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今后首府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将可跨县(区)招生
来源:南宁市民委 2005-06-22
今后,广西南宁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在校生的人均公用经费将高于其他普通学校的15% 。据从 5 月24 日至 27 日召开的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部地方性民族教育法规—《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首府今后的民族教育将有法可依,南宁市将在教育资源、教育经费上对民族教育予以特殊倾斜,以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南宁市是一个以壮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8.06%,居全国五个民族自治区首府城市之首。《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实施后,首府民族教育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现状将有所缓解,民族教育经费将有稳定的来源。今后,南宁市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以高中阶段为重点,同时发展多种形式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政府将办好一至两所民族高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办学条件较好的市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班,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办民族小学、民族初中,民族乡应当设立民族小学、民族初中,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主要实行寄宿制和助学金制。今后,南宁市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和民族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以财政拨款为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对贫困、边远地区的民族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减免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和补贴的生活费,由市、县(区)财政拨专款解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在校生的人均公用经费高于其他普通学校的15%。
(刘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