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
查春学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该文从布依族的自然带拜习惯与议榔的由来追溯了布依族传统的自治方式一一议榔制度,并分析了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的内容度其性质。以政治学的思维深刻地分析了布依族议榔制度的功能,度其当代的价值。
关键词: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K892.98.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6)01—0047—05
布依族是贵州高原上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于贵州省的南部、西南部和中部地区。在云南、四川两省的部分地区以及越南北部山区也有少量零星散居。在与其他民族共同缔造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布依族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自治习惯或方式一“议榔” 制。因此,追溯其根源、内容、性质、功能及其当代价值就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的溯源
布依族的议榔制度源于其自然崇拜与对金丝榔树的敬仰。二者对议榔制的产生有着本质和必然的联系。
(一)布依族自然崇拜的习惯
布依族是一个多神崇拜的民族,在布依族的传统文化中,盛行着崇拜自然的观念,多数崇拜自然物,其年主要以敬奉社神、山神、石神、树神最为普遍。(P29)许多村寨均尊自然物为神,例如 ,有的供奉树神、雷神 门神、灶神、龙王等。这种多神的自然崇拜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引起的,另一方面是对自然物的畏惧与崇敬而产生的。而这种自然崇拜反过来又影响到了布依人的生产与生活习惯,乃至布依人日常的村寨生活和纠纷处理的方式。例如,对触犯村寨规章的村民,要求在全村民的公认下到神树、或是神山、或是石神等下面发毒誓,以示不再重犯或危害他人的利益。他们相信自然神力量的伟大和坚不可摧,还认为自然神不仅与人口繁衍、家庭兴旺关系密切,而且对祛病驱邪有特殊作用。因此他们把各种自然神作为本民族的象征与标志。
(二)“议榔” 的含义
1.“榔” 的含义
“榔”,即槟榔树(布依人称之为金丝榔树),是一种质地坚硬、生命力强的树种,一株参天的金丝榔大树一般要六七人才能合抱,有数十丈高。在布依族村寨中,一般都有很大的金丝榔树。布依人视其珍贵,敬奉为神。相信在其下,能得到榔树神的保佑。
2.“议榔” 的由来
如上文所述,由于布依族对自然物一一榔树的崇拜。在解放前,布依人在处理村寨内部公共事务或是外部事务时,都要召集全村人民到榔树下商议。例如,处理村寨内部纠纷、村寨共同利益、家族内部事务,抵御外来侵辱,维护本寨生产与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本族或本地的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时都要到榔树下统一民意,商议对策。于是“便产生了家庭议事会,后来发展到以地域为基础的数姓相邻的自然村组成的议榔制,选举产生榔首或榔头,制定榔规。”(p159))这种在榔树下举行会议商议事务的制度就是“议榔”制的由来。
二、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的内容及性质
布依族议榔制度是布依族民间传统的一种自治方式,是相对于国家政治系统的一种非正式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其内容与性质两方面加以考察。
(一)议榔制度的内客
1.榔头管理制度
榔头是在议榔制度下民主选举产生的,几乎没有任何特权的村寨管理领导,他们由各村寨推选,没有特殊的福利待遇,也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事地点,平时和普通村民一样在本寨参加劳动,只有遇到重大纠纷或者发生战事时才出面组织。他们没有世袭继承的权力和地位,完全靠自己的才华和品格赢得大家的信赖。没有建立类似于常规国家机器,当需要全体动员时,榔头们出面动员与组织就可以了。所以布依族社会在外人看来是组织松散的,寨内除了一些德长者也没有什么专门的管理者,但实际上却有极强的凝聚力和紧急的社会动员能力。
2.榔规
议榔制度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制定管理本村或自然村组的规范,这种规范一旦通过并固定下来就是榔规,是布依族村寨的传统习惯法。榔规的制定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形式,但都要有隆重的具有宗教含义的仪式来增添榔规的神圣力、权威性与神秘感,以便使村民在心理上有极强的畏惧心理。榔规具有极强的社会约束力。而且榔规惩罚极严,村民都不愿、不敢触犯。
(二)布依族议榔制度的性质
1.原始民主性
布依族的议榔制度长期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公社制的原始民主制的残余。就原始性而言,一是氏族社会的影响深远,血亲意识浓厚。议榔是以血亲家庭和部族关系为核心。二是村寨的公田、公地、公山、公林、公塘等有相当的比例,村民们在那里共同劳动,其收获物不论大人小孩,人人有份,实行绝对平均分配,原始公有制的残余仍然存在。三是议榔在制定、执行榔规。祭祀祖先,举行重大活动之前,都要聚众杀牛饮血盟誓。这反映了原始氏族社会和部落联盟留下的痕迹。四是对违反榔规者应受什么样的惩罚和怎样惩罚问题上,如果本人意愿与公众存在争议时,往往由老摩(巫师)使用“神明裁决法”裁定。这表明了榔规中具有原始氏族社会神秘性的遗存。五是一旦通过神明裁判确定了某人为案犯,往往使用火烧、水淹、砍手足、活埋、赶出村寨、倾家荡产等严酷刑法。这表现了榔规具有原始习惯法落后和残酷的一面。
就其民主性而言,议榔的产生、运作和变动,乃至榔规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是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的。其表现为:一是榔头选举都是村寨中民主协商的结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区域的一切重大事务,没有任何特权与报酬。二是议榔的各级组织,如榔头议事会、榔头与族长联席会议都一律平等,榔头之间也一律平等。三是榔规都是经全体村民协商制定出来的,如果要修改,也必须征得所有村民的一致同意。
2.自治性
就自治性而言,“议榔” 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一是对内,主要是调解和处理村寨内部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治安,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宣讲榔规;搞好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处理纠纷,主要是调解处理有争执的田、土、山、林、河等边界和所有权的纠纷、偷盗纠纷、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调解处理违反禁忌事件,有关内勾外引互相残杀事件等。二是对外,就是自治与联防相结合。这里的所谓自治,就是自卫,就是为了村寨和民族的安全,自动组织起来,通过立约的方式,团结一心,共同对外,抵御官府、兵痞、土匪的抢掠和搜刮,以解决“内部不和肇事多,外患侵来祸难息”的不安全局面。(p45)
三、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的功能
布依族传统的议榔制度虽然跟今天我国民主与法制观念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但是,原始并不意味着野蛮,传统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落后。其在历史上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二大方面。
(一)有利于布依族村寨的和谐
1。有利于维护村寨的正常秩序
和谐首先必须建立在有序的公共秩序基础之上。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在村寨纷争处理的诸多形式上具有很大程度的民主性、公开性与公正性。例如,前述议榔制的榔头管理模式、榔规的制定与执行、榔头与族长联席会议等都具民主性,公正性与公开性。这种民主性、公正性与公开性在某程度上在村民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又反过来支持了议榔制度运作的权威,使议榔制具有了维持村寨公共秩序的强大功能与权威。从而保障了村寨秩序的和谐。
2.有利于村寨政治民主的生成
“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p208),而我国现代的民主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虽然布依传统议榔制与现代民主制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其也具有一些现代民主的特征,首先是民主推选榔头。榔头都是村寨中经充分民主协商推选出来的。而榔规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都是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的。其次,公开透明性。榔头们办事必须公平合理,注意征求村民意见,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随时可能被村民撤换。最后,平等性。对于违反了榔规,无论是谁,必定要受到严厉惩罚。但是,对违规者给予什么样的惩罚,采取什么方式方法执行,得由榔头根据榔规集众人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执行。以上议榔制度的一些特征说明,在封建专制的中国,村民能平等、公开透明、民主协商地管理和处理村寨内部事务不能不说是利于当时村寨内部民主政治的生成。这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种“自然长成的民主制”或“无限制的纯粹民主制”。
(二)有利于国家政治系统对村寨的有效整合
1、有利于缓冲社会矛盾对国家政权的冲击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由于幅员辽阔以及农民从事分散的小农经营,国家权力系统往往无法对广大乡村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管理,而布依族村寨的公共问题或是村民之间的纠纷,由于有了议榔制度这一处理村寨内部与外部公共问题的解决机制,使得布依族民间的矛盾在村寨系统内部或是村寨系统间就得以淡化与消解。其最终缓解了民间与国家政权的直接对抗,化解了民间矛盾直接对国家政权的冲击。
2.有利于加强布依族村寨的利益表达与利益整合
村寨是一个各种利益交织的社区,利益主体有村寨集体、家族、家庭、个人等,利益的类别又划分为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包括家族、家庭的利益),当然还可以划分为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在布依族村寨,维护村寨的公共利益和村民的个人利益同样是村寨集体和村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追求的目标。在维护、追求和表达村寨利益的过程中,由于有了议榔制度这一组织形式,布依族民间的利益表达得以畅通,利益得到了很好的整合。布依人可以通过其族长或是榔头层层反映自己的利益。
3.有利于国家政权对民间的渗透与管理
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当时的国家权力由于本身力量所限,往往无法对广大乡村进行有效的渗透与管理。这时我国传统上通常采取的方式是把诸多社会管理的任务下放给基层社会的民间组织和民间权威,如宗族、公亲等。而作为民间权威的布依族议榔制由于具有很高的权威,国家权力通过其在布依族民间的高度权威使国家法律(王法)通过族规、祖训家规、榔规得以渗透到民间。从而有利于国家权力对民间的有效渗透与管理。
四、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的当代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显然,布依族的议榔制在布依族的村治系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刻影响。其当代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
列宁曾经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努力发展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民族成份等等的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使群众直接参加基层社会生活的管理,使社会主义社会不仅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而且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p156)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它是通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因此,加强对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的吸收与利用,是邓小平关于“吸收 切人类文明成果”来发展自己的体现,是有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使自治权的体现,是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体现。
2.进一步加强了村民自治方式
布依族议榔制度作为一种具有民族特点的基层民主自治形式,对于布依族村寨依法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将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第一,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成员时,村民们自然投票选举那些德高望重、有真才实学、诚恳踏实、办事公道、作风民主、不谋私利的能人;第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只有分工、职责的不同,没有地位上的不平等,不允许有不受规范约束而享有特权的现象存在,这就充分体现了平等的精神;第三,村民委员会干部在组织管理,进行决策,办理重大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时,必须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体现村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利益要求;第四,村民委员会干部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克己奉公,努力为村民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反之,如果不热心为村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办事不公道,作风不民主,以权谋私,侵犯村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村民们将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撤换、罢免。不难看出,一直存在于布依族村寨的议榔制度与我们现在实行的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民主自治形式并不是相悖的。我们今天完全可以继承和发扬议榔制度的优良成份,使之成为布依族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因素。(p57)
3.公民社会的培养
党和政府的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传递着一个共同的理念一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不断迈向政治民主。而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布依族传统议榔制度是布依人政治参与的一种有效形式。由于其在布依族的村寨政治系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刻影响。布依人可以通过这种政治参与形式逐步学习和接受被现存的政治体系所肯定和推行的政治信念和规范,获得政治信仰、政治知识、政治情感,形成特定的政治思维和政治行为模式。从而实现布依族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
4.有利于减少行政成本
发扬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使其为我国少数民族自治服务,从来都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种人文精神,也从来都是历代经世济用之正途要术。从中国封建集权国家组织在乡村社区实行自治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似乎在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之下,更有可能允许基层社会实行某种程度的乡族自治,因为它更无须担心地方自治的发展会危及到其政权的稳固。相反,允许乡村自治,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统治策略。(p92)因此可见,我们发扬、吸收和利用传统文化中的精要部分,可以使中央减轻其行政上的负担,同时又可以使农村社区获得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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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12—02。
[作者] 查春学(1975一 ),男(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政治学理论专业200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宄政治学理论与民族政治学。
摘自: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第26卷总第1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