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从2004年秋季开始,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值得一提的是,“一费制”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一费制”要收哪些费?
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负责人李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状况、收入水平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不同等因素,这次推行的“一费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因地制宜来确定。
“一费制”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而对于民办中小学校的教育收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一费制”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见附表),课本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中小学校在自治区规定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实际选用的必备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按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价格,分年级核定。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学期收取,小学5元,初中10元。
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一费制”后,收费项目将更加明晰,家长们交费将更加明白。
据介绍,除了“一费制”规定的杂费和义务教育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课外活动费等服务性收费,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管理。其中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外活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仍按《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校校园网络活动室收费的通知》规定执行。但是,以上服务性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要在宣传栏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对住宿学生,学校可以按规定适当收取住宿费。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一费制”标准基础上制定特殊专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困难学生可享受减免费
实行“一费制”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不起费用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李伙认为会有相应办法给予解决,因为“一费制”还建立和完善了贫困生的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的学生只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便可减免部分或全部杂费。
据悉,实行“一费制”后自治区本级财政将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地区家庭困难的学生免除杂费,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贫困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获得免除杂费或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生,从“一费制”收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另外,实行“一费制”后,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上学缴纳费用与当地的学生不再有区别,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必须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杂费不能拿来发工资
李伙告诉记者,为了避免教育经费出现虚增,“一费制”实行分类管理。
对学校的杂费、住宿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要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不能用于基建开支。收取的课本、作业本费是由学校用以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因此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该费用挪做他用,必须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乱收费小心掉“乌纱”
为了保证“一费制”落到实处,三部门在制定“一费制”的有关规定时,还规定落实“一费制”与否直接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乌纱帽”。
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物价、财政要组织对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届时,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督查,并将“一费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结合“一费制”收费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违反“一费制”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
同时规定,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规定,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班主任与学校领导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
“一费制”收费要开听证会
“一费制”收费标准制定时必须召开听证会,并实行告知制度。公正、透明是“一费制”制定和实行的突出特点。
据介绍,“一费制”标准由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费制”标准中的杂费标准时,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执行“一费制”时,各学校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长期公布该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记者 肖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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