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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保障农民权益明晰土地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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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8:4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党国英

保障农民权益要明晰土地财产权 来源:新京报 www.thebeijingnews.com 日期:2004年5月24日

  据5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广东省将通过明晰土地财产权,推行土地股份制;尽量缩小征地范围,推行土地年租制;探索发行土地债券等办法解决建设发展使用农村土地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缓解建设发展资金不足与保障农民利益的矛盾。广东省的做法是全国各地出现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之一。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农民土地被随意占用,像恶性肿瘤一样难以控制。但我们又高兴地读到一则报道,说在四川峨眉山地区,农民土地被圈占、利益被侵害以后,经过14位人大常委奔走呼号,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由此可见,民主监督的正常发挥作用,也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条件。

  圈地之风越来越猛,根子在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民主政治权受到漠视。什么地方的土地商业价值高,什么地方就常常发生农民的土地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农民对自己的土地财产权的保护难乎其难。说来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罕见。当今世界的主要国家都在工业革命中产生了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工业革命成功了,农民变换了历史角色,而剩下的农民成了受政府农业政策保护的特殊利益集团。然而,有人总结到,为换得这样历史的进步,农民必须付出代价。可是,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良知和价值观不允许我们面对农民的痛苦而保持沉默。

  解决圈占土地问题的办法,首先是要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要让农民像拥有自己家里的一台电视机一样拥有土地财产权。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后,将大大增加农民对土地处置的自由度。人们由此担心会不会出现过度的土地兼并,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流离失所,造成更大的社会灾难。其实,如果不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也会有这样的灾难。每年平均几百万亩土地被转为非农用地,累计有数千万的农民再不能回到土地上,并且这种趋势还在发展,这难道不可怕吗?如果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权,土地转移价格将大大提高,权势阶层再不会获得暴利,这本身会遏制土地的兼并和侵占过程。

  目前的土地制度不利于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土地承包制度相比人民公社制度是一大进步,但仍然不能很好地处理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高层决策者已经注意到承包制的不足之处,试图通过延长承包期、稳定承包权、促进使用权流转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并立了一个承包法。但实践证明,政策和法律的落实都十分艰难,在东部和中部一些地方更是如此。在许多地方,大部分农民希望经常随着人口变化而不断调整土地承包面积,干部出于稳定征收税费的目的,也希望保持土地平均承包,于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成为一个难以克服的顽症。

  要注意到,仅仅有土地财产权还并不能解决圈占土地问题。经济上的权利如果没有政治上的权利保障是不可靠的。中央政府的“以人为本”的施政方针为农民各项权利的保障确立了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农民的各项权利保护还要靠各地方的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来实现。实践表明,民主监督制度的任何一点进步,都会为农民带来实际的利益,四川峨眉山市人大常委的做法就证明了这一点。□本报特约评论员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相关报道见昨日A09版

文章出处:新京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4-5-25 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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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5-26 19:19:00 |只看该作者
遮遮掩掩的真让人感到恶心,直接把土地私有化不就得了?

对于未来,我们无可预知!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对未来的不确定或自以为预知了未来所发生的事,而放弃了我们本应该要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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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31 17:15:00 |只看该作者

很少看到贝侬们对我国的现行土地政策发表看法,这可是我们家人的命根子啊!

我初步思考出一个意见,希望能引出更好的意见:

政府应该制定法规明确土地私有!并将私有的土地产权一分为二:一是使用权,二是归属权。使用权可以分析为时间段(以年为单位)作为产品上市交易,如出卖50年的使用权等;而归属权则永久占有,不能作为产品上市交易,唯一只能出租。以此保证农民出卖了使用权之后,还可以凭借其归属权出租来维持最低生活,防止其沦落为破产的无产者,这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源泉,也只有这样才能稳住农村。这样一来,这种“一体二权”的土地如何征拨、出售、转让……?我的初步设想是,使用权的交易是根据市场的需要而定,购买了使用权的法人还要同时以年为周期再付给农民土地归属权的租金,直至使用期限的结束。一块土地如果发生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使用(如地面的使用和地下的开矿或铁路建设等),也要同时购买使用权和给付租金。这样做其实是把土地的一次性征拨费改为两部分付给:一次性付给和以年租的形式付给。同时,固定土地让农民永久占有。就算他因为个人努力成了非农业生产的人也不能剥夺他的土地产权。而且,还应该让农民把土地当成私产按遗嘱传给后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31 17:16: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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