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行政区划已于1996年底作较大改动。《越南民族与民族问题》(范宏贵著,广西民族出版社,1999年8月)对此表述如下:
“越南的行政区划是省、直辖市、县、乡(社)、村4级。
1976年以前,有3个直辖市、1个特区、62个省,2个自治区(西北泰族苗族自治区辖山罗、莱州、义路3省,越北自治区辖谅山、高平、北太、宣光、河江5省)。
1976年,小省合并为大省,取消自治区,全国有3个直辖市,1个特区,36个省。
后来又经过调整,有3个直辖市50个省: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河江省、宣光省、高平省、谅山省……。
越南第九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于1996年11月6日决议,北太省分为北件省和太原省,河北省分为北江省和北宁省,海兴省分为海阳省和兴安省,明海省分为薄辽省和金瓯省,南河省分为河南省和南定省,广南—岘港省分为广南省和直属中央的岘港市,贝江省分为平阳省和平福省,永富省分为富寿省和永富省。这样,共有4个直辖市57个省。其中有46个省208个县有少数民族居住。
越南习惯以地理位置分南北方,广平省及其以北,即北纬线17度以北各省称为北方,以南称为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