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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视台:穿越数千年的神奇壮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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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2:0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右江河畔 于 2014-4-29 12:09 编辑

穿越数千年的神奇壮医学

http://www.gxtcmu.edu.cn/show.aspx?id=12633











壮医,一朵很少为贝侬提及的文化奇葩

踩过的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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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2:13: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右江河畔 于 2014-4-29 12:14 编辑

弘扬国医大师学术思想 促八桂中壮医药事业发展


首届国医大师、广西中医药大学教授班秀文是我国著名中医学家、中医教育家、中医妇科一代宗师、全国优秀教师、桂派中医大师。他一生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治学严谨,不仅医术精湛、医技高超、且体察民疾、医德高尚,深受壮乡人民喜爱。在中医药和壮医药理论、临床、教育、科研等诸多领域取得了卓越成就,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


班秀文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4月14日21时45分在南宁去世,享年95岁。他的逝世,是我国中医药民族医药届的重大损失。为了表示对班秀文同志的深切哀悼、寄托我们的哀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来唁电,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周新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李国坚、副主任尤剑鹏,自治区高校工委副书记莫锦荣、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吕琳,广西中医药大学师生代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了国医大师班秀文告别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委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转达了对班秀文家属的慰问;自治区副主席李康,卫生计生委主任李国坚、副主任尤剑鹏,广西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朱华等领导到国医大师班秀文家中慰问了其亲属。


班秀文教授毕业于广西省立南宁医药研究所本科班,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科研70年,刻苦钻研,精勤不倦。先后讲授参与编写《中医基础理论》、《中医妇科学》等多门课程和教材,培养了大批学生。他理论知识深厚、临证用心精微、效验颇丰,对内、外、儿、针灸科疾病擅长,对妇科造诣尤深。出版了《班秀文妇科医论医案选》、《妇科奇难病论治》、《班秀文临床经验辑要》等学术著作。班秀文教授兼任广西中医学院壮医研究室主任,指导壮医门诊部筹建和诊疗工作,招收第一批攻读壮族医药史的硕士研究生,引入壮医药研究和研究生、本科生教育,是现代壮医药理论的奠基者,为广西民族医药发展奉献了毕生的心血。班秀文教授以其成就与影响,曾当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广西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广西区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历任《广西中医药》杂志主编,曾当选为中华全国中医学会理事会理事、广西中医学会副会长、广西民族医药协会副会长。曾荣获首批全国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指导老师、首届中医药传承特别贡献奖、国医大师、中华中医药学会终身成就奖、桂派中医大师等荣誉称号。


自治区领导、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传承和弘扬国医大师班秀文教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要求广西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办好国医大师班秀文学术思想研究中心和临床研究室。希望广大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者要学习班秀文教授的优秀品质,为进一步弘扬祖国传统文化、振兴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班秀文教授生前与学生传授经验





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周新建慰问国医大师班秀文的亲属






自治区副主席李康、卫生计生委主任李国坚、广西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朱华到国医大师班秀文家中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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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2:28:50 |只看该作者
2014年全区中医药
壮瑶医药工作
要点



   2014年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统领中医药壮瑶医药各项工作,着力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深入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加快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进一步提升科技传承与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加快建设西部中医药民族医药强区步伐。
一、着力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政策和机制
(一)深化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战略。研究和推进桂港中医药壮瑶医药合作战略;完成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十二五”中期评估、研制《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配合编办理顺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中医药壮瑶医药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机构和编制,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列为自治区战略
(二)创新发展“三名”战略工程。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的思路,集中力量,纵深推进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名医、名药、名院”(简称“三名”)战略
(三)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改革发展试点。加强和指导玉林市开展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综合改革实验、钦州市进行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改革试点、桂林市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促进健康旅游服务贸易改革试点。
(四)出台药用资源保护政策。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办法》,加强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规范药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可持续发展。
二、着力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在深化医改中发挥特色优势
(五)推进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改革。在县级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优势,探索完善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补偿机制。推进武鸣县开展国家县乡中医药壮医药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探索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科室能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加强中医临床路径实施管理。
(六)完善鼓励使用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医保政策。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所列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制定壮瑶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的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继续推行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民族医药报销比例10%和保留合理的中药饮片价格加成率等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研究鼓励使用中医药壮瑶医药的政策。
(七)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壮瑶医药项目。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65岁以上老年人体质辨识与健康指导、0-36月龄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指导来宾市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引导使用瑶药“产后三泡”试点工作。
(八)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探讨树立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行业典范,规范、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入开展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行动
(九)扎实推进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的比例计划均达到90%。开展提升工程的中期评估。指导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和复评工作。在全区16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在全区5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示范单位建设,对完成示范单位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行评估验收。加强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十)深入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常见病多发病高危人群和偏颇体质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选择柳州市妇幼机构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服务“治未病”的工作模式和方法的试点工作。指导12个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试点、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能力的项目建设。
(十一)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科普宣传队伍建设,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科普巡讲,向乡村百姓普及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科普知识。遴选一批优秀的科普专家和科普讲座精品。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搭建群众接受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科普知识的平台。鼓励建设社区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主题公园,探索向家庭发放中医药壮瑶医药保健服务包
四、着力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
(十二)探索中医民族医医院办院模式和服务模式。坚定走姓“中”的办院方向,推进中医民族医医院多专业一体化服务,完善中医壮瑶医综合诊疗工作,探索符合中医民族医医院特点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十三)提升中医民族医医院治理能力。继续开展中医民族医医院等级评审、持续改进活动;选择玉林市中医医院开展创新医院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试点工作。
(十四)继续推进中医民族医医院项目建设。每万人口中医民族医床位数计划达到4.5张以上。重点推进自治区壮医医院建设,加强对12家在建中医医院项目的督导,做好2014年市县级中医医院备选建设项目的衔接和建设工作。
(十五)抓好中医药壮瑶医药信息化建设将中医药壮瑶医药信息化建设列入全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范畴,加强基层中医医院信息化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完善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信息网。
(十六)加强中医民族医重点专科建设。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开展“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中期评估和第二批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重点专科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和启动自治区中医肿瘤重点(培育)专科平台项目建设;强化中医护理专科建设;规范和推广中医查房和病例讨论。
(十七)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应急能力建设和综合医院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积极参与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应对新发重大传染病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治能力;重点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医院的能力建设。开展非中医类医院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专项推进活动,开展中西医临床协作攻关,进一步强化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和中医病区的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妇科和儿科设置并推广中医妇儿适宜技术,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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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力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科技传承与创新
(十八)继续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体制改革,努力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以组建广西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院为新契机,以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需求为导向,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优化配置和集成创新。
(十九)加强传承创新研究。继续设立广西中医药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专项,开展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的的围绕常见病、多发病、重大传染性疾病等中医药壮瑶医药临床和应用技术研究;开展以我区特色药材为主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开展以增强体质、健康、养生、保健等为需求的健康产品开发研究。
    (二十)继续推进中医药壮瑶医药标准化建设开展壮瑶医诊疗规范研究,编制和出版《壮医病证名称规范》、《壮医诊疗标准与规范》、《壮医常用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瑶医常用病证名称规范》、《瑶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中药、壮瑶药种植、种质资源等方面的标准化研究;中药、壮瑶药炮制、加工、质量、调剂等标准化研究
(二十一)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传统知识的发掘整理和保护技术研究,继续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挖掘与整理工作,组织编制广西民间中医药壮瑶医药名录,挖掘其临床应用价值,推动建立中医药壮瑶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
六、着力提高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队伍素质
(二十二)全力推进名医、骨干、基层人才培养工程。做好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推荐工作,抓好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工作。推进450名基层中医民族医师承人员培养、150名第二批中医壮瑶医优秀临床人才研修以及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中西医结合人才培训等项目实施。
(二十三)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继续推进150名桂派杏林医学生师承教育等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遵循师承教育规律,强化学生中医学理论体系和学术思想精髓的教育及传统文化素养的教育,着重培养学生中医辩证思维能力和中医临床诊疗能力。继续推进1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壮瑶医药重点学科(培育)建设
(二十四)加强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做好中医住院医师、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试点,加强中医住院医师、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中医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和中医药壮瑶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二十五)做好中医和壮瑶医执业医师工作。着力加强中医、壮医执业(助理)医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力争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16人。继续做好壮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完善执业注册和执业管理等相关政策;开展瑶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相关材料的申报
七、着力推进世界级药用植物园建设
(二十六)做好广西药用植物园改造升级工程的建设。以建设世界级药用植物园为主线,完成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提升本草纲目园和世界知名药物园两个主题园,推进民族药物园的建设,完善15个专类园,完成“五库一馆”建设。新增物种1500种,实现“万种药园”目标。
(二十七)做好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广西)试点工作。完成36个试点县的中药资源普查以及壮药、瑶药、海洋药和动物药的试点调查工作;编制全区及36个试点县的中药壮医药资源保护利用发展规划,出版《桂本草》(第二卷),为指导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建设中药壮瑶药资源数字化共享平台;加强普查技术人员培养,建设中药资源普查工作队伍;积极开展中药壮瑶药资源普查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转化。
(二十八)实施珍贵稀缺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战略。提升珍贵稀缺药材种质资源迁地保护能力,构建10个珍贵稀缺药材种质资源就地保护区。
八、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九)深化多边合作,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加快中国—东盟传统医药交流合作中心建设步伐,重点推进广西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培训等基地建设;巩固桂港、桂台的交流合作成果、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引导中医药壮瑶医药涉外健康养生服务业的发展;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知识涉外宣传;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外向型人才培养
九、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三十)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改进工作作风。大力弘扬大医精诚的中医药壮瑶医药核心价值观,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配合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调查研究,深化中医药壮瑶医药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专题调研;扎实改进文风,提高行文针对性、实效性。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精简会议议程。
(三十一)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整顿医药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治理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




请问:壮文、壮语卫视何时才能和壮医平齐?自治区民委何时能向自治区卫计委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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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右江河畔 于 2014-4-29 12:48 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和壮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药和壮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壮医药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壮医药事业根据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中医药、壮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中医药、壮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将中医药、壮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壮医药发展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以及中药房;壮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壮医专科建设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鼓励村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八条 开办中医、壮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合并、撤销各级人民政府开办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医、壮医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壮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可以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中医药、壮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有条件的,应当将壮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壮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壮药的开发与利用;支持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鼓励建设中药材、壮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乡村中医药、壮医药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民族草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药、壮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好中药、壮药资源普查和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收集圃建设以及濒危品种、道地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保护其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药材种质资源;加强药材人工种养品种的标准化研究与推广;加强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和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人工种养和替代品研究。
  第十四条 鼓励发掘与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壮医诊疗技术,鼓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研制安全、简便、有效和多样化的中药、壮药制剂。
  医疗机构中药、壮药制剂的配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配制的依法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壮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药、壮药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壮医药教育体系,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壮医药专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中医药、壮医药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鼓励高等中医药、壮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贫困地区从事中医药、壮医药工作,鼓励城镇医疗机构支援和帮助农村中医、壮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药师到农村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壮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药、壮药的研究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支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和创制中药、壮药新产品,提升中药、壮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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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或者壮医药专家为主:
  (一)中医药和壮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和壮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和壮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其他中医药、壮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和壮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壮医药的知识产权,包括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壮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医药、壮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壮医药文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参加中医药、壮医药产业开发。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中医药和壮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境外或者其他地区开展中医药、壮医药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医、壮医医疗机构的设立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或者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从事中医、壮医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其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调剂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壮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调剂的制剂,并处违法调剂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给制剂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中医药、壮医药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壮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文工作条例 》,我们要等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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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医,确实是一朵很少为贝侬提及的文化奇葩。


登上僚人网站,认识僚人历史, 弘扬僚人文化,增强民族意识, 推动对外开放,促进僚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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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10:26:07 |只看该作者
首届国医大师、广西中医药大学教授班秀文是我国著名中医学家、中医教育家、中医妇科一代宗师、全国优秀教师、桂派中医大师。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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