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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谈儒教与基督教的分歧 [打印本页]

作者: 南粤孤客    时间: 2004-9-13 17:54
标题: zt谈儒教与基督教的分歧

从人的来源说起 ——谈儒教与基督教的分歧

来源:网易文化自助餐 鲁迅论坛 发布时间 2004/09/06 19:23:13 by 周佑轩 作者:周 若 轩

人是从哪里来的?人类因居住地域区别和不能相互交流沟通的关系,曾产生出来各种解释,但这些解释能形成大面积的影响,并被国家政治制度所采纳作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一个大范围内政治文化的就只有那么几种了,这里要说的是儒教和基督教的区别。 儒教认为:“身体发肤 受之于父母。”这种解释是现实, 具体到一个家庭来说,这种解释就更有说服力了。那么接下来的是,子女之间的权力就应该是平等的了,即使再无知的父母也会遵循天性去保证这种平等。不是“父母偏爱背时崽吗?”就是指父母遵循天性保证这种平等。但子女和父母之间则不能平等,这既有自然的创造与被创造的原因,也有现实中谁来保证子女间平等的问题。因此应该“上尊下卑”服从父母,儒教把这种关系解释成“孝”这种“孝”使一个家庭能和谐地维持和发展,可以说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然而, 因为儒教的这种积极意义,便被以帝王主义核心的“英雄”加以吸收采纳而演变成国家文化,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演化成君主与子民的关系。把“孝”演化成“忠”,从而确立国家制度和秩序。 故有“君臣父子”,“忠孝”之类的说法。这种从家庭规矩扩展 而成的国家政治制度,从表面上看,“国”只是“家”的扩大,但实际上这其中却偷换了两个概念:一是家庭自然的辈代关系被国家人民的等级关系所取代,“父母官”的说法就是因此而滋生出来的。二是家庭只有父母子女两个层次,而国家的管理则必须是很多个层次的事情,家庭关系只是这一条链中的两个环而已。因此,“国”并不是“家”的扩大,面是等级的延长。这种以家庭自然“辈代”关系的无限延长。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等级也就合理地形成,“官有几品,人有几等”便自然地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秩序,皇帝成为“万岁爷”(如果能上能下级各父母的话)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这种以“上尊下卑”、“孝”确立家庭关系,再被帝王概念移植成国家制度,从而在此制度上健全完善的人治文化,可能是中国异于世界文化的最早分歧。至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的秩序也无不把“家”和“国”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如“家有家规,国有国法”(能混为一谈吗?)“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虎毒不食子,‘父’有这个权威的要求吗?)显然,帝王为核心的人治文化之所以如此抬高“家”和“父“的地位,完全是帝王权威等级的需要。 然而,国家帝王的权威制度确立之后,却违背了一个基本的“天道“,那就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天赋人权被打破,于是人治文化便不得不作出另一种规定:即平等的要求也随着国家的等级制度变成同等级之间的平等。所谓的公平、“一碗水端平”,都是指的同等级层次之间的平衡,绝不是民和官之间的公平。之所以有民不和官斗、“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严格地规定出这种平等的范围。但对于同等级之间的平等,帝王无论是为已还是为理都是尽量设法去保障的。 但是,这种同等级间的平等到权力核心的层次都又无法保证了。比如王位的继承和爵位的世袭,帝王和达官都是多子女,而这种继承和世袭又只能一人,子是便不得不把这种同层次等级之间的平等要求再一次去细分,即规定:“长幼有序”。为了使这种仅在权力核心有实用的等级细分法有社会基础,又把这种规定反馈到普通家庭,制定出“长兄为父”的规矩。当然这种再由国家制度反射到家庭领域的规矩,其意义也完全改变。在上层社会得到的是权力和利益,而普通家庭长兄则主要是义务和责任了。 然而,这种等级人治文化滋生出来的另一种社会现象都是谁都不愿意见到,即使牵强附会也难以解释通的了。那就是社会发展后新生一代的提问:人既然都是父精母血所生,为什么有的人一生下来就贱而为奴,而有的人一生下来就贵而为主?现人的社会等级地位可勉强用勤懒智愚来解释,但才出生的他们应该平等呀?对于这个普遍会提出来的问题,儒教的老祖宗都只能用“后生可畏”四字来回避 。看来,这不是一个能从理论上正面解释的问题,那么就只好用其它的方法去修补粉饰了,修补的办法有行政的、法律的、甚至还有神学的。比如“科举制度”,千百年来,中国的科举制度可说是相对公平、公正的一种制度了,我们知道不是寒门学子,甚至到60岁都可通过此途径提高等级去做官。再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原则,这些措施和原则既是人治文化对“天生人权平等”的一种认同,也是对等级制度漏洞的一种修补。然而,由于等级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这种修补粉饰实在是难饰其陋,便只好由神学出来作另一种解释了,那就是“命”。此命 非“性命”之命,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但现实中都又十分严酷 的不合理等级秩序的混淆。比如“八字”呀,祖德阴功啊等等。 也就是说,儒家的能清楚明确地解释人之来源的‘因’的理论,经国家人治制度的应用后,却只能由神学模糊神秘地解释其果,这不能不说是儒教的悲剧。 再从基督教来看,基督教对人之来源的解释可说是一个神秘而模糊的概念:人是上帝造的(中国也有女娲造人的传说,但没有形成主流文化)。上帝是谁?他如何创造的人?可说是既无事实又无依据。然而,由于人的来源,也就是生命的起源是一个永久性的宇宙之谜,除上帝造人之说外,似乎更无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否定。因此,此论也就很自然地成立。 然而,也就是这个上帝造人的模糊解释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开出了一条道理十分清晰的道路:人既然是上帝创造的,那么,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所有的人也都应该是平等的。儒教说家庭子女间相互平等,但子女和父母不能平等,这与基督教的人与上帝不能平等是同一道理,只是基督教的范围大得多,不仅仅是指家庭子女间,而是涵括天下,包括父母和帝王在内的人,因都是上帝创造故都应该平等,没有什么上下尊卑之分。这种论点,经国家政治制度吸收采纳后,便具体量化成各种平等的人的业务或权利。比如婚姻,就只能一夫一妻制,空间和国家的地产自然资源也都须平等地享受。因此,在基督教文化薰陶下所形成的社会政治制度,也只能遵循这个保障人权平等的原则而确立制定,这就是民主制度。也就是说,民主制度,是基督文化水到渠成的一种自然制度。 而这种制度的社会基础,竟然是基督教“上帝造人”的模糊解释,而这种模糊解释演绎出来的都是十分清晰的人人平等原则。用这个原则去发展人类社会文明,判断事物的是非,自然是一个公正公平的标准,反之,如果说不公平不公正自然也就是背离和违背了这个标准。 因此,我们说基督教上帝造人的论点纳入政治制度后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早几百年形成的儒家学说与它比较起来,结果是谬之千里,但起源却只差之毫厘,那就是儒家学说认为父母子女之间不平等,应该上尊下卑。 当不合理的等级制度确立之后,这个国家不合理的现象和麻烦事怪事也就源源不断,以至于今……


作者: 我是汉族    时间: 2004-9-22 00:58
个人认为儒教这种称呼是西方人典型的东方主义带来的,儒家无论如何也不该算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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