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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检察院任用干部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kxj    时间: 2015-12-10 15:51
标题: 广西检察院任用干部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广西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也就是院长和副院长没有一个是壮族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广西检察院违法。

作者: kxj    时间: 2015-12-10 16:00
党组成员都是汉族人,检察长、副检察长都是汉族人。
作者: 何曼迪    时间: 2015-12-10 16:20
这种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遍存在,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人去检查落实情况,如一纸空文,
作者: kxj    时间: 2015-12-15 11:20
应该认真检查。
作者: 土著虎尾    时间: 2015-12-17 15:45
这个话题,我在文山壮族QQ网上也看到。
作者: kxj    时间: 2015-12-22 15:48
土著虎尾 发表于 2015-12-17 15:45
这个话题,我在文山壮族QQ网上也看到。

云南的壮族比我们关注的早------
作者: kxj    时间: 2016-1-7 13:22
机构违法,所做出的司法行为也就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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