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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zd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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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文章]浅析壮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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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4:53:00 |显示全部楼层
母亲身体不好,作为一个爱孩子的母亲,首要任务是当然是调养身体,希望自己尽快能提供乳汁给孩子。但如果一个母亲是因为自己不喜欢给孩子哺乳,而宁愿孩子光吃其他所谓营养品,并再三向其他人称声自己身体不好的话,那是一个好母亲么?

这也是题外话,没有歧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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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9-15 15:00:00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回答勒茂74楼的提问——我认为,没有。(理由就不陈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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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16:18:00 |显示全部楼层
题外话:一个母亲,有一群孩子(可能有很多孩子只是收养的,而不是亲生的),这些孩子里面,有的是哇哇叫着吃奶的,刚刚恢复元气的母亲只好喂他们吃奶,而有几个孩子,特别是孩子中的“老二”,总是饿着肚子却沉默寡言,不敢叫着吃奶,连吃到的营养品都是别的孩子吃剩下的,甚至得到的只是写有营养品三个字的空瓶空罐。

新帖一个题外话:

在某个社会里,官僚主义盛行,民怨一直是被忽视甚至被压制的,其中有的人实在无法忍受,敢于走出来大声疾呼,希望与他有同样志向的人也敢于走出来,坦诚自己的良心,于是,虽然胆小但是还是有正义感的少数人终于还是走了出来说出了真话,即使声音很小。但是,有的人却维护官僚的利益,将那些敢于出来做领头羊的人说成是逼供的人。不过也可以理解,因为“逼供”一直是他所维护的官僚的惯用手段,所以也就以为平民也有逼供的权利和恶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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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5 23:00:00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今晚随便浏览了一下家园就想休息了,不过看到了郁水啸翁这番沉重的话,不禁要说两句,希望能够为自己做一点辩解,更希望能够化解一些不该耿耿于怀的过节。

郁水啸翁在86楼的话,前6段我是完全支持的,第7段里的壮文代替外语考试的措施,不如让我们以后有机会一起来验证我们所听到的,哪个是事实,在未得到证实之前,请允许我保留置疑的权利。

而郁水啸翁所说的,您的帖子往往成为“众矢之的”,我想有点敏感了。实际上,您在很多问题上,特别是在壮语文出路上的见解,包括我在内的很多贝侬,都是很佩服的(说句良心话,是由衷地佩服)。只是,在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上,包括我在内的有些贝侬,立场就比较“顽固”,对郁水啸翁的反弹也很大,不过,我相信这都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信念,而非要置对方于死地吧。

比如,您说您是誓死捍卫人的说话权利,但是这个帖子被删掉本身就说明了事实(当然被删掉的根本原因不能说是因为您),而您说捍卫人的沉默权利,我想这谁都不反对吧。我对勒茂21世纪的提问有自己的理解,我觉得这样一个问题并不象您所说的那样是一个“逼供”,他说话的一贯作风我想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我想勒茂21世纪不会真的要逼着大家回答他的问题吧?即使他想这样做,也没有权利这样做吧?事实上,我回答他的问题,只是说出了我想说出的话而已。

而至于“乱扣帽子”云云,令我十分愕然,您怎么当真了?忘记这只是我们的一个俏皮游戏而已么,这个游戏不就叫做“题外话”么,游戏的发起人也不是我本人吧?

我是热衷于追求言论自由,这一点我毋庸讳言。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就拥有“诽谤”的自由,不说大的社会,我们小小的论坛里也有制定过整顿论坛秩序的法规吧?谁要是对着一个人诽谤和侮辱,我想我们的众多贝侬是不会允许坛主徇私枉法的吧?达到违规上限,就必然被取消发言的权限,这是有目共睹的。而引起争端的根本原因,确实是围绕着为什么删除了这个帖子这个问题,而这个帖子,如果是按照正常的言论自由原则,完全是可以发表的吧?难道这个帖子本身也也漠视了谁的人格、污蔑了谁了么?

我十分渴望能够与郁水啸翁您达成和解,但是请不要将这个和解建立在让我失去立场或者在思想上妥协的条件上,而希望是建立在对本民族的热爱与为之奋斗的理想之上。如果,我的这些话,令郁水啸翁无法接受,或者反感更甚的话,那我也只好请求您捍卫我说话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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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14:08:00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引用由越色僚人2003/09/15 04:18pm 发表的内容:
新帖一个题外话:

在某个社会里,官僚主义盛行,民怨一直是被忽视甚至被压制的,其中有的人实在无法忍受,敢于走出来大声疾呼,希望与他有同样志向的人也敢于走出来,坦诚自己的良心,于是,虽然胆小但是还是有正义感的少数人终于还是走了出来说出了真话,即使声音很小。但是,有的人却维护官僚的利益,将那些敢于出来做领头羊的人说成是逼供的人。不过也可以理解,因为“逼供”一直是他所维护的官僚的惯用手段,所以也就以为平民也有逼供的权利和恶习了。 ...


以上是我的原话。
下面引用由郁水啸翁2003/09/16 01:43pm 发表的内容:我简单回答你,那个被删除的帖子没有漠视人格,也没有污蔑谁。但是,你说我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等等,在我看来,就是污蔑我,漠视了我的人格,而删除帖子完全是另外一码事情。

请您找出我说你是官僚利益的维护者的原话来。在说到这个话题之前,请看清楚标明“题外话”的前提,而且原话里没有指名道姓吧?虽然您可以说这是指桑骂槐或含沙射影,但是法律上恐怕不成立。而且,请考虑清楚这样的题外话、以及这样的做法是谁先发起的。要不然,恐怕会让贝侬们笑话的。

下面引用由郁水啸翁2003/09/16 01:43pm 发表的内容:
我对人对事一向都十分认真,对于法律更是如此。在这里我把我对法律的看法摘录一段转贴在下:
“你在楼上的一些语言已经超出了一般讨论所能允许的范围,甚至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自由言论范围。为了让你更清楚地认识你的立场、思想和说话的权利,为了我的人格尊严,为了使大家更加明白法律与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我保留对你起诉的权利。...

什么叫石头砸自己脚,我这回是领教了,再也不想做任何辩解。我倒想看看我是如何个构成诽谤罪与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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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14:15:00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在这个帖子里自己说过的任何话负责。

我毫不掩饰对某些人的心胸倍感失望。

我宣布退出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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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7 20:17:00 |显示全部楼层
niaoren贝侬言论带的脏字眼是公然违反社区整顿条例的行为,遗憾的是经过我们指出仍不肯接受。请要明确一点,即违规达到上限会被取消发言资格。

在对违规字眼、言论操作的处理操作上,可以保留原话并用规定里规定的字色来做记录,香港来的沛贝侬也可以参照《[通知]0003号·对违规字眼处理方式的修改》来执行。
http://www.pouchoong.com/cgi-bin/topic.cgi?forum=37&topic=10&show=0#lastview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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