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有土,壮族,1945年7月出生,广西田东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当代民商法学家。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协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等职。从1992年10月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965年8月至1970年7月于原湖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79年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1982年结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复校后转入该校,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1996年起任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2000年中南财大与中南政法合并组建中南政法政法大学后,任该校教授、副校长。自1982年以来,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科研工作,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民法学、合同法、保险法、票据法、商法总论等课程;相继研究债权法、保险法、票据法、商法总论等课程;相继研究驻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和商业法基础理论等前沿领域,并在相关领域四次领先国内同行,具有开拓性和创建性。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及光明日报出版社等出版了《保险法概论》、《保险法学》、《债权法》、《民法学》、《商法学》、《社会保障法》等专著和教材2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近50篇论文,其中多项获奖。在民商法尤其是保险法的研究领域中,覃有土教授被国内同行公认为该领域最具权威的学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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