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近日出台《广西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四类社会组织中除涉及政治、法律、宗教、涉外、异地商会、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外,在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可直接向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暂行办法》在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条件上有较大改革。概括起来有:
“两允许”:允许“一业多会”;允许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突破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字号限制,以适度竞争方式,打破资源垄断,促进行业协会提升造血功能,实现优胜劣汰。
“两降低”:一是降低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成立时,将会员标准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二是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
“两取消”: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
“一简化”: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一鼓励”: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采用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形成品牌连锁服务
http://www.gxzf.gov.cn/zwgk/bmdt/201505/t20150526_4433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