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名称为:壮族文化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壮促会)。
第二条:壮促会是民族性、文化性、公益性的团体。壮促会以“为民族,为国家,为人类 ”为宗旨。
第三条:在正式成为独立的社会团体之前,挂靠广西都安高中。壮促会在遵守党的文化方针、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壮促会的一切权利属于会员。会员依照章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本会事务。
第五条:壮促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除名誉会长和顾问外,由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条:壮促会设会长一名,常务秘书长一名,副会长两到三名,下设人组部,外联部,计财部,宣传部,网信部,编辑部,文艺部,体育部,营销部,培训部十个部门,各设部长一名,部委若干。校内班级会员人数较多的,设理事长一名。
第七条:壮促会开展各项工作,开展各种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相关活动和竞赛,组织向全国相关报刊杂志投稿,提高壮促会声誉。促进民族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民族文化生活,提高会员各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凡支持壮族文化发展,愿意遵守壮促会章程的广大壮族同胞和兄弟民族同胞(尚属校内组织阶段,仅接收校内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分性别、年龄、财产多寡,自愿加入壮促会,经考查合格后均接收为壮促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壮促会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法》的相关内容,支持壮文立法,提倡汉、壮双语教学,
提倡使用壮语交流,提倡壮、英、汉三语并行,要求会员努力做到同时具备使用壮、英、汉三种语言的能力。
第十条:壮促会注重加强与其它社团的交流。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都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章程除名的除外。
第十四条:会员有参与壮促会的民主管理,向壮促会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各部门成员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有进行相关学习和按照所在部门职能参加相关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有向会报社编辑部投稿的权利。会报社成员除享有此权利外,还有为本会会报认真写稿的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的优秀作品享有优先在会报上发表的权利,由壮促会向其他相关权威、优秀报刊杂志推荐。
第十八条:会员须按季度交纳一定的会费作为壮促会的活动经费之一,具体由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会员有申请退出壮促会的权利。
第二十条:凡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党的文化方针,违反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和壮促会章程、严重影响壮促会声誉的会员,壮促会对其有作除名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会员拒缴会费或无特殊原因长时间拖欠会费的,壮促会对其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 组织结构
机构和职能:
人组部: 主管人事、组织、策划
外联部: 会外联系、交流、合作,争取赞助
计财部 主管会计、财务收支
宣传部: 美术排版,形象设计、宣传
网信部: 管理、维护本会相关网络,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信息
编辑部: 编辑本会会报及相关文件,组织本会会员间的
文学创作、交流,代表本会 参加对外的相关交流
文艺部: 发展民族文艺,代表本会参加各类相关表演、比赛
体育部: 发展民族体育并代表本会参加各类体育竞赛
营销部: 代表本会参与经济活动,所得利润为本会经费来源之一
培训部: 培训相关工作人员
设各部是为了给会员提供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会员如有专长,可选择进入相关的部门。若不愿加入各部,可保留普通会员的身份。
第四章 会报、专集
第三十一条:壮促会定期出版会报,每年还会组织出版专集。
第三十二条:会报,专集应常争取与其他相关报社、杂志社、文学社交流。
第三十三条:壮促会聘请有关领导及给予本会大力支持的有名望的社会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监督壮促会活动的开展及会报、专集思想上的严肃性,并指导壮促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壮促会的指导精神:宏扬壮族文化,倡导文化多元,促进民族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壮族文化发展促进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