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县志·居民方音》
第一章
居民来源和聚居地
第一节
南越族
南越族(越与粤通。即《史记》载的南越和《汉书》载的南粤)早在西周时(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已经形成,与古籍所载的“苍吾”、“南蛮”、“南瓯”、“产里”、“越骆”、“雕题”、“南海”等聚居在今两广地区的土著越人,同属“百越”族一系。所谓“百越”,就是“越以百称,明其族类之多也”。
南越族人特点,除了“断发文身”、“结箕踞”之外,与中原人生活习惯,颇有差异。《博物志》载:“南越巢居,北朔穴居,避寒暑也”。《南越志》也有南越“栅居”之说,其实“巢居”或“栅居”,就是用竹、木、茅草构成,上层住人,下养牲畜的居室。1979年出土于钟村镇石壁砖厂后山墓穴的陶屋,便是东汉时(25~220年),经过改进的“巢居”或“栅居”的雏形。南越族人习惯使用的工具,如双肩石斧、有段石石奔、有孔石矛等分别在小虎和亭阁梅山涌被发现(见《文化编·文物古迹章》),便是四五千年前已有南越族在今县境内活动的物证。
汉初,南越国丞相吕嘉和后来归汉的张戊、张买、何遗、郑严、田甲、毕取、都稽等南越族历史人物,都隶籍番禺。汉、晋以后,南越族人与后来陆续南下的汉族人,互相融合,逐渐同化。延至唐代,有关南越族的记述,慢慢消失。至今,县内的氏族、村庄已无法寻找到南越族遗迹。
第二节
疍民
疍民,即明、清文献载的“龙人”或“龙户”,有些还被加上“蛋”、“蜒”、“蛋蛮”等带侮辱性的名词。
疍民来源无确证。较流行的说法是东晋安帝义熙七年(411年)卢循起义军撤出广州后的“芦亭”遗裔。他们散处粤、琼、桂、闽及港澳等地,而以珠江三角洲最为集中。在县境内则散居大沙田地区或“以艇为家”,“凡是河流小溪之处都可以见到疍民的踪迹”(陈序经《疍民的研究》)。其姓氏一如汉族,但语言、服饰、习俗则与民田地区汉族居民稍有差别(见《风俗宗教编》)。
明洪武初,设河泊所管理疍民,征收渔课(税)。十五年(1382年)“三月,籍广东疍户万人为水军。时疍人附海岛,无定居。或寇盗,故籍而用之”(阮元《广东通志》)。清沿明制,分在南海、番禺两县设河泊所,为管理疍民机构,宣统三年(1911年)裁汰。
康熙元年(1662年),清廷为防范郑成功从台湾进袭,强令沿海居民后迁五十里(史称“迁海”)。疍民首当其冲,被迫迁至广州西关宜民市,散居于西村、泮塘、柳波涌(今均属广州荔湾区)一带的近万人。由于离开了赖以养口的江河,生活濒于绝境。同年十月,番禺籍疍民周玉、李荣率众起义,旋被平南王尚可喜镇压而以失败告终。八年,“复海”后疍民才陆续迁回,过的仍是“隆冬单衣、跣足”(吴方震《岭南杂记》),“群儿聚戏沙中,冬夏无缕”(周去非《岭外代答》)的困苦生活。同时受到陆上居民歧视,不准上岸居住,迫得“以艇为家”,长年漂流。雍正七年(1729年),清世宗颁下圣旨:“闻粤东地方,四民之外,另有一种名为疍民”。“粤民视疍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疍民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疍民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渔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着该督抚等转饬有司,通行晓谕:‘凡无力之疍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能力建造房屋及搭栅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藉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疍民,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又据《皇朝通考》载:“乾隆三十六年(1717年),广东之疍民,悉令该地方查照雍正元年山西乐户成案办理,令改业为良”。有了“圣旨”,部分疍民开始上岸搭寮居住,参加农业生产。以后陆续蕃衍,建立村落。今大石镇大山村和沙滘岛上部分村庄居民,即其后人。
沙田地区居民的先祖,只有极少数是由民田地区迁入,绝大部分是上陆后当农业雇工的疍民。他们生活困苦,流动性大,无法“聚族而居”,更谈不上建祠立庙了。而且历来受尽歧视,都讳言先祖是疍民,诿说是若干代以前从某县某地(多数是名乡大族)迁来的。沙田地区开发较晚,居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既无族谱可查,也无实物作证,究竟哪一些人是真正的疍民后裔,很难核实。
据宣统年间(1909~1911年)资料,县内水上疍民活动点分为“十六水”,约共1830多户。其中上西江水40户,下西江水310户,上沥滘水110户,下沥滘水250户,上沙湾水170户,下沙湾水170户,东城水150户,南城水50户,檀香水150户,猎德水150户,上大山水80户,下大山水80户,新村水60户,乌涌水50户,大田水10户,大塘水则数目不详。
征收渔课,是“计户稽船”,分为大罾、小罾、手罾、罾门、竹箔、篓箔、摊箔、大箔、小箔、大河箔、小河箔、背风箔、方网、辏网、旋网、竹箩、布箩、鱼篮、蚧篮、大罟、竹筻等共19种计征。
民国时,水上疍民使用的船只,除捕鱼用的大罾、虾罟、鲜艇、蚬艇外,有作为运输用途的柴艇、粪艇、灰艇、长龙(走私专用)、四柱大厅、丈二艇仔、横水渡、孖舲、瓦筒艇(以上5种皆短程运输用船)等,都是他们谋生的工具。其他如花尾渡、货船、街艇、和供旅客宿的沙艇(有些兼营娼妓)、游河的洋舨、饮宴用的紫洞艇(小型的叫菜艇),戏班用的红船,都有雇请他们做工的。
建国后,疍民称作水上居民,组建了水上公社和一批渔业社(队)。
第三节
公尝
公尝是指建国前的氏族祠堂、庙宇、学校、慈善机构和县、区、乡政权拥有的土地、房屋、鱼虾埠(可敷设捞捕网具的水域)、码头等不动产。管理公尝(“土改”时称公堂)的人,一般称值事。公尝财产较大的则设管理委员会,设有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值事(委员)一般是无薪酬的“义务”职,部分富裕乡村则发“鞋金”或“轿金”以示酬劳。值事中只有极少数是比较老实、廉洁的人,绝大部分是有势力的绅士、地主或其代理人,他们凭借权势,中饱私囊,群众称之为“祠堂白蚁”。一些乡村常因争管公尝而导致行凶杀人,甚至引发氏族之间、房系之间大规模械斗。1953年土地改革后,封建式的公尝制度被彻底摧垮。
族田 又名祭田、蒸尝田、太公田,“土改”时与学田、寺庙香火田统称为“死地主田”。拥有族田数量较多如沙湾何姓,仅留耕堂即达6万亩,石楼陈姓达3万亩,名气不很大的塘坑朱姓也达5000亩。陈翰笙《广东农村关系与生产力》也说番禺族田数量占全县耕地之半。族田的来源有些是“纳价购买”。如沙湾何氏始祖何德明于南宋“绍定六年(1233年)纳价入广东常平司,承买官荒山园地,土名第六洲田、乌沙田、蚝门沙田”(沙湾《庐江何氏原宗统传》)。有些是“浮生新沙”。如万顷沙是东莞明伦堂在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以后陆续围垦而成的。有些是皇帝“赏赐”。如南宋探花李昴英之子李守道因“纠集乡兵勤王,并上粟十万石饷军有功,赏以番禺、南海、新会、东莞、香山各县田地八万亩”。有些是族人致富后捐献或通过诉讼手段得来。佃耕族田,名义上是“公开投标”,实际上黑幕重重,有权势者占尽便宜。大面积土地,一般订有三年以上批约,小面积土地则逐年开投。清迄民国,租金以货币为计算单位,县境沦陷后,逐渐改为稻谷,有预收全年租项和在农历二月、八月分期缴纳两种方式。租金用途,主要用于祖祠的春秋二祭和分胙肉,收入丰裕的氏族还对有“功名”的族人给予各种奖励(见《风俗宗教编》)。
码头地铺 民田地区近水村庄,皆有码头供村人使用,但外村人,特别是沙田地区船艇停泊时,是要缴纳“步头钱”的。由当地宗祠或村政机构,按船艇大小定出价目,每年开投给私人承包。在圩市场地摆卖,也由当地村政机构派人按地段和商品性质,分类收费(也有开投给私人承包的),名为“地铺”。建国后,“步头钱”已废止。“地铺”由地方财政部门接管。
普遍存在的祠堂、族谱、公尝族田,成为宗族内部起凝聚作用的精神支柱和经济实体,多为族内豪绅所控制,在族内有正俗教化、执行族规族法、奖励族人上进、抵御外族侵犯的职能。既为封建政权所不能取代,又与封建政权共同维护封建秩序。
第四节
会馆会社
会馆和试馆 清道光三十二年(1852年)县人潘仕成捐出北京宣武门外上斜街住所,改为番禺会馆。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县学宫和宦游北京的县人集资白银4300两,购得同治年间大学士周祖培在正阳门外青厂旧宅,房屋共103间,作为新的番禺会馆,除专供县人来京会试(春闱)时寄寓之外,还为流落或路经北京的县人提供住所。民田地区较富裕的乡村,在广州建有大小不同,形式各异的试馆或书室,作为县人赴贡院(今广州文明路鲁迅纪念馆)、府学(今市一宫)、县学(今农民讲习所旧址)参加乡试(秋闱)和童生岁考(考取秀才)时的“招待所”。这些“招待所”大部分集中在旧县衙(今广州德政北路口)附近,如市桥韩氏、李氏书室,沙湾何氏家塾等都在惠爱八约(今广州中山四路),官涌试馆在长塘街。光绪三十二年,“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续志》)。之后至民国一段时期,这些试馆和书室,有的被变卖,有的改作民居。
会社 俗称“会份”,是具有储金性质,把封建宗祠或庙宇经济和私人经济糅为一体的产物。乡村中遇有迎神赛会,修祠建庙及防火、防盗、赠医、施药等公共事业的开支,需款巨大而公尝又无力负担时,往往由有影响的人士出面,用宗祠或庙宇名义,设会招人认股集资。按会的性质,分为辽东会、百子会、三益会、大胜魁会、小胜魁会、防虞会、最乐社、乐善社等多种名称。这些会社,集资置产或投资围垦,如石碁莲塘、村心的“娘娘会”便在市桥、沙湾水道合流处垦成观音沙。产业收益除开支外,按股分红。这种情况,在清末民初时最为流行,民田地区,几乎每村都有。有些家无恒产,凭着“祖遗”的会份分红而终日坐食成为二流子的,不乏其人。建国后,带有封建性质的会社,全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