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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前苏联民族语言问题对比[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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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6 14:5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与前苏联民族问题对比研究》(果洪升 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

第七章  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民族平等的体现

第一节  前苏联在民族语言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语言的原则
1.语言平等体现民族平等
2.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帮助各民族发展语言文字
3.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待民族语言问题

二、苏联在民族语言问题上的经验与失误
1.苏联民族语言的基本状况及沙俄的民族语言政策
2.苏联的民族语言政策及其实践

3.苏联在民族语言问题上教训的分析

   十月革命胜利至30年代,在列宁的正确政策指导下,民族语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各民族语言得到了发展繁荣。特别突出的是在消灭文盲方面,各民族提高了文化素质,促进了民族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创造和改造了文字,体现了民族语言平等政策的重要成绩应予肯定。30年代中期以后,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出现了严重失误。对待民族语言问题上也背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则。
   (1)在指导思想上的错误。苏联30年代末期,出现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理论认识上的错误。斯大林于1936年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在这个错误理论基础上,斯大林提出在苏联已经消灭了产生民族矛盾和纠纷的社会基础,形成了各民族友好合作的大家庭。”赫鲁晓夫1961年在苏共22大上提出“苏联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已经形成的理论,提出在全面开展共产主义建设时期,苏共将实行各民族全面接近的政策,即人为地加速各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
苏共对社会主义基本理论认识上的错误,反映到语言问题上则认为:民族语言是暂时的,是为民族融合服务的。《苏联各民族的接近和民族语言》一书曾说:民族语言发展的总方向是为了达到民族接近的目标。民族语言的融合是民族融合的基础,语言政策归根到底是从属于民族接近。基于这种思想,推广俄语便是促进语言融合的天经地义的措施。这是苏联几十年来强制推广俄语的思想基础。
   (2)在理论上,把苏联境内各民族的融合错误的理解为俄罗斯化,把语言的融合看作是俄语化。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未来民族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语言也必然形成一种共同语,但这种共同语不是现在某一语言,而是一种新的,为世界各民族所共同使用的语言。列宁曾经指出:各小民族学习一个大民族语言是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本民族自愿学习他民族语言,未来苏联语言的融合也不一定就是俄语。苏联领导人自30年代后期强制推行俄语显然是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的,是错误的。之所以如此,首先从斯大林时期就形成的过高评价俄罗斯民族,把俄罗斯民族说成是领导民族,使俄罗斯民族在苏联社会生活中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1957年赫鲁晓夫在《文学艺术要同人民生活保持密切联系》一文中甚至称:俄罗斯是苏联各民族的母亲。这样,在极力推进人为的各民族接近和融合的目标时,就变成了都向俄罗斯民族接近,各民族语言也就自然要向俄语化发展。
   (3)民族语言政策严重脱离了苏联的实际。对苏联民族语言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苏联是世界上民族最多的国家之一,苏联历史上遗留下了十分复杂的民族关系。由此造成的民族隔阂的影响十分深远。在民族语言问题上,同样存在着异常复杂的情况,苏联各民族使用的语言比民族成份还多,分属不同的语系。加之苏联国家政治体制的重叠,出现了苏联官方语言,加盟共和国官方语言,自治共和国民族语言及其它民族语言,构成了复杂的语言环境,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彻底解决的。而苏联领导人却视而不见,简单地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在民族语言政策上实行了强制俄语化,俄语至上的不平等政策。
   (4)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泛滥,是语言政策错误的重要根源。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全党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进行过坚决的斗争,力图彻底消除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以实现各民族的全面平等。但从30年代末到80年代,苏联领导人极少批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并且把反对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主义作为主要斗争目标,致使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在苏联不但未能根除,反而迅速泛滥,甚至影响决策。表现在语言问题上是从30年代以来大力推广俄语,把俄语规定为各民族统一的交际语言。1961年甚至规定俄语为各民族的第二语言,规定各民族都必须学习俄语,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实施这种强制推行俄语的政策。与此同时,还限制非俄罗斯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在语言问题上强制同化的作法引起各民族的强烈不满和反抗,甚至引起民族冲突。1988年拉脱维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研究了拉脱维亚语的命运问题,提出采取措施保护拉语的地位,维护拉语的发展。戈尔巴乔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规定本民族语的国语地位,正是对把俄语作为苏联国语的一个反击。苏联强制推行俄语的结果是造成各加盟共和国的离心倾向、要求独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列宁赞成每个俄国居民学习俄罗斯语言,但反对“强制”的作法。列宁认为“经济流通的需要总是要迫使住在一个国家里的民族学习多数人的语言”,但坚决反对“用大棒把人赶上天堂”的作法。因为这样做达不到让人们学习俄语的目的,反而会“激化敌对情绪,造成无数新的摩擦,增加不和和隔阂的因素等等。”列宁的深刻论述指明了苏联语言问题的症结。


第二节  中国的民族语言政策与实施

一、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历史与现状

二、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现了民族平等

1.语言平等方针政策的内容
(1)以法律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
(2)各民族语言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中,各民族语言享有平等地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代表享有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各民族语言都有平等地位。在法律事务中,各民族语言文字享有平等的地位。……
(3)帮助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4)保障和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一方面发展民族语言的教育,一方面为没有文字或文字不健全的民族创制、改革和完善文字,发展民族语言的广播、民族文字的出版事业。
(5)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要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也鼓励少数民族自愿学习汉语文和其他适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2.实施语言平等政策的显著成就
——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汉语汉文具有同等的地位。……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国家先后在中央和各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少数民族语文的研究机构。……
——组织了700多人参加的民族语言调查队,在全国十六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普查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少数民族自愿自择和有利于民族发展繁荣的方针,帮助十个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帮助三个民族改进了文字,帮助两个民族改革了文字。……
   在国家帮助下发展少数民族的语文翻译、出版、广播等事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使用蒙、维、哈、朝、藏5中民族语言对全国和世界广播,中央建立了国家民族文字翻译局、民族出版社,在各自治区自治州大都建立了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机构。……
——提倡各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特别是党中央号召:汉族作为祖国大家庭中的大民族要主动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这也是我国语言政策中的一大特点,反映了语言平等政策的彻底性。……
   另一方面,为了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科学文化知识与各项事业的更快发展,国家还提倡各少数民族学习和掌握在全国绝大多数人掌握的并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汉语文。

3.在实施语言平等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50年代后期,“左”的错误倾向反映到民族语言政策上也出现了一些失误。1958年以后刮民族融合风时,也出现了民族融合论、共同论,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是少数民族语言向汉语靠拢、与汉语融合时期,要求少数民族语言“直接过渡”到汉语文,致使当时正在试行的一些少数民族的新文字中断。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民族语文工作机构被撤消,少数民族文字的文献书籍被大量销毁。甚至1975年修订的宪法竟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的“和发展”删掉,党的民族语文政策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语文政策才得到了恢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才有了充分保障。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创、改、选工作,也受到“左”的干扰,出现脱离实际、违背语言发展规律的倾向。如对源于宗教的老文字,一律采取贬斥态度,视为封建迷信的工具或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工具,而忽视了其文化功能、使用功能和群众基础,从而又为他们创制了新文字,形成复杂的新老文字对立状态。如操滇东北方言的25万苗族,现在同时并存三种文字,即本世纪初外国传教士创制的老苗文,50年代创制的新文字,还有在老苗文基础上改革的规范苗文。语言文字的发展有巨大的稳定性和缓慢性,一种语言在很短的时期内创制三种文字,势必造成混乱,带来社会问题。语言本身没有阶级性,只要被群众接受和使用,就不需要再创制,应该帮助其发展和完善。少数民族文字拉丁化的改革,也使我们的工作走了一段弯路。不顾各民族文字的具体情况和群众的意愿,将其文字拉丁化。如对彝、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用拉丁字母代替了老的民族文字,几乎整个民族都成了文盲。几年后又都恢复了老文字,这种违反客观规律的主观主义,给民族关系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有的少数民族长期使用汉语或通用临近民族的语言,可是有的领导却脱离这种实际情况,为这些民族创制了文字,结果不可能推广,以致最后废除。
   (3)应该说我国的少数民族已经充分享有了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但是国家在帮助如何发展方面,特别是在发展民族语言教育、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科技素质上,实际措施不够:对于原来就大大落后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来说,就不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扫盲工作缓慢、教育投资少、得力措施不够,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直到80年代才受到重视,但至今各教育部门也未纳入正规的民族教育体系;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仍以汉语教学为主,民族语言教材都是汉族地区统编教材的编译,没有民族特色;从事双语教学的师资紧缺、素质差、地位低;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与研究机构和人员不受重视,完全无法承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分属五大语系的61种语言的发展工作。这些欠缺,无疑形成了对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第三节  两国语言平等政策实施比较与启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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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前苏联民族问题对比研究》(果洪升 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

第七章  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民族平等的体现

第一节  前苏联在民族语言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语言的原则
1.语言平等体现民族平等
2.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帮助各民族发展语言文字
3.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待民族语言问题

二、苏联在民族语言问题上的经验与失误
1.苏联民族语言的基本状况及沙俄的民族语言政策
2.苏联的民族语言政策及其实践
3.苏联在民族语言问题上教训的分析


第二节  中国的民族语言政策与实施

一、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历史与现状

二、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现了民族平等
1.语言平等方针政策的内容
2.实施语言平等政策的显著成就
3.在实施语言平等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两国语言平等政策实施比较与启示

   苏联在民族语言问题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比中国民族语言政策及其实践,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必须充分认识语言问题在民族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语言是民族特征之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同时作为符号表达系统又对思想有潜在的制约作用,及至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因此不可低估语言的作用。语言问题是民族问题中很敏感的部分,各民族人民对自己的语言文字怀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他们把对自己语言文字的态度往往视为对自己民族的态度。因此,语言问题直接关系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对调节民族关系具有重要的影响。语言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引起民族冲突。这是我们从苏联的教训中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

   二、必须严格遵守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原则。不能有半点强制的成份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提出:“反对任何一种语言享有特权,”同把俄语作为“义务国语”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政策进行了坚持斗争,赢得了各族人民的热烈支持和拥护。十月革命后,在20年代到30年代中期,苏联坚持民族语言平等,在苏联民族语言发展史上出现了繁荣时期,也是民族关系最好的时期。3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抬头,在民族语言问题上表现出向俄语靠拢的倾向,特别是以法律形式强制非俄罗斯民族使用俄语以后,引起了少数民族对苏联民族政策的不满,以至后来因语言问题发生民族问题的冲突。这一教训是深刻的。苏联70年的实践证明了列宁的预言:“用大棒把人赶上天堂”的作法不仅达不到让人们学习俄语的目的,还会“激化敌对情绪,造成无数新的磨擦增加不和和隔阂的因素。”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根据各民族自己的意愿,选择语言、使用语言,行使自己的权利。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汉语确定为国语,为了统一汉语的各地方言,确定以北京话为标准语音的普通话,也不是使汉语享有任何特权;少数民族是否学习和使用汉语汉文,在自愿前提下国家创造条件帮助,在社会上提倡双语制是双向的,汉族和少数民族互相学习对方语言文字,完全自愿,没有任何强制。我国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几十年来,虽然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上也出现过失误和不足,但大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和解决,有的需要再进一步总结经济不断改进。而当前在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社会上又出现了不同程度地轻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现象,主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向汉语汉文过渡的思潮,值得各级领导警惕。任何强制作法都会事与愿违,起到相反作用,要认真的全面完整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防止苏联的教训在中国重演。

   三、必须充分认识语言发展的稳固性和缓慢性,认识语言问题的两种历史趋向

   苏联在民族语言方面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把推广俄语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人为地加速实现语言的融合,在民族还没有消亡之前就要实现语言的统一,结果是强制改变语言的发展规律,必然适得其反,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语言作为人类社会的交际工具,它是在人们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它有一个自身发展的漫长过程。当它一旦形成,就很难突变。马克思主义认为,语言是若干时代的产物,语言比任何基础、任何上层建筑都生存得长久得多。随着社会的发展,语言文字也将会随之发生变化,但变化是十分缓慢的。因此在使用上有其稳固性,是不能随意更改的。我国各民族语言的发展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我国汉族及使用汉语的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94.45%,使用少数民族语的仅占全国人口的5%,处在使用汉语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有的语言使用的人数只有几百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历代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政策,采取过种种手段,企图摧残民族语言,同化民族语言,遭到了少数民族的反抗。语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认识这一点是制定正确的语言政策的重要条件。
   语言问题同民族问题一样具有两种发展趋向。列宁曾深刻地论述过资本主义社会民族问题的两种趋势,指出:“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民族问题上的两个历史趋向。第一个趋向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第二个趋向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日益发展频繁,民族壁垒的破坏,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国际统一的形成”。民族语言作为民族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具有两种趋向。民族语言的第一种趋向是随着民族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语言压迫和民族语言同化的斗争,繁荣民族语言和确立民族语言在政治、经济、文化及其法律上的崇高地位的要求在增强。语言问题的第二种趋向是由于各民族间的联系和交际的日益密切和频繁,民族语言的壁垒日益打破,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语言间的互相影响、渗透,为最终国际共同语的形成创造条件。我们必须尊重这两个发展趋向,实行正确的政策引导。

   四、充分认清社会主义时期是民族语言发展繁荣时期,必须尊重语言发展规律,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

   1.社会主义社会废除了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实现了民族平等,为各民族及民族语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民族及民族语言的发展繁荣成为可能,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均以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政策保障了语言发展的平等权利,积极发展语言文字的广播、出版等文化事业,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
   2.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使各民族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及民族自豪感增强,使一个民族由自在的民族转变为自为的民族,必然出现要求实现民族及
民族语言发展繁荣的强烈要求。
   3.社会主义时期,要加速经济文化建设,实现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和现代化,必须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因为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其他语言不能代替的,尤其是民族教育的发展不能脱离经常使用的语言文字。发展民族语言文字有利于少数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促进各民族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发展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社会主义时期也是各民族语言互相接近,共同性增多的时期,为未来民族语言的融合和统一,为共同性的形成创造条件的时期。发展繁荣与融合统一并不是对立的,语言在发展中才能增加共同的成份,没有语言的发展繁荣也不会走向统一。我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加速了互相学习语言,尤其是少数民族更深刻的感受到消除语言障碍学习汉语的重要性。学习社会比较发达民族的语言,才有可能掌握全国的信息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并通过这一语言了解世界,实现本民族的现代化。各民族在互相学习语言中,学习现代化建设的新词术语,互相吸收对方语言的优点,完善自己的语言,也为未来共同语的形成创造条件。

   五、加强语言法制建设,使语言工作法制化

   总结中苏两国在语言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不健全之处。苏联十月革命至其解体长达70年的时间内没有制定出一部全面完整的民族语言法。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在积怨甚深、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制定了一个企图调和、不切实际的语言法,已经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多年来实行民族语言平等在苏联的许多方针、政策中都有明确规定,实行的都是俄罗斯语言享有特权的各民族语言的俄罗斯化。这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作了原则规定,各个时期党和政府的文件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作用也作过阐述,但这都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和意见。我国各民族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十分复杂,要使政策走上法制的轨道,必须健全法律法规。我国40多年来的经验也证明,在语言文字政策方面,国家的法制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由于社会上的习惯势力和工作中的失误,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的落实常常受到干扰,甚至遭到破坏;社会上轻视和忽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作用的倾向时有发生;在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中也常常出现随意性。因此,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从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加强民族语文工作方面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一般处于弱势,又不被人们重视。要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必须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制建设,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保障各民族语言平等的权利,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发展,它也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智力开发和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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