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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 [打印本页]

作者: 土人香草    时间: 2013-5-23 10:16
标题: [转]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
本帖最后由 土人香草 于 2013-5-23 15:24 编辑

本文转载自广西日报电子版http://www.gxrb.com.cn/html/2010-09/25/content_440712.htm
不知道之前家园有没有刊载过这篇文章,今年我无意搜索到的: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

                                                     广西日报   2010-09-25           ■ 民 办  

   

  民族语言文字问题是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各民族人民对自己的语言文字怀有特殊的感情,把平等享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看做是真正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基于上述认识,中国政府提出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重要原则,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语文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订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的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民 办)




作者: luhaide    时间: 2013-5-23 10:41
本地政府甘愿当外族傀儡,放弃自己文化,999.9%的平民只是为了三餐奔命,哪里有时间谈民族事情
教育部门、民族部门的壮族人也是为了自己的饭碗,不敢提出发展本族文化的建议

作者: 阿依呀    时间: 2013-5-23 11:37
这个早就有了啊 !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还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约呢,中国政府也签署了的,
也没用啊!

作者: 土人香草    时间: 2013-5-23 15:25
上传一篇李锦芳老师的文章,大家可以下载来看看
作者: kxj    时间: 2013-5-23 20:12
大丈夫何以郁郁久为人奴?方今交趾,经略失驭,边吏养安,孤欲北并衡湘,西荡瓯骆,然后乃策进取,即不能跨有南海,剖符通使,亦与国也。
作者: kxj    时间: 2013-5-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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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沙南曼森    时间: 2013-5-23 22:56
kxj 发表于 2013-5-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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