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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五措施扶助企业 营业税将3000元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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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3:1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胡玲玲 通讯员康宁 张晓薇)从2009年1月1日起,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个体经营户将可免交营业税。这是记者12月15日从广西地税局了解到的最新信息。据了解,近日该局出台了《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1000元调整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从50元调整到100元。据了解,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广西地税局推出了5项惠民措施。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5.8万商户受益

下岗后在南环路新开了一家饮食店的张女士,在得知营业税起征点将上调到3000元后,她高兴地表示,这是国家政策对个体经营户的支持,今后她可以不用再为税收的问题而担心了。据悉,全区地税部门征管的像张女士这样的58714户个体商户纳税户,将享受到此税收优惠,这样一来,全区预计将减免税收0.99亿元。

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的税收政策,是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到目前已执行了5年多。但从我区近几年来的发展情况看,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我区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指数也逐年攀升,个体经营户经营各种费用、成本不断增加,月销售收入达到1000元的经营者只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使个体经营者的消费处于较低的水平。月营业额为1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相对偏低,已不能适应我区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广西地税局从平衡个体经营者与一般工薪阶层税负以及保障个体经营者基本生活消费的角度,按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将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减轻了个体经营者的税负,从而提高其收入水平。

宽松措施减轻企业个人负担

除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广西地税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还将采取以下4项宽松措施。

一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

二是为了激活房地产市场,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各地地税部门将加大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力度。同时,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三是加大企业所得税扶持力度。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完善涉农免税票据使用管理,改进对涉农免税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区的“三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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