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行为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公安厅(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城市,从事经商、务工、旅游等活动,促进了城市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增强了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但是,在少数民族人员流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值得注意的现象,如近年来,由于新疆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事件,在全国造成了恶劣影响,内地极少数城市的宾馆、饭店、旅店拒绝新疆籍人员,尤其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这种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损害了民族团结,侵害了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引起部分少数民族的强烈不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包括了各民族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完全平等,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完全平等,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我们应该看到,在新疆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只是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而绝大多数的各族群众是热爱党、拥护社会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益,这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对本地区各宾馆、饭店、旅店负责人和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或某地居民入住的行为。只要入住的人员具备有效身份证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都要一视同仁,给予热情接待,并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尽可能提供生活方便,不能因其民族成份、居住地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