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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文章]浅析壮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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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9 17:46:00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家需要稳定,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环境之下,坚决反对“独立”的言论。

这个帖子不管其立意如何,允许其在论坛里存在本身就足以威胁论坛的存在。建议删除。


踩过的脚印
手脚不勤草满天,嘴巴不勤口水咸。 早晚开口唱山歌,山歌要比亲嘴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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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8-30 17:08:00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提议删除楼主讨论壮族独立的帖子。理由如下:

1、尽管其中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立场,但该帖子的存在危及本网站的存在。这就好象某人是个良民,却允许逃犯住在自己家中,后患无穷。

2、关于独立问题的讨论不可能产生积极的建设性后果,相反,独立意识是独立行动的先声,本网站不应给独立言论准备存在与发展的空间。

3、有独立意识的人多半是接受过高等教育而且思想比较激进的人员,据说,他们不仅只是漫谈独立而已,还有人倡议要建立组织,以青蛙或者鸬鹚作为旗帜的图徽。

4、我们无法预知这个帖子会引起怎样的后果,更无法控制后果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本着对国家、民族、网站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及对独立意识敏锐警惕的态度,应立即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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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3-8-31 01:59:00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国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比较原则,不是十分具体。

我国是个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过渡的国家,立法工作比较滞后,而且,立法工作跟执法工作一样,一般都是“事后管理”而不是“事前管理”,所以,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很不健全,对一些模糊的言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法实践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行治理的。请斑竹从“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这一角度去考虑顶楼帖子独立言论的具体问题,决定是否删除帖子。

我在坚持前面4条删帖理由的同时,又一次呼吁斑竹尽快删除顶楼帖子,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最后不是由我们解释,而是由有关权力机关解释。现在已经有100多人点击、浏览了这个帖子,随着时间推移,这个数字可能还会增多。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与点击、浏览人数有关,而造成这个数量增加的客观原因在于没有及时删帖,因此,应当机立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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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 12:28:00 |显示全部楼层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起码要求,假如连这个起码的要求都做不到,那要做别的大事又从何说起?

违法的事情可以轰轰烈烈,显赫一时,但最后的结局是怎样,那应该说是不言而喻、无师自通的。

坚信遵纪守法的坛主们的决断是符合法制时代潮流和精神,给予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鼓励,相信僚人的振兴不会遥远。

鲁迅先生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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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 13:07:00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认定。如果我在司法机关工作,具有裁决职责,我肯定会代表司法机关作出那样的判决。这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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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 22:08:00 |显示全部楼层
勒茂兄弟在29楼里说:“不知道老翁先生是根据具体哪条法律法规来做出那样的判决的,判决的结果又是怎样,请不吝赐教,好让我们僚人贝侬多多学习,继续做个战战兢兢的温顺的良民。”

谢谢季人贝侬的解答。昨天还是前天,也有贝侬粘贴了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其中,对于违法违规范围的表述文字似乎稍微具体一些。这些都是主要的法律依据。此外,行为人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是执法实践中遵守和贯彻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确的时候。

僚人贝侬(包括我本人在内)确实需要多多学习,做战战兢兢的温顺良民。道理很简单:中国民众(包括行政官员)有多少人认真学习过中国的法律法规? 有多少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多少人因为法律的尊严而战战兢兢?而事实上,只有认真学习法律,遵纪守法的人才称得上温顺的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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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 12:13:00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的问题和法律条文的问题似乎已经逐步明朗。这应该说是件好事。

眼下,需要换角度或不换角度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违法”、“明显违法”、“隐蔽违法”到底有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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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 18:08:00 |显示全部楼层
在民族文化的发展出路问题上,我本人做了持久的探索,也在一些具体领域作了一些尝试。最大的问题仍是缺乏经济支持。所以我一再坚持,发展经济是第一要物。当然,经济的发展不能脱离文化大发展,或者以文化萎缩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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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8 01:44:0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许多跟帖已经谈了很具体的内容,我在这里来谈一些抽象的概念。具体与抽象相结合,也许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条件的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人们也不敢渴求,更不会滥用。

美国可能是世界公认的最自由的国家,但每当跟美国的男女老少讨论他们的自由时,他们都毫无例外地说,美国没有你所说的那种自由,我们倒有相当多的民主。

美国没有我们想象的那种自由,而有相当多的民主,这是什么意思呢?我想,这充分证明自由与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为什么我们那么渴望自由而对民主却没有那么热情呢?我们是不是很了解自由与民主的含义及本质?在自由与民主之间选择自由,是因为我们的民主多与自由吗?

根据我的观察,自由意味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的成分多一些,而民主意味着互相协商、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分量多一些。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人说他们有民主而没有自由的原因。

如果以上观察正确的话,那么,我们热衷于追求自由而忽略民主的做法就很有可能偏离了目标和方向,而且说明我们很可能正在追求一种可能并不是那么一会事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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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9 01:09:00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勒茂兄弟的解读方式又出现以前我说过的“不知是好是歹的个性”了。请让我老翁漫漫道来,一一请教。

你说,“老翁先生关于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的理论说得是头头是道,似乎现在的中国与壮族社会已经达到了人类社会所容许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一样。”

我说“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怎么会包含“似乎现在的中国与壮族社会已经达到了人类社会所容许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一样”这层意思呢?我在说“人类社会不可能存在绝对自由”,真正的含义应该是“在任何人类社会当中,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享有相对自由”,如果可以引申的话,那符合逻辑的引申话语应该是“因此,在中国和壮族社会,人们只能享有相对自由”,如果再进一步引申,可能是“谋求绝对自由的人最终会感到失望”。不管怎样,按照正常的逻辑,从我讲的话语中是推导不出勒茂所讲的那句“似乎”的话来的。

你说,“不过在我勒茂看来,自由与民主是一致的。”这“一致”有“没有分歧”和“相同”两个意思。按照你的看法,你的意思是说自由与民主“没有分歧”(这似乎不符合语法规范)还是说自由与民主是“相同”的?如果是后者,那似乎等于说自由与民主是同义词了。

假如自由与民主是“相同”的(或者说是同义词)的话,那么,有关《汉语词典》给自由与民主下的定义,其最接近义项的表述就没有意义了,或者说词典本身是大错特错了。有关《汉语词典》给两个概念下的相近义项的定义分别是:

自由:1、不受拘束;不受限制。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民主:1、指人民具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2、合乎民主原则的。

从定义上看,是“自由与民主是一致的”这一说法正确,还是“自由意味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的成分多一些,而民主意味着互相协商、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分量多一些”这一说法正确?或者两者都正确?抑或两者都错误?

你说,“但是,民主社会里,却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请不要将这种自由等同于绝对的自由)”。请问,你所说的“民主社会”是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还是尚为出现的民主社会?如果是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那么,我可以肯定地说,你所说的“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受法律约束着的,因此不是真正的“绝对的言论自由”。如果这个“绝对”跟括弧里的“绝对”不是同样的绝对,那就另当别论了。

为什么说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呢?因为:第一,从哲学的观点来看,绝对的东西并不存在。第二,在现实存在的民主社会当中,言论自由是建立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没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言论自由。第三,在言论自由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人类社会的道德、道义也起着约束作用。

你说,我把民主与自由看成是鱼和熊掌了,将这两个本来是一致的东西看成了对立的东西,并毫不客气地说我这思路是个大谬论。请问,我是怎样把自由与民主看成是对立的东西了?我是说两者有区别的吧?我是说两者的成分(分量)各有不同吧? 从数学的角度来看,应该怎样理解自由与民主的成分各在某个方面多一些呢?是两者对立?是两者交叉?是两者重叠?还是两者互相包含?

你说,任何一个国家与社会,在过渡到民主社会之前,绝对的言论自由是必须的一个思想阶梯。我认为,如果言论自由可以作为社会过渡的思想阶梯的话,那么,社会要过渡到民主社会,其思想阶梯只能是相对的言论自由。也许我孤陋寡闻,不知这种绝对的言论自由都有哪些实例?

你说,我们如何逾越言论自由这个鸿沟,直接蹦到民主的彼岸呢?我说,社会的发展进步是渐进的,各种社会形态之间并没有绝然分开的所谓的鸿沟存在,独裁社会与民主社会之间的演变也是渐进性的,即使像东欧国家那样的巨变,也是“神不知鬼不觉”地经历了几十年的渐变过程。既然这个假想的鸿沟并不存在,那所谓的直接蹦到哪里去的想法就显得异想天开了。

如果抽象地讨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言论自由问题感到吃力的话,我建议以一个家庭为背景来探讨这个问题。在目前的中国家庭里,绝对的言论自由存在吗?都有哪些? 父母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兄弟有吗?姐妹有吗?如果有,不妨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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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0 00:21:00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我们的思维确实不同的话,那我们讨论的事实根据应该说是一样的。那就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再作一番检视,看看真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为了清晰起见,我顺着勒貌兄弟的文路逐一讨论。

一、关于词法语法问题

“自由与民主是一致的”,如果说这里的“一致”不是词典里所解释的“没有分歧”和“相同”这两个意思,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一致”是“没有矛盾”、“相辅相成”、“共性很大”?如果是这样,那直接说不就完了吗?干吗要去找汉语文教授,听他们在课堂上的解释,好象我们自己真的稀里糊涂,说不清道不明似的。

如果所说的“一致”是我所理解的那个意思的话,那么,自由与民主一致的观点跟我所说的两者的含义有本质区别而且包含的“成分”各有侧重的观点应该说是大体相同的。

二、关于逻辑推理问题

我在跟帖中说“在自由与民主之间选择自由,是因为我们的民主多于自由吗?”的时候(原文中的“与”应为“于”,是拼音输入时选错字了),我的意思是说:1、自由与民主的主要成分不同,因此可以选择。2、在我看来,粘贴楼顶帖子的行为是选择自由的表现。3、我们的民主与自由一样的多或者一样的少。

你按照你的逻辑推断出三点:1.在我老翁看来,民主与自由是矛盾的。2.我老翁觉得自由和民主非得选其一不可,有自由就没有民主,有民主就没有自由。3.我老翁的这个逻辑就是谬论!

说实在的,勒茂兄弟推断出与我的本意绝然不同的三点,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之外。为此,我除了同意我们思维不同之外,还考虑这么4个问题: 1、我的表达能力是不是有问题? 2、我的表达方式是不是容易引起误解? 3、我所讲的观点是不是站不住脚? 4、我的言论是不是有失体统?

三、关于言论自由问题 “在民主社会里,言论自由可以超越行动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如果绝对言论自由是这样定义的话,那么,对于现实民主社会当中存在绝对言论自由的说法,我表示某种程度的理解,换句话说,就是存在某种程度的迷惑不解。

不解的地方在于:既然“任何一个美国公民可以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支持美国的某一个州独立,也可以在报纸上去刊登他的某个州独立的理由和理论,这就是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那么,为什么没有一个美国公民敢跑到白宫前面去宣称他(她)反对美国黑人竞选总统,并在报纸上刊登他(她)反对黑人当总统的理由和理论,这不就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折扣了吗?

另外,勒茂兄弟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用“任何一个美国公民”这个提法,请问,你所讲的“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是否包括美国总统?如果总统不算,那是否包括美国的国家公务员(含美国各种军人,因为美国军人也算公务员)?如果算的话,那“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注定又要大打折扣了。

再讲一个小小的例子。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写文章,其标题跟别人写过的完全一样,大致不会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而在美国,同样的情况却按剽窃、侵权处理。这个事例,是不是又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了折扣?

事实上,美国可能只存在“绝对思想自由”,就是脑袋怎么想都可以,但有些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话一说出嘴,就成了犯罪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就比我们中国差远了。

四、关于遵纪守法问题

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杜撰或者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据国家所处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结状况而制定。911事件以前,美国上飞机是不执行安全检查的,外国人想参观他们的兵工厂、核设施也可以。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

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中国几十年前也有一段接近“绝对自由”的时期,那是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绝对言论自由。其实,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有言论自由与言论不自由的情况,这主要看法律是什么规定的,同时,要看这些法律又是怎样执行的。

不管怎么样,作为国家公民,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给予制止和法办,对遵纪守法的公民应该给予鼓励和尊敬。在中国,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即使是有法律规定,但那种超出法律范围的“绝对言论自由”还是时有出现。有的人对此不但不感到忧虑与抵触,反而似乎觉得是一种本钱,还把遵纪守法的人说成是紧张兮兮,并说别的网站如何如何。在法律面前居然如此这般胆识,我老翁实在不知是好是歹啊。

对于国内的法律以及执法状况,我始终坚持这么一个简单的观点:法律就跟电一样,是让人透彻认识和正确利用的,而不是供人观赏和玩耍的。如果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那通过正常渠道呼吁人大加快修改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只能老老实实依法办事。

五、关于东欧例子问题

对于东欧的例子,勒茂问:“您真的详细去了解了么?您怎么知道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在解体之前,没有我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的阶段?”

如果承认我拥有相对的言论自由的话,那请我反问勒茂兄弟:你真的详细了解过东欧么?你怎么知道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在解体之前有过你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的阶段?你凭什么说:整个苏联和东欧的独裁政治的崩溃,与80年代他们国家在言论自由上的保证是不可分割的。

我没有那么详细地了解过东欧“巨变”的一切,但在美国却有机会跟来自于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移民、留学生以及被美国人领养的孤儿比较广泛地探讨过关于社会变迁以及他们对前后两个社会的感受。

对于社会变迁(东欧巨变),那些很有教养的移民和留学生并不认为自由言论是导致巨变的主要原因。他们认为,是那些国家的社会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和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聪明的人民不愿意再饿着肚子去高谈阔论什么主义了,有远见卓识的领导人顺着民意,搞军事政变,就顺利了结了那些国家的独裁统治。

当然,绝对不能否认“绝对言论自由”在非常时期的存在,但是否起着思想阶梯的作用,那就需要认真研究了。

六、关于家庭言论问题

如果勒茂兄弟觉得我没有必要把国家与社会这么大的范围浓缩到一个家庭的范围来讨论,而且觉得对家庭是否存在绝对言论自由这样的问题进行争辩是无聊的话,那我就不想多说了。

我只想提醒一句,你说:“家庭里当然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他们不论说出什么话,都不会招来人身的安危吧。”我觉得你说这句话时似乎信心不足,刚好,家庭里因“语言问题”而导致家破人亡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就不举其它例子了,最近luomaren贴的“丧钟为教育而鸣”这个帖子里,就有丈夫因妻子叨唠而杀人的。当然,主要原因是丈夫跑了一天也借不到送小孩读大学的学费, 但妻子这个时候的叨唠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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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以知识交换为主旋律的辩论就要降下帷幕了,借此机会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知识交换的结果应该是双方受益的,如果其中有辩论,那结果也是双赢的。如果不是双赢,那就有可能是“双输”了。这是我本人一贯坚持的立场和观点。

第二,求同存异和追求多样性的共同发展是自由与民主思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家庭、团体、国家健康发展的思想保障。当然,同也好,异也罢,都应该限定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筐架之内。

第三、每个帖子篇幅有限,而且文字交流没有当面对话那样有语气、手势、神态等非语言因素的帮助,因而常常造成误解,这是粘贴时应该多加注意的。

第四、在网上讨论问题,应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那些涉及人的性格和情感的词语,常常是引发口水战的起因,应当尽量避免。

第五、在我所了解的知识范围内,把“开放”作为口号提出的,似乎只有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开放的政策在逐步完善。对于公民(包括我本人)来说,如何建立既没有公害也没有私害的开放机智,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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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已经费了那么多的口舌,有没有掌声也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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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阿沛的回帖。在两个相对封闭系统的对话已经降下帷幕之后,另外两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又开启了对话之门。

看完69楼的跟帖,我更加坚信关于僚人家园人才济济,“三人同行,必有我师”的想法。我引用过别人的话,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本着这一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再次请教阿沛和众贝侬。

一、关于对事不对人问题

这是我刚刚进入本论坛之后就极力主张的,可以说费了许多口舌,而且表现出极大的克制,相信其他的贝侬也是如此。至于有的人爱用那種單單打打的口吻写帖子,那是其个人风格或者个人特色的表现,请阿沛看了千万别感到怪不舒服的。你作为旁观者都感到怪不舒服,那当事人又是怎样的感受? 要求同存异呀,不然那么多充满个人风格和个人特色的帖子早就可能憋死了许多人了。

我就不敢像阿沛那样指名道姓,因为我知道那么做会被认为是对人不对事。我在64楼的帖子里说,在网上讨论问题,应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那些涉及人的性格和情感的词语,常常是引发口水战的起因,应当尽量避免。可见我基本上是尽量对事不对人的吧。

二、关于言论自由问题

阿沛说:“在美國任何人都不單可以反對黑人當總統,也可以反對白人當總統,反對黃種人當總統。同事實上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反對其他的任何人當總統,甚至可以在電視上賣廣告宣揚自己的理念。關鍵在於,如果反對的理據是沒有根據的,如指黑人特別蠢、黑人低能,那由於這些說法和現實不乎,亦沒有科學的支持,因此人家可以依民事控告當事人誹謗和種族歧視。但如果提出的說法是有根據的,例如該候選人祖家是來自蘇丹等美國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那麼該黑人候選人可能會對國家利益做成損害,如此反對該黑人當總統就沒有問題。甚至如果指出一位黑人當選可能會導致美國南方發生種族衝突,這也可以是反對的原因之一。當然,有人反對不代表那黑人就不可以當總統,只是選民投票時會多一個考慮因素而己。即使有人以沒有根據的說法反對黑人當總統,那提出的人都沒有犯刑事罪行,即是說,國家沒有法例禁止你不准說。當然你得承受被其他人民事控告的風險。”

阿沛还说:“至於誹謗,相信不論在任何國家都是罪行吧?因此,啸翁此例明顯是因不熟悉美國制度而以偏概全了。”

阿沛的详细解释使我知道了更多的具体事例,而在我看来,这些例子进一步说明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这些法律,可能是刑法,也可能是民法。不知道我这么理解是否对路?

我说过,“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是否包括美国总统?如果总统不算,那是否包括美国的国家公务员(含美国各种军人,因为美国军人也算公务员)?如果算的话,那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注定又要大打折扣了。 阿沛对此表示“不太明白”之后说,“美國總統也是美國公民,因為只有美國公民才可以當美國總統的。美國的立國之基是不論是總統還是市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如果美國總統犯法他也一樣會被起訴。普通市民也可以依民事程序控告總統。沒有分別。”其实,阿沛所解释的,正好是我隐含而没有明白细说的。

阿沛说:“至於總統有一些東西不可以做,這不因為法律不允許他做,而是正常的一個人坐在總統的位置上都不會做。正如法律沒禁止你當街祼跑,但正常人都不會當街祼跑一樣。”

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美国的法律又多又细,而且各州还有自己的法律。有的州法律规定不许在公共场合性交、不许在大街上一丝不挂、不许丈夫亲吻熟睡的妻子、不许人跟动物交媾等等等等。我看到一个电视节目,讲的是一个老头在家中开着窗自慰,给邻居的孩子看见了,结果吃了官司。美国同性恋大游行,有许多方阵用中国人的观念来看是一丝不挂,但因为皮肤上涂了一层有色油膏,就成了符合美国法律要求的行为。至于人跟动物交媾,一般来说,正常人都不会那么做的,但美国就有禁止人与动物交媾的法律。我的意思是说,在美国,我们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地方,实际上是有法律在那里等着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网恢恢呀。

我在楼上说的那个小小的例子,即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写文章,其标题跟别人写过的完全一样,大致不会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而在美国,同样的情况却按剽窃、侵权处理。这个事例,是不是又给美国的“绝对言论自由”大打了折扣? 阿沛说这是“絕對錯誤”,并列举了跟我的观点一样的一些事实。我们的观点基本一致,那为什么会认为以上的说法是“绝对错误”呢? 依我看,可能阿沛忽略了我在上文帖子中所说的“标题”这个关键的字眼了。我的意思是说,在美国,公民们发表文章、著作等等,如果“标题”(仅仅标题)跟别人写过的标题完全一样,那就可能按剽窃或侵权处理了,而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却可能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我说,事实上,美国可能只存在“绝对思想自由”,就是脑袋怎么想都可以,但有些表明立场、观点、态度的话一说出嘴,就成了犯罪的证据。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就比我们中国差远了。 对此,阿沛作了很详实的解释,引述如下:

“那要視乎犯的是刑事還是民事。刑事的意思是你一說出口國家就會啟動執法機器來找你叫你閉咀。民事則是言論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人家可以告你。在後者方面無論在中國還是在香港、新加坡、孟加拉、美國、巴西,都是差不多的,你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聲、損害他人利益,人家自然可以控告你要求賠償。但在刑事方面,就不是每個地方都會把一些思想、言論、觀點,列為刑事罪行。在美國很多人大叫大嚷要夏威夷獨立,但政府不能(也不可以)因此抓他們,除非他們真的以行動發動攻擊意圖推翻政府。只是登報紙、上街示威,說要求夏威夷獨立,沒有問題。相反,在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如新加坡,你說了某一些言論的話,不管你有否行動、還是言論背後如何有根有據,就是犯了刑事法,這就是以言入罪,以思想入罪。”

“啸翁所混為一談的,是哪些是民事,哪些是刑事。而我們一直討論的關鍵,是一些言論在某些地方會犯了刑事罪。”

按照阿沛的说法,我把刑事与民事混为一谈了。我某种程度赞成阿沛的这个说法,同时,我想借此机会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民事不能当作刑事来看待,那刑事是否可以当作民事来看待?震惊世界的OJ辛普森杀人案不是因为刑事审判未果而受害者家属将通过另一个渠道追究OJ辛普森的民事责任吗?

另外,在美国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触犯了刑法既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追究民事责任的事情也公然存在,例如,有些从亚洲国家移民过去的美国公民现在还实行一夫多妻制。这正是美国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写照啊。或许,这个例子可以解释部分美国人的“绝对言论自由”?

三、关于遵纪守法问题

我说:“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杜撰或者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据国家所处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结状况而制定。911事件以前,美国上飞机是不执行安全检查的,外国人想参观他们的兵工厂、核设施也可以。911事件以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 阿沛指出:“例子有誤。911之後美國政府不是以法律形式改變飛行安全程序及參觀兵工廠等設施,而是透過行政指令。分別在於,如果你作為機場當局負責人不執行政府的指令,你很可能會被解聘或降職,但始終你並沒有違犯任何的國家法律。這就像中國的機場加緊了機場安檢,這也是透過行政指令去做的,而非國務院頒佈條例說不安檢會犯法。”

阿沛大概已经注意到我的用词跟你的用词不完全一样,也就是说,我所用的概念跟你所用的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两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我在那一段落里用的概念是“遵纪守法”、“法律制度”、“法律”,而你用的是“法律形式”和“行政指令”。 大陆人一看便知,我所说的“法律制度”包含了法律、法规、条例、纪律、制度、办法在内的各种规约。我在使用“法律制度”这个概念时虽然有个定义性的筐架,但在讲到911事件以后美国的许多安检方面的“法律制度”全都改变了的时候,没有指明具体所指的是“法律”还是“制度”,所以极其容易造成误解,但如果不是这么单取其中一节来分析,而是整个段落地看,那么,细心的人一定能够看出我在谈“法律”时,使用的概念不是“法律制度”而是“法律”。不管怎么样,非常感谢阿沛的提示和补充。这叫我以后表述自己的观点时用词要更加严谨,不然会误人子弟,或者会成为把柄。

四、关于法治观念问题

我同意阿沛所说的“貝儂們有空都要惡補一下法治觀念啊。如果中間有人是擔任國家公職的,看在萬民福祉的份上,特別要培養一下法治觀念啊”的观点。中国现在正在按照国际惯例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旧的观念将逐步被新的观念取代,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主动加强以民为本的法治观念比被动接受新的法治观念更有利于人民的福祉。

同时,要清晰地认识到,光有法治的观念远远不够,还要善于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制度,以法律武装自己,规制自己的言行,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再去规制别人或者政府。

最后,我想引述64楼帖子的一段话作为这个发言的结束:

在我所了解的知识范围内,把“开放”作为口号提出的,似乎只有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开放的政策在逐步完善。对于公民(包括我本人)来说,如何建立既没有公害也没有私害的开放机制,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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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3:18:00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讲两个题外话,请贝侬们看了以后不要产生过多的联想。

1、知识就是力量。谁拥有更多的知识(包括方法论、法律知识等等)谁就拥有更多的力量。知识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壮族社会文化要快速健康发展,没有相应的知识是难以为继的。

2、孩子哭喊着要吃刚刚恢复元气的母亲的乳汁,为了孩子,母亲连自己的生命都可以舍弃,但在母亲没有完全康复,可以正常提供母乳之前,孩子可先将就着吃其它营养品,不然,母亲挤出来的只能是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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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3:45:00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法论和法律知识也有比较欣赏和不怎么欣赏的?是因为这些东西标明“阿沛牌”或者“啸翁牌”?还是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个性?

“母亲”就是“母亲”,“孩子”就是“孩子”,难道这两个最常用词汇也有歧异?我说过请不要过多联想的,而且明确是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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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5:51:00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一个题外话:

孩子哭喊着要吃刚刚恢复元气的母亲的乳汁,为了孩子,母亲连自己的生命都可以舍弃,但在母亲没有完全康复,可以正常提供母乳之前,孩子可先将就着吃其它营养品,不然,母亲挤出来的只能是鲜血。

新贴一个题外话:

健全的法治观念,在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的同时,要誓死捍卫人的沉默权利。前者可以保障人的言论自由,后者可以确保人免遭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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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21:41:00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是那位身体刚刚恢复元气而又有一群孩子(包括收养的孩子)的母亲,我会跟孩子们商量一个公平的办法,保证每个孩子都得到公平的食品。如果母亲能够一碗水端平,而且始终保持那么做,那哭闹的孩子就不会哭闹,不哭闹的孩子脸上就会多一些笑容。可惜我不是母亲,但实际上这样的母亲是存在的。

假如我是一群已经拥有不同分量食品的孩子的母亲,我会跟孩子们商量,定出一套大家都乐意接受的规矩,使食品多的孩子都直接或间接地摊一些给食品少特别是没有食品的孩子,确保每个孩子都乐得其所。当然,这个规矩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市场调节”和“税收优惠”。可惜我不是母亲,但实际上这样的母亲是存在的。

关于健全法治观念,在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的同时,誓死捍卫人的沉默权利,因为前者可以保障人的言论自由,后者可以确保人免遭逼供的题外话,假若我是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人民代表,或者是政协代表,看到这个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的提法后,我会把它作为一个议案,提交有关部门审议,作为修改法律的依据。

而实际上,我只是一介平民,一介交游较广的平民,一介遵纪守法的平民而已。正因为这样,我曾经询问板主们是否搞“实名制”好。既然大家认为没有必要搞“实名制”,那只好遵从大家的意见办了。

许多网站,言论既活跃而又自由。有的网站,其自由程度大大超过了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且不说这是不是言论自由的表现,我关心的是,这种现象是否有益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否有益于新的社会风尚的形成?还是阿沛所说的道德水准问题?

我是无意中发现壮族在线·僚人家园网站的。这个网站总体上给我一种积极向上、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印象,所以,我就注册成为会员参加讨论了。在跟大家费了许多口舌“论战”了一番之后,应红棉树坛主的邀请并受到其他贝侬的鼓励,答应参与管理工作。稍微有点理性的人想都不用想,就可以看出这是什么样的“态度问题”。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粘贴的每一个帖子都是有根据的,其中包括职称评定中实行的壮文考试代替外语考试这个措施(有一些大专院校教师以前就是凭壮文考试评定职称的),以及郑和下西洋的目的(许多专家学者在口头上都是那样认为的,只是谁都不敢写成文字罢了)。

但是,我始终闹不明白,为什么我贴的从不同角度看问题的帖子往往成为“众矢之的”呢?最令我纳闷的是,在我客观地谈健全法治观念,既要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又要誓死捍卫人的沉默权利,因为前者可以保障人的言论自由,而后者可以确保人免遭逼供时,竟然有人把我当成官僚利益的维护者,并加上“将那些敢于出来做领头羊的人说成是逼供的人”这样无中生有的话语。请问,这种乱扣帽子的言行是不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

写到这里,倒让我想起为什么有的人那么热衷于追求绝对的言论自由了,因为拥有这种言论自由,他们就可以免遭“诽谤罪”的起诉了。壮族在线·僚人家园居然有这么一些漠视人格、藐视法律的板主,我老翁只能说不知是好是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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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人对事一向都十分认真,对于法律更是如此。在这里我把我对法律的看法摘录一段转贴在下:

“对于国内的法律以及执法状况,我始终坚持这么一个简单的观点:法律就跟电一样,是让人透彻认识和正确利用的,而不是供人观赏和玩耍的。如果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那通过正常渠道呼吁人大加快修改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只能老老实实依法办事。”

与此相比,越色僚人对人对事可能是另一种看法了。比如,在前面帖子中无中生有地说我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云云,在88楼又说,“您说您是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但是这个帖子被删掉本身就说明了事实(当然被删掉的根本原因不能说是因为您)”。

我老翁什么时候说过我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了?我对于违法的言论一直鲜明地表示坚决反对,我只主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言论而已。我在贴“题外话”的时候,是客观地表明健全的法治观念应该同时誓死捍卫人说话的权利和沉默权利,我有指明勒茂21世纪是“逼供”的意思吗?我知道在这样的讨论环境中贴那个帖子,可能有人会理解我所说的“逼供”是指勒茂21世纪,所以特别明确标明是“题外话”,而且特别提示“不要过多联想”。可是,越色僚人还是把我的意思曲解了,并说,“我觉得这样一个问题并不象您所说的那样是一个‘逼供’”,还说,“事实上,我回答他的问题,只是说出了我想说出的话而已”。

越色僚人认为自己没有“乱扣帽子”,并说,“您怎么当真了?忘记这只是我们的一个俏皮游戏而已么,这个游戏不就叫做“题外话”么,游戏的发起人也不是我本人吧?”你真的以为那是俏皮的游戏吗?而且是我认可的俏皮游戏?

你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就拥有‘诽谤’的自由,不说大的社会,我们小小的论坛里也有制定过整顿论坛秩序的法规吧?谁要是对着一个人诽谤和侮辱,我想我们的众多贝侬是不会允许坛主徇私枉法的吧?达到违规上限,就必然被取消发言的权限,这是有目共睹的。而引起争端的根本原因,确实是围绕着为什么删除了这个帖子这个问题,而这个帖子,如果是按照正常的言论自由原则,完全是可以发表的吧?难道这个帖子本身也也漠视了谁的人格、污蔑了谁了么?”

我简单回答你,那个被删除的帖子没有漠视人格,也没有污蔑谁。但是,你说我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等等,在我看来,就是污蔑我,漠视了我的人格,而删除帖子完全是另外一码事情。

你说你十分渴望能够与我达成和解,但是请不要将这个和解建立在让你失去立场或者在思想上妥协的条件上,而希望是建立在对本民族的热爱与为之奋斗的理想之上。你还说,“我的这些话,令郁水啸翁无法接受,或者反感更甚的话,那我也只好请求您捍卫我说话的权利了。”

我明确答复你:

你在楼上的一些语言已经超出了一般讨论所能允许的范围,甚至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自由言论范围。为了让你更清楚地认识你的立场、思想和说话的权利,为了我的人格尊严,为了使大家更加明白法律与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我保留对你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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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22:21:00 |显示全部楼层
先回阿沛95楼的帖子。在现阶段的中国大陆,“官僚”二字是“官僚主义”的意思,是个浑身坏透、极臭的政治词汇,几乎政府所有的坏处都与“官僚”有关。无论是正直的政府官员还是黎民百姓,都恨透了官僚。我想,在你明白这层意思之后,也就明白“官僚利益的维护者”是个怎么样的概念了。不过,现在书店里卖的一些从英文翻译成汉文的书籍,“官僚”确实是中性词,只是译者不得不花费一定的篇幅进行解释和说明。

回到本楼讨论的言论自由问题,我认为各位同仁所说都有道理,所以我把这个讨论称之为“知识交换”。在这样的交换过程当中,争论的各方都有各自的视角和理由,而且都是站得住脚的视角和理由,只是各方表达的方式各不相同罢了。正因为如此,不论结局怎样,我都认为是双赢的,而且,谁学得越多,谁就赢得越多。

本来,各方的讨论,特别是后来我跟越色僚人的讨论,开展到阿沛89楼的帖子就可以结束了。这个时候结束,就基本实现了众多版主所呼吁和期望的“圆满结局”。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这种“圆满结局”历来是人们梦寐以求的。

那我为什么要执意向前,把事情逼到悬崖的边缘呢?为什么要进而对越色僚人说保留对他(她)起诉的权利呢?是因为越色僚人完全具备了犯法的要件(连他/她是谁、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呢)?是因为我的名声受到了影响(连我是谁、在哪里恐怕还没人知道,何谓名声之有)?是因为真正的庭辩可以让众人懂得自由、民主跟法律的关系?是因为我需要贝侬们向我赔礼道歉?是因为我故弄玄虚沽名钓誉?是因为我心胸令人倍感失望?是因为我故意策划“悲剧”的结局?是因为我要毁掉僚人家园?还是因为其它的原因?

在争辩结束时,不知考虑这些问题并寻找答案还有没丝毫有实际意义?

不过,越色僚人宣布退出这个话题,确实叫我陷入深思。深思之余,我想起了以前粘贴的已经尘封了很长时间的“钉子”这个帖子。现把那个帖子转贴在下,权且算是我反思后得到的启示。

                                            钉 子

有个年轻的小伙子,朝气蓬勃,热气方刚,争强好胜,因此常常跟别人吵架,发脾气。起初,他父亲告戒他,来日方长,有话慢慢说,急了容易伤和气,他非但不听,反而以此为乐。

后来,他发现身边的朋友们都离他而去了,倍感孤单。他告诉父亲,要改掉那个坏脾气,可不知怎么改法。父亲告诉他说,以后要发脾气的时候,咬紧牙关,拿锤子把钉子钉到窗外的白杨树上。

小伙子照做了,每次要发脾气时都猛钉钉子。过了蛮长一段时间,他的脾气变好了,遇事总冷静思考后再说再做。以前的朋友又回到了身边。他感谢父亲的建议,父亲说:“脾气改好了是好事。现在把那些钉子都拔下来吧。”

小伙子照做不误。回到屋里,父亲指着窗外的白杨树说:“你看,树上多了些什么?”小伙子看了看遥遥头。父亲说:“那累累的伤痕,怎么也难以愈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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