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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殴打小偷致小偷死亡 警方呼吁:勿"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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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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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0:1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www.gxnews.com.cn  2009年11月04日 07:16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记者 覃燕燕  通讯员 马俊  文/图

  用“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句话来形容小偷,一点也不过分。一些群众在抓住小偷后,都习惯先将他痛打一顿再报警。这种习惯,让不少人惹祸上身—— 2005年至今,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办的案件中,就有32个人因打死打伤疑似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触犯刑律,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昨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就“群众殴打小偷致小偷死亡”一事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媒体发出呼吁:市民将小偷等犯罪嫌疑人制伏后,应将小偷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切勿“以暴制暴”。据悉,这是南宁警方首次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此类事件作出表态。

发生该事件的小巷

  核心提示

  11月1日19时许,25岁的小偷阿勇(化名)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陈东村某超市偷取洗发水时,被超市老板和店员发现。超市老板等几人随即对阿勇进行追打。被殴打了10多分钟后,阿勇死了。

  “小偷被打死了!”此事引来400多人的围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随后将超市老板宋某等人抓获。然而,警方对历年来的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阿勇事件”并不是偶发的。近年来,每一年都会发生“群众抓获小偷后殴打小偷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案件。2005年至今,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办的案件中,就有32个人因打死打伤疑似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触犯刑律,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全文请阅读: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091104/newgx4af0b9dd-23776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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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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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4 13:22:00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没有偷到我的东西。我不能接受“以暴制暴”。

……


山歌不唱忧愁多,大路不走草成窝; 钢刀不磨生黄锈,胸膛不挺背要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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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1-5 08:05: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是大学生在2009-11-4 23:57:03的发言:

假设报道说小偷是壮族,而群众是汉族,我想论坛应该会有人跳出来拿民族问题挑事的……

只有你最聪明了


登上僚人网站,认识僚人历史, 弘扬僚人文化,增强民族意识, 推动对外开放,促进僚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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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4 23:5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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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2:44:00 |只看该作者
警方在呼吁勿"以暴制暴"的同时,也要抓紧抓好治安工作,否则,以暴制暴的现象仍然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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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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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2:12:00 |只看该作者
残忍!说明人们的怨气很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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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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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7:50:00 |只看该作者
QUOTE:

这样的事在中国数不胜数。

记得前些年县里执行了一起死刑,观者如云,象过节一样。又记得一年村里抓到一小偷,群起而攻之,打的人满面兴奋,比中了五百万还开心。最后死了,还把他挂在村口的杆上。

人们都说,国人因没有信仰,所以无所惧怕,因为他们心中没有所谓的“主”,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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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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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8:01:00 |只看该作者

以暴制暴,上升到理论,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

小偷小摸,原则上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理论上属于民事范畴,适用民法调整。

人们恨无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人,极其正常。但是,恨归恨,处理问题还是需要理智的。小偷小摸行为的制止,只能用民法的赔偿原则进行。对于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这一部份,可以适用《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政拘留处罚。

总之,现行的法律,原则上出自于古罗马的共和大陆法系,在自由贸易原则下一般都是可以接受的。

中华民族内部共分56个民族,所有的这些民族都希望获得一种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自由贸易法律生存环境。现行的中国法律基本上是在这种要求下产生的(当然,法律条款内部尚有一些不合自由贸易原则的内容,但这是深层次的博弈)。所以,百越民族同胞要想与其他民族进行和平相处,每个同胞都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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