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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要)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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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6 11:3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
                            王 培 英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而具有法律性质,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但自治法规不能规定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对于自治法规都享有"半个立法权"的说法,实际上是把报请批准自治法规视同提请审议自治法规案,把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法规制定权等同为拟定权。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规定,是一项宪法原则,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一大特点。在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问题上的分歧,源于如何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法规  法律地位  立法法
   作者王培英,1945年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副局长。地址:北京市,邮编 100805。

资料来源:《民族研究》2000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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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2-18 00:22:00 |只看该作者

(论点摘要)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

挑出本人感兴趣的几句,如下: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
“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而具有法律性质,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在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问题上的分歧,源于如何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Nandao ni xianzai hai bu zhi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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