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壮文在社会使用中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以上述两个法律文本为根据,那么壮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是什么身份和地位呢?两个为依据的法律文本在《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中有体现吗?没有体现的话,这两个法律依据文本是否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呢?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何在?)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壮文的社会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壮文的社会使用,是指将壮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
(这个社会使用、管理的范围定义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企事业单位社团和社会私营单位社团及个人的使用有区别吗?没有区别,怎么体现本管理办法的作用和施行意义?)
第三条 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壮文社会使用的管理工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工商、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民族事务管理单位尽管理职责,那么本使用办法的众多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能力和实际监督能力有吗?监督的职责及监督工作方式在本管理办法中为什么没有体现呢?给这些监督部门这样的监督权限,又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和机制,那么本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到底是监督谁?)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中的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应当与汉文的文字含义一致。
第六条 在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招牌和公章;
(二)报纸、刊物、各级政务网站的名称;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标牌、招牌;
(四)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等各类地名的标牌;
(五)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条幅、横幅;
(六)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很含糊、混乱的使用定义!
如:针对机关团体等行政管理机构的壮文使用要求只是应当,而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和要求,这个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第七条 在同一个招牌、标牌或者条幅、横幅上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
(二)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
(三)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四)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但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相邻悬挂、摆放的,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书写顺序悬挂、摆放。
第八条 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合及设施使用壮文的,应当在投入使用三日前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壮文、汉文的文本;
(二)文字的排列组合样式。
提交备案的材料齐全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我不知道使用汉字是否需要备案,假如不需要备案,为什么使用壮文需要备案呢?出台这个管理办法的目的到底是为了推动壮文的使用率还是为了人为的给壮文的使用制造障碍?假如不是,那么公开使用壮文,为什么还要备案?假如是为了减少壮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文字语法问题,为什么是以行政管理许可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以行政服务的方式来解决呢?
针对以上问题,假如这个管理办法所定义的社会使用范围中,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社团不强制使用壮文,社会私营企业及个人自愿使用壮文的话,将失去本管理办法出台的实际意义。
针对以上问题,按照本管理办法所定义的管理条例,都是“鼓励使用”和“应当使用”那么当要使用壮文的时候又需要进行审批,做事情谁会去增加这个麻烦?本管理办法到底是给壮文的使用保驾护航促进壮文的使用普及率还是增加壮文门槛?出台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壮文的,可以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免费代为翻译。
(假如真的要推进壮文的使用,民族管理事务机构就应当有相应的壮文使用指导服务部门,而不应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来监督壮文的使用?)
第十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在翻译工作中指导翻译委托人正确使用壮文,在技术上协助有关部门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制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招牌、标牌的书写、制作及其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是那些监督管理部门吗?他们的壮文使用能力有吗?
如:我个人开个店面,为了增加我的族群意识,用的壮文不符合语法或者出现错漏,就违法了。有被公安、工商、交通、城管罚款修理的可能,我怎么可能自找麻烦呢?
之前壮文使用没人管,现在出台壮文使用办法了,我却面临被管的局面,而且是众多管理部门看我不顺眼就来管的局面,我个人怎么可能会干这事儿呢?这不是增加这些部门修理自己的理由吗?)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本办法所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
后记:本来很想理性的给他们提意见,但是越看越冒火,所以没办法再理性了。想起一个学者对现行标准壮文的评价:科学性十足,但是因为不生活化,所以没有生命力。
因为搜索壮文使用管理办法的缘故,看到这么一篇中国语言文字网2012年12月2日转发自新华网的文章:壮文走过45载春秋并已在广西普遍使用http://www.china-language.gov.cn/19/2007_6_20/1_19_525_0_1182320886546.html,感觉犹如在做梦,还是让我幸福的活在新闻联播里吧。
不管私下怎么看,在壮族在线网站这个公共网络平台,希望大家的发言用语还是理性一点,假如你们对这个《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有什么看法,大家完全可以打他们办公室的电话去表达自己的态度、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