人較多、南方漢人繼承較少,但我們都有古越人的血。

忽略名詞的時間性,而一廂情願地把古越人視為壯族獨有的先祖,絕對不合理。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8-30 17:08
再次提议删除楼主讨论壮族独立的帖子。理由如下:

1、尽管其中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立场,但该帖子的存在危及本网站的存在。这就好象某人是个良民,却允许逃犯住在自己家中,后患无穷。

2、关于独立问题的讨论不可能产生积极的建设性后果,相反,独立意识是独立行动的先声,本网站不应给独立言论准备存在与发展的空间。

3、有独立意识的人多半是接受过高等教育而且思想比较激进的人员,据说,他们不仅只是漫谈独立而已,还有人倡议要建立组织,以青蛙或者鸬鹚作为旗帜的图徽。

4、我们无法预知这个帖子会引起怎样的后果,更无法控制后果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本着对国家、民族、网站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及对独立意识敏锐警惕的态度,应立即删帖。


作者: 怀集之子    时间: 2003-8-30 17:38
壮族在中国的版图上闹独立是不可能的。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8-30 18:38
我對國內法規不清楚,不知哪位貝儂可以再解說一下國內的網上法規,不知頂樓的言論是否構成「觸及高壓線」呢?我認為,刪與不刪要先看法律如何寫,而非大家一廂情願覺得這言論是否妥當。

另一個問題是,以下哪一個範圍的言論才是觸及高壓線呢? 一. 所有關乎壯族獨立的言論,不管贊成或反對。 二. 所有贊成壯族獨立的言論。 三. 所有反對壯族獨立的言論。

又如果,有人發表言論,支持越南岱儂族獨立,不知是否也觸及高壓線呢?

希望有人能從法律角度解答我的問題。先謝了。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3-8-30 21:09
粗略看了一下,楼主并不主张独立,至少不支持,只是在分析可能性,结论是“所以,在现阶段提出壮族独立并付诸行动,是不切实际的,于国于族都是大大的危害”。
是否应该删除?我的看法是:不必。壮族在线、僚人家园是明确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行为和言论的,而且各位贝侬已经有共识并明确反对的。但是不能否认现实中可能有人会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也难以保证以后不会有人会再发表有关言论,所以保留本贴及其跟贴以正视听是必要的。我们不仅要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言行和言论,而且要批驳和说服这样的有不切实际想法的人,因为陷人民于水火的人都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
是否触及高压线?个人的看法是不会,当然,就是法律界人士也不一定能给一个肯定的答案。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8-30 22:57
至少法律界人士或熟悉中國法律的人可以提供一些較專業的意見吧?尊重法治是中央領導人提出的目標,而尊重法治,一方面是指法律不允許的事不做,另一方面的意思是法律沒禁止的事不要禁止他人去做。禁止他人做法律沒禁止的事、禁止他人說法律沒禁止的話,事實上也是對法律的踐踏。覺得一些東西是在位者不希望見到聽到而禁止他人做,這只表示當事人依然只有人治思想,沒有法治思想,不符合三個代表思想。如果是一些話法律已禁止做的,那就應該先遵守。如果認為法律本身出現了問題,應該依合法的渠道反映和爭取,而非自作主張、自以為是的漠視法紀。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3-8-30 23:28
法律的拿捏有时要看政治需要,特别是涉及政治问题时。中国的法制是在建设中,还远没有成熟,法律禁止的肯定不能做,法律未禁止的也未必能做,楼主并没有明确提出独立的主张,况且他的结论是“所以,在现阶段提出壮族独立并付诸行动,是不切实际的,于国于族都是大大的危害”。 如果有什么问题主要还是由楼主来负责,网站可能会受影响,但应该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8-31 01:59
目前,我国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比较原则,不是十分具体。

我国是个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过渡的国家,立法工作比较滞后,而且,立法工作跟执法工作一样,一般都是“事后管理”而不是“事前管理”,所以,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很不健全,对一些模糊的言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实践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行治理的。请斑竹从“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这一角度去考虑顶楼帖子独立言论的具体问题,决定是否删除帖子。

我在坚持前面4条删帖理由的同时,又一次呼吁斑竹尽快删除顶楼帖子,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最后不是由我们解释,而是由有关权力机关解释。现在已经有100多人点击、浏览了这个帖子,随着时间推移,这个数字可能还会增多。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与点击、浏览人数有关,而造成这个数量增加的客观原因在于没有及时删帖,因此,应当机立断为宜。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3-8-31 02:53
老翁说的有道理,应该坚决删除。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8-31 03:13
如此說來似乎法制未成熟才是關鍵所在啊!法律不明確,大家就無法可依,不知何種事不可、可種事可做了。想未來國家的發展方向中,完善法制應為當務之急。如果法制未成熟,法治也難以談起了。

無論如何謝謝老翁為我這門外漢作了解說。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3-8-31 03:22
经过两天的讨论,已经总结各位贝侬与网友的意见,依据本论坛的相关规定,楼主文章给予了删除处理。谢谢各位贝侬的意见。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8-31 04:03
無論如何,刪帖都是一個令人痛心的決定啊。但我們必須注意,不應因為這一次刪帖而影響了社區對刪帖標準的嚴謹性,不可因此而濫開刪帖之門。
作者: 浪子钢    时间: 2003-8-31 14:48
文章没看到。估计也没有什么意思。这类意见并不多,或者几乎没有。

网上倒是看到不少汉族分裂主义者的意见,呵呵,当然是分裂广西,不是分裂中国。 这些人的重要论据,大多是拉不出屎来怪地面太硬。

不过,我反对他们的立论观点,,但我也不反对分裂广西。

我也没有看到没有太多理由能证明,分裂广西会有什么大的改善。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8-31 15:35
我表示遗憾和理解。

一来,这个文章的寄寓,不在于独立,而在于分析壮独的想法,这个文章可以称得上是客观而精彩的。 二来,我理解并最终支持坛主的删帖处理,这是从大局上去考虑,也是维持论坛原则所决定的。

浪子钢的“估计也没有什么意思”,我不敢苟同。首先,你自己没有看到过这篇文章,不宜下定论。其次,想必你也是反对壮独的,我也是一样反对壮独的,但是我却觉得该文章除了提出壮独的敏感性于僚人家园不利之外,基本上其观点和理论是清晰而理智的。

怀集之子的“壮族在中国的版图上闹独立是不可能的”观点,这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吧,但是,我倒想反问怀集之子,既然壮族在中国版图上闹独立是不可能的,那么岱侬族在越南版图上闹独立也应该是不可能的,所以,你提出的扶持岱侬族在越北成立僚人国家,那岂不是墙头草的表现?


作者: 浪子钢    时间: 2003-8-31 15:53
接受楼上 勒茂21世纪 的对 浪子钢 意见。 ……没有看到过这篇文章,不宜下定论

作者: 路    时间: 2003-9-1 10:09
很精彩的一篇帖子被“正法”了,心里觉得很是痛惜---然而更让我失望的,却是各位贝侬对删除文章的态度---如此的心小慎微,又岂能带领我们僚人的振兴?不如打打麻将去吧!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 12:28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起码要求,假如连这个起码的要求都做不到,那要做别的大事又从何说起?

违法的事情可以轰轰烈烈,显赫一时,但最后的结局是怎样,那应该说是不言而喻、无师自通的。

坚信遵纪守法的坛主们的决断是符合法制时代潮流和精神,给予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鼓励,相信僚人的振兴不会遥远。

鲁迅先生说过,


作者: 路    时间: 2003-9-1 12:35
下面引用由郁水啸翁2003/09/01 12:28pm 发表的内容: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起码要求,假如连这个起码的要求都做不到,那要做别的大事又从何说起?
违法的事情可以轰轰烈烈,显赫一时,但最后的结局是怎样,那应该说是不言而喻、无师自通的。
坚信遵纪守法的坛主们的决断 ...

这样说来,老翁已经断定补被删去的这篇文章已经违法了吗?
作者: iron    时间: 2003-9-1 13:06
[这个贴子最后由iron在 2003/09/01 01:15pm 编辑]

没做亏心事,还怕鬼敲门???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 13:07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认定。如果我在司法机关工作,具有裁决职责,我肯定会代表司法机关作出那样的判决。这是毫无疑问的。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1 16:13
下面引用由2003/09/01 10:09am 发表的内容: 很精彩的一篇帖子被“正法”了,心里觉得很是痛惜---然而更让我失望的,却是各位贝侬对删除文章的态度---如此的心小慎微,又岂能带领我们僚人的振兴?不如打打麻将去吧!
回家打麻将是大为不必了,因为即使振兴不了僚人,我们至少也还有在这里自怨自艾的权利。但如果遵照路兄的血性子,坚持保留帖子,甚至为之鼓与呼,就能够带领我们僚人振兴么?我看到时候连个自怨自艾的权利都给剥夺了。

下面引用由郁水啸翁2003/09/01 01:07pm 发表的内容: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认定。如果我在司法机关工作,具有裁决职责,我肯定会代表司法机关作出那样的判决。这是毫无疑问的。
原来如此!不知道老翁先生是根据具体哪条法律法规来做出那样的判决的,判决的结果又是怎样,请不吝赐教,好让我们僚人贝侬多多学习,继续做个战战兢兢的温顺的良民。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 18:12
最重要是司法機關的判決是建基於法律條文,而非建基於部份人主觀的意見。「法制未健全」不是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的藉口,而司法機關作為法治的第一把手,更加應該提倡法治精神、認真執法,為完善未健全的法制而努力。如果倒頭來法律條文是為人治、看領導心情面色而服務,那是極為可悲的,也和中央領導多次要求以法治國治黨的大前提相違背。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 18:14
下面引用由香港來的沛2003/08/30 06:38pm 发表的内容: 我對國內法規不清楚,不知哪位貝儂可以再解說一下國內的網上法規,不知頂樓的言論是否構成「觸及高壓線」呢?我認為,刪與不刪要先看法律如何寫,而非大家一廂情願覺得這言論是否妥當。

另一個問題是,以下哪一個範圍的言論才是觸及高壓線呢? 一. 所有關乎壯族獨立的言論,不管贊成或反對。 二. 所有贊成壯族獨立的言論。 三. 所有反對壯族獨立的言論。

又如果,有人發表言論,支持越南岱儂族獨立,不知是否也觸及高壓線呢?

希望有人能從法律角度解答我的問題。先謝了。

不知有否人可以順道解決我這問題呢?先謝了。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3-9-1 18:2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3-9-1 18:29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关于“壮族独立”的言论有可能涉及“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 依照上述条例,“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本站删除相关文章属于“停止传输”的措施,所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僚人家园”还可以在申请账号之初要求本站成员必须遵守某些规则。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 18:30
再補充多一句,對於壯獨,我毫無保留地反對。我對刪掉此文亦很大程度上(痛心地)贊成。但對於此文是否已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條例,則至今我還找不到相關的資料,而依舊存疑。在國內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我認為大家應盡量尊重言論自由,並努力保護其他意見的言論自由。實踐法律是尊重法律的第一步,如果法律說可以,但因為一部份的意見而變成不可以,那就是對神聖的國家法律的污衊。

因此,我極為關心大家的意見,很想知道相關的法律如何寫,而司法機關又是如何理解那些條文。這方面我十分無知,很需要大家幫助。

對於錯誤的觀點,我會不遺餘力的攻擊,但在國家法律的範圍內,我會極力維護所有意見的合法表達權利。至少在社區內希望可以做到。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3-9-1 18:32
阿沛贝侬请参看前面我转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 22:08
勒茂兄弟在29楼里说:“不知道老翁先生是根据具体哪条法律法规来做出那样的判决的,判决的结果又是怎样,请不吝赐教,好让我们僚人贝侬多多学习,继续做个战战兢兢的温顺的良民。”

谢谢季人贝侬的解答。昨天还是前天,也有贝侬粘贴了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其中,对于违法违规范围的表述文字似乎稍微具体一些。这些都是主要的法律依据。此外,行为人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是执法实践中遵守和贯彻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确的时候。

僚人贝侬(包括我本人在内)确实需要多多学习,做战战兢兢的温顺良民。道理很简单:中国民众(包括行政官员)有多少人认真学习过中国的法律法规? 有多少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多少人因为法律的尊严而战战兢兢?而事实上,只有认真学习法律,遵纪守法的人才称得上温顺的良民。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3-9-1 23:21
再一次看了原帖,没有找到什么明显违法的言论。对于最终删除了该帖,我的理解是,这个帖子属于敏感话题,也就是说,不管是讨论“壮族独立”还是讨论“壮族不独立”,都是敏感话题,容易将汉、壮两族网友的言论引向偏激的境地——在红豆社区这几天已经看到了那种情形。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2 00:17
對,可惜別人喜歡轉貼的,都是容易引起仇恨的帖子。社區內不斷也有很多對促進民族和諧、民族團結、互相諒解欣賞的帖子,其實更應該多作轉貼。...但我猜想,即使是轉貼那些思想健康正面的帖子,在一些論壇裏結果都是引起一片互相攻奸漫罵之聲。說到底,我們的國民素質還得提高啊。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2 00:30
下面引用由季人2003/09/01 06:32pm 发表的内容: 阿沛贝侬请参看前面我转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謝謝季人貝儂的資料,如果不介意再作一問的話,請問「含有破壞國家統一的信息」,裏面所指的: 一. 只要信息內容有提倡破壞統一,不論實際結果會否引起對國家統一的破壞,均屬違法。 二. 只要信息本身會達至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不論信息本身內容有否提倡破壞國家統一,均屬違法。

二者何者為正確呢?

這問題純粹希望滿足個人的求知慾。也許我對國內的法規越來越著迷了。呵呵,有時候也許我該修讀中國法律文憑。


作者: 季人    时间: 2003-9-2 09:10
转贴关于刑法中“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罪名解释,以供参考。

来源:http://lycos14894.w57.lycos.com.cn/zmal/1-2/1/sdflgj.htm

煽动国家分裂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上罪(季人按:指“分裂国家罪”)相同,此不赘述。(季人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二、认定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处罚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以上解释,我想可以这样回答阿沛贝侬的疑问:
一、只要信息内容有提倡破坏国家统一,不论实际结果如何,即属违法。
二、如果信息内容没有提倡破坏国家统一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违法。


作者: 路    时间: 2003-9-2 11:54
刚才沙南贝侬也说了,对该文章“没有找到什么明显违法的言论”,仅仅是因为话题“敏感”而已,“容易将汉、壮两族网友的言论引向偏激的境地”。所以,各位“司法人员”大人便将之删除了,可谓删得有理有据,删得心安理得了。
  但换一个角度想,如果有一个人并没有“什么明显违法”的行为,但是因为他(她)生得太丑了,容易引起人们的厌恶,甚至是对他的残害,所以便将他枪毙了。这,不知道算不算是一个理由呢?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2 12:13
法理的问题和法律条文的问题似乎已经逐步明朗。这应该说是件好事。

眼下,需要换角度或不换角度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违法”、“明显违法”、“隐蔽违法”到底有没有本质的区别。


作者: sxy250    时间: 2003-9-2 13:31
这篇文章好像已经被某人转贴到汉网了!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2 14:18
謝謝季人貝儂的解說。我想大家都對法規有比較清晰的了解。內地有時給予我一個印象,就是大家都在說道理,爭辯誰的道理強,但結果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縱然如此,最後真正有約束力的,其實不是誰的道理強,而是到底法律如何寫。因此,不管有理無理,多關心法制建設才是硬道理。
作者: duzdinz    时间: 2003-9-2 16:38
需要澄清一下,我写此篇文字的目的并非是鼓吹独立或支持有此种倾向的人或组织,只不过是我看了前一段时间与汉知会有关的讨论而产生的一些感想,只不过或许切入点较为敏感,而引起各种不安(?)(这我倒没想到)。不过,能多少刺激一下大家,倒也不枉DUZDINZ此名了。但是,大多数的反应多少令我感到遗憾。本来,我是“莫谈政治”的,我也不愿意因为(                          )而把当前的稳定发展的局面打破,但是,我总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恐惧:经济愈发展,现代化程度愈高,则我们壮族的自身民族文化、语言就会愈快速的失落、失去----------我绝不是危言耸听,以生我养我的小镇为例,儿时,对歌、唱师等传统风俗还是保留得很好,晚上,经常可以听到男女青年的对歌声,而今,随着电视的普及,VCD,KARAOKE等等的普及,晚上再难听到FWEN了,到处也都是流行歌曲等(当然是汉语的,我还从未听过壮语的歌曲呢)。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2 16:53
我作為局外人有一種感覺,就是所謂的「壯獨」的想法,很大程度上不是真的要獨或想獨,而是在民族文化一步一步消失、被同化,苦無出路下而產生的反彈。因此要滅絕此種危害家國安全的思想,不但要貫徹法規,對有關言論進行整頓,政府還要從根本上改變對民族文化的政策,在民間層面保護、支持民族文化的發展(而非只停留在官方及學術層面)。當民族文化得到健康發展,民族的知識份子就自然不會產生偏激的想法。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2 18:08
在民族文化的发展出路问题上,我本人做了持久的探索,也在一些具体领域作了一些尝试。最大的问题仍是缺乏经济支持。所以我一再坚持,发展经济是第一要物。当然,经济的发展不能脱离文化大发展,或者以文化萎缩为代价。
作者: JGM    时间: 2003-9-2 21:39
下面引用由duzdinz2003/09/02 04:38pm 发表的内容:
需要澄清一下,我写此篇文字的目的并非是鼓吹独立或支持有此种倾向的人或组织,只不过是我看了前一段时间与汉知会有关的讨论而产生的一些感想,只不过或许切入点较为敏感,而引起各种不安(?)(这我倒没想到) ...

“但是,我总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恐惧:经济愈发展,现代化程度愈高,则我们壮族的自身民族文化、语言就会愈快速的失落、失去----------”

确实,这是我们每一个僚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在现代化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一个承载民族文化的平台。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3-9-3 00:00
duzdinz贝侬的这个帖子已经被多个网站转贴,跟帖最令人恶心的当数广西的红豆社区。 路 贝侬把这个问题看得太简单了。其他的,我也不想多说了。

红豆社区:浅析壮族独立(转自僚人家园)
http://hongdou.gxnews.com.cn/hongdou/forumcenter/forumview.asp?topic_id=119312&pagenum=1

境外的“国家与社会论坛”、“民族文化广场”等BBS也作了转载。


作者: 路    时间: 2003-9-3 10:13
红豆社区的那此汉人,本来就看不起我们僚人,难道我们不说,别人就会给我们好脸色吗?我们已经把道理说清楚,别人有想法,那是他自己的问题。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3-9-3 20:27
楼主的文章在法律上客观地讲是没有问题的,但触及到了政治这条敏感的神经,极有可能演变为政治问题,后果是我们无法预料的,也是无法控制的,这也是删贴的理由,想来楼主也明白。这种问题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允许讨论的。我始终认为加强民族认同感,保存民族文化并使之得以延续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作者: 南粤孤客    时间: 2003-9-6 18:38
我转了八百八十道湾,爬了九百九十道砍,才终于在客人家里读到这篇文章。再回过头来读各位贝侬的跟帖,心理真不是滋味!
     冷静点说罢。我们是不是小心过度了?是不是有“一朝被蛇咬”的过度防卫心理?而且是懦弱的心理?
     我认为这篇文章不但没有赞成“壮独”的意思,反而是分析“壮独”弊多利少的问题,是借此来表达对民族文化濒临灭绝的深切忧虑的问题,极尽理智之至。这样的维护祖国统一的文章也让你们给删了,大家都同一个声音,说一样的标准语了,论坛还有“论”的空间吗?就算另外有人发一篇真正主张“壮独”的文章,我认为也不该删掉。因为,你可以批驳啊!坛主也可以申明自己的立场观点啊!过去有贝侬主张利用岱侬族去分割越南,大家不都反对了吗?把你反对的对立面都封住了,那么你反对的声音还有什么意义?
      同时,也请大家别把我们的党当成是汉族,更不能把它与大汉族主义划上等号。别因为某些汉族人的喊打喊杀,就以为国家没有法制了,要倒退到封建专制的“文字狱”时代了。
      总之,还是恢复这篇文章的发表权吧!
      魂兮,归来!
作者: 汉化壮    时间: 2003-9-6 23:14
[这个贴子最后由汉化壮在 2004/01/29 00:30am 编辑]

郁水啸翁的观点用心良苦;请大家为我们网站的生存发展着想!
作者: 爱僚    时间: 2003-9-6 23:36
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和现实是什么样区别很大,大家不知道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吗?难道现在就没有文字狱了吗,我不知道,反正我对现实是悲观的,对当局是没什么期望的,现实社会是太烂了,我们少数民族本来就处于弱势,也习惯于作顺民,也没有什么政治势力,也没有国外背景,也就是说我们是不会哭的听话的乖还子,我们也是最不起眼弃儿,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不要说我们不能自救,就是为我们说句公道话的人都没有,我认为是没有,有吗?谁?
作者: luomaren    时间: 2003-9-7 09:47
[这个贴子最后由luomaren在 2003/09/07 10:06am 编辑]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逢人只说三分话,不可全抛一片心!
人心隔肚皮 ,不得不防!
别忘了这些话是什么人说的,都是吃过亏的人说的!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3-9-8 00:25
下面引用由南粤孤客2003/09/06 06:38pm 发表的内容:
     我转了八百八十道湾,爬了九百九十道砍,才终于在客人家里读到这篇文章。再回过头来读各位贝侬的跟帖,心理真不是滋味!
    冷静点说罢。我们是不是小心过度了?是不是有“一朝被蛇咬”的过度防卫心理?而且是懦弱的心理?
    我认为这篇文章不但没有赞成“壮独”的意思,反而是分析“壮独”弊多利少的问题,是借此来表达对民族文化濒临灭绝的深切忧虑的问题,极尽理智之至。这样的维护祖国统一的文章也让你们给删了,大家都同一个声音,说一样的标准语了,论坛还有“论”的空间吗?就算另外有人发一篇真正主张“壮独”的文章,我认为也不该删掉。因为,你可以批驳啊!坛主也可以申明自己的立场观点啊!过去有贝侬主张利用岱侬族去分割越南,大家不都反对了吗?把你反对的对立面都封住了,那么你反对的声音还有什么意义?
     同时,也请大家别把我们的党当成是汉族,更不能把它与大汉族主义划上等号。别因为某些汉族人的喊打喊杀,就以为国家没有法制了,要倒退到封建专制的“文字狱”时代了。
     总之,还是恢复这篇文章的发表权吧!
     魂兮,归来!
...

今天早上就看到南粤孤客贝侬的这个回帖,但是一直忙着工作的事情,没有办法及时回应,十分抱歉。

我十分理解南粤贝侬的心情,这个充满激情的跟帖与我所认识的南粤贝侬是完全一致的性格,这个性格是我很欣赏的,我认为这样的激情是建立在深厚的母族情感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对于自己执行删除楼主文章的行为,我在这里代表壮族在线和僚人家园向包括南粤贝侬在内的所有希望保留这篇文章的贝侬们诚恳表达我的歉意。

看过这篇文章的所有贝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那篇文章是明确表达反对“壮独”的立场的,所以,将之删除,是不是令人十分困惑?其实,我删除这篇文章,正是因为爱僚贝侬所说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这个理由。事实上,这个文章的敏感点并不在于其支持还是反对“壮独”,而是“壮独”这个话题就足以带来令僚人家园陷入瘫痪境地的隐患。说白一点,僚人家园自身安全问题的出发点是在于绝不主动和正面去提“壮独”这个话题,而这个文章已经是正面去提出了禁题。

令我本人都十分为难的是,虽然我本人绝对不支持壮独,但是,我却十分推崇“我反对你,但是誓死捍卫你说话权利”这样一条言论自由的精神(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精神成为僚人家园的原则根本原因),而且,楼主的文章本来就是一个很客观、理智、精彩的分析壮独利益得失的政论,然而,我这次却与这条原则背道而驰,不但不去捍卫DUZDINZ的这个说话的权利,而且断然将之扼杀了,这是相当令人痛心的。这么矛盾的行为就是我本人、壮族在线和僚人家园在目前阶段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

但是,在此我遗憾地表示,我不会主动去恢复这篇文章的发表。理由不再一一陈述,只是建议所有的贝侬请环视一下我们四周的社会环境,看看我们是否可以在僚人家园里谈论这个话题。我个人认为,如果我们想继续在僚人家园里围绕着僚人的语言、文化的传承,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话题去探讨,就只能是尽量避免与“壮独”这个话题打交道,要不然可能我们连这个唯一的网上家园都有可能在莫须有的罪名下变成一个真正的“文字狱”。

家园的“言论自由”的原则与“删帖原则(①威胁本站生存的言论)”其实是矛盾的,其实后者就是我删此帖的唯一依据。

最后,我想表达的是,僚人家园的性质,是所有参与讨论的贝侬的共同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大多数贝侬愿意看到我们的家园真正是要彻底贯彻“言论自由”的原则的话,僚人家园的删帖原则完全可以重新考衡,不过,这个需要时间去论证,以及投票去决定。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8 01:44
楼上的许多跟帖已经谈了很具体的内容,我在这里来谈一些抽象的概念。具体与抽象相结合,也许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条件的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人们也不敢渴求,更不会滥用。

美国可能是世界公认的最自由的国家,但每当跟美国的男女老少讨论他们的自由时,他们都毫无例外地说,美国没有你所说的那种自由,我们倒有相当多的民主。

美国没有我们想象的那种自由,而有相当多的民主,这是什么意思呢?我想,这充分证明自由与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为什么我们那么渴望自由而对民主却没有那么热情呢?我们是不是很了解自由与民主的含义及本质?在自由与民主之间选择自由,是因为我们的民主多与自由吗?

根据我的观察,自由意味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的成分多一些,而民主意味着互相协商、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分量多一些。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人说他们有民主而没有自由的原因。

如果以上观察正确的话,那么,我们热衷于追求自由而忽略民主的做法就很有可能偏离了目标和方向,而且说明我们很可能正在追求一种可能并不是那么一会事的东西。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8 10:59
嘿嘿,老翁先生关于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的理论说得是头头是道,似乎现在的中国与壮族社会已经达到了人类社会所容许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一样。

不过在我勒茂看来,自由与民主是一致的。人类社会没有绝对的自由,但是,民主社会里,却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请不要将这种自由等同于绝对的自由),我们现在围绕的话题,以及令我们红棉树站长感到痛苦的(也是我所感到痛苦的),不就是这个言论自由的问题么?

老翁先生,你把民主与自由看成是鱼和熊掌了,将这两个本来是一致的东西看成了对立的东西,勒茂我毫不客气地说你这思路是个大谬论!你错了,我们对民主很热情,十分渴望民主。你难道不知道,任何一个国家与社会,在过渡到民主社会之前,绝对的言论自由是必须的一个思想阶梯么?你叫我们如何逾越言论自由这个鸿沟,直接蹦到民主的彼岸呢?


作者: 南粤孤客    时间: 2003-9-8 11:19
     有这样的一种环境,能够让人敞开心扉来谈个人的意见,自己也能够认真聆听别人的意见,并在这个基础上重新整合自己的意见;有个人意见并不强迫别人接受,也不因为别人反对自己的意见就结怨记仇,之后就动手脚,来曲折地侵犯伤害别人的利益;在保证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个人利益服从所属集体的利益,小利益服从大利益;规则大家制定,充分讨论之后,诉诸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能够如此,在我们现有的社会条件下,我认为也基本就是体现自由、民主精神了。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9 01:09
嘿嘿,勒茂兄弟的解读方式又出现以前我说过的“不知是好是歹的个性”了。请让我老翁漫漫道来,一一请教。

你说,“老翁先生关于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的理论说得是头头是道,似乎现在的中国与壮族社会已经达到了人类社会所容许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一样。”

我说“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怎么会包含“似乎现在的中国与壮族社会已经达到了人类社会所容许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一样”这层意思呢?我在说“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真正的含义应该是“在任何人类社会当中,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享有相对自由”,如果可以引申的话,那符合逻辑的引申话语应该是“因此,在中国和壮族社会,人们只能享有相对自由”,如果再进一步引申,可能是“谋求绝对自由的人最终会感到失望”。不管怎样,按照正常的逻辑,从我讲的话语中是推导不出勒茂所讲的那句“似乎”的话来的。

你说,“不过在我勒茂看来,自由与民主是一致的。”这“一致”有“没有分歧”和“相同”两个意思。按照你的看法,你的意思是说自由与民主“没有分歧”(这似乎不符合语法规范)还是说自由与民主是“相同”的?如果是后者,那似乎等于说自由与民主是同义词了。

假如自由与民主是“相同”的(或者说是同义词)的话,那么,有关《汉语词典》给自由与民主下的定义,其最接近义项的表述就没有意义了,或者说词典本身是大错特错了。有关《汉语词典》给两个概念下的相近义项的定义分别是:

自由:1、不受拘束;不受限制。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民主:1、指人民具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2、合乎民主原则的。

从定义上看,是“自由与民主是一致的”这一说法正确,还是“自由意味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的成分多一些,而民主意味着互相协商、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分量多一些”这一说法正确?或者两者都正确?抑或两者都错误?

你说,“但是,民主社会里,却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请不要将这种自由等同于绝对的自由)”。请问,你所说的“民主社会”是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还是尚为出现的民主社会?如果是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那么,我可以肯定地说,你所说的“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受法律约束着的,因此不是真正的“绝对的言论自由”。如果这个“绝对”跟括弧里的“绝对”不是同样的绝对,那就另当别论了。

为什么说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呢?因为:第一,从哲学的观点来看,绝对的东西并不存在。第二,在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当中,言论自由是建立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没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言论自由。第三,在言论自由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人类社会的道德、道义也起着约束作用。

你说,我把民主与自由看成是鱼和熊掌了,将这两个本来是一致的东西看成了对立的东西,并毫不客气地说我这思路是个大谬论。请问,我是怎样把自由与民主看成是对立的东西了?我是说两者有区别的吧?我是说两者的成分(分量)各有不同吧? 从数学的角度来看,应该怎样理解自由与民主的成分各在某个方面多一些呢?是两者对立?是两者交叉?是两者重叠?还是两者互相包含?

你说,任何一个国家与社会,在过渡到民主社会之前,绝对的言论自由是必须的一个思想阶梯。我认为,如果言论自由可以作为社会过渡的思想阶梯的话,那么,社会要过渡到民主社会,其思想阶梯只能是相对的言论自由。也许我孤陋寡闻,不知这种绝对的言论自由都有哪些实例?

你说,我们如何逾越言论自由这个鸿沟,直接蹦到民主的彼岸呢?我说,社会的发展进步是渐进的,各种社会形态之间并没有绝然分开的所谓的鸿沟存在,独裁社会与民主社会之间的演变也是渐进性的,即使像东欧国家那样的巨变,也是“神不知鬼不觉”地经历了几十年的渐变过程。既然这个假想的鸿沟并不存在,那所谓的直接蹦到哪里去的想法就显得异想天开了。

如果抽象地讨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言论自由问题感到吃力的话,我建议以一个家庭为背景来探讨这个问题。在目前的中国家庭里,绝对的言论自由存在吗?都有哪些? 父母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兄弟有吗?姐妹有吗?如果有,不妨举例说明。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9 09:34
看来老翁先生与我的思维确实不同。

一、关于汉语词法语法。 两个东西“一致”,是否就意味着他们是相同的?是否就意味着他们是同义词?老翁先生不妨去请教几个汉语文专家,看看他们在课堂上怎么解释什么叫“一致”?老翁先生花着这么多篇幅来和我解释什么叫“同义词”和“没有分歧”的区别,难道觉得贝侬们的汉语文水平看不懂这么简单的话?

二、关于逻辑。 不妨重新回过头去看您在57楼的话吧,“在自由与民主之间选择自由,是因为我们的民主多与自由吗?”按照我的逻辑——1.在您看来,民主与自由是矛盾的。2.您觉得自由和民主非得选其一不可,有自由就没有民主,有民主就没有自由。3.在我看来,您的这个逻辑就是谬论!

三、关于言论自由。 在民主社会里,言论自由可以超越行动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任何一个美国公民可以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支持美国的某一个州独立,也可以在报纸上去刊登他的某个州独立的理由和理论,这就是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而他要是付诸行动,特别是武力的行动,美国的法律就可以制裁他了,所以说这就是相对的自由。这个绝对的言论自由,当然是建立在与民主一致的基础上。如果老翁先生不相信美国人可以公开鼓吹德克萨斯州独立的话,那么请您去问香港来的沛贝侬吧,问问他香港人是否可以公开鼓吹香港独立。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吧,不要说是报纸和公开场合了,就连在红棉树的个人主页的论坛僚人家园里,DUZDINZ发表了一篇客观分析“壮独”并反对“壮独”行动的文章,某些人就紧张兮兮的,接二连番去强烈要求删除这篇文章,甚至似乎比政府官员更加紧张,这就是您所说的“相对的言论自由”?

您看您在16楼的话吧,“我在坚持前面4条删帖理由的同时,又一次呼吁斑竹尽快删除顶楼帖子,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最后不是由我们解释,而是由有关权力机关解释’”,这样的充满言论顾忌的国度里,存在着您所描绘的“相对言论自由”么?在勒茂我看来,老翁先生的“相对言论自由”,其实就是没有言论自由。如果老翁先生觉得我们中国人已经可以在茶余饭后对某个领导人评头论足而可以说是拥有相对言论自由的话,那么我只能再次承认我们思维差距太大。

东欧的例子,您真的详细去了解了么?您怎么知道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在解体之前,没有我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的阶段?整个苏联和东欧的独裁政治的崩溃,与80年代他们国家在言论自由上的保证是不可分割的。

您最后举了一个家庭里是否拥有的绝对言论自由来做论据,我也只能说,您理解的绝对,与我所说的绝对是两码事。如果让我站在辩论会上与您进行无聊争辩的话,那对不起,家庭里当然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他们不论说出什么话,都不会招来人身的安危吧,不过为什么大家一般都不会去越轨说出过分的话,那就是出去家教和礼节问题了,不是法律问题。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0 00:21
如果说我们的思维确实不同的话,那我们讨论的事实根据应该说是一样的。那就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再作一番检视,看看真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为了清晰起见,我顺着勒貌兄弟的文路逐一讨论。

一、关于词法语法问题

“自由与民主是一致的”,如果说这里的“一致”不是词典里所解释的“没有分歧”和“相同”这两个意思,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一致”是“没有矛盾”、“相辅相成”、“共性很大”?如果是这样,那直接说不就完了吗?干吗要去找汉语文教授,听他们在课堂上的解释,好象我们自己真的稀里糊涂,说不清道不明似的。

如果所说的“一致”是我所理解的那个意思的话,那么,自由与民主一致的观点跟我所说的两者的含义有本质区别而且包含的“成分”各有侧重的观点应该说是大体相同的。

二、关于逻辑推理问题

我在跟帖中说“在自由与民主之间选择自由,是因为我们的民主多于自由吗?”的时候(原文中的“与”应为“于”,是拼音输入时选错字了),我的意思是说:1、自由与民主的主要成分不同,因此可以选择。2、在我看来,粘贴楼顶帖子的行为是选择自由的表现。3、我们的民主与自由一样的多或者一样的少。

你按照你的逻辑推断出三点:1.在我老翁看来,民主与自由是矛盾的。2.我老翁觉得自由和民主非得选其一不可,有自由就没有民主,有民主就没有自由。3.我老翁的这个逻辑就是谬论!

说实在的,勒茂兄弟推断出与我的本意绝然不同的三点,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之外。为此,我除了同意我们思维不同之外,还考虑这么4个问题: 1、我的表达能力是不是有问题? 2、我的表达方式是不是容易引起误解? 3、我所讲的观点是不是站不住脚? 4、我的言论是不是有失体统?

三、关于言论自由问题 “在民主社会里,言论自由可以超越行动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如果绝对言论自由是这样定义的话,那么,对于现实民主社会当中存在绝对言论自由的说法,我表示某种程度的理解,换句话说,就是存在某种程度的迷惑不解。

不解的地方在于:既然“任何一个美国公民可以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支持美国的某一个州独立,也可以在报纸上去刊登他的某个州独立的理由和理论,这就是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那么,为什么没有一个美国公民敢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她)反对美国黑人竞选总统,并在报纸上刊登他(她)反对黑人当总统的理由和理论,这不就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折扣了吗?

另外,勒茂兄弟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用“任何一个美国公民”这个提法,请问,你所讲的“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是否包括美国总统?如果总统不算,那是否包括美国的国家公务员(含美国各种军人,因为美国军人也算公务员)?如果算的话,那“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注定又要大打折扣了。

再讲一个小小的例子。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写文章,其标题跟别人写过的完全一样,大致不会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而在美国,同样的情况却按剽窃、侵权处理。这个事例,是不是又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了折扣?

事实上,美国可能只存在“绝对思想自由”,就是脑袋怎么想都可以,但有些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话一说出嘴,就成了犯罪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就比我们中国差远了。

四、关于遵纪守法问题

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杜撰或者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据国家所处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结状况而制定。911事件以前,美国上飞机是不执行安全检查的,外国人想参观他们的兵工厂、核设施也可以。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

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中国几十年前也有一段接近“绝对自由”的时期,那是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绝对言论自由。其实,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有言论自由与言论不自由的情况,这主要看法律是什么规定的,同时,要看这些法律又是怎样执行的。

不管怎么样,作为国家公民,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给予制止和法办,对遵纪守法的公民应该给予鼓励和尊敬。在中国,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即使是有法律规定,但那种超出法律范围的“绝对言论自由”还是时有出现。有的人对此不但不感到忧虑与抵触,反而似乎觉得是一种本钱,还把遵纪守法的人说成是紧张兮兮,并说别的网站如何如何。在法律面前居然如此这般胆识,我老翁实在不知是好是歹啊。

对于国内的法律以及执法状况,我始终坚持这么一个简单的观点:法律就跟电一样,是让人透彻认识和正确利用的,而不是供人观赏和玩耍的。如果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那通过正常渠道呼吁人大加快修改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只能老老实实依法办事。

五、关于东欧例子问题

对于东欧的例子,勒茂问:“您真的详细去了解了么?您怎么知道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在解体之前,没有我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的阶段?”

如果承认我拥有相对的言论自由的话,那请我反问勒茂兄弟:你真的详细了解过东欧么?你怎么知道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在解体之前有过你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的阶段?你凭什么说:整个苏联和东欧的独裁政治的崩溃,与80年代他们国家在言论自由上的保证是不可分割的。

我没有那么详细地了解过东欧“巨变”的一切,但在美国却有机会跟来自于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移民、留学生以及被美国人领养的孤儿比较广泛地探讨过关于社会变迁以及他们对前后两个社会的感受。

对于社会变迁(东欧巨变),那些很有教养的移民和留学生并不认为自由言论是导致巨变的主要原因。他们认为,是那些国家的社会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和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聪明的人民不愿意再饿着肚子去高谈阔论什么主义了,有远见卓识的领导人顺着民意,搞军事政变,就顺利了结了那些国家的独裁统治。

当然,绝对不能否认“绝对言论自由”在非常时期的存在,但是否起着思想阶梯的作用,那就需要认真研究了。

六、关于家庭言论问题

如果勒茂兄弟觉得我没有必要把国家与社会这么大的范围浓缩到一个家庭的范围来讨论,而且觉得对家庭是否存在绝对言论自由这样的问题进行争辩是无聊的话,那我就不想多说了。

我只想提醒一句,你说:“家庭里当然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他们不论说出什么话,都不会招来人身的安危吧。”我觉得你说这句话时似乎信心不足,刚好,家庭里因“语言问题”而导致家破人亡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就不举其它例子了,最近luomaren贴的“丧钟为教育而鸣”这个帖子里,就有丈夫因妻子叨唠而杀人的。当然,主要原因是丈夫跑了一天也借不到送小孩读大学的学费, 但妻子这个时候的叨唠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10 09:08
看了62楼老翁的回帖,我将感想简单陈述如下:

一、我与老翁确实思维不同,所以无法与之为谋,不过,我虽然很反对老翁以上的思维,但是誓死捍卫老翁说话的权利。

二、不过很多有关民族语言文化的立场还是与老翁一致的,所以,以后牵涉到思维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甚至对立的情况,那也只能与老翁求同存异。

三、我本来想逐一去反驳老翁的“教诲”(对不起,在我看来还是谬论)的,但是,突然想到老翁先生永不言已过、不达驳倒晚辈不罢休的个性,更想到老翁先生虽然精力充沛,但是毕竟“年事已高”,我作为后辈小生如此与他老人家过不去,劳累他老人家养精蓄锐后于半夜坐在电脑前辛苦打字给勒茂我寓意深刻的教训,我实在过意不去。何况,勒茂本来就是勒茂(LWGMBAUQ),一介后备小子,再如何卤莽失礼,也是有悔过的时候的。还有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任何话题,如果达不到一致,那在如何据理力争也是没有个结果的。所以,在此我打算打住与老翁先生的辩论会。不过,老翁先生觉得我是黔驴计穷、词屈理亏的话,那勒茂我高举双手向老翁先生投降,

不过,作为最后的总结,我只想告诉所有贝侬我对本帖的真实看法:删除本帖,是一个不得不执行的下策,而这是我们的社会没有言论自由而导致的。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0 12:43
这一场以知识交换为主旋律的辩论就要降下帷幕了,借此机会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知识交换的结果应该是双方受益的,如果其中有辩论,那结果也是双赢的。如果不是双赢,那就有可能是“双输”了。这是我本人一贯坚持的立场和观点。

第二,求同存异和追求多样性的共同发展是自由与民主思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家庭、团体、国家健康发展的思想保障。当然,同也好,异也罢,都应该限定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筐架之内。

第三、每个帖子篇幅有限,而且文字交流没有当面对话那样有语气、手势、神态等非语言因素的帮助,因而常常造成误解,这是粘贴时应该多加注意的。

第四、在网上讨论问题,应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那些涉及人的性格和情感的词语,常常是引发口水战的起因,应当尽量避免。

第五、在我所了解的知识范围内,把“开放”作为口号提出的,似乎只有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开放的政策在逐步完善。对于公民(包括我本人)来说,如何建立既没有公害也没有私害的开放机智,值得深思。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0 22:23
反正已经费了那么多的口舌,有没有掌声也就无所谓了。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13 17:35
啪啪啪啪……热烈的掌声送给老翁老人家。纵然“曲高和寡”,但是这么老了还能够唱这么高音,毕竟是难得的,众位年轻的贝侬声线嘶哑,水平都无法望其项背,勒茂我对老翁的景仰之情,真是如同滔滔江水、连绵不绝! :)
作者: 谁知道    时间: 2003-9-14 03:56
我先说一下,我是个汉族人.我个人觉得这个文章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命运的原因(我在别的网站看的)就是因为这个不适当的文章标题以及涉及的重点是有点偏,的确是有一些误导的走向!但本文的根本并不是要独立.上边的那些帖子都已经说过了! 可是我也觉得被删除了实在是可惜,这是在很多方面都比较道理的比较理智的一篇文章,希望下次楼主在写这样的文章的时候能注意题目和偏重点就好了.如果各位斑竹觉得有那些方面有不适当的地方,应该给作者重新改写的机会,或者您给予重新编辑一下!

但也希望看到现在不只是壮族的传统文化逐渐衰落,其实就连汉族的文化也是如此. "之所以有壮族独立的这么一种想法,是基于当今壮族的语言、文化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继承,是基于壮族社会存在着在日益现代化、全球化的浪潮中,将会更一步的汉化、西化,进而“壮而非壮”--------失去壮族自我语言、文化和传统的趋势,而对于保护和发展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化传统来说,一个独立的民族政府是最有力的保障,因而,恨铁不成钢的一部分壮族人,在为母族的前途与发展担忧时,难免会想到独立。"

这个是我引用原文一段话,但我认为就是一个独立的民族政府也不见得是对语言文化最有力的保障.大家看看印度,这么多人的国家,官方语言竟然是印地语和英语.现在在他们国家如果想做官做到很高的地步一般都要会英语.曾经有个很著名的专家研究认为到了2030年世界上除了英语就汉语和阿拉伯语能残存!为什么呢?因为现在世界交流越来越快,而人类交流是用语言的,所以世界上恐怕语言文化是要统一的.(阿拉伯语例外,因为宗教的原因!)


作者: 独幕昂养昂秧    时间: 2003-9-14 12:31
我先说一下,我是个汉族人.我个人觉得这个文章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命运的原因(我在别的网站看的)就是因为这个不适当的文章标题以及涉及的重点是有点偏,的确是有一些误导的走向!但本文的根本并不是要独立

说的对!!

可是我也觉得被删除了实在是可惜,这是在很多方面都比较道理的比较理智的一篇文章,希望下次楼主在写这样的文章的时候能注意题目和偏重点就好了.如果各位斑竹觉得有那些方面有不适当的地方,应该给作者重新改写的机会,或者您给予重新编辑一下!

这个建议很好。,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4 14:22
[这个贴子最后由香港來的沛在 2003/09/14 02:36pm 编辑] 勒茂和啸翁的討論已漸漸變得對人不對事了,這是很差的做法。特別是勒茂,那種單單打打的口吻看了令人怪不舒服。難道這是健康的爭論所應有的風度嗎?

說回兩位對言論自由的討論。我要對啸翁的話作出回應。以下引啸翁的原話:

三、关于言论自由问题

“在民主社会里,言论自由可以超越行动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如果绝对言论自由是这样定义的话,那么,对于现实民主社会当中存在绝对言论自由的说法,我表示某种程度的理解,换句话说,就是存在某种程度的迷惑不解。

不解的地方在于:既然“任何一个美国公民可以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支持美国的某一个州独立,也可以在报纸上去刊登他的某个州独立的理由和理论,这就是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那么,为什么没有一个美国公民敢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她)反对美国黑人竞选总统,并在报纸上刊登他(她)反对黑人当总统的理由和理论,这不就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折扣了吗?

在美國任何人都不單可以反對黑人當總統,也可以反對白人當總統,反對黃種人當總統。同事實上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反對其他的任何人當總統,甚至可以在電視上賣廣告宣揚自己的理念。關鍵在於,如果反對的理據是沒有根據的,如指黑人特別蠢、黑人低能,那由於這些說法和現實不乎,亦沒有科學的支持,因此人家可以依民事控告當事人誹謗和種族歧視。但如果提出的說法是有根據的,例如該候選人祖家是來自蘇丹等美國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那麼該黑人候選人可能會對國家利益做成損害,如此反對該黑人當總統就沒有問題。甚至如果指出一位黑人當選可能會導致美國南方發生種族衝突,這也可以是反對的原因之一。當然,有人反對不代表那黑人就不可以當總統,只是選民投票時會多一個考慮因素而己。即使有人以沒有根據的說法反對黑人當總統,那提出的人都沒有犯刑事罪行,即是說,國家沒有法例禁止你不准說。當然你得承受被其他人民事控告的風險。

至於誹謗,相信不論在任何國家都是罪行吧?因此,啸翁此例明顯是因不熟悉美國制度而以偏概全了。

另外,勒茂兄弟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用“任何一个美国公民”这个提法,请问,你所讲的“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是否包括美国总统?如果总统不算,那是否包括美国的国家公务员(含美国各种军人,因为美国军人也算公务员)?如果算的话,那“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注定又要大打折扣了。

不太明白。美國總統也是美國公民,因為只有美國公民才可以當美國總統的。美國的立國之基是不論是總統還是市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如果美國總統犯法他也一樣會被起訴。普通市民也可以依民事程序控告總統。沒有分別。至於總統有一些東西不可以做,這不因為法律不允許他做,而是正常的一個人坐在總統的位置上都不會做。正如法律沒禁止你當街祼跑,但正常人都不會當街祼跑一樣。

再讲一个小小的例子。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写文章,其标题跟别人写过的完全一样,大致不会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而在美国,同样的情况却按剽窃、侵权处理。这个事例,是不是又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了折扣?

絕對錯誤。中國國內如果你侵犯人家的知識產權你也是犯法的,但在國內這是刑事還是民事我就不清楚了。只是國內尊重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則十分明顯。在美國即使你在網上原文照綠人家的文章,只要不是作商業用途,並註明文章原文出處的,一般都沒有問題。

事实上,美国可能只存在“绝对思想自由”,就是脑袋怎么想都可以,但有些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话一说出嘴,就成了犯罪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就比我们中国差远了。

那要視乎犯的是刑事還是民事。刑事的意思是你一說出口國家就會啟動執法機器來找你叫你閉咀。民事則是言論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人家可以告你。在後者方面無論在中國還是在香港、新加坡、孟加拉、美國、巴西,都是差不多的,你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聲、損害他人利益,人家自然可以控告你要求賠償。但在刑事方面,就不是每個地方都會把一些思想、言論、觀點,列為刑事罪行。在美國很多人大叫大嚷要夏威夷獨立,但政府不能(也不可以)因此抓他們,除非他們真的以行動發動攻擊意圖推翻政府。只是登報紙、上街示威,說要求夏威夷獨立,沒有問題。相反,在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如新加坡,你說了某一些言論的話,不管你有否行動、還是言論背後如何有根有據,就是犯了刑事法,這就是以言入罪,以思想入罪。

啸翁所混為一談的,是哪些是民事,哪些是刑事。而我們一直討論的關鍵,是一些言論在某些地方會犯了刑事罪。

四、关于遵纪守法问题

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杜撰或者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据国家所处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结状况而制定。911事件以前,美国上飞机是不执行安全检查的,外国人想参观他们的兵工厂、核设施也可以。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

例子有誤。911之後美國政府不是以法律形式改變飛行安全程序及參觀兵工廠等設施,而是透過行政指令。分別在於,如果你作為機場當局負責人不執行政府的指令,你很可能會被解聘或降職,但始終你並沒有違犯任何的國家法律。這就像中國的機場加緊了機場安檢,這也是透過行政指令去做的,而非國務院頒佈條例說不安檢會犯法。

當然,最後,我也必須說明,我本身和美國沒有關連,甚至我是十分討厭美國的霸權主義、外交的雙重標準的。美國社會也有很多毛病,很多黑暗面,但我們不可因此把其優秀之處也一併沒殺。如果有貝儂對一些事實有誤解,而我能力內可以作出澄清,則不論我本身立場如何,我都會把實情交代一下,好使大家能知己知彼。最後,都共同的為令我們的國家富強文明作出貢獻。

再插多一句咀,貝儂們有空都要惡補一下法治觀念啊。如果中間有人是擔任國家公職的,看在萬民福祉的份上,特別要培養一下法治觀念啊。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5 00:16
谢谢阿沛的回帖。在两个相对封闭系统的对话已经降下帷幕之后,另外两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又开启了对话之门。

看完69楼的跟帖,我更加坚信关于僚人家园人才济济,“三人同行,必有我师”的想法。我引用过别人的话,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本着这一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再次请教阿沛和众贝侬。

一、关于对事不对人问题

这是我刚刚进入本论坛之后就极力主张的,可以说费了许多口舌,而且表现出极大的克制,相信其他的贝侬也是如此。至于有的人爱用那種單單打打的口吻写帖子,那是其个人风格或者个人特色的表现,请阿沛看了千万别感到怪不舒服的。你作为旁观者都感到怪不舒服,那当事人又是怎样的感受? 要求同存异呀,不然那么多充满个人风格和个人特色的帖子早就可能憋死了许多人了。

我就不敢像阿沛那样指名道姓,因为我知道那么做会被认为是对人不对事。我在64楼的帖子里说,在网上讨论问题,应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那些涉及人的性格和情感的词语,常常是引发口水战的起因,应当尽量避免。可见我基本上是尽量对事不对人的吧。

二、关于言论自由问题

阿沛说:“在美國任何人都不單可以反對黑人當總統,也可以反對白人當總統,反對黃種人當總統。同事實上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反對其他的任何人當總統,甚至可以在電視上賣廣告宣揚自己的理念。關鍵在於,如果反對的理據是沒有根據的,如指黑人特別蠢、黑人低能,那由於這些說法和現實不乎,亦沒有科學的支持,因此人家可以依民事控告當事人誹謗和種族歧視。但如果提出的說法是有根據的,例如該候選人祖家是來自蘇丹等美國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那麼該黑人候選人可能會對國家利益做成損害,如此反對該黑人當總統就沒有問題。甚至如果指出一位黑人當選可能會導致美國南方發生種族衝突,這也可以是反對的原因之一。當然,有人反對不代表那黑人就不可以當總統,只是選民投票時會多一個考慮因素而己。即使有人以沒有根據的說法反對黑人當總統,那提出的人都沒有犯刑事罪行,即是說,國家沒有法例禁止你不准說。當然你得承受被其他人民事控告的風險。”

阿沛还说:“至於誹謗,相信不論在任何國家都是罪行吧?因此,啸翁此例明顯是因不熟悉美國制度而以偏概全了。”

阿沛的详细解释使我知道了更多的具体事例,而在我看来,这些例子进一步说明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这些法律,可能是刑法,也可能是民法。不知道我这么理解是否对路?

我说过,“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是否包括美国总统?如果总统不算,那是否包括美国的国家公务员(含美国各种军人,因为美国军人也算公务员)?如果算的话,那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注定又要大打折扣了。 阿沛对此表示“不太明白”之后说,“美國總統也是美國公民,因為只有美國公民才可以當美國總統的。美國的立國之基是不論是總統還是市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如果美國總統犯法他也一樣會被起訴。普通市民也可以依民事程序控告總統。沒有分別。”其实,阿沛所解释的,正好是我隐含而没有明白细说的。

阿沛说:“至於總統有一些東西不可以做,這不因為法律不允許他做,而是正常的一個人坐在總統的位置上都不會做。正如法律沒禁止你當街祼跑,但正常人都不會當街祼跑一樣。”

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美国的法律又多又细,而且各州还有自己的法律。有的州法律规定不许在公共场合性交、不许在大街上一丝不挂、不许丈夫亲吻熟睡的妻子、不许人跟动物交媾等等等等。我看到一个电视节目,讲的是一个老头在家中开着窗自慰,给邻居的孩子看见了,结果吃了官司。美国同性恋大游行,有许多方阵用中国人的观念来看是一丝不挂,但因为皮肤上涂了一层有色油膏,就成了符合美国法律要求的行为。至于人跟动物交媾,一般来说,正常人都不会那么做的,但美国就有禁止人与动物交媾的法律。我的意思是说,在美国,我们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地方,实际上是有法律在那里等着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网恢恢呀。

我在楼上说的那个小小的例子,即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写文章,其标题跟别人写过的完全一样,大致不会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而在美国,同样的情况却按剽窃、侵权处理。这个事例,是不是又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了折扣? 阿沛说这是“絕對錯誤”,并列举了跟我的观点一样的一些事实。我们的观点基本一致,那为什么会认为以上的说法是“绝对错误”呢? 依我看,可能阿沛忽略了我在上文帖子中所说的“标题”这个关键的字眼了。我的意思是说,在美国,公民们发表文章、著作等等,如果“标题”(仅仅标题)跟别人写过的标题完全一样,那就可能按剽窃或侵权处理了,而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却可能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我说,事实上,美国可能只存在“绝对思想自由”,就是脑袋怎么想都可以,但有些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话一说出嘴,就成了犯罪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就比我们中国差远了。 对此,阿沛作了很详实的解释,引述如下:

“那要視乎犯的是刑事還是民事。刑事的意思是你一說出口國家就會啟動執法機器來找你叫你閉咀。民事則是言論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人家可以告你。在後者方面無論在中國還是在香港、新加坡、孟加拉、美國、巴西,都是差不多的,你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聲、損害他人利益,人家自然可以控告你要求賠償。但在刑事方面,就不是每個地方都會把一些思想、言論、觀點,列為刑事罪行。在美國很多人大叫大嚷要夏威夷獨立,但政府不能(也不可以)因此抓他們,除非他們真的以行動發動攻擊意圖推翻政府。只是登報紙、上街示威,說要求夏威夷獨立,沒有問題。相反,在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如新加坡,你說了某一些言論的話,不管你有否行動、還是言論背後如何有根有據,就是犯了刑事法,這就是以言入罪,以思想入罪。”

“啸翁所混為一談的,是哪些是民事,哪些是刑事。而我們一直討論的關鍵,是一些言論在某些地方會犯了刑事罪。”

按照阿沛的说法,我把刑事与民事混为一谈了。我某种程度赞成阿沛的这个说法,同时,我想借此机会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民事不能当作刑事来看待,那刑事是否可以当作民事来看待?震惊世界的OJ辛普森杀人案不是因为刑事审判未果而受害者家属将通过另一个渠道追究OJ辛普森的民事责任吗?

另外,在美国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触犯了刑法既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追究民事责任的事情也公然存在,例如,有些从亚洲国家移民过去的美国公民现在还实行一夫多妻制。这正是美国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写照啊。或许,这个例子可以解释部分美国人的“绝对言论自由”?

三、关于遵纪守法问题

我说:“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杜撰或者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据国家所处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结状况而制定。911事件以前,美国上飞机是不执行安全检查的,外国人想参观他们的兵工厂、核设施也可以。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 阿沛指出:“例子有誤。911之後美國政府不是以法律形式改變飛行安全程序及參觀兵工廠等設施,而是透過行政指令。分別在於,如果你作為機場當局負責人不執行政府的指令,你很可能會被解聘或降職,但始終你並沒有違犯任何的國家法律。這就像中國的機場加緊了機場安檢,這也是透過行政指令去做的,而非國務院頒佈條例說不安檢會犯法。”

阿沛大概已经注意到我的用词跟你的用词不完全一样,也就是说,我所用的概念跟你所用的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两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我在那一段落里用的概念是“遵纪守法”、“法律制度”、“法律”,而你用的是“法律形式”和“行政指令”。 大陆人一看便知,我所说的“法律制度”包含了法律、法规、条例、纪律、制度、办法在内的各种规约。我在使用“法律制度”这个概念时虽然有个定义性的筐架,但在讲到911事件以后美国的许多安检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的时候,没有指明具体所指的是“法律”还是“制度”,所以极其容易造成误解,但如果不是这么单取其中一节来分析,而是整个段落地看,那么,细心的人一定能够看出我在谈“法律”时,使用的概念不是“法律制度”而是“法律”。不管怎么样,非常感谢阿沛的提示和补充。这叫我以后表述自己的观点时用词要更加严谨,不然会误人子弟,或者会成为把柄。

四、关于法治观念问题

我同意阿沛所说的“貝儂們有空都要惡補一下法治觀念啊。如果中間有人是擔任國家公職的,看在萬民福祉的份上,特別要培養一下法治觀念啊”的观点。中国现在正在按照国际惯例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旧的观念将逐步被新的观念取代,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主动加强以民为本的法治观念比被动接受新的法治观念更有利于人民的福祉。

同时,要清晰地认识到,光有法治的观念远远不够,还要善于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制度,以法律武装自己,规制自己的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再去规制别人或者政府。

最后,我想引述64楼帖子的一段话作为这个发言的结束:

在我所了解的知识范围内,把“开放”作为口号提出的,似乎只有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开放的政策在逐步完善。对于公民(包括我本人)来说,如何建立既没有公害也没有私害的开放机制,值得深思。


作者: 谁知道    时间: 2003-9-15 01:07
我顶 两天时间已经被这里折服了!有水平的人太多了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5 01:31
回到言論自由的話題上,當然,我生長在普通法的地區,而內地是實行另一法律系統的地區,二者對法律的詮釋不一,是可想而知的。中國的開放改革,法治的觀念和制度一步一步完善,是有目共睹的。事實,我在前年就曾去東北參加一個義務勞動計劃,其中包括了由當地教授講解中國法制。我認為啸翁所說的有一定道理,就是中國是一個正在建設中的國家,強把中國的不足和已發展國家相比,是不合理的,因為人家可能已用了數百年建立現代法制,但中國尚在摸索階段。同樣,要求中國的法制理念和其他的一些大國看齊,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大家社會歷史不一樣,國情不一樣,產生的共同社會規範,即法律條文、制度、理念,自然也會和別國不一樣,事實上,根本難以和其他國家比較。

很多人一直以美國作為批評中國的楷模,我認為是不合適的。事實上,美國的黑暗面很多。說到底,要是國民質素本身低劣,一個理念上如常正確的法制都是白費的,正如上文所舉的OJ 森遜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要批倒批臭美國的制度,一點都不難。真正的問題是,是否因美國單一個國家的制度有毛病,我們就可以因此揚棄其理念,並同時認為其他國家的毛病就不是毛病?是否美國的言論自由有瑕疵,因此就可以否定追求理念中的言論自由的正確及正當性?

再直接一問,從理念層面來說,大家認為言論自由是應該追求的嗎?而我們在現有的國情下,如何可以最大情度上實踐、保護這理念?

理念和現實永遠會有差異,但我們不可因現實實行有問題就放棄理念,甚至否定理念。

說回問題之根本,我個人由始至終都認為不應刪帖,但如果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當然就一定要刪。這是理念現實中實行的平衡。只是,在允許的情況下,能不刪的,就不刪。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5 01:44
事實上,啸翁的形而上的對「絕對言論自由」的論述令我想起中學時的公民教育科。其中討論甚麼是「民主」。老師剛問我們甚麼是「民主」,有同學就說,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是民主。然後,老師又問,李嘉誠是香港最有錢的人,現在全港一人一票投票決定應否把他的錢分掉,問我們猜結果會如何。我們說,當然贊成,有錢分嘛。然後,老師又問,這是民主嗎?大家會因此否定民主嗎?

這條問題,我偶然都會想起。但說到底,我不是學政治的,也是一個懶散的人,再沒有尋根問底了。上了大學,專心研究語言和文字的構造,對這問題也沒有仔細思索。今早上網仔細閱讀這裏的爭辯,不期然令我想起這一封了塵的題目。

暫此擱筆了。我想我接下來一段的長時間都不會有空再對此題目進行思考了,因為案頭新開學的工作多得要緊,而且我手上的《桂海虞衡志》還沒讀完。有時間的話,再向大家請教進益。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15 09:50
下面引用由香港來的沛2003/09/14 02:22pm 发表的内容:
勒茂和啸翁的討論已漸漸變得對人不對事了,這是很差的做法。特別是勒茂,那種單單打打的口吻看了令人怪不舒服。難道這是健康的爭論所應有的風度嗎?
說回兩位對言論自由的討論。我要對啸翁的話作出回應。以下引 ...

哈哈,阿沛贝侬看不惯勒茂的一些言行,我表示理解,并愿意接受这个批评。不过,我在此声明,我是不会因为你的这个批评、以及自己对这个批评的接受,就会改变自己认为有必要的做法和一贯作风的。如果我的言行违反了本论坛的规定和法规,那么请包括阿沛贝侬在内的总版主级权限者、以及红棉树坛主进行记录备案,以便责罚,这样也才是真正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如果我的言行和做法没有违规,那也就只好让众位贝侬继续“不舒服”,我愿意冒着天下之大不讳,背着黑锅继续做我的跳梁小丑的角色,与那些表面上滔滔不绝的方法论、但实际上是混淆了是非的做法作斗争。

说白了,在这个帖子里我们的最大分歧在于“我们是否拥有言论自由”上,但是,老翁先生的一系列论证“没有绝对自由”“民主与自由之间的选择”(在我看来永远是谬论),以及后面引发的我与他之间、阿沛贝侬与他之间的一系列辩论,尤其是阿沛与老翁的辩论纵然达到让“谁知道”网友有发出“两天时间已经被这里折服了!有水平的人太多了”这样一个感叹的水平,但是,我希望我们能够回到我们分歧的起点上——我们是否拥有言论自由?

毋庸讳言,我们没有言论自由,这就是我们的坛主之所以删除楼主文章的原因,也就是南粤顾客贝侬义愤填膺的问题所在。

在此,勒茂毫不客气地强烈请求在这个问题上后来一直保持缄默的红棉树坛主,以及南粤孤客、沙南曼森、季人、越色僚人等总版主,挺身出来回答勒茂的一个问题——你自己个人认为,我们是否拥有言论自由?(回答就可以了,请不要以太多的篇幅来含糊其词或暧昧不清)。如果我这个问题让大家为难了,还请原谅并忍受!


作者: 南粤孤客    时间: 2003-9-15 10:55
   我们国家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宪政”啊,也就是说我们国家还没有走上民主自由的轨道!现实与我们要求的距离尚远,所以我旗帜鲜明地反对删掉楼主的帖子之后,我也理解和体谅总坛主不将其恢复的做法。
   与啸翁先生的争论只从什么逻辑、语法,什么是言论自由等等角度讲是不会有结果的。我建议大家都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就罢了,不必再往下纠缠,反而会伤了和气。因为争论双方的基本政治理念就根本不同,争了也白争!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5 13:18
我讲两个题外话,请贝侬们看了以后不要产生过多的联想。

1、知识就是力量。谁拥有更多的知识(包括方法论、法律知识等等)谁就拥有更多的力量。知识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壮族社会文化要快速健康发展,没有相应的知识是难以为继的。

2、孩子哭喊着要吃刚刚恢复元气的母亲的乳汁,为了孩子,母亲连自己的生命都可以舍弃,但在母亲没有完全康复,可以正常提供母乳之前,孩子可先将就着吃其它营养品,不然,母亲挤出来的只能是鲜血。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15 13:28
同意老翁先生的第一条看法!知识(方法论、法律知识等)对于期待振兴的壮族来说,当然是必要的。不过,如何恰当地运用方法论更是必要的,如果把方法论运用成看似有道理实际上是歪理的地步,那可就害处大大了。在这一点上,我比较欣赏阿沛贝侬的方法论和法律知识。

恕勒茂我才识粗浅,不知道老翁先生所说的“母亲”“孩子”又分别是指什么?因为如果不问清楚的话,恐怕这个比喻又是我们的另一个分歧的开始。


作者: 红棉树    时间: 2003-9-15 13:43
回答 勒茂 贝侬:我同意你的看法,我认为就目前来说,我们没有普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

此外,多罗嗦一句,正如南粤孤客贝侬所说的一样,希望大家把各自的意思表达清楚以后就可以了,过多的“坚持”只会伤了和气。良好的讨论风气对于本论坛来说是一个无形的财富,希望大家都能够珍惜。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5 13:45
对方法论和法律知识也有比较欣赏和不怎么欣赏的?是因为这些东西标明“阿沛牌”或者“啸翁牌”?还是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个性?

“母亲”就是“母亲”,“孩子”就是“孩子”,难道这两个最常用词汇也有歧异?我说过请不要过多联想的,而且明确是题外话。


作者: venjiebiao    时间: 2003-9-15 14:21
我想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争论的目的是知道对方的观点,而不是要说服对方,因为很多时候真理是追求得来的,而不是辩论得来的,有不同的观点存在而且容忍其存在这才是民主,否则就是一言堂了,
作者: 越色僚人    时间: 2003-9-15 14:53
母亲身体不好,作为一个爱孩子的母亲,首要任务是当然是调养身体,希望自己尽快能提供乳汁给孩子。但如果一个母亲是因为自己不喜欢给孩子哺乳,而宁愿孩子光吃其他所谓营养品,并再三向其他人称声自己身体不好的话,那是一个好母亲么?

这也是题外话,没有歧义的。


作者: 越色僚人    时间: 2003-9-15 15:00
补充:回答勒茂74楼的提问——我认为,没有。(理由就不陈述了)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5 15:51
重复一个题外话:

孩子哭喊着要吃刚刚恢复元气的母亲的乳汁,为了孩子,母亲连自己的生命都可以舍弃,但在母亲没有完全康复,可以正常提供母乳之前,孩子可先将就着吃其它营养品,不然,母亲挤出来的只能是鲜血。

新贴一个题外话:

健全的法治观念,在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的同时,要誓死捍卫人的沉默权利。前者可以保障人的言论自由,后者可以确保人免遭逼供。


作者: 越色僚人    时间: 2003-9-15 16:18
题外话:一个母亲,有一群孩子(可能有很多孩子只是收养的,而不是亲生的),这些孩子里面,有的是哇哇叫着吃奶的,刚刚恢复元气的母亲只好喂他们吃奶,而有几个孩子,特别是孩子中的“老二”,总是饿着肚子却沉默寡言,不敢叫着吃奶,连吃到的营养品都是别的孩子吃剩下的,甚至得到的只是写有营养品三个字的空瓶空罐。

新帖一个题外话:

在某个社会里,官僚主义盛行,民怨一直是被忽视甚至被压制的,其中有的人实在无法忍受,敢于走出来大声疾呼,希望与他有同样志向的人也敢于走出来,坦诚自己的良心,于是,虽然胆小但是还是有正义感的少数人终于还是走了出来说出了真话,即使声音很小。但是,有的人却维护官僚的利益,将那些敢于出来做领头羊的人说成是逼供的人。不过也可以理解,因为“逼供”一直是他所维护的官僚的惯用手段,所以也就以为平民也有逼供的权利和恶习了。


作者: 路    时间: 2003-9-15 18:13
下面引用由勒茂21世纪2003/09/15 09:50am 发表的内容:
哈哈,阿沛贝侬看不惯勒茂的一些言行,我表示理解,并愿意接受这个批评。不过,我在此声明,我是不会因为你的这个批评、以及自己对这个批评的接受,就会改变自己认为有必要的做法和一贯作风的。如果我的言行违反 ...

   
很赞成勒茂21世纪贝侬的话。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5 21:41
假如我是那位身体刚刚恢复元气而又有一群孩子(包括收养的孩子)的母亲,我会跟孩子们商量一个公平的办法,保证每个孩子都得到公平的食品。如果母亲能够一碗水端平,而且始终保持那么做,那哭闹的孩子就不会哭闹,不哭闹的孩子脸上就会多一些笑容。可惜我不是母亲,但实际上这样的母亲是存在的。

假如我是一群已经拥有不同分量食品的孩子的母亲,我会跟孩子们商量,定出一套大家都乐意接受的规矩,使食品多的孩子都直接或间接地摊一些给食品少特别是没有食品的孩子,确保每个孩子都乐得其所。当然,这个规矩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市场调节”和“税收优惠”。可惜我不是母亲,但实际上这样的母亲是存在的。

关于健全法治观念,在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的同时,誓死捍卫人的沉默权利,因为前者可以保障人的言论自由,后者可以确保人免遭逼供的题外话,假若我是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人民代表,或者是政协代表,看到这个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的提法后,我会把它作为一个议案,提交有关部门审议,作为修改法律的依据。

而实际上,我只是一介平民,一介交游较广的平民,一介遵纪守法的平民而已。正因为这样,我曾经询问板主们是否搞“实名制”好。既然大家认为没有必要搞“实名制”,那只好遵从大家的意见办了。

许多网站,言论既活跃而又自由。有的网站,其自由程度大大超过了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且不说这是不是言论自由的表现,我关心的是,这种现象是否有益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否有益于新的社会风尚的形成?还是阿沛所说的道德水准问题?

我是无意中发现壮族在线·僚人家园网站的。这个网站总体上给我一种积极向上、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印象,所以,我就注册成为会员参加讨论了。在跟大家费了许多口舌“论战”了一番之后,应红棉树坛主的邀请并受到其他贝侬的鼓励,答应参与管理工作。稍微有点理性的人想都不用想,就可以看出这是什么样的“态度问题”。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粘贴的每一个帖子都是有根据的,其中包括职称评定中实行的壮文考试代替外语考试这个措施(有一些大专院校教师以前就是凭壮文考试评定职称的),以及郑和下西洋的目的(许多专家学者在口头上都是那样认为的,只是谁都不敢写成文字罢了)。

但是,我始终闹不明白,为什么我贴的从不同角度看问题的帖子往往成为“众矢之的”呢?最令我纳闷的是,在我客观地谈健全法治观念,既要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又要誓死捍卫人的沉默权利,因为前者可以保障人的言论自由,而后者可以确保人免遭逼供时,竟然有人把我当成官僚利益的维护者,并加上“将那些敢于出来做领头羊的人说成是逼供的人”这样无中生有的话语。请问,这种乱扣帽子的言行是不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

写到这里,倒让我想起为什么有的人那么热衷于追求绝对的言论自由了,因为拥有这种言论自由,他们就可以免遭“诽谤罪”的起诉了。壮族在线·僚人家园居然有这么一些漠视人格、藐视法律的板主,我老翁只能说不知是好是歹了。


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03-9-15 22:21
这段时间本人忙于某些业务,没有太多的时间来上网,原谅我在更多的时候选择了沉默(沉默未必是金,呵呵)。

我同意南粤孤客贝侬在本帖75楼的观点,也认为诸位贝侬不必在细节问题上过于纠缠,“大家都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就罢了”。伤和气还不是最要紧的,关键是一味纠缠下去很难理论出什么结果来,白白浪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


作者: 越色僚人    时间: 2003-9-15 23:00
本来,今晚随便浏览了一下家园就想休息了,不过看到了郁水啸翁这番沉重的话,不禁要说两句,希望能够为自己做一点辩解,更希望能够化解一些不该耿耿于怀的过节。

郁水啸翁在86楼的话,前6段我是完全支持的,第7段里的壮文代替外语考试的措施,不如让我们以后有机会一起来验证我们所听到的,哪个是事实,在未得到证实之前,请允许我保留置疑的权利。

而郁水啸翁所说的,您的帖子往往成为“众矢之的”,我想有点敏感了。实际上,您在很多问题上,特别是在壮语文出路上的见解,包括我在内的很多贝侬,都是很佩服的(说句良心话,是由衷地佩服)。只是,在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上,包括我在内的有些贝侬,立场就比较“顽固”,对郁水啸翁的反弹也很大,不过,我相信这都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信念,而非要置对方于死地吧。

比如,您说您是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但是这个帖子被删掉本身就说明了事实(当然被删掉的根本原因不能说是因为您),而您说捍卫人的沉默权利,我想这谁都不反对吧。我对勒茂21世纪的提问有自己的理解,我觉得这样一个问题并不象您所说的那样是一个“逼供”,他说话的一贯作风我想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我想勒茂21世纪不会真的要逼着大家回答他的问题吧?即使他想这样做,也没有权利这样做吧?事实上,我回答他的问题,只是说出了我想说出的话而已。

而至于“乱扣帽子”云云,令我十分愕然,您怎么当真了?忘记这只是我们的一个俏皮游戏而已么,这个游戏不就叫做“题外话”么,游戏的发起人也不是我本人吧?

我是热衷于追求言论自由,这一点我毋庸讳言。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就拥有“诽谤”的自由,不说大的社会,我们小小的论坛里也有制定过整顿论坛秩序的法规吧?谁要是对着一个人诽谤和侮辱,我想我们的众多贝侬是不会允许坛主徇私枉法的吧?达到违规上限,就必然被取消发言的权限,这是有目共睹的。而引起争端的根本原因,确实是围绕着为什么删除了这个帖子这个问题,而这个帖子,如果是按照正常的言论自由原则,完全是可以发表的吧?难道这个帖子本身也也漠视了谁的人格、污蔑了谁了么?

我十分渴望能够与郁水啸翁您达成和解,但是请不要将这个和解建立在让我失去立场或者在思想上妥协的条件上,而希望是建立在对本民族的热爱与为之奋斗的理想之上。如果,我的这些话,令郁水啸翁无法接受,或者反感更甚的话,那我也只好请求您捍卫我说话的权利了。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5 23:39
這條帖子的氣氛很不好。當然,刪帖作為社區的重要大事,引來不同貝儂激辯是可以預計的,但激辯也要有激辯的風度,不要辯得面紅耳熱就失去理智。有些地方,大家有不同立場,去到一定程度,明知不會有共識,誰也辯不倒誰,就和而不同,尊重對方為一個好對手就是了。

尤其不當的,是不以正路作辯論,而是以打擊士氣、令人尷尬等「歪路」務求令對方「抓狂」。這很易就變成意氣之爭了。

再者,字裏行間含沙射影,指桑罵槐,也不是光明磊落的做法。

我不是專指任何一方,這些不良之風之做成,所有參予辯論的人都要儆醒。

最後,即使任何一方意見佔上方,也要友善對待非主流的意見。否則,我們和我們曾批評的一些網上論壇,又有何分別呢?


作者: 勒茂21世纪    时间: 2003-9-16 09:54
这个帖子的紧张气氛,看来始作俑者是勒茂我了。

其实,问题看简单点吧,我与老翁最大的分歧,其实就在于我认为我们没有言论自由,而他认为我们应该在自由和民主之间做一个选择(我还是不能接受他这个理论)。还有第二个大的分歧,我喜欢批评时政、给政府提意见,老翁则不然。

既然我们愿意求同存异,那就没有什么不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的。在此,勒茂我一方面坚持自己的思想和看法,一方面为自己用过的一些不适当的语言词汇、以及将对立推向极端的做法诚恳地向老翁先生道歉,希望您老人不记小孩过,大家一笑泯恩怨,OK? :)

愿我们以后的探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如果有什么对立的看法,尽量避免用伤和气的言行来达到使自己的观点压倒对方的目的,而是平和地表达自己的反对立场、说出自己的观点。我想,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僚人家园何尝不能一心一意谋求发展?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6 13:43
我对人对事一向都十分认真,对于法律更是如此。在这里我把我对法律的看法摘录一段转贴在下:

“对于国内的法律以及执法状况,我始终坚持这么一个简单的观点:法律就跟电一样,是让人透彻认识和正确利用的,而不是供人观赏和玩耍的。如果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那通过正常渠道呼吁人大加快修改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只能老老实实依法办事。”

与此相比,越色僚人对人对事可能是另一种看法了。比如,在前面帖子中无中生有地说我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云云,在88楼又说,“您说您是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但是这个帖子被删掉本身就说明了事实(当然被删掉的根本原因不能说是因为您)”。

我老翁什么时候说过我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了?我对于违法的言论一直鲜明地表示坚决反对,我只主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言论而已。我在贴“题外话”的时候,是客观地表明健全的法治观念应该同时誓死捍卫人说话的权利和沉默权利,我有指明勒茂21世纪是“逼供”的意思吗?我知道在这样的讨论环境中贴那个帖子,可能有人会理解我所说的“逼供”是指勒茂21世纪,所以特别明确标明是“题外话”,而且特别提示“不要过多联想”。可是,越色僚人还是把我的意思曲解了,并说,“我觉得这样一个问题并不象您所说的那样是一个‘逼供’”,还说,“事实上,我回答他的问题,只是说出了我想说出的话而已”。

越色僚人认为自己没有“乱扣帽子”,并说,“您怎么当真了?忘记这只是我们的一个俏皮游戏而已么,这个游戏不就叫做“题外话”么,游戏的发起人也不是我本人吧?”你真的以为那是俏皮的游戏吗?而且是我认可的俏皮游戏?

你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就拥有‘诽谤’的自由,不说大的社会,我们小小的论坛里也有制定过整顿论坛秩序的法规吧?谁要是对着一个人诽谤和侮辱,我想我们的众多贝侬是不会允许坛主徇私枉法的吧?达到违规上限,就必然被取消发言的权限,这是有目共睹的。而引起争端的根本原因,确实是围绕着为什么删除了这个帖子这个问题,而这个帖子,如果是按照正常的言论自由原则,完全是可以发表的吧?难道这个帖子本身也也漠视了谁的人格、污蔑了谁了么?”

我简单回答你,那个被删除的帖子没有漠视人格,也没有污蔑谁。但是,你说我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等等,在我看来,就是污蔑我,漠视了我的人格,而删除帖子完全是另外一码事情。

你说你十分渴望能够与我达成和解,但是请不要将这个和解建立在让你失去立场或者在思想上妥协的条件上,而希望是建立在对本民族的热爱与为之奋斗的理想之上。你还说,“我的这些话,令郁水啸翁无法接受,或者反感更甚的话,那我也只好请求您捍卫我说话的权利了。”

我明确答复你:

你在楼上的一些语言已经超出了一般讨论所能允许的范围,甚至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自由言论范围。为了让你更清楚地认识你的立场、思想和说话的权利,为了我的人格尊严,为了使大家更加明白法律与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我保留对你起诉的权利。


作者: 越色僚人    时间: 2003-9-16 14:08
下面引用由越色僚人2003/09/15 04:18pm 发表的内容:
新帖一个题外话:

在某个社会里,官僚主义盛行,民怨一直是被忽视甚至被压制的,其中有的人实在无法忍受,敢于走出来大声疾呼,希望与他有同样志向的人也敢于走出来,坦诚自己的良心,于是,虽然胆小但是还是有正义感的少数人终于还是走了出来说出了真话,即使声音很小。但是,有的人却维护官僚的利益,将那些敢于出来做领头羊的人说成是逼供的人。不过也可以理解,因为“逼供”一直是他所维护的官僚的惯用手段,所以也就以为平民也有逼供的权利和恶习了。 ...


以上是我的原话。
下面引用由郁水啸翁2003/09/16 01:43pm 发表的内容:我简单回答你,那个被删除的帖子没有漠视人格,也没有污蔑谁。但是,你说我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等等,在我看来,就是污蔑我,漠视了我的人格,而删除帖子完全是另外一码事情。

请您找出我说你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的原话来。在说到这个话题之前,请看清楚标明“题外话”的前提,而且原话里没有指名道姓吧?虽然您可以说这是指桑骂槐或含沙射影,但是法律上恐怕不成立。而且,请考虑清楚这样的题外话、以及这样的做法是谁先发起的。要不然,恐怕会让贝侬们笑话的。

下面引用由郁水啸翁2003/09/16 01:43pm 发表的内容:
我对人对事一向都十分认真,对于法律更是如此。在这里我把我对法律的看法摘录一段转贴在下:
“你在楼上的一些语言已经超出了一般讨论所能允许的范围,甚至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自由言论范围。为了让你更清楚地认识你的立场、思想和说话的权利,为了我的人格尊严,为了使大家更加明白法律与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我保留对你起诉的权利。...

什么叫石头砸自己脚,我这回是领教了,再也不想做任何辩解。我倒想看看我是如何个构成诽谤罪与违反国家法律。


作者: 越色僚人    时间: 2003-9-16 14:15
我对在这个帖子里自己说过的任何话负责。

我毫不掩饰对某些人的心胸倍感失望。

我宣布退出这个话题。


作者: 浪人    时间: 2003-9-16 14:25
1、回答勒茂74楼的提出的关于“言论自由”的问题——我认为,理论上有。社会生活中没有。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6 19:42
「官僚利益的维护者」可不是貶意啊。我也一向是「中國利益的維護者」、「香港利益的維護者」、「學生利益的維護者」、「社區利益的維護者」,有甚麼問題?即使是「官僚」兩個字,本身也不是貶意啊。「官僚」是指政府內工作的公務員,因此我們才稱公務員的結構是「官僚架構」,這是中性的,如「這個國家的官僚架構很精簡」。如果有人說某些人是「官僚利益的維護者」是誹謗,那如果有人說我是「學生利益的維護者」又是否誹謗呢?

當然,如果我自己是學生,但又以身為學生為恥,那又不好說了。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6 20:34
雖說我已立意不談形以上的概念,但這一兩天又實在忍不住再思考。我的意見是,世界上有絕對的言論自由,也有絕對的言論不自由,但這兩種情況都是極罕見的。絕對的言論自由,在只有一個人的時候,說甚麼都可以,就是絕對的言論自由。事實上,只要兩個人相處,例如一個老公,一個老婆,出於各種人性化的理由,作老公的已經有一些東西不會說出口。同樣,絕對的言論不自由,也是罕見的,即使如專制獨裁如北韓,在官方允許的範圍內,大家都可以說話歌頌誰誰誰的,歌頌的方式也可以各人有各人的方法。

因此,我的思考結果是,言論自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兩個社會相比,或一個社會的不同時期相比,我們才可以比較出,這個社會的言論自由較那個社會多。例如,我就認為香港的言論自由較新加坡多,但不及一些北歐國家。

如此來說,我們討論的,就不是倒底一個社會有沒有言論自由,而是誰比較自由,及同一個社會的不同時期相比,是否越來自由了。

如果談到國內的方面,我認為中國的今日是比中國的過去多更多言論自由的,今日的中國較一些國家有更多言論自由,但和香港、台灣相比就差得遠了。不論一個社會的言論自由現在是在何位置,我們都不應該滿足於現在的位置,特別是當一個社會進步空間還是很大的時候。如果一味以人家也不是絕對自由來為自己的相對不自由開脫,那只是阿Q精神而已。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6 22:21
先回阿沛95楼的帖子。在现阶段的中国大陆,“官僚”二字是“官僚主义”的意思,是个浑身坏透、极臭的政治词汇,几乎政府所有的坏处都与“官僚”有关。无论是正直的政府官员还是黎民百姓,都恨透了官僚。我想,在你明白这层意思之后,也就明白“官僚利益的维护者”是个怎么样的概念了。不过,现在书店里卖的一些从英文翻译成汉文的书籍,“官僚”确实是中性词,只是译者不得不花费一定的篇幅进行解释和说明。

回到本楼讨论的言论自由问题,我认为各位同仁所说都有道理,所以我把这个讨论称之为“知识交换”。在这样的交换过程当中,争论的各方都有各自的视角和理由,而且都是站得住脚的视角和理由,只是各方表达的方式各不相同罢了。正因为如此,不论结局怎样,我都认为是双赢的,而且,谁学得越多,谁就赢得越多。

本来,各方的讨论,特别是后来我跟越色僚人的讨论,开展到阿沛89楼的帖子就可以结束了。这个时候结束,就基本实现了众多版主所呼吁和期望的“圆满结局”。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这种“圆满结局”历来是人们梦寐以求的。

那我为什么要执意向前,把事情逼到悬崖的边缘呢?为什么要进而对越色僚人说保留对他(她)起诉的权利呢?是因为越色僚人完全具备了犯法的要件(连他/她是谁、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呢)?是因为我的名声受到了影响(连我是谁、在哪里恐怕还没人知道,何谓名声之有)?是因为真正的庭辩可以让众人懂得自由、民主跟法律的关系?是因为我需要贝侬们向我赔礼道歉?是因为我故弄玄虚沽名钓誉?是因为我心胸令人倍感失望?是因为我故意策划“悲剧”的结局?是因为我要毁掉僚人家园?还是因为其它的原因?

在争辩结束时,不知考虑这些问题并寻找答案还有没丝毫有实际意义?

不过,越色僚人宣布退出这个话题,确实叫我陷入深思。深思之余,我想起了以前粘贴的已经尘封了很长时间的“钉子”这个帖子。现把那个帖子转贴在下,权且算是我反思后得到的启示。

                                            钉 子

有个年轻的小伙子,朝气蓬勃,热气方刚,争强好胜,因此常常跟别人吵架,发脾气。起初,他父亲告戒他,来日方长,有话慢慢说,急了容易伤和气,他非但不听,反而以此为乐。

后来,他发现身边的朋友们都离他而去了,倍感孤单。他告诉父亲,要改掉那个坏脾气,可不知怎么改法。父亲告诉他说,以后要发脾气的时候,咬紧牙关,拿锤子把钉子钉到窗外的白杨树上。

小伙子照做了,每次要发脾气时都猛钉钉子。过了蛮长一段时间,他的脾气变好了,遇事总冷静思考后再说再做。以前的朋友又回到了身边。他感谢父亲的建议,父亲说:“脾气改好了是好事。现在把那些钉子都拔下来吧。”

小伙子照做不误。回到屋里,父亲指着窗外的白杨树说:“你看,树上多了些什么?”小伙子看了看遥遥头。父亲说:“那累累的伤痕,怎么也难以愈合呀!”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6 22:34
「官僚」和「官僚主義」是一樣的嗎?那麼「成人」和「成人電影」又是一樣的嗎?
作者: 郁水啸翁    时间: 2003-9-16 22:54
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词典词典》(修订本)第464页有专门解释。

不过,按照权威词典编撰学家的理论,通常词典反映的词汇内容落后于社会现实20-30年时间。

此外,词典中一些词语的义项并没有完全准确地反映词语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印象。所以,要真正了解词语的实际意义,一般要根据其所处的“语境”来判断。


作者: Is-peiq    时间: 2003-9-16 23:27
語境的判斷並不可靠,因為同一句說話不同人會有不同的詮釋。我猜法律界不能接受那麼不準確的論據。

再說,假使「官僚」真的等於貶意的「官僚主義」,也不一定構成誹謗。誹謗的最大特徵,是對方所說的東西和事實有明顯的差別。例如說人是一頭狗,但那人不是狗,因此就可以構成誹謗。但如果指著一個智力較低的人說他是「弱智」,就不是誹謗了。因此,自覺受誹謗者應該提出証據,指出對方所說的和事實有明顯差距。

如果只是批評別人而批評是基於實情的話,是很難搆成誹謗的。例如一個學生品行差劣,老師批評他「你的品行差得要死」,那不是誹謗。如果「誹謗」成為人們逃避他們不願接受的批評的避難所,那麼我們還會進步嗎?

再假設人家的話是真的構成誹謗,在網上的話又是否可以提出起訴嗎?雙方都一直不是以實名登入,而是一個虛擬的身份進入。如果一個人在網上誹謗現實中的一個身份,如指名道姓某某單位的誰誰誰是豬,那現實中的誰誰誰當然可以控告那網上的人。但如果是一個虛擬的身份被誹謗,那可以在現實中提出控告嗎?這是有極大疑問的。誰人可以說那虛擬身份因為被誹謗而損失多少東西?損失多少利益?那正如香港前陣子一單著名的案子,有人打網上遊戲中辛辛苦苦用網上貨幣買回來的網上武器給人偷掉了,那是一種偷竊罪嗎?(判決結果為:不是)

也許,網上虛擬世界的控訴,還是找一個網上虛擬的法官來審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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