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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彝语电视频道在凉山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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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4:1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Daih'it Aen Binzdau Vahyiz Youq Liengzsanh Guh Baenz

全国首个彝语电视频道在凉山开通
  
 
■ 王 云   发布时间:2009-1-8 14:13:50   原出处:四川日报  
 
 

  1日,凉山州西昌市银厂乡甘边村3组彝族村民罗洪博石家一家人早早围坐在电视机旁,观看自己的母语电视节目。当日,全国首个彝语电视频道在凉山开通。

      凉山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自治州,也是彝族语言和文字保留得较为完善和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最普及的地区。为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资源向民族文化资本转变,着力改善和解决广大彝族群众看电视难的问题,更好地架起党和政府联系彝族群众的桥梁,凉山州在全国彝族自治州中率先开通了彝语电视频道。

      彝语频道每早7:30开播,一直持续到第二日凌晨结束,设有《彝语新闻》、《致富经》、《彝学访谈》、《彝语电影》、《彝州艺苑》等栏目。


  http://www.yizuren.com/article.asp?articleid=5670
  

    无意中看到这个消息,表示祝贺。

    但是,想到广西,心里就不是滋味,都想骂娘。

    真不晓得,咱们所谓的广西壮语卫星频道“筹备”要到什么时候啊……一个自治州,一个自治区。一个不上千万的民族,一个将近2000万的民族,一个是从早上7点半到次日凌晨,一个仅仅20分钟……Mbwn yo, siliengz lai ho!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15 14:25: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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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5-16 01:21:00 |只看该作者

人家新疆、内蒙都有几个少数民族语言的卫星频道,甚至延边也有一个朝语频道,我们连一个也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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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5-15 23:51:00 |只看该作者
壮语壮文教育已经被釜底抽薪了,就是像开播,资源也有限啊。大家想过这个问题没有

热爱祖国,热爱壮族! 团结民主,自强自立! 坚强勇敢,尚文尚武! 沉稳求实,积极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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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5-15 15:49:00 |只看该作者
广西的壮族官员有责任!

山歌不唱忧愁多,大路不走草成窝; 钢刀不磨生黄锈,胸膛不挺背要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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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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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4:24: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勒丁布壮在2009-5-15 14:13:32的发言:

……

真不晓得,咱们所谓的广西壮语卫星频道“筹备”要到什么时候啊……一个自治州,一个自治区。一个不上千万的民族,一个将近200万的民族,一个是从早上7点半到次日凌晨,一个仅仅20分钟……Mbwn yo, siliengz lai ho!

壮族应该是将近2000万,而不是200万。

期待壮语频道的早日开通。


窥天地之奥而达造化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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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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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4:26: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越色僚人在2009-5-15 14:24:43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勒丁布壮在2009-5-15 14:13:32的发言:

……

真不晓得,咱们所谓的广西壮语卫星频道“筹备”要到什么时候啊……一个自治州,一个自治区。一个不上千万的民族,一个将近200万的民族,一个是从早上7点半到次日凌晨,一个仅仅20分钟……Mbwn yo, siliengz lai ho!

壮族应该是将近2000万,而不是200万。

期待壮语频道的早日开通。

Doiq mbouj hwnj, gou gaij gvaqdaeuj gvaq!

对不起,已更正!谢谢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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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7:58:00 |只看该作者
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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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9:40:00 |只看该作者
哪个有内部消息的出来说一下广西壮语频道的事啊

Mwngz ndei,Dieggagguenj Bouxcuengh Guengjsae(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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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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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20:20: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想家的人在2009-5-15 19:40:45的发言:
哪个有内部消息的出来说一下广西壮语频道的事啊

是的,我也不相信有这个消息。我们必须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呼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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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4:19:00 |只看该作者

    Swcigih laebbaenz 50 bi angqhoh sat le, seizneix youh caem roengzdaeuj gvaq, guh aen binzdau Vahcuengh gaiq saeh neix ciemhciemh deng vunz lumz lo……

    50大庆过后,壮语卫星频道的事情似乎是一个幌子,没有了风,也就不招摇、不摆弄了……没看到别人的消息就罢了,看了后就忍不住来气儿啊!

    日复一日,遗忘掉了?

    筹备?!!!

    ——1万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15 14:21: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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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07:51:00 |只看该作者

沈北海常委、宣传部长去年向新闻界的表态,今天看来真是泡影了!堂堂的壮族自治区,五十大庆这个庄严的时刻说的话都能当成儿戏,简直是强奸壮语使用人群2000万人的民意!

贝侬,我们怎么办?上书中央?合理合法地游行?我们怎么办??

集会、游行是宪法给予公民的权利。只要按程序申请,合理合法就可以。有关部门不要反应过度,请不要“跨省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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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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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07:53:00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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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度莫在2009-5-15 15:49:56的发言:
广西的壮族官员有责任!

广西的壮族官员,都是裤裆里没有卵子的货,你让他们说话,杀了他们也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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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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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17:49:00 |只看该作者
不知是谁的责任?对于一个近两千万人的要求视而不见,要是动用问责制,该拿谁是问?我们这个民族有这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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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6:00:00 |只看该作者

ytd tryt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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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4 18:05:00 |只看该作者
我真的无话可说了,我们始终被放在糊弄甚至捉弄的位置

以前因为害怕错过了很多,现在越是害怕的事情我越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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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9:43:00 |只看该作者

彝语频道开通仪式:http://www.lstv.net.cn/movie/show.php?itemid=3871
另外,凉山彝族自治州电视台:http://www.lsiptv.cn/movie/list.php?catid=49

Caezgya bae yawjyawj vei!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7 19:44: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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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23:3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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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岱族、侬族要都归为一个民族,恐怕僚人都几庞大了。不过这几个族习俗真的完全一样么?长期的隔离,恐怕各自都进化了。Ethnologue把壮语、汉语都叫做超语言,里面分N个语言,但是汉语官话(Mandarin)占到汉语族绝大部分的人口,而壮语系列中没有一个语言占到主体的。壮语文之所以难以通行,也许是因为壮人不是任何一个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主体民族,与维吾尔、藏、蒙等不同。再说壮文用拉丁拼写,比起不用拉丁的藏、蒙、彝、朝鲜等语文,根基尚待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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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07:41:00 |只看该作者
壮语人口没2000万吧,只有1000多万。壮语的几个分支根本不统一,不能完全互通,要开办一个统一的频道,恐怕很困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31 7:42: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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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08:19: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冰热海风在2009-5-31 7:41:36的发言:
壮语人口没2000万吧,只有1000多万。壮语的几个分支根本不统一,不能完全互通,要开办一个统一的频道,恐怕很困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31 7:42:23编辑过]

在中国,只要政府支持,基本上没有什么事是有困难的!

其他少数民族语言也是有分支的,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比壮语分歧还大,

汉语也同样,没有电视,普通话也是很难推广的

“开办一个统一的频道”目的就是要统一壮语。

越南壮族也算上就有2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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