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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zd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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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文章]浅析壮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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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22:54:0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词典词典》(修订本)第464页有专门解释。

不过,按照权威词典编撰学家的理论,通常词典反映的词汇内容落后于社会现实20-30年时间。

此外,词典中一些词语的义项并没有完全准确地反映词语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印象。所以,要真正了解词语的实际意义,一般要根据其所处的“语境”来判断。


手脚不勤草满天,嘴巴不勤口水咸。 早晚开口唱山歌,山歌要比亲嘴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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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23:55:00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化的法庭会多方面取证,并以事实为判决的依据。但是,人治的法庭是否以个人的意志判决,那可能只有天知地知了。

对于起诉网上诽谤罪的问题,我也提出了疑问:“我为什么要执意向前,把事情逼到悬崖的边缘呢?为什么要进而对越色僚人说保留对他(她)起诉的权利呢?是因为越色僚人完全具备了犯法的要件(连他/她是谁、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呢)?是因为我的名声受到了影响(连我是谁、在哪里恐怕还没人知道,何谓名声之有)?是因为真正的庭辩可以让众人懂得自由、民主跟法律的关系?是因为我需要贝侬们向我赔礼道歉?是因为我故弄玄虚沽名钓誉?是因为我心胸令人倍感失望?是因为我故意策划“悲剧”的结局?是因为我要毁掉僚人家园?还是因为其它的原因?”

这些问话,特别是带括号的问话,其隐含的答案跟阿沛的解释是一致的。不过,还是非常感谢阿沛的解释。因为,不同的人对同样的问题往往有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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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7 00:40:00 |显示全部楼层
光谈如果不会理论出什么来的,反而会陷入迷雾之中,只有实际操练一番,才知道河水是深是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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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7 08:58:00 |显示全部楼层
询问律师意见,情况如下:

1、诽谤罪的定义在网上网下基本一致。该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受害者、捏造事实以及这个事实对受害人的影响程度。

2、网上的虚名跟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有密切联系,这就跟作家的笔名跟其真人有密切联系一样。有时候,虚名(笔名)比真名更容易受到损害。

3、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都是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都是犯罪。

4、引起争辩的人对争辩中他人的犯罪不负法律责任。这跟一般吵架无罪而打人致伤有罪是同样道理。

5、进入法律程序以后,法庭以事实为依据,感情因素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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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7 22:24:00 |显示全部楼层
知我者,南粤孤客也!

众贝侬不仿再回过头去看看64楼和97楼我所写的话,其实我是希望大家通过讨论和争辩,变得更加聪明、更加睿智的。我贴过一个跟帖,讲的是权威的灌输并不是学习的好办法,只有讨论并加以实践才可以把学习效率从10%左右提高到80%左右。通过这场变幻无穷的辩论,相信大家一定对法制跟民主和自由的关系有了深层次的认识:法律就在身边,岂能熟视无睹?!

我们对别人、对政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最好不要直接定性定论,而要善于经过调查研究,用加减乘除把数据拿出来,让人看了心服口服,并认识到那个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性。在中国现有的人情、国情和体制框架之下,这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也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有关社情民意并非政府不了解,只是政府要做的事情千头万绪,只能按轻重缓急逐步办理。在我认识的政府官员当中,加班加点拼命干活的占绝大多数,有不少人还经常通宵达旦地干活。为什么呢?因为机构改革精简了一半人马,而政府的日常事务却没有相应减少。大家一定已经知道,深圳政府为了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强迫执行法定的公休制度。可见现在的公务员劳动负荷已经达到了怎样的地步。

当然,这并不意味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就不存在,但对于这些问题,政府也了解得十分透彻,可以说,政府对这些问题的阐述要比任何网站都要深刻和全面,也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既然是这样,批评政府官僚和腐败有实际意义还是协助政府解决问题有实际意义,就显而易见了。同时,必须看到,几千年的封建残余是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肃清的。贝侬们所说的理想与现实永远存在矛盾,大概也是这个意思吧。

我在别的帖子里说过,官民互动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机制。目前,政府也在向这个方向努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以使社会中介组织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贝侬们准备好自己管理自己了吗?准备管理什么?怎样进行管理?如果还没有准备的话,该怎么准备?何时可以准备好?是20年以后?是50年以后?还是100年甚至更长远的时间以后?

没有任何组织不是以一定的规约加以管理的。事实上,即使是最抽象、最自由的组织,只要允许不同的立场、观点、个性等个人的东西存在,换句话说,只要允许多样性存在,那么,大家普遍认可和遵守的管理规约就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我们建立起自我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那么,我们是否能够建立起一套超越于现实的管理规约?那样的管理规约会是怎么样子?

在这场以“知识交换”为主旋律的辩论中,贝侬们有各种各样的非凡表现,这种表现证实,我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如果在真实生活当中大家面对面时也这样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个性,那么,我们可能建立的自我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否能够安全地坐落于差距这么巨大的基础上?

不管怎么样,我真诚感谢贝侬们对我的中肯评价,虽然有许多评语跟我的本意和真实的人品相距甚远。我也很欣赏那些默默无语的贝侬,他们的沉默蕴藏着巨大的力量和丰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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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8 20:50:00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赞赏团结协作的思想。如果僚人家园的版主们都搞不好团结协作,要跟别人团结协作就显得像水中花镜中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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