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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刑事诉讼法修订遭质疑 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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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1:0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转引自:http://news.sina.com.cn/c/2011-09-01/051023085722.shtml

首席记者 刘忠

  核心提示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在肯定修订有不小进步的同时,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专家对其部分条款表示担忧,担心有“开倒车”嫌疑。

  背景资料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质疑1:

  “无法通知”会不会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草案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部分条款则引发一些学者和律师界人士的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则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部分学者和律师的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质疑2:

  秘密监听证据若采信公众将无私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踊跃发言,围绕部分热点问题直言相谏。

  针对草案中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这一改动,不少律师认为是一种进步。

  草案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迟夙生等人认为“与律师法接轨了,欢迎!”但是,她同时对草案中“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的规定,持有异议:“凭什么定48小时?应当日即刻安排!”

  上海律师张培鸿则认为,草案吸收了新《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大部分案件有望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在同条第二款中,又规定比如重大贿赂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还得经侦查机关许可。“试问,哪一件贿赂案子不‘重大’?又有哪一件贿赂案子不是‘共同犯罪’?这事实上是倒退了。”

  北京律师周泽就“上诉”事项提出意见:刑诉法在规定被告人有权上诉的同时,还应规定被害人也有权上诉。“一些案件,明显轻判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害人又不能上诉,将放纵罪犯。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对司法多一层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草案中增加了公安机关技侦、密查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对此,有专家称,运用一些高技术装备、采用一些特殊手法来侦破犯罪可以,但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但上海律师斯伟江则对增加这些规定表现出强烈异议,他认为,“应该阻击秘密窃听。现实中,公安局长的签名是刻的签名章,县公安局长就可以批准,几乎等于所有的警察都可以干,难免会被滥用,也许,从此两人通话将有第三个人在听”。

  著名律师吕良彪则发表评论称,刑诉法事关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刑诉法修改当限制与规范公权保护私权。“别以为你和家人绝对不会犯事,别以为你和家人绝对不会蒙冤屈被构陷——须知你现在争来的公检法机构的特权,到时就成了收拾你的利器。”

  吕良彪就公众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指出:一、秘密监听证据若可采信,公众断无私密与安全可言,“不要天真地以为监听只会拿去对付贪官”;二、允许大范围地限制人身自由而不通知家属,“必将导致黑监狱合法化”——这不是维稳而是激化矛盾。

  支持方

  刑诉法修订内容有利于人权保护

  据新华社电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从修订草案的措辞表述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优先考虑的是通知嫌疑人家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

  他说,如果是在居住处所以外指定居所进行的监视居住,首先对案件性质有着严格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才可以采取此类措施。此外,采取这种措施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指定居所监视其居住后,如果通知其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或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那么公安机关可以暂时不予通知。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中,以通知家属为原则,又对几种不通知的例外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王敏远表示,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进一步加强而非削弱。

  对于一些担心侦查机关以监视居住作为变相羁押的意见,专家表示,监视居住只是侦查机关为便于侦查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监管形式,并不能代替羁押,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不能放弃侦查责任。

  在一般的监视居住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离开住所、会见他人须经执行机关批准,且须随传随到,但其日常的工作、学习等权利是受到保障的。

  宋英辉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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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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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10 11:40:00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一直受制于公安机关,要等待其安排和陪同,变相要经其批准才能会见!

咱们兄弟姐妹, 勿忘常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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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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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9-9 12:49:00 |只看该作者
问题就在“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的情形,由谁来判定?

山歌不唱忧愁多,大路不走草成窝; 钢刀不磨生黄锈,胸膛不挺背要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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