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认为,对报批制度应当从它的立法环境、立法思想加以分析,把它放在具体的时空环境分析利弊,才能得出严谨的正确的结论。 (二)报批制度的利弊分析 报批制度有以下好处: 1 有利于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很不均衡,情况千差万别的大国,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在进行立法工作时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中国又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国家的法制要求统一,这样就造成一个矛盾:要求法制统一,地方的立法就未必能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缺乏地方特色,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要求地方的立法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就未必能做到法制统一。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报批制度,使得全国人大可以对自治区自治条例中与上位法抵触或矛盾的地方(如果存在的话)加以控制,从而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但是,有的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这就可能形成一种奇怪现象:越是切实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并按法律授权对某些法律具体规定作出了变通的自治条例,就越是难以获得中央立法机关的通过;而越是不尊重和反映当地特点,没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只片面追求与法律保持绝对一致的自治条例,便越是容易获准。这种结局并非不可能的,因为担负维护法制统一重任的中央立法机关,其心态和价值取向更趋向于‘统一’。” 2 有利于通过监督“把关”机制保证民族立法质量。有的学者认为:“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着立法自治权行使不到位,自治法规体系不配套,民族特点、地方特点不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技术落后等问题,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远远不能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情况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往往存在着照抄上位法、重复表述严重、政治语言泛滥,表达不严谨、观念与内容严重滞后等问题,立法质量不高。报批制度中全国人大通过监督“把关”,可以避免一些立法质量不高的自治条例出台,从而保证民族立法质量。 报批制度有以下弊端: 1 使表决生效权从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中剥离出去。完整的立法权应当包括起草权、审议权、表决生效权、颁布权等权能,而报批制度将表决生效权从自治区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权中剥离出去,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出现了残缺,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自治区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权是“半个”立法权,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并不是什么偏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自治区作为与省、直辖市同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又拥有自治权,立法的权限无疑应当大于省和直辖市,否则自治权中极为重要的立法自治权就难以自圆其说。按照有的学者的说法,认为《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矛盾的局面,即:立法前提严格的一般地方可以自主地完成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需本级地方人大或常委会表决通过即可生效,事先不需征求国务院职能部门意见,事后只报上级备案,且大都只备不查,从未出现过“撤销”的事例。而立法前提相对宽松的民族自治地方却不能够自主地完成立法,除需本级人大表决通过,还需事前征询国务院职能部门意见并获同意,事后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通过程序更为复杂、严格。如果与经济特区的立法权相比,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更显逊色。 2 影响了自治地方在自治条例立法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上文所分析的情况来看,报批制度无疑会影响自治地方在立法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广西自治区为例,其《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到目前已经修改到了第19稿仍然未获通过,广西方面在起草、酝酿、修改《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凝结了许多专家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草案还在自治区获得了通过。但是,《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却在中央遭到了否决,这对投入此项工作的广西同志无疑是种打击,以后再要以同样的热情投入就显得比较困难了。 3 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成本是很大的,其中包括调查研究的成本、组织人员起草的成本、对文本进行修改的成本、自治区一级审议通过的成本、报批的成本等等。虽然“在一个复杂的社会,法律规则的变化不太可能只产生收益而不产生成本”,但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还是应当尽量减少立法成本。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立法工作应当设法做到立法效益最大化,立法成本最小化,这样才能提高立法效率,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报批制度的一次否决,使得在此之前自治区投入的立法资源化为乌有,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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