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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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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9 10:0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圣经与法律
     

  没有共同的道德法规,人类就无法共同生活。然而,如果没有对神的敬畏,人类内心深处的贪婪欲望和恶念就会像洪水一样滔滔不绝,任何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无法“堵”住。波斯政治家兼诗人撒迪曾说:“我畏惧神,其次我畏惧那些不怕神的人。”我国一位现任国家领导人也作诗:“我仰望星空,它是那样庄严而圣洁;那凛然的正义,让我充满热爱、感到敬畏。因敬畏神而有内心的制约,辅以社会法律的外在强制,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圣经》就发挥了这两方面的作用,成为社会法律的根基。

  莱斯和曹特在他们那本复杂的《定位:心灵之战》一书里指出:
    
英国众议院每年大约制订 500 个法案(那已经很惨了),同时间大约有一万条新的法令和规条公诸于世。立法当局出手还真大方!想想看:主祷文只有 56 个字(指英文字,以下同),盖茨堡演说共 266 个字,十诫亦仅 297 个字,独立宣言则为 300 个字;最近美国政府公告一项有关卷心菜的菜价上的条文即有 26,911 个字。在州级政府里。每年有廿五万条新的法规,而这廿五万条法规不过是让立法当局和人民一同迷失在法律的迷宫里罢了!没有对神的敬畏,再多的法律也是无法阻止人犯罪的欲望。

  只要稍稍研究过历史文明的人,便会知悉人类对行为的统一规范一直有一种需求。一群人不能生活在一起,除非有一套行为的标准将他们规范起来。关于这个,没有人比神更清楚。祂把十诫写在石版上启示给摩西。没有其它的典章,不管是出自于人,还是源自于其它“神明”,其对法律系统的影响会超过十诫。

  摩西的法律在法律系统催生中扮演了一个直接和致命的角色。早期美洲大陆殖民地里,有不少地方是不多不少地直接援用旧约律法的。此外,犹太人的法典是欧洲大陆和英国两地法律系统之来源,而美国的法律系统来自后者。

  文明初期,习俗、传统和民间故事提供了适当的行为典范。更早之时,温姆瑟写道:“人们的举止只是受到祖先经验累积的左右。”
    
它们之中没有一个像十诫一样地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没有一个可与神启示给摩西的律法相比。

  许多人注意到当今许多法律是从十诫来的。第四诫“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视为是为星期日而编纂的,第五诫“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乃是把家庭神圣化的一则强力的法律,这条法律铭刻在家庭之中的理想延续到了中古世纪、现代欧洲,直到瓦解社会的工业革命出现。第六诫“不可杀人”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七诫“不可奸淫”可视为婚姻乃家庭之基础,是透过禁止通奸来强化“保护家庭”的法律。关于第八诫“不可偷盗”,它认可了私有财产,并与之和宗教及家庭相结合。关于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是禁止伪证,并建立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诉讼。第十诫“.禁止贪夺”,从这一条法律可以引出相关之条文。如此一来,十诫帮助人类建立了现代社会的基础。它自然为国家法律立下了根基。

  十诫之所以遍布世界,当归结于基督教之广传。因此,当基督教兴起远播的时候,就把十诫带到了世界各地。然而,基督教时代的前三个世纪里,她仍是属地下式的组织。罗马帝国发动了十次对信奉者血腥的镇压,仍然无法阻挡基督教。当康士坦丁这位罗马君王登基时(公元四世纪初),罗马的法律开始遵从圣经的原则。康士坦丁和狄奥多西是那些基督徒君王之一,他们把基督教的道理纳入了法律之中。其中以查士丁尼一世的贡献独占鳌头。
     

  当查士丁尼统治的时候,罗马的律法已经累积了超过一千年之久的经验。罗马人爱立法,市井小民的生活几乎全被野心勃勃的立法神经给牢牢掌控着。那时,查士丁尼承接了法律的混乱场面:当时他们有着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彼此在不同区域之间甚至相互抵触着。杜兰指出,那个时期罗马法律是一种“实证性的累积,不是逻辑性的演绎。为了整合和修剪现有法律系统这个庞然大物,查士丁尼组成了一个委员会,其中成员均是法律上的伟大人物。

  委员会检讨了罗马历代以来人才济济的立法程序。并在 529 年将结果写在『罗马法典』上。奥斯卓高斯基在他的《拜占庭史》做了如是之评论:“成于公元 533 年的『罗马法典』是另一项更伟大的成就。它集合了罗马古典法学者的著作,以及帝国官方之勒令,变成现行法律的主体。”在『罗马法典』里,我们读到了这一段话:
     

  透过祂神圣的王权,神把这个国家交托给我们统治。我们历经战争的胜利,也承接和平的礼物。同时因着肩负国家架构的运行重责,彷佛如临深渊、如履薄水,思索着神所给予我们的大能支持,便我们不至于仗恃自己的膀臂,不倚靠军队,不仰仗元帅,也不自恃才能,而是在于对至高无上之三位一体真神护佑的盼望。如此,世界方能持续进行。


  查士丁尼法律改革的第三个部份是成之于公元 533 年的“制度法。基本上,它是“宪法的浓缩版,又加进了一些补述。“制度法是给法律学生阅读的一本官订手册。如同西方一些重要的文件一般。它仍是以救主为其开宗明义:
     

  奉我们主耶稣基督......给胸怀大志的法律学生......在删除了不一致性所带来的不和谐、混论的的国家规章(即国家法)之后,我们关照了无以数计的旧有之法律体系。并且,如同水手渡过大海中心一样,我们终于完成了这一项工作。


  这些不凡的出版被后人称之为“查士丁尼大法

  杜兰写道,查士丁尼大法“把正信的基督教纳入法律之中。它以宣告三位一体真神做为开宗明义篇。奥斯卓高斯基说:“在基督教影响所及,大法时常在更高的人性原则之下被加以修正,尤其是有关家庭的部份。

  德雷普金指出:“大法事实上是法律系统的房角石:拿破仑法典即是直接依据它而来;一直到 1900 年德国还援用大法
    
。即使在英国,『公共法』有许多地方也是渊源于罗马律法。这一切都在说明一个重点:圣经强化了查士丁尼大法。查士丁尼大法变成西方法律的一块基石。

  陪审团制度也来自《圣经》。陪审团制度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英国约翰国王喜欢任意地诬告别人,并且下令地方官吏罗织罪名。在“人民法庭中,那位献身加州最高法庭和市府法院长达廿年的法官韦普纳说:
     

  这个在美国和大英国协之中视为理所当然的陪审团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滥权。在世界其它国家里,陪审团制度仍然是人民的梦中情人。但是,远比大宪章还早,这种制度起源于何方?没错,是在“利未记里,更明确地说,是在十九章第 15 节:“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法律上另一项源自圣经的重要进展也是发生在中古世纪,那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纽约大学前历史教授约瑟夫瑞特在他所着之《世界简史》一书中写道:
    


  人类平等论是人类相当新颖的观念。它是中古世纪人们重复谈论的一个话题:“在神面前,人类的灵魂同有相等的价值。

  另一个西方法律的宗师也是从圣经着手的。即是荷兰的格鲁修,此人素有“现代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政治科学教授爱德华宣称“十五岁的时候,格鲁修即在知识和学术上得到启蒙,使得他成为当时最有名望的人物之一。廿六岁的时候,他便以《公海》(1604)一书名闻遐迩。这是一本阐述航海的律法,并很自然地担任国际公海自由权限的发言人。

     

  格鲁修详加说明引用在各国的自然法。法律教授布尔特在格鲁修国际法的批注中解释说,格鲁修相信神在自然界里立下了祂的公理,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神都提供了生命的必需品。有些地方特别盛产一些东西,有些地方则特别盛产别的东西。“神圣的公义就是,一个民族必须提供他们地区的特别必需品给其它民族。依循这个脉络,格鲁修论辩着公海白由。

  法律领域里另外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是布莱克史东(1723-1780)。他写过一系列《英国法注释》。目前为止,他仍是法律界中的佼佼者。威尔斯比说他是:“从深刻思索证据出发,终于成为一位敬虔的基督徒。”

  布莱克史东的影响甚至延伸到近代的法律事务。今日,布莱克史东仍被视为法律体统之起源。摩尔写道:
     

  自从 1793 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直接引用布莱克史东爵士的法律系统高达 Z72 次。惊人的是,最近六年来(l990-1996)我们的最高法院大约引证了 21% 的布莱克史东之《英国法注释》。


  摩尔也指出,出现在独立宣言中「生命、自由、财产」的用语可以在布莱克史东的作品中找到,而他的作品正是在我们国家诞生时被人民广泛阅读的。摩尔写道:“此三者理念乃是根植于对神的信仰。”根据布莱克史东,生命是“神直接的礼物,每一个人与生俱有的,在法律的观点上,一个人尚在母腹之中的时候,这个礼物就开始送达了......关于自由,确切地说。是一种个人意欲行事的权限,不能受限于除了自然法以外的其它控制;是人与生俱来的,是当神赋予人自由意志机制时的诸多礼物之一。”摩尔说:“财产是每一个人的绝对权力,并且拥有权是神所赐予的。”布莱克史东指出,财产权是透过神首先赋予人类的:“世界之初,根据圣经我们是被造的,美善的创造者赋予人类掌管全地、海中鱼类、空中飞禽。以及地上走兽的权力......这是人类掌管其它外界事物的唯一真实、确凿基础。”

  西方的律法系统来自欧洲,尤其英国,但终极而言,它们均来自圣经。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从查士丁尼、阿尔弗烈德大帝、格鲁修到布莱克史东,均将西方律法恰当地根基于圣经中神的律法。
     

参考节选自《如果没有圣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30 11:36: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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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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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1-30 10:36:00 |只看该作者
信仰能使人们团结在一起,信奉宗教的们更容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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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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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11-30 15:56:00 |只看该作者
英美法律属于普通法系,但是欧洲大陆大部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老说英美法律与圣经的关系如何如何,怎么把大陆法系给忽略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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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0:35: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marsuncle在2008-11-30 15:56:34的发言:
英美法律属于普通法系,但是欧洲大陆大部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老说英美法律与圣经的关系如何如何,怎么把大陆法系给忽略掉了???

关于大陆法系,选摘一些资料如下:

欧陆法系亦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国家。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发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

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教会法日尔曼法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关于罗马法查士丁尼大法的关系,上文已经提到。

中国,众多学者认为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实质上从法律技术上讲,其应属于大陆法系。

参考: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http://www.bloglegal.com/blog/cac/1000003233.htm#

欧陆法系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90%E9%99%B8%E6%B3%95%E7%B3%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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