僚人家园

标题: 壮族风俗 [打印本页]

作者: 经常犯错    时间: 2002-5-17 15:48
标题: 壮族风俗
1、风味美食

   壮族是农业民族,种植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瓜类、果类,饲养猪、牛、羊畜类和鸡、鸭、鹅禽类,在生产和生活的长期实践中,接触和认识了各种可食用的野生植物和动物,故美食风味甚多。他们居住在亚热带,气候炎热多雨,烟瘴重,各种疾病易于发生,因此各种美食风味又与气候相关。他们历史悠久,有丰富的食俗文化,其饮食又与他们的历史文化有关。下面且将壮族的风味美食,择要予以介绍。

   五色糯米饭 是壮族传统的有名美食。每年“三月三”歌节、清明节、四月八等节日,家家户户都要做五色糯米饭,以作赶歌圩食用,或祭祖祭神之用。他们选好优质糯米,采来紫蕃藤、黄花、枫叶、红蓝草,浸泡出液,分别拌着糯米,然后合而蒸之,不仅色彩斑斓,而且味道香纯,象征生活美好。四月初八,早稻已插完返青,人们用五色糯米饭揉成小团团,粘附在竹枝上,插于祖宗神龛,又从田中取回一蔸生长旺盛的禾苗,以南瓜叶包根,放在碗里,一并祭祀祖宗,祈求祖宗保佑五谷丰登。这种风味食品与祭祖娱神活动融在一起,充满着民族、地方情趣。家人、戚友、情人往往共尝五色糯米饭,自然特别鲜香。   粽粑和糍粑 过春节,桂南壮族喜做粽粑,桂北壮族喜做糍粑,五月午,所有壮族都做粽粑。这是他们节日喜用的传统美味食品。桂南壮族的春节大粽,大者十多斤,粽中包夹猪肉、板栗、绿豆、芝麻、冬菇等,用锅头炖煮得十分软熟。一般先敬祖宗而后食用,也拿来送给亲友。桂北的糍粑,也是用上好糯米浸泡后先蒸熟,再捣烂,做成或大或小的圆饼,有无馅的素糍,有加上芝麻、黄糖作馅的甜糍,送亲友的再于中央点染红色印记,表示美好的祝愿。糍粑要趁热食用,吃来柔软芬香;如已冷硬,则用火再烤,会变得皮脆心软,口感极佳,确是风味独特的传统食品。

   南瓜、红薯糯米饭 这是山区壮族喜欢食用的风味食品。南瓜黄熟,收后存留一段时间使之糖化。使用时除去硬皮及瓜瓢、瓜子,切成大片,人锅煮熟,然后将优质糯米撒在它上面,瓜和糯米之比为3:1,煮至米熟成饭。再将瓜和糯米饭拌匀搅融,即成南瓜糯米饭,其味清甜而香,不需油盐、菜肴,即能饱腹。红薯糯米饭做法亦同,但其味道较南瓜糯米饭稍逊。壮家常以这两种饭待客,主客都吃得十分香甜。

   油炸果 桂南壮族,最喜食用油炸果,特别是在过年过节之际。做法是先将优质糯米磨浆,滤压成半干状。以花生拌红糖、芝麻或豆蓉拌红糖作馅,捏成鸭蛋型,放进油锅中炸成金黄色,取出后撒上一把芝麻,粘于外皮上。此一风味食品,又甜又香,受人称道,也是走访亲友时常送的礼品。

   壮族菜肴,也颇具地方民族风格,主要有几种: 

   烤香猪 桂北环江壮族的烤香猪,是很独特的民族佳味。当地饲养的土种猪,因水土及饲料的影响,身短、脚矮、皮薄,肉质特别鲜嫩。烤猪就选用这种10~15斤重的乳猪,宰杀脱毛后,使用当地出产的香梗稻杆熏烤成金黄色品,然后开膛去内脏,切成小块,以水煮熟,配以当地产的香草、姜、蒜。或用香梗稻杆烤过后,去内脏,涂上生油,再用木炭烤熟即成。切成小块后即可配以佐料及白糖食用。它皮脆肉软,香滑爽口。环江的烤乳猪由于原料和方法都辛苦众不同,所以肉味也比他处的特美,当地往往在办喜事、过年节或迎接贵客时才烤乳猪,平常则难以尝到口桂西巳马和桂南上恩的壮族多喜欢烤制这种食品,只是用料和制法有所不同罢了。   活血食品 桂西壮族地区的活血食品颇具风味。宰羊时,将羊血置于洗净的瓦盆中,撒些盐,使之凝结。然后将血切成小块,佐以上好米酒、姜、蒜,以除去其腥味,便可食用了。这种食法,说是可活络补身。另外,杀鸭时,先置上好米酸水一碗,将鸭血倒入拌匀,鸭血变成灰黑色。拌些姜、蒜、紫苏等佐料,蘸伴鸭肉吃用,会觉得昧酸而清爽,并无肉腻感。当然,不仅活血食品才具风味,而用血制成的其他食品也很有特色。如用猪血制成的“龙棒”(汉意为血肠〉就是其中的一种。杀猪时用猪血及碎肉拌上优质糯米,佐以葱、蒜,灌入洗净的猪肠中,用细线扎成一节节,入锅煮熟即成。食用时可成节吃,也可切片吃,壮族人家常把“龙棒”分送给邻居尝尝,回报平时大家对自己的关心与帮助。

   豆腐圆和酿南瓜花 在壮族山区盛产黄豆和南瓜,他们就以黄豆和南瓜制成风味食品。逢年过节,他们就做豆腐圆。先将水豆腐捣烂,再以半肥瘦的五花肉、花生、香葱及芫荽等香料,拌和精盐和糯米饭,混合成馅,置于豆腐中,制成小圆球状,最后煎熟或油炸好,吃时再娴煮一下。酿南瓜花,方法很简便,采回大朵的雄性南瓜花后,洗净,去柄皮和花心,不能破损,然后用五花肉、花生、葱、蒜、糯米饭,混合剁烂,塞置于花中,将花瓣擂合,蒸制便成。豆腐圆和酿南瓜花,不仅味道鲜美可口,还表示家庭团圆、亲友团圆之意。用它来招待贵客,表示真诚之心,永远难忘。

   此外,以黄豆、南瓜子磨成粉状,用冷水稀释,经慢火煮沸,放些新鲜青菜,再放些米酸水,使之凝结成“豆腐摇”,味道也很鲜美,又富于营养,是壮族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的常用食品,对平时食用肉类较少的山区来说,这也是一种美食。

   壮家饮料 壮族地区气候炎热,烟瘴易发,消暑、防病、健身,是其地方性饮料的特征。壮族人除喜欢饮酒以消除劳动带来的疲劳外,还喜欢饮用槟掷、山植叶、米酸水制成的饮料。如用槟榔配制饮料,可预防瘴气重而发生的疾病。春夏之际,疾病流行,壮族家中往往备有槟榔,用来煮水饮用,可以消除瘴气。五月初五做粽粑,把槟榔蒸于粽面,食用粽粑前先饮些槟榔水,或把它涂于额角、手指间,也能去瘴除湿。壮族民间少饮茶,但常用晒干的山植叶浸泡于开水中,待冷却后饮用,那是止渴、解暑的常用饮料。壮族农村,家家自制米酸,用来浸泡辣椒、豆角、嫩笋、蒜头等。炎暑时节,饮用些米酸水,不仅可止渴解暑,还可防治肠胃疾病;菜肴中加入些米酸水,可使人增加食欲。这是一般饮用与保健药用相结正既别有风味,又很有实用价值。

   壮族的风味美食,是他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多流存于广大农村的家庭中,极少进入商业性的市场领域,外人要到壮族农村才能品尝到。如今改革开放,壮族人逐步进入市场,或经营些饮食业。有些饮食店亦开辟了民族食品,壮族的风味美食渐为人知。但壮族丰富的饮食文化尚未深入发掘,人们品尝到的还不多。今后,仍须继续发掘、研究、改造,让它在市场经济中大放异彩。

     2、“博易”、“圩”  “博易”,也可说是商品交换、贸易。博易场,是宋朝在壮族地区设置的地区之间乃至国际之间较大规模的贸易场所。博易场的贸易除民间商人进行商品交易之外,官商亦参加贸易,而且控制和管理着市场。宋代壮族地区之所以出现较大规模的博易场,是由于当时宋王朝同北方的辽、金、西夏之间不断发生大规模的战争,社会混乱,生产受到破坏,交易亦无法正常进行,所需要的重要物资如战马等来源断绝,于是不得不开辟南方的贸易市场,与西南各民族进行交易,以获得它需要的战马、药材等。博易场的出现,亦与宋朝经济重心南移,岭南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关。南宋时,广西西、南部有横山寨、永平寨和钦州三大博易场;在桂北之义宁、融州、宜州亦设有博易场,任凭壮、瑶、苗、侗、汉各族群众进行贸易。   隶属于邕州的横山寨博易场,位于右江上游今田东地,处于当时我国南方通往云南、贵州、四川的交通要道上。来此贸易的有西南部的大理、自杞、罗甸等地的各个民族与内地的各个民族。西南各族群众带来的最大宗的货物是“蛮马”,即大理、自杞、罗甸等地出产的马,其次是麝香及诸药、胡羊、长鸣鸡、披毯、云南刀等。他们与内地商人交换锦、缯、豹皮、文书及其他奇巧之物。宋王朝为了购买战马,于邕州经略司置买马官,提举(专门管理〉买马一事。广西经略使也曾叫各州派遣数十人至横山寨押马,还用那些土丁、峒丁来护送。“蛮马”源源而来,买马官员多遣兵卒守于交通路口,制止商人截夺来马,使马匹人市,从轻纳税,定好马价,方可交易。邕州提举买马,年获“蛮马”3000余匹。西南各族亦从贸易中获得需要的物品。桂北的宜州,在南宋初年也有马匹交贸。但当地官员为避免生事,宜州马市不久即停止。

   永平寨博易场亦隶属于邕管,位于左江上游地域,近中越边境(在今宁明县内),由永平寨知寨主管博易之事。当时来永平寨交易者多是交阯峒落之人,他们带来各种名香、犀角、象牙、金、银、盐、钱等物,与内地商人和群众交换绫、罗、锦、布之类。武缘县〈今武鸣)壮族生产的狭幅布,成为交易的主要货品。交阯盐多易狭幅布,一罗盐可换布一匹。永平寨成为内地人与交阯人进行贸易的场所。

   钦州博易场位于北部湾畔钦州郊外的江东驿,来钦州博易场进行交易的交阯人很多,其中有商人,也有平民百姓,他们的生计有许多仰赖于钦州。他们乘舟楫而来,以鱼虾交易斗米尺布。富商前来博易者,多持官府牒照而至,或遣使来到。交阯人所带商品有沉香、光香、生香、熟香、珍珠、象齿、犀角等种,而内地富商,则从蜀地“贩锦至钦”,“易香返蜀”,一次来回可赚钱数千缗(钱的数量单位,1000钱为1缗)之巨。双方交换,经纪人从中抑扬货价,始成交易,官府为使双方卖买公平,依法征收商税。钦州博易场,有富商和官府参与,范围很广,为壮族地区内较大的贸易中心场所。

   桂北的义宁、融州博易场,是广西境内壮、瑶、苗、侗、汉各族人民贸易的场所,是名副其实的民族贸易市场。少数民族以所产之山货、沙板、滑石等,换取省民(汉族〉之米、盐。凡下山、进山贸易,都得遵守所订的规约,不得违犯。山区博易场的设立,对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起到了促进作用。

   “圩”,是壮族地区群念进行产品交易的场所,遍布于各地。壮族虽不喜欢和不善于经商,但他们须要将自己的农产品换回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工具和油、盐、文书、五金之类,并通过好市活动,沟通信息。

   壮族有“圩”的时代很早。古代岭南越人好歌,青年男女劳动之余,于村外进行对歌活汤,逐渐形成歌圩。歌圩人数众多,热闹非凡,需要饮食和交换物品,于是在歌圩中出现了交换活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成为市场,“圩”成为集市贸易场所的专用名称。唐、宋时期,壮族地区经济有较快发展,形成的“圩”市已经很多。柳宗元为柳州刺史时,有“青箬裹盐归峒客,绿荷包饭趁圩人”的诗句,就反映了壮族地区趁圩的状况。邕州的石溪口,也曾出现僚人趁圩的“僚市”。

   明、清以后,壮族的“圩”已遍布各个州、县,凡交通便利、人口较多而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地方,都形成了圩场。人们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或三天一圩,或五天、七天一圩,最长者不过九天、十天一圩,各地圩期不一,但相邻近的圩期多不相重。圩场的发展,由小到大,自然形成货行,如米行、牛马行、蔬菜行、杂货行等,随地摆卖,十分简陋。牛、马、鸡、鸭以只估价,水果以个算钱,米粮以筒买卖,元叫吆之俗。在壮族地区,妇女赶圩特多,反映了妇女在经济上和家庭中的地位。

   壮族地区的“圩”十分有趣。如邕宁、隆安的一些地方,四月间有专卖农具的圩日;在靖西五月初五有专卖草药的圩日;在百色的一些地方产牛很多,有牛圩;在靖西、凌云的土司地方有早圩,即人们天未亮就趁圩做买卖,早晨便散去;在西林、隆林县有夜圩(或称夜市),离圩较远的群众在圩日前一天就来到圩上过夜,第二天趁圩买卖后散去。这些有趣的圩市,都是历史上形成的传统。通过圩市交易,自然促进壮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近代以来,由于“改土归流”,壮族地区的封闭状况已有大的改变。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四川等周边省的汉族商贩,到壮族地区经商者很多,沿江沿线圩上的商号、店铺,几乎都是他们投资开设的。浔江、郁江、左右江一带有这样的谚语:“无东不成市”,其意思是,没有广东来的商人经商,就形成不了集市。他们运进棉纱、火油、文具、火柴、食盐、五金、布匹、杂货,收购当地的农副土特产品。外来的汉族客商,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乡经济中心的形成,起着巨大作用。他们来到壮族地区经商,少则已有三五代,多则已达七八代。多与当地人通婚,对促进民族的同化与融合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靖西县城,姓氏很多,其中许多人都是百多年来从广东、海南和桂东地区迁来的。他们与当地壮族通婚后逐渐成为壮族。各省来的汉族客商,成立有自己的会馆,或“同乡”,或“同姓”,形成一种势力。在商贸活动中,他们互相支持,团结以赴,有时很能为大家办些事,但有时陷入“地域圈”、“姓氏圈”或某些帮派的利益,于社会不利。然而,当地壮族人是不参加这些组织和活动的。

     3、“都老制”及习惯法

   “都老制”,即是头人制度。在壮语里,“都”是人的意思,“老”是大的意思,“都老”意为“大人”。村里的“大人”,就是头人,是自然形成的领袖人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酋长。所不同的是,原始氏族、部落是以血缘为纽带构成,而“都老”,是村寨的头人,构成村寨的不一定是同一血缘的人,而是几个不同血缘的异姓人。“都老”,是全村全寨人的头人,是在村社的地缘关系上自然形成的规制。

   壮族的都老制或头人制起源很早。它的原始氏族部落首领就是头人。秦、汉以前的西瓯君、骆侯、骆王、骆将,都是西瓯、骆越部落的头人,中原汉人称他们为君、侯、王、将,那是按中原汉人的国家官制称呼的。其实西瓯、骆越人,那时只有部落组织,没有形成国家,也没有什么君、侯、王、将等官制的设置。从汉朝至隋朝,中原汉族到壮族先民居住的地区增多,对其社会逐渐有所了解,便按当时当地越人的习惯叫法称头人为“都老”。如《隋书》所记岭南20余郡俚、僚(即越人后裔,亦即壮族先民〉人铸造、使用铜鼓的史实时曾有“有鼓者号为‘都老’”,这样的文字记述,这清楚说明“都老”,就是俚、僚的头人,有很大的权威。宋代,左右江一带的僚人很多。他们依山林而居,无年甲姓名,“一村中推有事力者曰郎火,余但称火”。“火”是指村寨的群众,“郎火”就是僚人村寨的头人。宋以后,特别是清朝以后至民国时期,由于王朝统治的加强,在壮族地区设置州、县、乡、村、甲等行政体制,但壮族原有的“都老制”并没有消失,特别是在边远山区依然存在,有的称“都老”,有的称“村老”、“寨老”。如解放前上思县的三科村,“都老制”仍完整存在,是自古传下来的村民自我管理制度。由于“都老”总理全村事务,所以又称为“总理”。“都老”不是自封的,而是由村民推举产生。年纪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魄力、有工作能力而又肯为大家办事,取得群众信任的人,才能被推举为“都老”,可以连选连任。

   桂北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乡十三寨壮族,寨寨有“寨老”,少者一人,多者三人。各寨“寨老”再推举出若干人组成“议团”,是十三寨的“大寨老组织”,形成“大寨老”管各寨的“寨老”。在桂西的一些社族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有“都老制”存在。  “都老制”是壮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传统社会组织,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第一,主持制定村规民约,让大家共同遵守。对于违反村规民约者提出处理。第二,维护村寨的社会秩序,调解材民纠纷。如发生偷盗、侮辱妇女、不教育子女、不赡养老人、抽大烟、赌博、打架斗殴、争夺财产,以及有伤风俗之类的纷争等,一般都由“都老”出面处理和调解,以维护村寨社会秩序。第三,维护和掌管村寨的公共财产。村寨的公共财产包括山林牧地、道路水利、庙宇田产等,由“都老”组织村民共同维护。第四,组织公益建设,如修建村寨围墙、道路、水利、桥梁、造林、防火、建设学校等。第五,组织集体性的祭祀活动,如娱神赛会,安龙谢土,求雨消灾等。第六,主持村寨的长老会、村民会,决定村寨的重大事情。第七,组织寨人抵御外侮,代表村寨利益谈判、打官司,接待上官、贵客等。总之,头人制度对维护壮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历来都起重要作用。  “都老”、“村老”或“寨老”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执,行维护村寨秩序的衬规民约即习惯法,以保持村寨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习惯法经过都老提出和村寨全体成员的讨论,有的拟成条文,刻碑公布,有的虽没有形成文字,却以口头流传方式做到家喻户晓。习惯法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内容相当广泛,一般包括下述范围:

   第一,禁偷盗 这是习惯法中的主要内容。村寨里无论是公共财产或是各家各户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偷盗,违者受到罚款和惩治。如龙脊十三寨在清末至民国初有禁盗规定:偷盗禾稻者罚钱×千文,如违送官究治;盗偷香菌杂粮者罚钱×千文,如违处置;偷盗棕皮、茶油子、桐子、瓜菜、辣椒、葱蒜者罚钱×千文,如违处置;偷盗鸡鹅羊犬一经拿获者,罚钱9900文等等。清末至民国时代,田东县檀乐村习惯法规定:偷窃田地间农作物者罚款3元6角,偷鸡、鸭者罚款7元2角,偷牛者罚款36元。对初犯者除处以高额罚款外,还要写悔过书;交不出罚款者以家中田地作价偿还;不服者送官府。  

   第二,禁赌博、眼鸦片、乞丐、恶棍等不轨行为 如龙胜县龙脊乡习惯法有规定:严禁“烂崽”,即恶棍的敲诈争斗,严禁窝赌,严禁乞丐,严禁匪类等。对违犯者任由乡老、甲头处置,或送官追究。果德县(民国年间置,即今平果县〉陇尧乡习惯法中规定:严禁赌博吹烟,违者罚铜元1080枚,窝藏诱赌者罚702枚;晚上三五成群,不持灯火打劫去,即出追拿,犯者罚铜钱360枚。壮族的习惯法中都有禁赌禁烟禁恶棍的不法行为的各种规定。

   第三,禁通奸、拐卖 几乎所有的习惯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男女私通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如西林县那劳乡习惯法规定:强奸者,男方被打死而无事,或女方的丈夫纠合亲朋众人到男家杀其牛、猪并索款,把其家庭弄至破产为止。通奸者,当场抓获的可把男女双方打死而无事,抓到男方者送去关押,女方则被送回娘家,不能再婚。私通怀孕的女方必须承认与谁通奸,否则五马分尸。私通生育的女子被送回娘家,不经原夫同意不能再嫁,奸夫之家被重罚、吃空。又如龙胜县龙脊乡十三寨习惯法规定,被强奸妇女之夫可随意将奸夫打个半死,索取“赔礼金”,奸夫还得备办酒席,请女方丈夫和排解头人吃喝,表示谢罪。妇女若被拐卖,如在自家出事,则丈夫出钱寻回;如在娘家出事,丈夫即纠合众人将娘家猪、牛要光,还要坐吃,收足赔款后才放过。壮族对强奸、通奸、拐卖之类的坏事特别憎恶,认为是伤风败俗,习惯法规定的处罚也特别严厉。

   第四,对财产的继承和买卖的规定 田东县檀乐村习惯法规定:家庭财产如无子女继承时,族长就主持派族内人继承,由近亲至远亲,依次选定。若再无人继承,就充为全族所有(即祠堂公田)。果德县陇尧乡习惯法规定,村有社田二丘,永远为全村共有,不得无故变卖。如有人阴窃出售,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不仅收回,而且处罚铜元千枚,以禁奸谋。

   第五,维护公地、道路、风水 后山林木、荒山牧场、道路、水源、墓地,任何人不能私占、损害,违者严惩。全村全寨的公益建设,如道路、水利、桥梁、庙宇、学校、凉亭等,须家家出资出力,共同建设。各地的习惯对此都有不同的维护规约,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习惯法由头人、都老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人人都得遵守。如发生矛盾和争执,多由头人、都老调解。壮族人历来厌惧官府,不愿与官府打交道,更少参加对簿公堂,遇事就靠头人、都者按传统的规约解决。在判理争执的过程中,一般不收礼金,双方备酒席招待即可。对事实难以查清的疑案,往往采用神判方式,即双方在头人、都老的主持下,对天、对神起誓、烧香、赌咒,给被怀疑者施加精神压力,讲出是否作案的事实。按习惯法处理纠纷、案件,除批评教育、写悔过书、罚款等以外,还有体罚、劳役、革籍、处死等等。习惯法有时甚至起到国法所起不到的作用。

     4、“以土人为官”

   “土人”是指土生土长的世世代代居住在当地的土著民族,是与从外地迁移来的客人(或称“来人”)相对而言的。外来的客人称当地人为土人,土人亦自称“布土”,把迁来者称为“来人”口当扶“来人”迁入“土人”地区之后,与“土人”互相通婚,共同生活,久而久之,同化成了“土人”。故“土人”与“来人”只是相对而言。壮族及其先民,如西瓯、骆越、乌浒、俚、僚等,概属土人之列。宋代周去非就写道:钦民有五种,一曰土人,自昔骆越种类也。如今桂南的壮族自称“布土”者很多,历代王朝则称他们为“土民”,武装起来的土民则称为”土兵、土丁,在土州、土府、土县当官者称为土官。以土人为官形成的制度称为土官制度,或称土司制度。

   壮族及其先民,世代居住在祖国的边远的南疆,在生产、生活、风俗习惯、语言等方面都与中原汉族有很多不同之处,王朝说他们“风俗荒怪”,不能以中原的统治办法来管治。因为原先派流官统治,有的地方照搬中原的规制,不尽适合实际,民情不服,而且不断发生造反事件,调遣官军镇压嘛,屡平屡起,也难以安定;后以土人首领为官,或为都督、刺史,或为知州、知县(统称之为“土官”),“使自镇抚”,“以其故俗治”,而对其内部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方式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则不加干涉、改变,使土民安居乐业,以达到安边的目的。这种“以土人为官”的间接统治方式,开始时称为羁縻制度,自汉朝开始,到唐朝时已普遍推行。在壮族先民分布的地区设立许多羁縻州、县,让其首领当官管治地方。如宁长真被任为钦州刺史、黄小卿被任为归顺州刺史、韦敬辩被任为澄州刺史等都是。宋朝则沿唐制,依其部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以雄长者为首领,分别封为知州、知县、知峒等官,颁发印信,实行世袭制,使他们世有其土,统率其民。元朝则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史、招讨使等,各族聚居的府、州、县则设土官。这些土官受命于王朝,治理本土,还拥有自己的武装如土兵、土丁、峒丁、寨丁等,有权有势,集政治、经济、军事于一体。可以说,在中央王朝的统一之下以土人为官,具有民族自治的性质。

   明王朝沿宋、元旧制,以土人为官的羁糜制度逐步完善发展成为土司制度。对于率族归附的土官,则以原官授予,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吏、长官司长官,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巡检等官,由王朝颁发印信,予以世袭地位,并订出严密的世袭办法。土官为正官,另派流官“佐贰”(师爷)作为协助和监督。明代广西划分为11府,其中有思恩府、思明府、镇安府、田州府为土官知府;州48,其中土州37;县52,其中土县8,长官司4。计有土官:土知府4人;土知州33人,土同知1人;土知县6人,土县丞1人,土主簿1人,土典史2人;土巡检13人,副土巡检102人;长官司长官、副长官4人等。共计文、武土官200余人。土官人数众多,还有土兵、土丁数十万,是一支不可小看的力量,地方上有事,多得依仗这些力量去处理。

   土官是封建王朝职官的组成部分,由王朝委任,实行世袭制,王朝给予土官承袭时,须出具世系宗谱、王朝颁给的印记,以及邻近土官为他出的身份证明,承袭次序是:先长子,后次子,先摘后庶,先近亲后远亲,不得越序。凡土官世袭,由三司(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出据赴朝受命。王朝还制定出惩奖土官的办法,把土官牢牢地控制于王朝之下。土官对王朝是一年一小贡,三年一大贡,不朝贡者被视为对王朝不忠,则给予处罚、士官须听命于王朝,如朝廷调兵镇压农民起义或抵御外侮时,土官得服从听调,率土兵从征。在明代,壮族土官率兵从征频繁,如征江西、湖南、贵州、四川、广东、海南等地;在广西境内,还征讨了大藤峡、府江、马平、古田、怀远、八寨等地的农民起义,这个责任当然是在封建王朝。另一方面,土官土兵在保国御侮上也起到巨大的作用。明朝时,安南统治者经常以武力侵占广西边疆,向武土州土官黄绍伦、田州土官岑懋庸曾率士兵反击,保卫了国家领土安全,屡立战功。明嘉靖年间,倭寇侵扰我国东南沿海,广西田川土官妇瓦氏夫人应朝廷征调,率土兵(俍兵)数千奔赴抗倭前线,与官军及湖广土兵共同抗倭,屡战屡胜,威震敌寇,受到江浙人民的赞赏,并受到王朝奖赏。

   土官从自然领袖变成了政府的官员,但和朝廷委派来的汉族流官不同。其区别是:土官可以子孙世袭,而流官则不能世袭;土官元傣禄,但有封建王朝给的养印田、薪俸田,而流官领政府傣禄,却没有对土地的拥有权;土官对境内土民及其他事务按传统方式进行处置,王朝一般不予干涉,而流官则须依照王朝的规定办事,不可随意处置。土官一般受流官的歧视和制约,如土官拜见流官时总是毕恭毕敬,而流官对来见的土官,除训示外,有时甚至不给凳子坐,不给茶水喝等。就是同级的土官,依然受流官的歧视。

   土官之对于土民,不仅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军事上的指挥者,而且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辖境的土地拥有支配权。一方面,将一部分良田沃土划作养印田、薪俸田、官庄,或分配给官族、土目;另一方面,又可将部分土地作为役田,分配给土民耕种,耕种者为土官服各种劳役。如耕兵田者服兵役,耕夫田者服夫役等,耕役田者可以世袭耕种,世世代代服劳役,同时被牢牢地束缚在农奴制度之下。此外,土官还有许多规矩,体现土官的种种特权,维护着土官的统治地位。但土官的这种土地制度,保证了土民有稳定的土地耕种,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是适应了在特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因此土官制度能长期存在。土官在统治和剥削土民的同时,也注意发展生产。土官衙门设总管,下属各地设“那管”(“那”,壮语为“田”,“那管”就是管理农田的人)专门管理农业生产,督促土民兴修水利,及时耕种,调整种植计划,以致借贷耕牛、农具、种子等等。明、清时期,土官统治的地区的大小河流到处筑有堤坝,或架设转筒车提水,或以水枧引水灌田,这就是“那管”起的作用。

   以土人为官这种制度,有它形成、发展和衰亡的过程。任用土人为官,是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以夷治夷”特殊统治政策的结果,对团结少数民族,对巩固边疆都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剥削制度,带有其落后性。王朝设立土官,各领其土,各管其民,互不统属,这显然是分而治之,使土官统治带有割据性和封闭性,影响各地、各族的经济文化交流,使社会发展滞后。二是封建王朝对土官统治地区内部事务一般不插手,只“以其故俗治”,使原有那些落后、残酷的传统习惯仍然不同程度地沿袭下来,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到土官制度的后期,它就逐步演变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侄桔。至清代,便发生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即废除土人世袭为官的制度,改为委派地方官员的“流官”制度,延续千余年的土官统治结束了,原来分割的局面也打破了,这就促进了各地、各族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壮族社会的发展又前进了一大步。

     

     5、朴实的道德观念

   孝敬父母,尊老爱幼,是壮族对家庭、对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观。在壮族先民的古代社会中,曾有“吃人肉”的传说。反映古代壮族生活画面的《布洛陀》经诗中有这样的故事:以前父母死后都将他的肉分送给大家吃。有一次,一个小孩去放牛,恰遇母牛生崽,挣扎痛苦异常。他心里非常难过,回家后,便把母牛生崽痛苦情形告诉母亲。母亲说生他的时候,也和母牛生崽一样痛苦。小孩知悟,不该在父母死后再吃其肉。从此,凡有人送父母的肉来时,都不吃,只是收藏好。后来他母亲死了,村里人索吃他的母肉。他便向大家说母亲生儿育女是那样的痛苦,实不该吃,遂将原来各人送的父母肉交还给他们,并用牛肉代其母肉分送给众人享用。于是,这个传统习俗就成了孝敬父母的缘由。人们从中知道父母之思,孝敬父母就更加自觉了。在广泛流传于壮族地区的《传扬诗》里,孝敬父母、尊老爱幼也作为最重要的人伦道德加以传明,以教育后代。

   壮族的孝敬父母、尊老爱幼,表现是多方面的。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居室安置在堂屋后面的神圣位置,早晚进餐和接待客人,父母被安置在背靠祖宗神位、面向大门的最佳座位,好酒好莱必先让给父母,子女晚辈须尽到赡养之责。有的壮族地区,父母去世后的第一个中元节,须选择一丘好田地,插上干枝柳或一枝竹,表示这是阴间父母的赡养田。家庭中的大事要事,子女必须遵从父母的意志,父母反对的事,子女是不能做的。违背父母,视为不敬不孝,虐待父母,天打雷劈。在社会上,尊老爱幼,是壮族人的传统美德。对老人必用尊称,不能直呼其名;老人论事,年轻人若妄言插嘴,被视为不知天高地厚,不识事理;对老人视而不见.,见老人做事不帮助,行路超越老人而不吭声者,被视为愚上加蠢。在社会上,以壮欺老以强欺弱,以大欺小,都是不道德行为,受到舆论的斥责。

   重信誉,讲团结互助,是壮族重要的道德观。古代的西瓯、骆越人,就有“与而不求其报”的助人观念。就是说,我给你什么东西,或帮助了你什么事,并不要求以后你报答我什么,表现了其为人豁达、慷慨之风。唐、宋时期的俚、僚人勇敢自主、为人“质直尚信”,“重贿(慷慨给人财物)轻死”。就是说,他们勇敢自信,为人直爽,重信誉,肯帮助人甚至给他人以无偿赠与,却不怕牺牲自己,并形成历史传统。这是壮族为人最要紧的道德观念。对于结交的朋友,有言必信,有约必至,有事必帮,真诚相处。对朋友的欺诈、背叛行为不仅十分反感,而且常常怒而绝交。对失信者,以后就不愿再次交往。壮族很注重团结互助。建房时互助,生产时互助,婚丧事互助,生活困难时互助,遭危难时互助,是历来的、普遍的传统。特别是生产中的“打背工”,即换工互助,不计劳动力的强弱,不计男女,不计报酬的互助,千百年来一直保持着。但若是谁失掉信誉,别人就不跟他谈什么团结互助了。在村子里,在亲友中,一家猎获鱼兽、杀猪宰牛或收到食物礼品,必送赠邻闾、亲友一份,宁可自己少享用点也不在意;为人慷慨正直,是他们的秉性;对于斤斤计较自己得失,不理睬别人受苦受难的,在壮族人看来,这是不能与之交往、共事的小人。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希望平等的礼尚往来,对往而不来者,是心存恼怒的,而且不再理他了。

   壮族崇尚勤劳,鄙视懒惰、行乞。交友,先看他是否勤劳诚实;行乞,则被人看不起。壮族乡村中的生活贫困者,宁为佣工,决不行乞,故打工者多而乞丐绝少。他们认为,只要勤于劳动,自然有出路。用自己的劳力换得饭吃,才觉得体面、无愧。不劳动而去讨饭,是懒惰,是丧失做人的尊严,使人讨厌。所以壮族父母长辈告诫子女的除了敬老爱幼、与人为善之外,就是辛勤劳动,不能好吃懒做当乞丐。选媳妇,择女婿,无不把这两条作为标准。无论是媳妇、女婿、儿女,老人总是要求他们好好劳动,早出晚归,出工出力,如果是晚起早睡、游手好闲,则会受到批评,以致怒骂或驱逐。他们把懒汉比作懒狗。懒,是找不到吃的。“勤不富也饱,懒不死也饿”的民间谚语,充分反映他们尚勤鄙懒的道德观。

   鄙商观念。在壮族的道德观念中,偷盗是可限的,人人可抓可打;懒惰行为是可耻的,人人指责鄙视;经商者大秤进、小秤出,抬高物价,牟取别人的血汗钱,也是不道德的,因此受到鄙视。壮族地区历来商品经济不发达,经商的人少,史籍上也记载“唯知耕作,不事商贾”。这点,除人们文化素质低、生产力水平低以外,与鄙商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对走衬串寨的商贩,用一枚针、一根线换农民几斤米、几斤豆,甚至一只鸡、一只鸭,总感到商人奸巧,自己吃亏,但不换又不行。上街卖猪卖米,见商人嘴滑,讨价还价,又哄又骗,诚实而又不善言辞、汉语也不大熟练的农村壮人,见到他们从自己手里买走东西后,转手又高价倒卖,从中赚钱,心中甚为恼火,总感到商人在欺诈乡下人。他们老实诚朴的本质和商人一本万利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自己不愿经商,也劝告子女不要经商,不要做奸巧的人。故他们与杂居的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劳动的汉族人通婚的较多,与经商的汉族人通婚的极少。这叫“有女不嫁商人仔,有仔不娶商人女”。反之,商人认为乡下壮人只会出力,不会盘算,生活苦多,因此也不大愿娶壮家女。但壮族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还是要同商人打交道,做交换,吃点亏也得忍受。总之,鄙商,源于壮族诚实勤劳、反对损人利己的道德观,是一种古朴原始的平均分配的平等观念的反映。

   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的发展,壮族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一些好的如孝敬父母、尊老爱幼、交往重信誉、讲互助团结、热情好客、崇尚勤劳等这些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相一致的传统美德,在今天的壮族人民中仍然得到保持和发扬;但有些原来比较保守的、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如鄙商观念、狭隘心理等,也正在发生变化。解放以后,广大壮族同胞在政治上取得平等地位,经济上得到发展,文化教育水平也有较大的提高,这都是鄙商观念、狭隘心理发生变化的促进因素。特别是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旧的道德观念的变化更为迅速。壮族广大农村为脱贫致富,纷纷办起畜牧场、种植场,为市场需要的禽畜产品、水果产品、甘蔗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的生产正在飞速发展。广大农村的壮族人一面勤于农业,一面在当地开展经商,搞活农村经济,还有不少人进入城镇,摆小摊,开商店,办公司,搞得红红火火。现在,劳动致富、经商致富都同样受到称赞,同样感到光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当更为密切,眼光也更为开阔,过去的狭隘心理逐步被克服,人们相互交往充满理性,因观念不同造成的婚姻障碍已不复存在。这些都显示出壮族道德观念的巨大进步。


作者: 浪子钢    时间: 2002-6-25 12:20
虽然各地僚人风俗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还是一致的,有很明显的共性,。
作者: 阿布    时间: 2002-6-29 10:47
   同意浪子钢的说法,比如布依族的传统节日就具有文学的特点、休整特点和祈祷特点,而阿布发现壮族节日也具有同样的特性。
作者: 依维    时间: 2002-8-12 16:33
   有点不同是正常,由于地域关系吗。还有各个民族的杂居从而互相影响是难免。
作者: 甫杰    时间: 2002-8-31 22:17
虽然出生在壮家,说的也是壮话,不过,自己的风俗倒是忘得差不多了,好象过的都是汉族的节日,壮家的除了三月三,还有别的些啥,自己倒也不是很清楚。
作者: 浪人    时间: 2002-9-2 10:46
壮族的节日很多,可以说没月必有。但比较有特色的是春节、三月三、中元节(鬼节)、八月十五中秋、冬至等。壮族的节日有一个特点是每个节日都要做特定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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