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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对建国后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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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 21:3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勒德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对建国后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论述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祖国的大家庭里,除占总人口90%的汉族外,据1953年普查人口时的统计,全国还有蒙、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满等41个少数民族,总人口3532万,占全国总人数的6%以上,大多居住在占全国面积60%的边缘地区。近百年来,帝国主义者与国内反动势力相勾结,对少数民族进行野蛮的压榨,无耻的挑拔离间,造成各族间,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长期处于不团结状态,互相戒备、互相猜疑和仇视的心理很深。各少数民族内部矛盾纠纷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落后,许多人经年流落在深山荒野之中,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过着极为贫困的生活。新中国建立以后,少数民族获得翻身解放。中央人民政府贯彻“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政策,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

  1950年至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四个访问团,到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等地区进行慰问。各少数民族也组织了许多参观团参观首都和祖国各地,增进各民族间的了解,沟通了许多参观团参观首都和祖国各地,增进各民族间的了解,沟通民族间的联系,融洽民族感情。政务院指示,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姓名、匾联、碑碣等,都必须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着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创立了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设立了8个分院。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予以优先入学的照顾。1952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达到10万人。人民政府还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贸易工作,恢复农牧业生产,发展文教、卫生事业。

  为进一步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共中央提出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

  在此原则下,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按照本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意愿,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1952年6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130个,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人口约计450万人。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公布施行,进一步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同时也加强了各民族之间及各个民族内部的团结合作,大大提高了各族人民的爱国观念,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充分发挥了各少数民族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实行民主改革。建国初,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状况极为复杂,云南边境的独龙、布朗、佤、怒、景颇、傈僳、崩龙等族,内蒙古的鄂温克、鄂伦春等族,黑龙江的赫哲族等,保持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刀耕火种”、“刻木为凭”,经济文化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川滇交界大、小凉山的彝族,处于奴隶社会;藏族、傣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保持着封建农奴制;满、回、壮、维吾尔、朝鲜、布依等30多个民族和内蒙古的大部分地区,共约3000万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的绝大多数,保持着封建制度。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鉴于这些地区社会发展落后、民族关系复杂、革命力量尚待发展,以及各民族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不同等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195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规定“对于少数民族问题必须遇事向上级报告和请示”,不许下级擅自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不得采取进攻的步骤”;“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在回族的伊斯兰教民学校中及藏族的喇嘛教民学校中暂时亦不要教社会发展史中猴子变人的课程,以免刺激他们的宗教感情。”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座谈会、联谊会、团结会等各种形式,向各阶层人民反复说明民族平等团结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宗教问题,直接影响着民主改革。人民政府采取慎重进行、区别对待的方针,严格把宗教寺庙的封建特权、封建剥削制度和人们的宗教信仰问题加以区别,把宗教职业者的正当宗教活动与他们对教徒群众的勒索、虐待等非法行为加以区别。既坚决废除宗教中的封建剥削制度,镇压披着宗教外衣破坏民主改革的反动分子;又要坚决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文物,继续团结宗教界一切爱国守法人士,不干涉宗教职业者的正当宗教活动。保证了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废除前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解放社会生产力。牧业地区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不没收分配牧主的牲畜,实行“不分配牛羊”的政策。农业地区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实行土地改革。人民政府采取了适合民族特点,利于民族团结,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地主阶级的政策。把地主、领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废除地主、领主的一切特权和剥削,但不没收他们的农具、房屋、粮食及其它财产,并留给他们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内蒙、广西壮族等与汉族社会发展水平相同地区,采取与汉族同样方式,在同一时期进行土地改革。这些地区大多在1953年,小部分地区在1954年完成了民主改革。新疆、西北回族及其他民族关系复杂,又有其特点的少数民族农业区,民主改革的时间较晚。西藏及甘肃、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区,云南傣族地区等,暂不进行民主改革。195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妥善处理了1952年春拉萨示威事件,努力争取实现不流血地逐步改革西藏政治经济的目的。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选自勒德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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