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不一定要招拍挂
发布时间:2012-12-14 作者:李炜
问题
某矿业公司取得了一矿山的采矿权,在采矿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堆放采矿废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对该矿业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回占用土地。矿业公司不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
问: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否正确?
2.如果该矿业公司申请采矿用地,是否需要招拍挂?
分析
在我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通过登记获得的,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并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同时,取得采矿权也不当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把取得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所以采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矿业公司没有取得采矿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的处罚是正确的。
关于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对采矿用地都未作详细规定,只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随着近年来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出让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对于申请采矿用地的,凡不符合划拨目录的,都以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后再以出让方式取得。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都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原来的土地分类里,采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的范围,这就使得采矿用地也被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但由于采矿用地与采矿权紧密相连的特殊性,使得采矿用地招拍挂很难实现,这为实践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有效保障采矿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带来了很大困难。2007年8月10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7T21010-2007)中,将工业用地定义为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将栗矿用地从工业用地中独立出来,定义为采矿、采石、采砂(盐)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并将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以及仓储用地统一为一类,即工矿仓储用地。这样采矿用地就不是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另外,采矿用地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取得方式,即自用自营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组织自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采矿权人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但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