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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边墙兴废与明清苗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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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10:4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提交者:jlwd 加帖在 文化散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边墙兴废与明清苗疆社会 作者:张应强

摘要:苗疆边墙的修筑,是明清两代中原王朝在经营西南地区过程中,采取的诸种防苗治苗措施之一。文章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边墙兴筑过程的梳理,初步澄清了以往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中存在的一些舛误或偏颇;并进一步讨论了在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苗疆边墙兴废折射出的明清数百年间苗疆社会变迁的某些重要侧面。

关键词:苗疆;明清;边墙;社会变迁



位于湘、黔、川诸省界邻山区的苗疆边墙,近期因与长城拉上关系(诸如被称为中国“南方长城”、“苗长城”或中国长城最南端等),而成为传媒报道的热点,引起了社会以至学界的关注。就笔者所见之相关报道来看 1 ,传媒或者对苗疆边墙之故实语焉不详;或者阻于时空久远和文献缺失,将明代边墙与清代边墙完全混为一谈;个别报道甚或不加考稽,信口开河。而参与考察的学者所发表的意见及当地学者过去的讨论,也有一些舛误或偏颇之处。本文根据笔者手头能查阅到的史料,对明清两代在苗疆构筑边墙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梳理和必要的澄清,并描述边墙兴废所反映的明清苗疆社会变迁的某些侧面。

一、明代苗疆边墙的兴筑及其背景

在历史文献中,苗疆是一个较为含混的地理概念,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其所指往往相去甚远。这里与边墙并称的苗疆,亦称湖南苗疆,特指今湘黔川三省交界地区,据清嘉庆二十五年( 1820 )刊行的《苗防备览》所载《苗疆全图》,主要包括今湘西麻阳、凤凰、辰溪、吉首、泸溪、花垣、古丈,黔东铜仁、松桃,四川秀山等地,属沅水上游辰水、武水、酉水诸支流流域。大致而言,湖南苗疆是随着自明代开始的中原朝廷对西南地区开发经营的渐次深入,而慢慢进入地方官员和朝廷的视野的;而在特定的地方社会历史背景下,在苗疆构筑边墙成为不同历史时期朝廷所采取的诸多防苗治苗措施之一。堪称清代为官苗疆者必备手册的《苗防备览》和《苗疆屯防实录》以及地方志等文献,均对明代构筑苗疆边墙有较详细记录。如乾隆《辰州府志》载:

(万历)四十四年乙卯( 1616 ),辰沅兵备参政蔡复一以营哨罗布、苗路崎岖,难以阻遏窥觑,请发帑金四万有奇,筑沿边土墙,上自铜仁,下至保靖汛地,迤山亘水凡三百余里,边防藉此稍固,……天启间,水西乱,辰沅兵备道副使胡一鸿委游击邓祖禹,自镇溪所起至喜鹊营止,复添设边墙六十余里。 2 蔡复一于万历四十二年( 1614 )迁湖广参政,分守湖北,兼署兵备,驻扎于辰州,因奏请征剿红苗、改州设卫未允,而请帑兴筑了这道沿边土墙。至天启初年,贵州水西安氏反叛,时任辰州知府的胡一鸿被擢升为辰沅兵备道副使督运援黔军饷,为防御镇筸诸苗,命镇筸游击邓祖禹添筑北段六十余里的边墙,作为其运饷和防苗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明代先后两次所筑苗疆边墙为土墙,在明清各种史料记载中俱确凿无疑。其走向及起止,乾隆末年“膺沅州明山讲席”、乾嘉苗乱时入幕赞议军务的湖南溆浦人严如熠有考曰:

考苗疆边墙旧址,自亭子关起,东北绕浪中江,至盛华哨,过长坪转北,过牛岩、芦塘,至高楼哨、得胜营,再北至木林、湾溪,绕乾州城、镇溪所,又西北至良辛营、喜鹊营止。 4

这道边墙把苗疆划分为东南与西北两部分。中国老一辈民族学家凌纯声、芮逸夫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对湘西苗族进行民族学田野调查时,已注意到苗疆边墙遗址,并提出了卓有见地的看法,认为“明代建筑边墙,并非有意依地形而筑,是因为汉人的移殖苗疆,先占有东南部的溪河下游区,苗人退居腊耳台地,凭险以守……当时的边墙,虽为汉苗的界线,而同时亦即为两个自然区域的区分。” 5 汉人的屯垦移殖,被视为明王朝于万历年间修筑苗疆边墙的主要动因。

明初洪武年间,朝廷即在湖南苗疆建立了卫所制度,先后设立沅州卫和辰州卫,并有“左右中前后所附焉” 6 ;以保靖军民宣慰司领五寨(即清代凤凰厅)、筸子坪二长官司。后洪武三十二年(即建文元年, 1399 )又置镇溪军民千户所,隶辰州卫,分其地为十里:

惟下四里颇遵汉法,然常与永顺连壤互争,遣官勘议,经百余年乃定。至上六里苗民,则阳顺阴逆,叛服无定。永顺苗与保靖苗为仇,每唆上六里苗攻保靖,招抚反复,为边境忧。 7 直到清雍正八年( 1730 ),始抚定上六里生苗,建设永绥厅。在这二百多年的时间里,有汉人身份的人群的屯垦移殖和土著苗人渐化为民,当为其时苗疆开发相辅相成的同一个过程。此过程的结果之一,自然表现为地方政府控制的户口田粮从无到有和不断增加。史料记载,明成化八年( 1472 )辰州府有 19491 户、 127220 口,正德七年( 1512 )增至 19691 户、 141705 口;成化八年,辰州府官民田地塘共 4007 余顷;而辰州卫有屯田 928 顷 37 余亩、地 31 顷 22 亩,沅州卫的屯田数也不下此数。 8 时人对苗疆屯垦事务有详尽的讨论:

镇筸营哨相距各数十里,土城之内尚有房屋,出城则崇山峻岭,一望苍莽,绝无人跡。然各哨土地膏腴,溪洞之水,足资灌溉。宜令各哨之民,不论土著流寓,悉听籍名,照州县保甲之法,一甲五户,一户若干丁,联为乡兵,任其于无主之地,自议开垦,各分疆界,创结茅庐。十年以内,虽有丰收,免科粮税。每岁终,哨官以乡丁某垦田若干亩,申抚彝官为稽覈,以杜争冒;抚彝官仍每岁于哨官中,择其善能劝相、开垦最多者,详请优奖,以示激劝。久之,阡陌既富,则庐舍栉比,即以此民抽选训练,平居互相守望,有警协为防守,则屯卒募兵之道均得矣。 9

无论事实上屯垦是否按此模式开展,讨论已反映了当时屯垦情形的某些重要侧面。

这样,我们大致可明了与此开发过程相伴随的官府军事征剿和苗人叛服无常,并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明末苗疆边墙修筑所映射出的这一地区有明以来发生的某些重要变化。史载:

明宣德间,萧授筑二十四堡,环苗地守之,捣苗巢穴,而苗近百年无事矣。至嘉靖中年,苗大猖獗,张岳改为十三哨。其后,或因或增,至为四营十四哨,卒无以防苗也。 10

于是才有了万历年间三百余里边墙的修筑;而且,边墙不仅成为“民苗之限”或“汉苗之界”,后来也是“生苗”与“熟苗”相区分的一条界线。苗疆的人群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由此而变得更为复杂。此外,从整体上来看,“湖南苗疆东、南、北三面周围七百余里,环列苗人二千余寨” 11 ,唯筑边墙于东南一带,或当另有深虑。

虽然边备要臣蔡复一请公帑筑成此苗疆边墙,“复设营哨,养汉土官兵七千八百名,各哨选游兵头目、巡墙队长,领兵数十名,虽雨夜接替传签、沿墙巡视;墙圮则令兵时为补葺”;然而,其界分民苗、防御“苗患”的功能尚未及充分发挥,崇祯年间“寇乱苗叛,土墙尽踏为平地矣”。 12 明清之际边墙已是残垣仅存,但清初乃至清中叶,当朝廷重新经营苗疆之时,边墙故址仍被引为“汉苗”界址,成为各级官员讨论苗疆事宜的重要出发点之一。

二、清代苗疆边墙的议与筑

清初数十年间,固国基,灭南明,平三藩,无暇关注僻处南服一隅的苗疆。直到康熙年间,作为控制及经营边疆可供选择的一种“一劳永逸”的策略,苗疆边墙的修筑才先后两次被提出来加以讨论。

康熙十九年( 1680 )起任辰州知府、乙丑苗乱时“摄分巡道篆”监军的刘应中,于康熙二十五年( 1686 )奉命会同有关官员,在实地考察并访询寨老的基础上,根据苗民家藏《传边录》,厘清了明季苗疆边墙创筑及巡防始末,作《边墙议》,对边墙修筑持慎重的态度:

欲兴筑,必先议费所出,今既无公帑可捐,又不便累民以疑众;且所需金以数万计,边荒文武岂能自捐?况近墙各寨皆熟苗,常资以卫内地,其田亩绣错,非荒壤比,岂便复筑土墙隔之于外?是以未敢轻议。

他还强调边墙修筑的困难所在:

工程浩大,先年原系分守湖北兵备道蔡公创建,今事隶司牧,非边方末弁所能捐助。窃思旧虽有边墙,而倾颓已久,今不过仅有陈迹;若欲复旧,则实需创而非修矣。盖修不过因其间有缺坏而酌量补葺,所费有限也;创者,则从新建造,自无而有,所费则钜也……且当日虽有边墙,亦须七千八百汉土官兵,沿墙分布看守,日夜巡逻;若遇倾圮,则以游兵修葺,方可随时保固无虞。然此乃后来之虑,今且不必预计。但墙今须创而非修,则所捐亦须捐创而非止捐修。 13

尽管刘应中也认为边墙可为“御苗之藩篱”、“全楚之保障”,但他对捐修边墙持异议的情形跃然纸上。作为辰州知府,刘应中以“辰属冲残荒瘠”、边墙修筑“非独辰州一郡之事”,将这一难题上交“各宪裁夺举行”,自在情理之中。证诸后引的史料可知,清代第一次修边墙之议并未付诸实施。

清代的又一次议筑苗疆边墙,是在康熙五十年( 1711 )。湖广总督鄂海在其所撰《抚苗碑铭》中,言康熙帝灭郑氏收台湾、平噶尔丹拓喀尔喀,宏威远播,“由是薄海内外,尽入版图”,接着话锋一转:

惟红苗僻处南服,虞夏以来未闻向化,依岩据谷,时出为民患。康熙五十年,臣鄂海膺命总督湖广,披图按籍,以镇筸边墙宜用旧址修筑,绘图奏请。皇上睿虑渊深,谓:如尔议,未足’御红苗,命同提督、巡抚会勘。臣鄂海于九月己酉,偕提督、巡抚、总兵诸臣,自五寨司城北出旧边墙,驰入苗地;庚戌至毛都塘,苗人吴老铁等率其子弟导迎,申述诚款;壬子复自司城至乾州苗境,宣上德意,徧谕诸寨渠长,群苗踴躍忭舞,咸顿首曰:……皆愿为编氓,输赋供役,以奉天子。

于是先后有毛都塘五十二寨、盘塘窝八十寨生苗归服。康熙皇帝闻奏,表示“朕视天下内外一体”,要求地方文武“令皆安堵乐业,咸遂生养,从容化导,教之礼让。” 14 不难看出,此次奏议修筑边墙,或许因为地方官员意识到,此时以边墙事妄渎圣听不合时宜,以至有了与“睿虑渊深”的皇帝的意志相配合的大转变;或许有别的缘由,总之是不了了之。

大体而论,清初朝廷对苗疆的治理,是其经营整个西南地区的重要一环。或许,地方官员两次提出修筑边墙,都与王朝统治进一步深入苗疆的实际需要有关。这种统治力量的渗透,如苗疆五厅县的先后设置,势必对苗疆地区产生深刻的影响。以永绥厅为例,康熙年间,镇溪所上六里苗民前后数次奔诉有司,愿归版籍,改土归流,最后一次地方官查议称:

康熙四十九年九月,据土弁宋纯汉禀称:六里苗人龙德思等愿得复归版图,请令土弁约束、乾州同知管辖。臣(布政使佟国勷暨乾州同知蒋嘉猷等)查镇溪所六里苗民从前虽听保靖司管抚,今龙德思愿为圣朝编户,归汉纳粮,似难阻其归诚,相应准令复业。但宋纯汉土弁微员,镇溪既设流官,应将六里苗民责令土弁专司约束、乾州同知管辖、辰沅靖道经辖,则抚驭得人,而苗民永沾圣化矣。 15

于此似可看出,土著苗人势力的成长在推动改土归流,而地方政府也在利用苗人的力量削弱土司势力,增强对苗疆社会的直接控制。不管怎样,雍正八年( 1730 )建立了永绥厅,次年议于吉多坪筑土城,十一年又改筑砖城。 16 此后,“民自内地而迁,历年开垦,渐觉充裕。” 17 到了乾隆初年,民、苗之间的冲突和争讼已令永绥厅乃至湖南巡抚等官员头痛不已。 18 湘南邵阳人魏源深悉乡里近事,对此有简捷而深刻的叙说:

初,永绥厅悬苗巢中,环城外寸地皆苗,不数十年,尽占为民地。兽穷则啮,于是奸苗倡言“逐客民、复故地”,而群寨争杀百户响应矣。 19

嘉庆年间傅鼐经营苗疆时,不得已将永绥厅城迁往花园(今花垣县)。 20

综合各类文献观之,康、雍、乾三朝一百多年中,尽管苗疆并不平静,苗人叛服与朝廷剿抚的文字不绝于史册,全面修复或重新构筑苗疆边墙却一直议而未决。倒是随着朝廷经营苗疆力量的加强,在苗疆“修城筑堡”成为这一时期的主题和基本手段。从“苗疆全图”中可以看到,“营汛堡坉”的标识符号几乎环绕住整个腊耳山生苗区。

乾隆六十年( 1795 ),以贵州松桃厅属大塘苗人石柳邓聚众起事为起点,出现了一场迅速遍及苗疆全境,并持续到嘉庆十一年( 1806 )才平息的“苗变”。苗变之初,尽管清廷派出名将重臣督办,动用两湖、两广、云、贵、川七省官兵,但由于“兵至苗去,兵过黄集”,清廷不得不面对现实,任用“出身佐贰”,“资格不及亲贵”而“有文武才”,时任凤凰厅同知的傅鼐总理苗疆边务。最终,经傅鼐十年苦心经营,苗疆底定。 21 正是在傅鼐策划苗疆事务的过程中,修筑了为数甚多的碉卡堡坉,以及百余里清代苗疆边墙。据《圣武记》载:

时凤凰厅治镇筸,当苗冲,同知傅鼐有文武才,知苗民愈抚且愈骄,而兵罢难再动,且方民弱苗强也,乃日招流亡,附郭栖之,团以丁壮,而碉其要害,十余碉则堡之,年余犄角渐密。苗妨出没,遂死力攻阻,鼐以乡勇东西援救。战且修,其修之之法,近以防闲,遥以声势;边墙以限疆界,哨台以守望,炮台以堵敌,堡以聚家室,碉卡以守以战,以遏出、以截归。边墙亘山涧,哨台中边墙,炮台横其冲,碉堡相其宜。凡修此数者,近石以石,远石以土,外石中土,留孔以枪,掘濠以防。又日申戒其民曰:勉为之不可失也,是有三利,矢不入、火不焚、盗不踰;有三便,组聚故心固,扼要故数敷,犄角故势强。民竞以劝,百堵皆作。……(至嘉庆四年)是年碉堡成,明年,边墙百有余里亦竣,苗并不能乘晦雾潜出没。每哨台举铳角,则知有警,妇女牲畜立归堡,环数十里戒严,于是守固矣,可以战。 22

这样,在傅鼐主持下,苗疆五厅县共筑汛堡、屯卡、碉楼、哨台、炮台、关厢、关门“一千一百七十二座”,“又凤凰厅接连乾州厅沿边开筑长墙濠沟一百一十余里”。 23 与此同时,又大力推行屯田,“均亩养丁,自穑自卫;始于所属,次暨于乾州、麻阳、泸溪、保靖、古长坪……先后合屯十有二万余亩。” 24

清代的这一段边墙主要以条石筑成,当较为坚固,它是否因袭明代苗疆沿边土墙凤凰至乾州段故址而筑,尚未见到明确的记载。在随后的岁月中,清代边墙也没有像明代 380 里沿边土墙那样,一再被提及和强调。道光初年一份奏折中的描述,预示了该边墙“必致倾废无存”的命运:边墙“原筹有岁修经费贰千九百余两,由辰沅永靖道经管支销,遇有坍塌,随时补筑。乃闻近年来报销不实,各厅县碉卡等项坍塌者,多偶值督抚巡阅之时,亦仅于所经过之处略加粘补,此外听其颓坏。似此年复一年,将来必致倾废无存”。 25

三、明清苗疆社会的变化及意义

以上我们对明后期 380 里苗疆边墙和清中叶 110 里苗疆边墙之修筑始末作了尽量简洁的描述。作为明清两代经营苗疆的一种手段,边墙在不同时期界分民苗、防御“苗患”的作用自不待言,如果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中来考察,苗疆边墙或有更深的历史意蕴,折射出明清数百年间苗疆社会变迁的某些重要侧面。

中原王朝对西南部滇黔“苗人”聚居地区逐步实施直接的统治,始于明代。明初 30 万大军平滇,主力溯沅水至贵州镇远,再沿“黔中通滇孔道”通过黔省腹地,进入云南曲靖。无论是西南土司朝贡,还是朝廷命官上任,多经由这条传统驿路;而以嘉靖、万历两朝为甚的向湖广及黔省征派的“皇木”,也多由沅水顺流而下。湖南苗疆就在沅水辰州至沅州段的西侧,且区域内辰水、武水、酉水也在这里汇入沅水。因此,不管是万历间蔡复一修筑苗疆边墙,抑或此前宣德间萧授筑堡、嘉靖间张岳设哨,拱卫这条重要驿路的目的显而易见。

即使到了清代,灭南明、平水西、削吴藩、辟“新疆”(今黔东南地区)等行动,仍资沅水为军队及给养的主要通道。而其作为经济大动脉的作用,在清代益显突出,如随着朝廷对沅水上游另一条支流清水江的控制和疏浚,自乾隆至民国初年,清水江流域大规模的木材采运贸易,完全依赖沅水与外部市场网络相联接。由此一来,苗疆地区的稳定就成为维持区域内和区域间政治、经济系统正常运转的前提之一。因此苗疆地区明代后期设有偏沅巡抚、辰沅兵备道等重要军事机构;清代也设有辰沅黎靖道或辰沅靖道或辰沅永靖道,偏沅巡抚因事或置或罢,而临时为西南边疆事务设置的多省总督也常常驻跸沅州。

当然,清代嘉庆年间傅鼐完成的 110 里边墙工程,其背景和意义与明代苗疆边墙已大不相同。乾嘉苗变之初:

时乾凤二厅难民,虽招徕复业,而孤落僻村尚有痞苗逗留。同知傅鼐练乡勇、团壮丁,驱逐痞苗,清复一处即筑坉一区,拔壮丁给军器屯守,于要隘筑卡捍御。厅之黄罗寨、水打田等处,各筑大堡,其他烟户零星、地势逼仄者,则令分作数坉,互相联络。坉制因地制宜,宽数丈、十数丈,长十数丈、二三十丈不等;坉身用毛石砌脚二三尺,家封土砖二层,高四五丈;上筑排墙一道,旁开鎗眼,备瞭望、施放火器之用;沟坉容壮丁数十人,牲畜籽种亦贮积其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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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由于当时“湖南环苗东、南、北三面七百余里,其西南二百余里之贵州边,尚未修备”,傅鼐乃于贵州边缘筑设螺狮堡,对苗人形成了包围之势。 27 因而,清代苗疆边墙就与数以千计的碉卡堡坉一起,组成了将“生苗”圈限于腊耳山台地的一道屏障。在某种程度上,苗疆边墙成为中原王朝势力进一步向生苗区渗透、逐步将生苗“化外”之区变成“化内”之地的桥头堡和中继站。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筑沿边土墙时,区分生苗、熟苗的观念还较为模糊。主持修筑边墙的蔡复一在《抚治苗疆议》中提出治苗诸法,其中之一就是“制熟苗”,理由在于熟苗不仅常为生苗之向导,而且更有甚者:

官粮之外,胁称耽守某村,勒取岁月常例,名曰“烟火钱”。既廪于官,又食于民;倏为顺苗以领粮,又倏为生苗以行劫。是彼两利而我两害也。 28

可见,生苗与熟苗(或顺苗)还是很不确定的、在特定具体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的身份标志;在蔡复一所代表的官府的视野中,领粮与行劫已经是确认生与熟、顺与逆的基本标志。在明代后期,各种用于界分苗疆人群的称谓符号也在不断变化,许多称谓同时并存。万历《铜仁府志》的记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苗有二种,其在湖广镇筸、四川酉邑、贵之铜平诸处者,曰“红苗”,即前苗人是也;其在省溪、水(石艮)、黄–诸山,曰“水苗”,本名下里苗,湖广辰州泸溪县镇溪土千户所粮民也。 29 结合第一节有关引文可知,明初苗疆的上六里苗,此时被称为“红苗”;而“颇遵汉法”的下四里苗,则称“水苗”,已是镇溪所粮民,成为明王朝的编户齐民。入清以后,相对应的还有镇苗、筸苗之分,“镇苗向系镇溪所管抚,筸苗即红苗,向系筸子坪长官司抚管。” 30

由此看来,明代兴筑苗疆边墙,其本意或许并不在分隔和界划生苗与熟苗。不仅明代文献在记载沿边土墙时没有明确其界分生熟的作用,而且生苗、熟苗在当时作为一种身份符号,与其他多个称谓并行不悖,内涵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后来人认为苗疆边墙与生苗、熟苗相关联的印象,可能主要来自清人追记明代边墙故事时的一种表述及其不断重复,这种表述和重复背后的理念,与明代修筑边墙者当有很大不同。

事实上,只是到了清代,尤其是施行改土归流后,生苗、熟苗的区分才变得确定起来,由此在官员们的讨论中,边墙也才作为与“生苗”、“熟苗”和汉人的界线相关的问题而出现。从历史文献看,如同清代台湾地区的“生番”与“熟番”的区分一样,苗疆地区“生苗”与“熟苗”的划分,是清廷开发经营边疆地区,在那里逐步建立起新的国家秩序的常用策略,是一种与赋税、徭役、科举等权利与义务相关的身份确认尺度。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苗疆乃至整个西南“苗”人聚居地区,“熟苗”中实际上可能包含了相当比例的明代屯军后裔和其他随屯垦展开而逐渐迁来的人群的后裔。至清代,“熟苗”就成了他们自觉的或被迫的,在新的国家秩序中的一种身份符号。刘应中《边墙议》中所云不宜复筑土墙将近墙各寨熟苗隔之于外,这部分熟苗不管是生苗所“化”,抑或熟苗(甚或汉人)越过边墙旧址在生苗区垦荒开地而聚居成寨,其实从中都可以见到身份象征符号背后的王朝的土地赋役科举制度的影子。《苗疆屯防实录》记载,嘉庆八年,明代由江西迁居辰溪的周麟现等一族十五名生员,被讼冒占凤凰厅学额而拨回辰溪县;嘉庆十三年,傅鼐也查处了一桩乾州、凤凰、永绥、保靖四厅县冒籍和民占苗籍的讼案, 31 这两个个案都反映了身份符号与国家制度的重要关系,同时也是地方社会不同人群利益冲突的一种表现。

此外,明清交替之际,社会动乱,有相当数量的避难之民入居苗疆,加之清初“湖广填四川”的移民过程,苗疆也吸纳了不少移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傅鼐募练乡勇,步步为营,在苗疆实施其所谓“雕剿法”;同时招徕流亡,劝筑民堡,令民自耕自保:

于是垦沿边隙地二万亩,曰官垦田;又赎苗质民田万余亩,曰官赎田。以补助折耗,以廪赏,以葺缮,以周卹,百务并举。而苗占田三万五千余亩,亦以兵勒田,别屯苗兵五千,其苗弁复自呈七千余亩为经费。以苗养苗,即以苗制苗……大抵其经费田,皆佃租变价者;其屯丁田,则附刁躬耕者。其训练与农隙讲武,则屯守备掌之,以辖于兵备道者。使兵、农为一以相卫,民、苗为二以相安。 32

尽管清代兴筑凤凰至辰州 110 里边墙,与明代边墙故址及沿边碉卡堡坉一起,把“生苗”与“熟苗”和汉人严然分开,但沿边内外的往来和贸易却一直存在着。《苗防备览》记载:

乾隆二十九年( 1764 ),巡抚陈宏谋等奏许民苗结婚。当其时,急于化苗,以民苗婚姻洽比,可使气类相感,自当闻风慕义,仍著令;凡结亲者,必设立婚书报官,以便稽查。于禁驰之中寓防维之意。久之而娶苗妇者日众,官不胜其繁,报官之令不行。地方棍徒勾结痞苗,贩卖苗妇女射利。沿边厅邑几于村有苗妇,其父母兄弟往来探亲,与内地姻娅无异。或佣工亲贯家中,径路无不谙熟。一旦变生,呼吸村落徧受其害。苗妇虽在外数十年,无不从其寨人归者。 33

湖广总督和琳嘉庆初条陈苗疆善后事宜时,也把“奸民”出入列为引起乾嘉苗变的原因之一。

自乾隆二十九年弛苗民结亲之禁,客土二民均得与苗人互为姻娅。因之奸民出入,逐渐□□盘剥,将苗疆地亩侵占错处。是以苗众转致失业,贫难无糜者日多。经石三保、石柳邓等假托疯颠,倡言焚杀客民、夺回田地,穷苗闻风无不攘臂相从,起衅之端,实曲于此。 34

至于民苗贸易,也有较多的记载可供查考。如《苗疆屯防实录》卷之四有云:“其实苗地之盐斤布匹等物,胥籍客民负贩,以供日用。如一概禁绝,又多不便。嗣后民苗买卖,应于交界处所听其择地设立场市,定期交易。官为弹压,不准以田木易换物件,以杜侵占盘剥衅端,则民苗永可相安无扰矣。”可见,虽然边墙在文献的表述中已然为民苗界线,而实际生活中沿边民苗的往来和贸易仍然自然而然地进行着。

作者简介: 张应强( 1965 ——),男,贵州金沙人,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副教授,在职博士生。

注释:

1. 笔者所见到的有相关报道的传媒包括:《光明日报》( 6 月 16 日)、《湖南日报》( 5 月 9 日, 6 月 8 日)、《中国文物报》( 5 月 31 日, 6 月 11 日)、《羊城晚报》( 5 月 2 日)、《生活时报》( 5 月 29 日)。《南方周末》( 6 月 9 日),以及中央电视台( 6 月 5 日)、中国地方新闻联报网( 5 月 25 日)等(以上所引报道的年份均为 2000 年)。

2. 乾隆《辰州府志》卷十二《备边》。

3. 均见乾隆《辰州府志》卷三十四《名宦传》。

4. (清)严如熠:《苗疆风俗考》,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又,同样文字亦见于《苗防备览》卷八《风俗》。

5. 凌纯声、芮逸夫:《湘西苗族调查报告》上册,台北南天书局 1947 年版,第 30 页。

6. 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十七《辰州》。

7. (明)侯加地:《边哨疆域考》,载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艺文纂》。另,卷一《沿革考》云将地分为十六里,“自高岩下谓之下十里,高岩上谓之上六里”。录此存疑。

8. 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十七《辰州》。

9. (明)王士琦:《苗地屯粮议》,见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艺文纂》。

10. (清)严如熠:《苗防备览》卷十七《事略》,屯堡。

11. 《苗疆屯防实录》卷之四,湖南巡抚阿林保嘉庆十年十月十六日奏折。

12. (清)刘应中:《边墙议》,载《苗防备览》卷二十一《艺文》。

13. 《苗防备览》卷二十一《艺文》。

14. 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五《艺文纂》,碑铭。

15. (清)赵申乔:《题明六里苗民归镇溪所乾州同知抚管疏》,见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艺文纂》。

16. 乾隆《辰州府志》卷七《城池考》。

17. 乾隆《辰州府志》卷十四《风俗考》。

18. 参阅冯光裕:《散陈苗地情形宜加整饬疏》,见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艺文纂》。

19. (清)魏源:《圣武记》卷七《乾隆湖贵征苗记》。

20. (清)魏源:《苗疆敕建傅巡抚祠碑铭》,见《古微堂外集》卷四。

21. 参阅孟森《明清史讲义》第四编第四章第二节《嘉庆间兵事——三省苗》,中华书局 1981 年版。孟森先生在此节中详细考辨了乾嘉苗事与官书记载正好相反的事实,指出“平苗有表里二役”。此一发现使(清)《国史传》等官书“所叙傅鼐之功,竟不知建碉置卡,屯勇均田,一切所为何事”的矛盾和困惑迎刃而解。

22. (清)魏源:《圣武记》卷七《嘉庆湖贵征苗记》。

23. 《苗疆屯防实录》卷三《屯防纪略》。

24. (清)魏源:《古微堂外集》卷四。

25. (清)贺熙龄:《条陈苗疆事宜九款》(道光六年十一月),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九十三《兵政》。

26. (清)严如熠:《苗防备览》卷十二《城堡考》。

27. (清)魏源:《圣武记》卷七《嘉庆湖贵征苗记》。

28. 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艺文纂》。

29. 万历《铜仁府志》卷二《方舆》。

30. (清)赵申乔:《题明六里苗民归镇溪所乾州同知抚管疏》,见乾隆《辰州府志》卷四十《艺文纂》。

31. 《苗疆屯防实录》卷二十九、三十。

32. (清)魏源:《圣武记》卷七《嘉庆湖贵征苗记》。

33. (清)严如熠:《苗防备览》卷二十二《杂识》。

34. 《苗疆屯防实录》卷之四《屯防条奏事宜》。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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