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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凤山通报"3•27"事件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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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0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月29日,凤山县通报了“3.27”民警鸣枪示警打伤一群众致死事件的调查结果。调查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当事民警鸣枪示警是正确的处置办法,完全符合“枪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伤及群众是很偶然很意外的事件,他们表示遗憾和痛心。目前,有关部门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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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31 16:43:00 |只看该作者

广西凤山民警鸣枪事件被害人获得国家赔偿58万元

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31日电 广西凤山县公安局通报,发生在27日的民警鸣枪致人死亡事件中,当事民警鸣枪示警符合“枪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目前,事件被害人获得国家赔偿58万元,亲属情绪稳定。

  据了解,27日凌晨,在处理一起持刀打砸事件过程中,几名滋事者将警察围住。一个高个子民警喝令拿刀男子把刀放下,对方不听,举刀追砍民警。危急时刻,目击者看见年纪大的民警拔枪朝天开了一枪。枪响后,局面暂时稳定下来。当时无人知道这一枪打中了人,直到伤者的妻子下楼来求救,随后伤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被击中者从5楼窗户伸出头来往楼下看。

  记者了解到,鸣枪民警今年50多岁,是一名副大队长。调查组认为,鸣枪示警却打伤群众致死纯属意外事件。事件发生后,凤山县委、县政府领导召集死者家属代表召开协调会,就有关补偿事宜进行沟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死者家属同意政府的补偿意见。28日晚,死者家属已将死者下葬,事件已经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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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20:27:00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死者太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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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4-1 12:23:00 |只看该作者

好奇害死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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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01:02:00 |只看该作者

是犯过失杀人罪!!

家属一定要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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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06:00 |只看该作者
目击者

处警民警被人围攻

3月28日,记者到凤山县采访,多名受访居民对此事件的态度比较冷静,他们认为,民警当时是被迫开枪的,打中人实在是太偶然了。“死者更是倒霉。”有居民说。

MP5KTV娱乐城位于凤山县云峰路中段,靠近江堤,附近开了六七家小旅馆,事发时这些小旅馆都还开着门,还有人在打牌,不少人亲眼目击事发经过。

有目击者告诉记者,27日凌晨1时许,他们看见一群年轻人在追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有人猛砸啤酒瓶,还有人拿着刀,但没追上,那个拿刀的人还朝路边一个灯箱广告招牌砍了几刀,大家都很害怕。接着就看见一辆警车开过来,下来三个民警,但这些人不害怕也不逃跑,居然把民警围了起来,还拉拉扯扯的,三个民警被分隔在三个地方,相距几米远。

一位目击者当时离现场很近,他告诉记者,后来开枪的民警年纪比较大,好像是领队,“他被三四个人围在人行道上,对讲机也掉了,不知道是不是被那帮人打掉的”。

这时,一个高个子民警喝令拿刀男子把刀放下,对方不听,举刀追砍这个民警。危急时刻,目击者看见年纪大的民警拔枪朝天开了一枪。枪响后,局面暂时稳定下来。

但谁也不知道这一枪打中了人,直到伤者的妻子下楼来求救。伤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家就在现场附近。据事后了解,被击中的人当时从5楼窗户伸出头来往楼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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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06:00 |只看该作者
调查结果

民警鸣枪符合规定

3月29日,凤山县通报称,根据调查结果,“3.27”事件中的民警在处警中使用的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到持刀歹徒的追砍,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在紧急情况下,民警果断鸣枪警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调查组还认为,鸣枪示警却打伤群众致死纯属意外事件。记者得知,事件发生后,凤山县委、县政府领导召集死者家属代表召开协调会,就有关补偿事宜进行沟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死者家属同意政府的补偿意见。28日晚,死者家属已将死者下葬,事件已经妥善解决。

据介绍,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公安厅,河池市委、市政府领导都高度重视。自治区公安厅、河池市政法委、河池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到凤山指导工作,当地纪委、检察机关也介入调查。

记者了解到,鸣枪民警今年50多岁,是一名副大队长。公安机关还传唤酗酒滋事的违法嫌疑人员彭某等9人,查实后,对其中5名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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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6:07:00 |只看该作者
警方回应

不遗余力打击犯罪

在现场采访期间,记者听到居民议论出警的警力太少,他们说,当时闹事的有10多个年轻人,还有刀,但110为何只有三名民警到现场呢?一居民说:“我认为民警来得少了。如果能多几个民警,他们也不敢这么嚣张,也就不用鸣枪来控制局面了。”

对此,凤山县公安局覃局长向记者表示,派三名警务人员出警处置,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他说,当时是夜间,三名民警正在街面巡逻,报案者没有讲明人数多少,出警要求民警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如果先期处警民警到了现场发现需要增援的,公安机关还会增派后援力量。

有群众反映,这两年来凤山县街头不时有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给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可斗殴者被公安机关抓进去没几天就放出来了,所以这些人并不害怕,甚至在外面叫嚣:“进去了最多关半个月。”群众尤其希望公安机关能加大打击力度。

覃局长说,公安机关对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绝不手软。群众恨不得把违法犯罪人员“通通抓去坐牢”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是,拘押较短时间的都是在治安处罚的范畴,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都是依法进行的。(记者 奚振海)

www.gx.xinhuanet.com  2010年03月30日 12:50:01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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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21:45:00 |只看该作者
朝天开枪,打中5楼的?缘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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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7:45:00 |只看该作者

从“被击中的人当时从5楼窗户伸出头来往楼下看。”俺相信真的是“实在是太偶然了。‘死者更是倒霉。’”

同情!


山歌不唱忧愁多,大路不走草成窝; 钢刀不磨生黄锈,胸膛不挺背要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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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0:56:00 |只看该作者
50岁了还在职难得呀!但应该有失职罪的行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3-31 10:58:06编辑过]

我不再回忆回忆什么过去现在不是从前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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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14:35:00 |只看该作者

五楼看热闹被枪击伤,真的是太倒霉了啊!

估计是因为现场出警的警官被那些地痞流氓围困骚扰中,

警官想对天开枪警示那些地痞流氓的时候,

被地痞流氓推搡造成枪口方向有偏向才造成误伤吧!

客观的来说,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不当后果,

只要不是警察本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也不应该让警官付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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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03:17:00 |只看该作者
你应该有过失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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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02:15:00 |只看该作者
符合规定开枪也应是过失犯罪,鸣枪示警,枪口一定是不能对人开枪,只能是对空开枪,这里的‘空’不是天空的空,是向不损害别人和有价值物品的方向开枪!你的枪口对准了人头而你本身不懂,这就是你的过错!因你的过错造成无辜生命的死亡,政府还要用人民的血汗钱去补偿!你应该有过失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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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2:44: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犀利哥在2010-3-31 20:27:08的发言:
只能说死者太倒霉

倒霉就该死吗?这是什么逻辑!!?

但是也可以理解。。在现时的中国!什么怪事都是在正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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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06:39:00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对待别人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因为都是人,平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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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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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21:16:00 |只看该作者
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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