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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23条立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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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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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7-3 00:5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以下是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叛国

  叛国罪规限于:(1)加入与我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意图推翻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或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2)鼓动外来武装部队以武力入侵我国;或(3)协助与我国交战的公敌,意图损害国家在战争中的形势。

  叛国罪行将不适用于非中国国民。为清晰起见,有关的概念都已清楚界定,例如有关战争状态的释义,只指武装部队之间的公开武装冲突或公开的宣战。一般示威、冲突和暴乱等,不列为战争。

  为了消除公众疑虑,普通法中的隐匿叛国罪将会废除,而我们亦不会加入新的法定罪行。

  分裂国家

  分裂国家罪的定义是藉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部分自其主权分离出去。“抗拒行使主权”的提述将在分裂国家罪中删除。

  颠覆

  颠覆罪是指藉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1)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2)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3)恐吓中央人民政府。

  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中,“威胁使用武力”的提述将会被删除,只有真正涉及战争、武力或类似恐怖活动的严重犯罪手段才会被涵盖。

  煽动叛乱煽动叛乱罪是指:(1)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的罪行;或(2)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定的公众暴乱。

  有关处理煽动刊物的罪行,控方将须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有关人士的确具有煽惑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的意图。

  现行法例中有关管有煽动性刊物的罪行会被废除。言论、出版及学术研究自由均充份受到保障。

  窃取国家机密

  只会对现行的《官方机密条例》进行两项轻微修订。

  对于有关保护“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资料方面,受保护的资料只限于与香港特区有关并且根据《基本法》是由中央负责的事务的资料。此外,如披露该等资料会或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有关人士才会被惩处。“国家安全”在现行的法例中的定义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经济资料的自由流通,将不会受影响。

  第二项修订是为了堵塞有关以非法手段取得受保护资料并作出损害性披露的漏洞。

  “违法取览”限于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盗窃、抢劫、入屋犯法或贿赂这些在香港法律下的刑事行为。

  外国政治组织

  现行《社团条例》的条文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及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条例草案不对有关条文作出修订。

  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社团条例》已经赋权保安局局长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在行使该项权力时,须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国家安全的准则属必须和相称的标准,条例草案赋予保安局局长有相类的权力禁制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但该新增权力只可在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先决条件下方可行使─(1)有关组织的宗旨或其中一项宗旨是从事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2)有关组织已作出或正企图作出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谍报活动;或(3)有关组织从属于某内地组织,而该内地组织已被中央人民政府藉明文禁令并按照国家法律,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为理由禁止运作。

  某本地组织被视为“从属”于一内地组织,是指前者接受后者可观的财政资助、前者受后者指示或控制,或前者的政策由后者厘定。

  即使有本地组织从属于被中央明令禁制的内地组织,该本地组织也不会自动被禁制。保安局局长的决定,必须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

  任何对保安局局长取缔某组织的决定不满意的人士,无论是关于事实或法律观点,均可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而有关特设上诉审裁处的建议会被删除。

  取缔决定本身并不会引起刑事罪行;除非任何人士在保安局局长作出取缔决定后,仍继续支持该组织的运作,才构成刑事罪行。

  紧急调查权力

  条例草案将会订明只有职级在总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方可授权行使紧急调查权力。只有在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有人已干犯或正在干犯有关罪行,而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否则调查该罪行的重要证据将会丧失,并因而会对该罪行的调查造成严重影响,方可行使紧急权力。

  条例草案并订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向法院申请手令,方可搜查或检取新闻材料。新闻自由将不会受到影响。

  正如我们早前曾公开承诺,我们不会要求扩大警方的财务调查权力。

  由陪审团审讯

  条例草案将订明被指控干犯叛国、分裂国家、颠覆、或煽动叛乱中煽惑他人干犯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等罪行的人士,将由陪审员审讯。而被控煽动叛乱中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国家稳定的公众暴乱及非法披露罪行的人士,亦可以选择由陪审员审讯。

  符合《基本法》第39条

  条例草案明文规定所有《基本法》第23条罪行条文的解释、适用及执行,必须符合《基本法》第39条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

栽自: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2-13/26/27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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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7-3 14:13:0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贴子最后由南粤孤客在 2003/07/03 02:14pm 编辑]

这样的内容应该与那“不能碰的两根高压线”联起来读,才能提高认识,提高觉悟!

有容乃大 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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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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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6 10:19:00 |只看该作者
香港政府昨天(7.5)对7月1日50万港人上街游行的压力作出部分让步,对《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文件再作三点重大修订,但仍然坚持在下星期三(7月9日)如期提交立法会进行二读和三读。

  行政长官董建华昨天中午召开记者会,宣布港府将对草案文件进行三点修订:

  一、不追究香港组织是否从属于受中央政府禁制的中国大陆组织。

  二、加入“公众利益”,作为公众人士(尤其传媒界)对有关非法披露官方机密指控的抗辩理由,以加强保障公众利益。

  三、取消警方没有事先取得法庭手令、就可入屋调查的权力。

  董建华说,7月1日当天自己从下午到晚上都有看电视,对于市民关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对港府施政,“尤其是对本人施政的不满”,“相当理解和清楚”,自己和港府官员“有必要做得更好”。

  参加“七一大游行”的香港群众提出的诉求,包括要求搁置二十三条立法,要求董建华为6年施政成绩负责下台、让港人直接选举特首和立法会议员,以及要求涉及加税前买车风波的财政司长梁锦松、对沙斯疫情防疫迟缓的卫生福利及食物局长杨永强下台。

  董建华昨天只针对二十三条立法作出回应,但承诺日后将回应市民的其他诉求。

  他重申,港府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订《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了市民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出了多项澄清及51项修订。这项草案不单比其他普通法地区的类似法例宽松,在很多方面比现行法例更加宽松。

  “但我们也了解到,当前社会上对条例草案的修订仍有忧虑及有意见”,董建华指出,主要是集中在3项条文方面。他说,港府行政会议在过去两天召开3次特别会议,决定作出以上修订。

  董建华昨天坚持立法会如期对国安条例草案进行二读,因为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已经造成香港高度政治化,如果再悬而不决将加速社会分化,对香港不利。港府将社会上“最后的、最具争议性、最关注”的3项条文进行重大修改,董建华认为应该能消除社会疑虑。他呼吁香港社会尽快完成这项立法,以便集中精力,共同努力振兴经济。

  在董建华发表声明后,自由党主席田北俊表示要再看民意反映,再决定是否在星期三要求港府押后审议国安条例草案。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发表声明,港府在3项条文中修订后两项,是积极回应新闻界的要求,但认为港府和立法会不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立法程序,应继续听取公众意见。香港记者协会则认为,草案除了这3项条文外,仍有其他条文威胁新闻自由。


北京支持董所作修改

  在北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昨日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问题发表谈话时,表示完全支持香港特首董建华对有关条文所作的修改。

  他表示,特区政府在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过程中,始终注意听取和吸纳广大市民的意见,始终遵循基本法第39条的规定,切实维护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次又决定对公众存有较大疑虑的条款作进一步修订,这种做法是恰当的,相信公众对此是认同和接受的。

转自:http://zaobao.com/gj/zg001_060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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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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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6 10:52:00 |只看该作者
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就是这样玩的,对谁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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