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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成都法院试水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者酌情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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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2:3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年04月10日 09:19: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难点:目前有7成以上的刑事案件判处了罚金刑,但只有不到一成实际执行到位,罚金刑“执行难”正将一份份刑事判决书变成一张张“法律白条”。
    ■措施:武侯法院目前尝试预交罚金保证金制度,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可酌情轻判,判后保证金多退少补,前提是认罪态度好,没有其他恶劣情节。

    ■案例:昨(9日)天,(成都)武侯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案件时,以被告人预交了一定数额罚金“保证金”,认罪态度较好为由,酌定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 交了罚金保证金,她被轻判

    
马上要过18岁生日的小娅(化名),在本市一家鞋业公司打工。今年1月2日晚9点左右,小娅在公司门市部,潜入老板蔡某的房间,偷走蔡某挂在墙上的手提包,将包内的4万元现金藏在自己房间枕头内。第二天,小娅被公安机关挡获,并搜出赃款。今年3月20日,武侯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小娅提起公诉。判决前,小娅的家属主动提出向法院交纳一笔罚金保证金,以示甘心认罪。

    “她盗窃4万元现金已经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将在3年以上判刑。”武侯法院刑庭庭长代万旭说,考虑到小娅是未成年人,而且在判决前主动交纳一笔保证金,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定从轻判决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这也开了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后酌情轻判的先河。

    难点 执行难,9成罚金判决成白条

    “目前,有7成的刑事案件判处了罚金刑,但只有不到一成实际执行到位。”代万旭介绍,由于刑法规定,有的罪必须判处罚金刑,另有很多罪名可以判处罚金刑,因此,判决罚金刑的案件非常普遍。但由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以及逆反心理的影响,罚金刑真正执行到位的少之又少。

    “很多被告人都说,既然要重判我,我还交什么罚金呢?”代万旭告诉记者,很多被告人在被判重刑后,都对罚金刑有抵触情绪,即使有能力也不愿交纳,这让绝大部分判有罚金刑的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这一张张法律白条却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几乎让罚金刑失去它应有的意义。武侯法院考虑到罚金刑的实际执行状况和构建和谐司法的理念,决定试点对个案中预交罚金保证金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昨日,小娅案的判决就是首次尝试。


释疑 罚金保证金不是“罚钱减刑”

    成都商报:罚金保证金制度是不是就是“罚钱减刑”,它有没有法律依据?

    代万旭:将罚金保证金制度理解为“罚钱减刑”实际上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首先,罚金也是我国刑罚的一种,履行罚金刑和蹲监狱服刑在本质上都是接受刑罚改造的过程。并不能说履行了罚金刑而从轻判了自由刑就简单地称为“罚钱减刑”。第二,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外,更重要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让他们早日重返社会。因此,并不是一味地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而且关得越久越好。第三,积极主动地交纳罚金,也代表了一种认罪态度。认罪态度好,法院是可以酌定从轻判决的。最后,交纳罚金保证金只是酌定从轻判决的一个条件,但是否就一定轻判,还要综合全案通盘考虑。

    成都商报:这项制度会不会成为富人犯罪后堂而皇之减刑的理由?

    代万旭:我们对预交了罚金保证金的被告人酌定从轻判决的理由是认罪态度好。认罪态度好的标准有很多,对于确实贫困,认罪态度又确实比较好的被告人,我们同样会酌定从轻判决。而且,即使交了罚金保证金,如果被告人有其他恶劣情节,法院也可以不轻判。

    成都商报:预交的保证金有无数额限制,是否是未判先执行?

    代万旭: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完全是体现一个态度,法院没有设硬性限制。而且保证金也不同于罚金,如果交多了,法院将如数退还,交少了,判决出来,还将继续追收,不能简单地说成未判先执行。

    成都商报:当事人会不会利用这个渠道“勾兑”法院?

    代万旭:现在遇到这种案件,我们都要全庭讨论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由分管领导批准,个别案件还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法院的公正判决。

    专家说法 体现刑罚文明化趋势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雪锋称,罚金保证金制度,以更多的财产刑代替自由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文明化趋势,在刑罚发展方向上是一种进步。这将减少司法成本过高、罪犯交叉感染等一系列自由刑的弊端,同时,还保证了罚金刑的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总体上非常积极。但预交保证金制度,在中国现在的社会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公众种种猜测,让人觉得有钱人就能“罚钱减刑”。而且,对于预交的这部分保证金的性质也需要作出一个慎重的说明,否则公众可能理解为未判先执行,法院搞“有罪推定”。因此,法院推行这项制度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消除公众误会,完善理论研究,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而抑止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武法 徐青 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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