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及民族语文工作虽然经历过挫折,但总体来讲,成就是巨大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使用领域、使用层次、使用程度上都有显著扩大和提高;有传统文字的少数民族语文,在教育、翻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方面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大大提高;政府还帮助一些文字不完备或无文字的少数民族改进或创制了文字;国家语言文字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机构有效圳行使了管理权利,形成了国家、省区市、脚叫盟、县旗四级民族语文工作管理网络和跨省区民族语文协作体系;各级民族语文工作机构通过一系列语言规划,推动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以及民族语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为落实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社会全面进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变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以及民族语文工作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影响,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这些影响和问题既有国际大环境造成的,也有国内问题引起的;既有认识不到位产生的,也有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需要进一步认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地位以及民族语文工作的重要作用,理清思路,明确方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努力做好民族语文工作。
目前,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民族语文工作的法制建设而言,需要刻门在进一步理清现有法律、法规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民族语文管理工作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涉及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这些法律的共同杨自理念是“各民族者洧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但各有不同的侧重。
《宪法》侧重各民族语言平等的国家理念,以及母语使用所体现的民族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立足于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对其在行政、教育、出版、媒体、公共服务业等领域的使用做出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则强调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权利,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地方的政府行政、学校教育、法院检察院等领域的使用做出规定。关于行政用语和教育用语,《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说明,应当在行政和教育领域实行民族语文优先的民族语和汉语的双语制。
在国家层面,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14部法律,都对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诸如《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家语委、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等16项规章,也都有相关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除了自治条例对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有规定外,不少自治地方还制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其中自治区级3部,自治州级11部,自治县级9部,有些地方还制定了诸如语言文字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单项规定。
上述行业法律、地方条例或规定,基本都是结合相关领域、地方民族语文的实际情况,对《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少数民族民族语言文字条款的细化,并规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也就是说,我国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扶见、条例、规定等,都是从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和民族语文规划的角度,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而做出的规定。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有规定,但大都比较笼统,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行业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虽然比较具体,但行业的专一胜以及各民族地区的差异性,致使其无法顾及其他行业,更无法统揽全国。另外,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受其法律地位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实际的困难。因此,及时制定一部能够反映我国各民族共同利益和愿望的、概括长期以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成熟经验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的、具有权威性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是国家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另一个角度看,过去,国家没有专门的语言文字法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迫切性还没有凸显出来。现在,国家颁布并实施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障显得有些失衡。少数民族期盼出台一一部保障自己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专门法律的心情越来越迫切。
面临着新的形势,在实践中怎样有效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处理好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已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了刻门的面前。为了依法行政,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领域的法规体系,适时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以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在我国,汉语文的通用语地位是各民族语言关系的反映,是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交往过程中自然形成的。鉴于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应该准确反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的关系,把《宪法》中关于语言文字的根本原则加以具体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和国家应该采取的措施,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语文工作管理体制,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语言行为准则。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可以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文在更加稳定、和谐的关系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繁荣。这无疑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在一亿零六百万少数民族人口中,除通用汉语文外,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在130种以上(包括台湾高山诸族使用的19种南岛语系语言),各类少数民族文字达60多种。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间的交往空前频繁,掌握汉语文的少数民族人数不断增加。尽管如此,全国仍有约6000万少数民族不同程度地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其中3000万人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工具,这些少数民族多分叔炭疆地区。在60多种少数民族文字中,正式使用的有30多种,其中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七种文字还是国家政治生活使用的文字。简言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维系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聚居区的社会正常运转方面,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以及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国情,决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必要性。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我国各种语言文字社会文化功能决定的
语言文字的社会文化功能具有两个特征:层次性和功能互补性。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文;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聚居区域内具有区域优势语文的地位;有些语言虽有文字,但使用范围很窄,其社会文化功能较低;有些语言不但没有文字,而且只在村落、社区甚至家庭内部使用,其社会文化功能更低。这说明,我国语言文字的社会文化功能存在显著的层次险。
同时,各种语言文字还存在功能互补性。处在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社会文化功能的语言文字都有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汉语文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汉语文不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层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一定范围内、在相当多的人群中仍发挥着汉语文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仅在少数民族的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今后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发展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用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我们更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其正常的使用和发展。
(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少数民族基本权利决定的
对于一个民族而言,能否真正享有平等权利,首先表现在该民族是否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语言文字问题,把语言文字平等看作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文字表达思想、接受教育、传递信息、谋职就业,是少数民族的基本人权之一。如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社会、文化等领域接触不到本民族语言文字,听不懂广播,看不懂电视和其他文化产品,其最基本的权利难以保障,就难以融入现代社会文化生活;如果体现少数民族重要特点的语言文字逐渐被弱化、边缘化乃至逐渐消失,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实上,语言文字环境越宽松,各民族间互学语言文字,尤其是少数民族学习通用语言文字的风气就会越浓厚。相反,如果少数民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愿望得不到满足,不仅会造成民族隔阂,也会在感情上挫伤少数民族学习通用语言文字的积极性。因此,只有尽决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的人权,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维护语言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共存格局,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一种语言就是一种文化资源,语言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最集中的体现。语言文化的多样性不仅为各民族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和谐共处,为各民族保持自身活力和创造力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而且为各民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文化资源。从多民族国家角度看,文化差异越大的民族之间,功能互补性越强,值得吸收和借鉴的东西越多。历史和现实证明,汉文化之所以能够源远流长,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离不开少数民族文化的贡献。推广国家通用语文,对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非常必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对于弘扬民族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加强民族团结,同样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讲,语言文化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将会给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和谐、文化的繁荣发展带来好处,而立法是有效保护语言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证。
(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本民族文化中占据重要的甚至核心的地位,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且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此,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其文化事业的发展,是保护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客观需要。
1.文化渗透和文化安全问题。我国有30个跨境民族,其语言文字是跨国界分布的。当国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产品不育编足本民族需求时,境外同语种、同文种的文化产品就会乘虚而入。这不利于我国的文化利益和文化安全,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也有潜在的消极影响。
2.边境安全问题。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境民族语言文字在边境贸易、防毒和缉毒等工作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
(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并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的需要
近些年,我国相继签署了一系列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国际公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国际局势的变化,一些境外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时常以发展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借口,以保护少数民族的重要文化资源和民族权利为幌子,肆意歪曲和攻击我国的民族政策、语言政策、双语教育政策以及人权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形象。因此,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文化发展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抵御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而且对于维护我国在国际上良好的形象,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并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需要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仅维系着本民族的文化认同,而且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各少数民族都对自己的语言文字有着特殊的情感,都有强烈的文化认同感。这种情感和认同感在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那里往往表现得更加强烈。当母语受到他人歧视,或者其使用受到其他语言的国办,语言使用者的情感、自尊心就很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我们在加强国家认同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民族文化的认同,处理好国家认同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任务。
(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是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工作的保障
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主要体现在决策体制和决策程序上,而决策体制和决策程序需要法律的保障。经验证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能单靠行政手段管理,否则,就很难克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文化功能大多处于弱势,其社会地位、社会使用、社会影响均受到一定局限,很容易导致轻视或忽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现象发生。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导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缺乏行政支持力度,缺乏经费投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至今尚未建立民族语文管理机构,有些地区虽然建立了民族语文管理机构,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难以对民族语文的推行、使用、教学、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等重大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和指导;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业务主管部门认识上不一致,做法上有分歧,不同部门之间又缺乏统一的、上下协调的管理机制和机构,致使民族语文工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他像少数民族新创文字的推行、不同文字类型的选择无法可依,濒危语言文字的保护呼声高、具体措施少的现象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影响了民族语文工作。总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立法,对于准确定位民族语文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进一步明确民族语文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确定民族语文工作的发展方向,对于健全民族语文管理机构,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使其在健全的法制轨道上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来源:《民族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