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53岁,壮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郝佐屯人,1980年经商,后相继购买有客车、东风带挂大型货车。1993年11月和那蜜村委签订开办加油站协议,利用汽车运输得来的资金投资入股和那密村委于1994年4月,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名为某公司的集体企业。我是法定代表人。
由于企业经营处于困境,1995年初,那密村委股东退股,与我签订了退股协议,将50%股权退给我,我夫妇即是该企业的唯一股东,承担了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风险。经过十多年的打拼,发展有三座加油站,资产近一千万元,这是我倾尽全能付出了常人所没有的沉痛代价,而且还有我儿子生命换来的结果。我的付出在此一言难尽。胞姐吴建华利用其协助我管理企业事务之便,眼看我企业发展壮大有这样资产,心生邪念,1999年背着我到县工商局去篡改法定代表人为其儿子李卫锋(当时还在校读书)。父母病故后,2003年又篡改为吴建华她自己。
2003年,我奋力整改加油站得了重病。2004年初,我因病卧床5个多月。胞姐吴建华趁我病痛不能管理企业事务,背着我将两座加油站出租给中石化集团。七年租金是4072040元,但我一分都没得。根据扶乡企字【2004】02号文件,确认我企业与扶绥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不存在资产关系,工商部门按照《关于清理甄别卦靠集体企业工作意见》规定,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该企业的资产应当是我没有退股的出资股权人所有。在企业改制为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必须有我出资人签字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才能合法办理变更登记。但胞姐吴建华为了完全侵占我企业资产和巨额租金,采取手段获得了变更登记,工商局没有完善的合法相关材料却给予变更登记。结果,我在该企业的股权就这样无缘无故消失,胞姐吴建华就这样狠心与我割断关系抢夺了我的资产,形成了广西历史独特案件。
经过亲戚多次协商无法解决,逼我诉诸法院。在五年漫长的官司里,我遭受毒打威胁,尝尽了人间的苦难生活。吴建华变本加厉地迫害我,倚仗她儿子在崇左市检察院工作有关系,拉帮结派形成了地方强硬的保护伞,并供养有黑帮爆徒。
吴建华这个年近六十岁的女人,为什么能这样无法无天嚣张气盛?所谓“要风有风,要雨得雨”,随时随地能叫来公安非法抓捕我,拘留我,她老公配带有电棒,用电棒来催残我。叫来黑帮分子来砸毁我住宅的门窗,威胁我及家人,说:如果你们胆敢到加油站去就灭你全家人性命。吴建华叫来黑帮爆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我非法搜身抢劫,对我人身污辱。
吴建华手上拿有几百万租金,行贿笼络关系。一审法院两次判决我败诉,没有股份。我将事实证据上诉至二审法院得到了改判。吴建华造假,于1999年,无中生有填写一份出资情况(她家人有50万元,我家人有30万元)与企业注册资本70万元不符。2009年11月13日广西高级法院以特殊案例终审判决,我在该公司享有百分之三十七点五的股权,我忍辱负重。但吴建华倚仗着她有地方保护伞,气焰嚣张,拒绝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去年4月,我向地方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县工商局以种种原因为由袒护吴建华,至今都不按法院强制执行通知执行。执行法院又没有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请问,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何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当地相关部门为什么不执行?
天,是共产党的天!地,是共产党的地!为什么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请网友们帮帮我,我该怎么办?哪里还有我控申的地方?我案件比四川自贡县“一个女人七本日记”的案件更加突出,吴建华比陈娅更毒辣。还有新闻工作者敢于采访曝光我的案件吗?党中央三申五令开展反腐廉政。到底是否还有人主持公道,整治行贿受贿的腐败分子。在广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李卫锋,身为公务员,竟然大胆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参与经商抢夺我的合法资产,触犯了《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部冂到底如何处理?请网友及权威人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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