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香港來的沛在 2003/09/14 02:36pm 编辑]
勒茂和啸翁的討論已漸漸變得對人不對事了,這是很差的做法。特別是勒茂,那種單單打打的口吻看了令人怪不舒服。難道這是健康的爭論所應有的風度嗎?
說回兩位對言論自由的討論。我要對啸翁的話作出回應。以下引啸翁的原話:
三、关于言论自由问题
“在民主社会里,言论自由可以超越行动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如果绝对言论自由是这样定义的话,那么,对于现实民主社会当中存在绝对言论自由的说法,我表示某种程度的理解,换句话说,就是存在某种程度的迷惑不解。
不解的地方在于:既然“任何一个美国公民可以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支持美国的某一个州独立,也可以在报纸上去刊登他的某个州独立的理由和理论,这就是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那么,为什么没有一个美国公民敢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她)反对美国黑人竞选总统,并在报纸上刊登他(她)反对黑人当总统的理由和理论,这不就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折扣了吗?
在美國任何人都不單可以反對黑人當總統,也可以反對白人當總統,反對黃種人當總統。同事實上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反對其他的任何人當總統,甚至可以在電視上賣廣告宣揚自己的理念。關鍵在於,如果反對的理據是沒有根據的,如指黑人特別蠢、黑人低能,那由於這些說法和現實不乎,亦沒有科學的支持,因此人家可以依民事控告當事人誹謗和種族歧視。但如果提出的說法是有根據的,例如該候選人祖家是來自蘇丹等美國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那麼該黑人候選人可能會對國家利益做成損害,如此反對該黑人當總統就沒有問題。甚至如果指出一位黑人當選可能會導致美國南方發生種族衝突,這也可以是反對的原因之一。當然,有人反對不代表那黑人就不可以當總統,只是選民投票時會多一個考慮因素而己。即使有人以沒有根據的說法反對黑人當總統,那提出的人都沒有犯刑事罪行,即是說,國家沒有法例禁止你不准說。當然你得承受被其他人民事控告的風險。
至於誹謗,相信不論在任何國家都是罪行吧?因此,啸翁此例明顯是因不熟悉美國制度而以偏概全了。
另外,勒茂兄弟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用“任何一个美国公民”这个提法,请问,你所讲的“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是否包括美国总统?如果总统不算,那是否包括美国的国家公务员(含美国各种军人,因为美国军人也算公务员)?如果算的话,那“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注定又要大打折扣了。
不太明白。美國總統也是美國公民,因為只有美國公民才可以當美國總統的。美國的立國之基是不論是總統還是市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如果美國總統犯法他也一樣會被起訴。普通市民也可以依民事程序控告總統。沒有分別。至於總統有一些東西不可以做,這不因為法律不允許他做,而是正常的一個人坐在總統的位置上都不會做。正如法律沒禁止你當街祼跑,但正常人都不會當街祼跑一樣。
再讲一个小小的例子。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写文章,其标题跟别人写过的完全一样,大致不会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而在美国,同样的情况却按剽窃、侵权处理。这个事例,是不是又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了折扣?
絕對錯誤。中國國內如果你侵犯人家的知識產權你也是犯法的,但在國內這是刑事還是民事我就不清楚了。只是國內尊重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則十分明顯。在美國即使你在網上原文照綠人家的文章,只要不是作商業用途,並註明文章原文出處的,一般都沒有問題。
事实上,美国可能只存在“绝对思想自由”,就是脑袋怎么想都可以,但有些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话一说出嘴,就成了犯罪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就比我们中国差远了。
那要視乎犯的是刑事還是民事。刑事的意思是你一說出口國家就會啟動執法機器來找你叫你閉咀。民事則是言論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人家可以告你。在後者方面無論在中國還是在香港、新加坡、孟加拉、美國、巴西,都是差不多的,你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聲、損害他人利益,人家自然可以控告你要求賠償。但在刑事方面,就不是每個地方都會把一些思想、言論、觀點,列為刑事罪行。在美國很多人大叫大嚷要夏威夷獨立,但政府不能(也不可以)因此抓他們,除非他們真的以行動發動攻擊意圖推翻政府。只是登報紙、上街示威,說要求夏威夷獨立,沒有問題。相反,在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如新加坡,你說了某一些言論的話,不管你有否行動、還是言論背後如何有根有據,就是犯了刑事法,這就是以言入罪,以思想入罪。
啸翁所混為一談的,是哪些是民事,哪些是刑事。而我們一直討論的關鍵,是一些言論在某些地方會犯了刑事罪。
四、关于遵纪守法问题
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杜撰或者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据国家所处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结状况而制定。911事件以前,美国上飞机是不执行安全检查的,外国人想参观他们的兵工厂、核设施也可以。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
例子有誤。911之後美國政府不是以法律形式改變飛行安全程序及參觀兵工廠等設施,而是透過行政指令。分別在於,如果你作為機場當局負責人不執行政府的指令,你很可能會被解聘或降職,但始終你並沒有違犯任何的國家法律。這就像中國的機場加緊了機場安檢,這也是透過行政指令去做的,而非國務院頒佈條例說不安檢會犯法。
當然,最後,我也必須說明,我本身和美國沒有關連,甚至我是十分討厭美國的霸權主義、外交的雙重標準的。美國社會也有很多毛病,很多黑暗面,但我們不可因此把其優秀之處也一併沒殺。如果有貝儂對一些事實有誤解,而我能力內可以作出澄清,則不論我本身立場如何,我都會把實情交代一下,好使大家能知己知彼。最後,都共同的為令我們的國家富強文明作出貢獻。
再插多一句咀,貝儂們有空都要惡補一下法治觀念啊。如果中間有人是擔任國家公職的,看在萬民福祉的份上,特別要培養一下法治觀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