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电子图书《中国人口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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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居民的人种构成和民族构成
(二)中国居民的民族构成
2.中国居民民族构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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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大陆共有56个法定民族,合计占总人口99.93%。
汉族作为中国的主体民族至少已有2000年历史,其人口数不仅在国内占有极大比重,在全世界近2000个民族中也遥遥领先,大约相当于世界第二大民族印度斯坦人的5倍,或者相当于居第二至第八位的七大民族——印度斯坦人、美利坚人、俄罗斯人、孟加拉人、日本人、巴西人和德意志人——人口数的总和。汉族之所以能发展到如此巨大的规模,是由一系列因素造成的。
首先,汉族在从古至今基本的活动范围内,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各种自然条件之优越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见,从而为人口的增殖和民族的兴旺提供了基础。
其次,汉民族历史极其悠久,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即延续了几千年。虽曾几度遭到其他民族统治,但每一次汉族均以其惊人的融和力同化了这些仅凭一时武力入主中原的异民族。正如马克思所曾经指出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长期的统一是汉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其历史上虽也曾多次出现分裂,但从秦始皇以来的2000多年中,大大小小的分裂合计不过仅占1/3,统一的时间则占到2/3,这说明统一是中华民族历史的主流,统一历来是人心之所向,尽管每一次由分裂走向重新统一总要付出一些代价,但从长远来看是值得的,因为不统一,民族便没有前途。
最后,汉族自古代起就一直有着相对发达的经济和文化,其水平在许多朝代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尤其是她的文化,具有丰富的形态和独特的魅力,源远流长,历久而不衰。这种文化,以及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心理素质和民族感情,是促进民族统一的持久而强大的凝聚力量,任凭异族侵略者的金戈铁马、洋枪洋炮,也绝难将它摧毁。先进的文明还使得汉族成为民族融合的一个大熔炉,其影响所及,远远超出了本民族的聚居范围。还值得指出的是,在古代和近代长期在汉族中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对民族的发展也历史性地发挥了积极作用,低估或抹杀这一意识形态对基础的影响,无疑是片面的。
除汉族外,中国其他所有民族统称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这一术语在中国首次出现于1924年1月由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并得到中国共产党人协助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此后即得到了广泛应用。旧中国许多少数民族长期处于政治上受歧视、经济上受剥削的地位,人口再生产状况很不正常,有的民族的人口甚至持续衰减。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根本改善,各少数民族都进入了史无前例的人口高速增长期,在全国大陆人口总数中,少数民族包括未识别民族在内所占比重显著上升,1964年为5.76%(已计入现役军人),1982年和1990年分别达到6.67%和8.04%。如前所述,这种增长除包含自然变动的因素外,民族成分更改也很有影响。此外,随着民族交往日渐频繁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异族通婚正趋于增多。按国家规定,民族间通婚者,夫妇双方仍维持原来的民族成分,其子女则是“不满18周岁者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但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受到国家多方面的照顾,因此凡汉族和少数民族婚配者,其子女多填报为少数民族,这对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也起了促进作用。如北京市这类家庭的子女填报为少数民族者占70~90%,填报为汉族者仅占10~30%,其它地区情况也大致类似。
从表11中可见,新中国成立以来,各少数民族人口发展速度相差很悬殊,致使按人口规模排列的序位发生很大变化。例如,1953~1990年间,满族在全国各民族中由第八位升至第三位,佤族由第20位降至第25位;1964~1990年间,土家族由第17位升至第八位,仡佬族更由第35位升至第22位。其原因固然和自然增长率的高低有关,但主要还在于民族成分更改多集中于其中的几个民族。此外,还有两个因素应予说明:一是由于国界变更等原因所导致国际人口的迁移对某些民族影响较大;二是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受条件所限,部分边远地区的人口未能进行直接登记,而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和民族代表人物评估出来的,有时估计偏高在所难免。如景颇族人口数根据山官、头人们的估计为10万多人,实际仅约7万人。
根据1990年的普查,壮族是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唯一的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民族,其规模在世界所有民族中也进入了前50位。人口数在100~1000万之间的民族有17个,合计占大陆总人口6.17%。人口数在10~100万之间的民族有15个,合计占大陆总人口0.40%。人口数在1~10万之间的民族有15个,合计占大陆总人口0.19%。人口数不足1万的民族有7个,合计占大陆总人口0.003%。人数最少的是珞巴族,仅2312人,进入了世界最小民族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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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居民的民族构成
2.中国居民民族构成现状
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各项民族事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各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是旧中国所无法比拟的。
关于中国居民的民族构成状况,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仍缺乏必要的了解,原因在于旧中国经济、文化极端落后和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岐视、压迫。20世纪初,一向主张民族平等的孙中山先生曾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思想,可见当时全国得到公认的民族成分很少。此后,一些民族学家和社会学家,历尽艰难险阻,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一些开拓性工作,但总的说来,成果比较零星片段,科学性上也有欠缺。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在她的“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这是当时对中国居民民族构成状况最清晰的描述。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指导下,各项民族工作蓬勃展开,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识别民族成分,摸清中国居民民族构成的实际状况。民族成分识别是项很困难的工作。首先,对民族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且各地社会经济形态千差万别,有时民族同其他形式的人们共同体之间很难划出清晰界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地方情况尤其如此;此外,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环境复杂,几乎每个民族都历尽沧桑变化,有的远途迁徙,有的分散离析,更多的则是交叉杂居,有着广泛的混合和融合,文化和风俗习惯互相渗透影响,语言上的换用、并用或兼用更属普遍现象,有时民族差异确实很难区分。
概括起来,在中国民族成分需要加以识别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汉人迁移到少数民族地区,仍基本保持原来的民族特色,但不知道自己过去是汉族,以当地人对他们的称呼作为族名,如云南的“蔗园”、广东的“疍民”等。
(2)早期迁移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汉人,长期同内地隔绝,同后来到达的汉人在语言、文化上有一些区别和隔阂,受到后者的岐视,故自认为非汉人,如广西的“六甲”、贵州的“穿青”等。
(3)有些少数民族在过去由于种种政治、经济原因,不愿表明自己同汉人有别,逐渐被其他少数民族视为汉人,如湖南的土家族。
(4)历史上有些少数民族曾经自行迁移,以后又长期同汉人接触,在一定程度上趋于汉化,本民族特点有的已不明显,但受到汉族岐视,住地也不和汉人相混,仍自认为少数民族,如东南几省的畲族。
(5)原为同一个民族,因迁移而彼此远离,虽然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仍基本相同,但被其他民族使用了不同的族名,如在广西被称为“布壮”,在云南称“布沙”、“布侬”的壮族等。
(6)有的民族分散在不同地区,各部分分别接受了相邻民族的生活和文化习俗,但仍保持共同语言,并被别族用同一名字相称,如在四川、云南皆被称为“西蕃”的普米族等。
(7)有的民族分散在很广的地区内,形成许多不相连接的聚居区,语言、文化等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长期以来被其他民族用同一个名字相称,又自认是同一个民族,如苗族等。
(8)有些民族内部,对自己是单一民族还是其他民族的一部分,有不同意见,如东北的达斡尔族等。
面对以上复杂情况,中国的民族工作者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灵活运用斯大林关于民族形成的4个要素,并尊重各民族集团中大多数人的意愿,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实地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比较、区分和归并,终于基本上完成了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工作过程大体上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54年。这时全国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多达400多个,其中仅云南省就有260多个。经过识别,除蒙古、回、藏、满这4个早已得到公认的民族外,又有34个少数民族得到确认,它们是: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和塔塔尔。
第二阶段从1954年到1964年。期内登记的民族集团为183个,经过识别,15个新的少数民族得到确认,它们是: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和毛南。另有74种自报族体归并到已经识别的民族之中,待识别的23种,列为成分不详的有32种。
第三阶段从1964年到现在。期内于1965年和1979年分别经识别认定了珞巴族和基诺族,使中国法定民族总数达到56个。此外,在民族成分更改、恢复和对一些自称少数民族的族体进行归并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
关于民族成分更改,主要是指由汉族更改为少数民族。通过这项工作,落实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有助于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提高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和自尊心,既能进一步调动其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也能使之更好地享受到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和照顾。1982年前,民族成分的更改主要涉及湖北、四川两省的土家族,全族总人口因此比1964年猛增了4.4倍。1982年后,民族成分更改涉及到全国半数以上的民族,其中主要有仡佬、俄罗斯、赫哲、满、锡伯、土家等族,使其总人口至1990年分别增长了1~7倍。由于民族成分更改,有几个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在1982~1990年间增幅极大,汉族却相对停滞甚至萎缩。典型的如贵州省,8年中少数民族人口增长50%以上,汉族人口却减少了0.13%。又如辽宁省,期内汉族增幅不到1.5%,少数民族却增长了110%以上。现在看来,民族成分更改固属必要,且更改的绝大部分的确是少数民族,但无庸讳言,对这项工作的掌握有一定程度的偏宽,部分地区出现了查家谱,追历史,甚至追溯到明、元、宋三代的现象,有的以姓氏划族,还有的将清代属于“汉军旗”、“蒙古军旗”的人也都改为满族;更有甚者,少数汉人为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多方面的照顾,竟不惜弄虚作假,也改成了少数民族。所有这些对民族事业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自1986年国家有关部门对民族成分更改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后,上述现象已基本得到了扭转。1982~1990年间,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共增长2390万人,其中自然增长约1000万人,余数中大部分属民族成分更改。
关于一些自称少数民族的族体的进一步识别和归并的问题,因其牵涉面很广,确是一项既困难又严肃的工作。在这方面,既要从实际出发,并尊重该族体大多数人的意见,又要考虑民族发展的利弊,以及对其他类似集团的影响。应该承认,经过历时数十年之久的识别之后,剩下尚有待识别的族体,一般都不具有明显的民族特征,与其他某一民族则有较多的共性。其中有的族体或集团,人数很少,与其他民族长期共居,语言、风俗与之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划为单一民族而与相近民族联合可能会对自身的发展更为有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族属于历史的范畴,将来总有一天是要消亡的。不同民族的相互接近和融合,无疑是社会历史进步的标志。这虽然不是现阶段的任务,但对发展进程中那些自愿的、自然的趋于融合的因素,应予以支持和促进,尤其不要树立民族壁垒,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这些显然是民族工作包括民族成分识别和归并中应予遵循的原则。例如,进入80年代时,贵州省有23个自称少数民族的族体有待识别,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最后认定其中3个应归并为汉族,其余20个也分别归并到9个少数民族中,充分体现了前述原则。
1987年有关部门已正式宣布,中国民族成分的识别和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后不再大面积地进行这项工作,个别确需解决的遗留问题,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理。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表明,中国未识别民族还有74.9万人,占大陆30个省、市、自治区总人口0.066%,比1982年第三次普查的88.2万人(占0.087%),明显减少。据此可以认为,中国居民的民族构成状况业已基本摸清。
目前,中国大陆共有56个法定民族,合计占总人口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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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电子图书《中国人口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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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居民的人种构成和民族构成
(二)中国居民的民族构成
3.中国少数民族的地理分布
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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