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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坛管理原则与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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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8-3 17:3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僚人家园在一年多的建设里,逐渐达成管理上的共识,在删帖高压线以内最大程度的言论自由在僚人家园论坛里已经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原则。在发起投票进行调查以后,今制定出僚人家园论坛管理原则,以及管理上的几条暂行条例。有任何意见者可以在此跟帖发表。 ●言论自由原则——你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观点,但是应当誓死保卫对方发表意见的权利,你也有进行自由反驳的权利。

◆违禁言论:以下言论均给予删除屏蔽处理,原则上为已发表跟帖的违禁帖子给予屏蔽,还没有发表跟帖的违禁帖子给予删除。 ①威胁本站生存的言论 ②商业广告以及重复灌水与聊天式发帖(一般指连续发帖都是一两句空洞的话) 发表违禁言论而不听劝阻的,累计三次者给予取消其发帖权限的处理,四次以上者删除其ID。

◆违规言论:以下言论均视为违规,并给予纪录备案。 ①针对个人人格和民族尊严的侮辱性、诬蔑性、攻击性、诋毁性言论 ②对话题参与者造成影响的污言秽语(引用、文学描述形式的除外) 其他任何言论均可自由发表,只要不属于上述违禁言论和违规言论,均给予保留的权利,删除违禁的权限者(管理员、超级版主)和记录违规的权限者(管理员、超级版主、各版版主)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涉及违禁或违规言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录处理。

★论坛管理暂行规定 ①每个发帖数超过70帖的注册会员都有成为版主的权利,必须的程序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给坛主或总版主发论坛短信、E-mail、QQ短信等形式联系到论坛管理人员,表达自己的管理愿望;坛主或总版主如果没有办法衡量申请会员的管理要求是否合理,可以在家园站务版块发帖进行投票决定,获得超过10票而且反对票低于赞成票者,即可以成为其要求参与管理的版块的版主之一。 ②此外,坛主与总版主目前还保留自由定夺发帖者低于70帖的会员是否可以成为版主的权利。 ③任何版块的版主应该适当管理自己的版块,如超过15天在自己管理的版块没有发表任何新帖或新跟帖的,坛主与总版主有随时取消其版主权限的权利。 ④明显进行恶意破坏的版主,坛主与总版主可以发起取消起版主权限的投票,超过10票而且反对票低于赞成票者立即给予取消版主权限的处理,不听劝阻、继续恶意破坏的版主级会员给予禁止发帖的处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25 23:52:52编辑过]

踩过的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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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僚人家园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转载本论坛原创文章时须征得作者本人及僚人家园论坛管理员的同意
4、发帖者承担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相关责任。僚人家园管理团队有事先不通知发帖者而删除或屏蔽本文的权利。

Gin kauj ndip naz, Gin bya ndip dah(僚人民谚:吃饭惜田,食鱼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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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8-3 17:57:00 |只看该作者
赞同!

有容乃大 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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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灵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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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3-8-5 23:04:00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凡事贵在坚持,坚持就有收获! 落马的人也是一样,跌下来再努力滴爬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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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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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3-11-15 17:38:00 |只看该作者
好原则,体现了僚人的气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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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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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7 10:21:00 |只看该作者
Aen yenzcwz neix ndei, cihc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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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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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0 13:19:00 |只看该作者
很好。


逛了很多地方,还是觉得我们僚人家园的管理正规。

Haaux mauz genl ndaix, Haaus mauz genl mix nda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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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贝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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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0 18:02:00 |只看该作者
这版是不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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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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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8 22:51:00 |只看该作者
很惭愧,由于各种原因这段时间上网较少,没有尽到分版主应尽的职责. 希望有贝侬顶替管理"Swhyenz 资源共享" 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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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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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6 23:38:00 |只看该作者

赞同,支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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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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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0 18:40:00 |只看该作者
受到了

走来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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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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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8 09:41:00 |只看该作者

鼓励并支持发展和培养更多新老面孔成为新版主,

使我们的家园能够不断推陈出新、日臻完善。


带领族人,实现壮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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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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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6 10:39:00 |只看该作者
我顶

八桂子弟 声震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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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1 01:55:00 |只看该作者

响应!


我爱你们!但你别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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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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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4 12:39:00 |只看该作者
惭愧,一直没有认真看到论坛的管理条例。不过本人也一向有自己的论坛活动原则,与此管理条例相符合。

冰天雪地时,谁在悄然独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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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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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8 09:57:00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

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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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树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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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4 22:28:00 |只看该作者
帖子被封数次 但没有建立违规记录 请问屏蔽几次会失去发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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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4 23:04: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发呆在2005-3-4 22:28:16的发言: 帖子被封数次 但没有建立违规记录 请问屏蔽几次会失去发言资格
被屏蔽的帖子,往往不是涉及普通的违规,而是有可能会对本论坛的正常生存发展造成威胁的言论,即违禁言论。目前本论坛还没有针对屏蔽次数多少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条例,可以算是一个法规漏洞,这将会在以后的理事会议当中提出增加相应规章条例的议案来讨论。不过,本论坛还有另外一个法规可以适用于该情况,以对付蓄意破坏本论坛正常生存发展的言论,即[法规]0003号·整顿蓄意破坏论坛行为单行条例 ,只是还没有详细条目化,执行起来还没有那么严格而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4 23:25: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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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0 10:48:00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还是这么直爽啊,怕人家记不起当年的鉴水社长啊?现在何处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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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 18:21: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莫邪与泊帝在2004-11-20 10:48:40的发言:

楼上的还是这么直爽啊,怕人家记不起当年的鉴水社长啊?现在何处高就?

哦,原来李福登贝侬就是当年的鉴水社长啊,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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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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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9 14:44:00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有必要让大家温习一下僚人家园论坛注册服务条款和声明,免得有网友违反了这些基本条款却不能正确对待管理人员的处理,现复制其内容如下:

继续注册前请先阅读【僚人家园】论坛协议 欢迎您加入【僚人家园】参加交流和讨论,【僚人家园】为公共论坛,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社 会 的 主 体——人口,  社会存在的空间——自然环境,  社会联系的纽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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