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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广西日报电子版
http://www.gxrb.com.cn/html/2010-09/25/content_440712.htm
不知道之前家园有没有刊载过这篇文章,今年我无意搜索到的: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
广西日报 2010-09-25 ■ 民 办
民族语言文字问题是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各民族人民对自己的语言文字怀有特殊的感情,把平等享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看做是真正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基于上述认识,中国政府提出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重要原则,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语文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订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的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民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